法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发, 。而秩序 作 为人 类一切 社会 活动 的前提 , 众 多价 值 中其 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位 。 文认 为行政 法对 于秩序 的构建 , 在 本 从行 政 主体 的角度 看 , 是对行 政相对 人 的行为加 以评价 , 一 二是对 利益 进行整 体分 配; 从行政 相对人 的 角度 则在 于合 理的控 制行
行政 法 的价 值是 隶属 于法 的价 值 的二级 概念 。 法的价 值在 法学研 究 中一股 有三种 使用方 式 : 是指法律 在发 挥社会 作用 的 一 过程 中 能够保护 和 助长 哪些值 得期 冀 、 求 的或美好 的 东西 , 希 这 也可 以称之 为法 的“ 目的价值” 二是指 法律 自身所应 当具有 的值 ; 得追 求 的品质和 属 性 , 即法 的“ 式价 值” 三 是指法 律所 包含 亦 形 : 的价值 评价 标准 。 其 中, 的 同的价 值是 整个法 的价 位体系 的 。 法 基础, 体现着 法律 制度 的本 质规 定性和 基本 使命 , 因此 居于 主导 的地位 , 式价 值和评 价标 准都 是为 一定 的 目的价值 服务 的 。 形 法 的 目的价值 研究 , 过于 百年 来 的凝 练 , 经 固化 了秩 序 、 自由、 率 效 和 正义 等几 种基 本价 值形式 。 些价值 从根 本上 讲, 是行政 法 这 也 的价值 。但 是 , 政法 作为 一个 新兴 而又繁 杂 的法, 行 其对 这些 基 本 价值 必须 纳入 自己部 门法 的视 野 中进行 动态 的理解 和阐 发。 无 序 的社会 是令人 恐怖 的 : 没有秩 序 , 类便将 进入 一种混 人 沌 无序状 态 , 个人都 无法 面对 明天的生 活做 出一种确 定性 的安 每 排, 就会 陷入 一种 人人 自危 的状 态。 因此 秩序 作为人 类一 切社会 活 动 的前提 , 在众 多价 值 中其 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位 。 国法理学 美 家 博登海 默认 为 , 序足 指 “ 自然 进程 和社 会进程 中都 存在着 秩 在 某 种程度 的一 致性 、 续性 和确 定性 ” 从 这个 意义 上 , 以将 连 。0 可 法 所建 立和 维护 的社 会秩 序理 解 为在社 会 中存 在着某 种程 度 的 关 系的稳 定性 、 进程 的连 续性 、 行为 的规 则性 以及财 产和心 理 的 安全 性 。 正是 基于秩 序 的要 求才有 了管 理亦 即行政 , 当其发展 到~定 一 程 度便 产生 了行 政法 。行 政法 从其 产生 之初 便承 担着 构建 秩序 的使 命 。这种 秩序 的构 建 , 行政主 体 的角度 看 , 是对行 政相 从 一 对人 的行 为加 以评 价 , 是对 利益进 行整 体分 配 : 行政相 对人 二 从 的 角度 则在于 合理 的控 制行政 权 , 束行 政主 体及 其行 为, 约 防止 行政权 背 离法 治, 并在此 基础 上在行 政主体 的 内部 合理分 配社会 权利 , 从而 使 公共利 益和 个人利 益达 到最 大 限度 的平 衡 ; 同时要 求在 上述 两方 面 的努力 过程 中 , 量体现 公 正和效 率 。 尽 但 是在行 政 的现实 过程 中 , 一方 面 , 为行 政主 体的行 政机 作 关 , 于扩 大生 存空 问的 欲望 , 滥 的行政 作 为必然 挤压 公咒 的 基 泛 自由空 间, 消极 的不 作为 也将 是对公 民 自由实现 的一 种漠 视 , 这 些表现 在法 律层面 都是对 公 民权利 的一种侵 犯 ; 于行政相 对人 对 而言 , 对行 政权 威 的抵触 和不 信任 也将 是对秩 序 的挑衅 。 另一方 面 , 了攫 取更 大 的利益 , 为 在行政 对 利益 分配 的过程 中的不 恰 当 行 为, 将造 成利 益分 配的 失衡 , 进而对 社会 秩序 构成损 害 。在这 个意 义上 , 行政 双方 的任 何一方 的 失衡 , 会对 行政 法所追 求 的 都 秩序 价值 形成 威胁 。现 代 行政 法更 希望 促成 行政 双方 的互 动交 流 , 公共 利益 和个 人利 益之 间有紧 张对 峙走 向 良性 互动 , 使 政府 于公 民之 间 由猜疑对 抗走 向信 任合 作 ; 同时 , 对于一 个个 “ 意外” 的失衡 , 通过 契合社 会心 理思潮 的预 期来对 具体 的某些情 况下 的 秩 序加 以扬 抑 , 形成 动态 的平衡 。这 就是 行政法 的使 命之 一 , 也 就是它 的秩 序价 值 。 具 体而 言 , 行政 法 的秩 序价 值主 要体 现在 下两个 方面 : 是行 政 主体 对 国家和 社 会的 公共 事务进 行 管理 。按 照管 辖 事 务的不 同 , 以分为 : 可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法律的秩序价值

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律的秩序价值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解释,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观点:首先,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正的框架,以确保公平竞争、维护秩序和稳定社会。
法律通过设立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范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行为,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为任何犯罪行为提供了处罚和制裁。
其次,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保护人权和自由。
现代法律体系往往是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基础的,它通过法律的力量来抵制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确保个人和群体的权益得以充分保护。
法律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而且还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例如儿童权益、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等。
有了法律的保护,人们才能在一个公正平等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第三,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促进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应该超越人们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以确保人们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能受到公正对待。
法律确保了作为公共资源的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个人提供了追求正义的平台,保障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维护和保护。
第四,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积极健康的环境,使人们能够打破传统的束缚和限制,尝试新的创新和发展。
法律的出现和完善,为社会创造了一个可预测和稳定的环境,促使人们更加大胆地创造和发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法治的保护下,人们的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社会才能不断迈向更高的水平。
最后,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构建和谐的社会。
法律通过管理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和冲突的途径,从而避免暴力和血腥冲突。
法律使得公平和公正成为社会各界行为的指导原则,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共同利益和目标的框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多方面的,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护人权和自由、促进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的社会。
21法的基本价值

(4)马克思主义秩序观 生产方式决定秩序个性。 秩序的力量决定于生产关系的合理性。 阶级社会的秩序肯定是统治阶级的秩序。
2、按社会秩序的准则分
(1) 宗教秩序 在原始社会,甚至在阶级社会产生 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宗教都是维持社 会秩序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 比如在犹太人那里,在摩西十诫中, 宗教、道德和法律的命令和规则是不分的, 都以宗教命令的形式而规定下来。阿拉伯 人、埃及人和印度人那里,也是如此。
1、以权利义务设定自由的范围和实现方式。 2、将法律责任与自由联结。 3、以国家权力为保障。
四)、法律确认保障自由的原则
1、每个人的自由同等重要。 2、不干预而实现为常态,干预作为补充。 3、为了公益可以干预。
三、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一)、法律限制自由的根据
1、“伤害原则”:又称为“密尔原则” 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加 以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任 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 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 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 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二、社会秩序
1、秩序按其载体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2、社会秩序的主体或载体是人。 3、社会秩序的本质是社会发展的规律。
三、社会秩序的分类
1、按秩序观分 (1)等级结构秩序观 人性差异理论为基础。 柏拉图:柏拉图把人分为金银铜铁种,金 种禀赋最高。构成统治者的材料质地是金, 理智、智慧;武士的质地是银子,意志、 勇敢;奴隶的质地是铜铁,其“性能”特 征是“欲望与节制”。
二)、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 1.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 由 孟德斯鸠:“政治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 什么。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 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 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论有秩序的自由——法的秩序与自由价值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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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秩序 与 自由价值之均衡
缪 文 升
摘
要 :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还是 以法律维护公民权利和 自由,历来是立法和执法的价值选择
上的两难问题。秩序和 自由所能达到的统一只能是一种动态的和谐统一。正是 自由与秩序之 间既对立 又统一 的矛盾运动才使得 法律 不断发展、演变,也才使得社会 不断进 步,并使社会从相对和谐到不和 谐再到新的和谐 。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宗 旨 是生成 自由与秩序动态平衡的法治,在这样 的法治社会 中,人们 不仅 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 中享受到生活的安 宁,又能在 自由的环境 中享受到创造 的快乐。 关键词:秩序 自由 法的价值 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 :D 0 9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17— 0 02 0) 20 8一 7 6 2 12 ( 9 0-0 5 O 0
我 国古代 儒 学大 师苟 况有 “ 治之 经 ,礼 与刑 ”的治 国高 论 ,西方 民法学 大师 耶林 有 “ 权利 而斗 为
争”的呐喊。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还是 以法律维护公民权利和 自由,向来是立法和执法的价值选择 上的两难 问题 。事实上,秩序和 自由所能达到的统一只能是一种动态的和谐统一。 自由通过不断打破 日渐陈旧的、束缚人类 自由的旧秩序,促使能确保人类 自由实现的新秩序不断产生,从而使 自由与秩 序获 得统 一 。正 是 自由与 秩序 之 间既对 立 又统 一 的矛盾 运 动才 使得 法律 不断 发展 、演 变 ,也才 使得 社 会不断进步,并使社会从相对和谐到不和谐再到新的和谐。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宗 旨是生成 自由与 秩 序 动态 平衡 的法 治 。在 这样 的法 治社 会 中 ,人们 不仅 能在 稳 定 的社会 秩 序 中享 受到 生活 的安 宁 ,又
论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论经济法的秩序价值经济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在于保护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它体现了市场主体依照自身意愿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
经济法通过确立私有财产权,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手段,确保市场主体的自由行动。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在于维护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市场的有效运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经济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手段,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市场扭曲和资源浪费。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在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通过调整经济活动的方式和规则,确保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规范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在规范经济行为的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经济法通过限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在于提高法律效率。
经济法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提高经济活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使得市场主体可以更加明确和依法行动。
经济法的法律效应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法具有保护经济自由、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提高法律效率等秩序价值。
这些价值使得经济法成为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的秩序价值》课件

司法保障
司法是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最后一道防 线,司法机关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
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司法活
动,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还需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效 率和公信力,为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提
执法保障
执法是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重要环节,执法部门需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行政执法,确 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 用权力和不正之风。
执法部门需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防止执法不公和腐败 现象的发生,确保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
02
秩序价值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与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共 同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
秩序价值在法中的地位
秩序价值是法律体系得以存在和运行 的基础,为其他法律价值的实现提供 了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秩序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 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秩序价值与其他法价值的关系
总结词
劳动合同
工资待遇
工时制度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力市 场秩序、保障劳动者权 益的重要工具,通过规 定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工时制度等,确保劳 动者得到公平、合理和义务,明 确劳动合同的内容、期 限和解除方式等。
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支付方式和加班工资 等,确保劳动者得到合 理的报酬。
科技进步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秩序产生深远影响,如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领域 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
应对挑战的策略与措施
01
02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自由、平等。
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同时正义也是法律进化的巨大推动力。
秩序的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资源。
没有秩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会发生失衡和失控状态。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自主地行动和思考,而不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和干涉。
平等是法律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因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总之,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是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系。
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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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秩序,表现为自然物质结构的有序性及物质 3.自然秩序,表现为自然物质结构的有序性及物质 间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客观规律的外在表 现。 4.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主要通过规范手段自觉调 4.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主要通过规范手段自觉调 节而使人际关系所处的一种有序状态,主要表现 为个人角色、地位的确定性,个人与个人、个人 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连续性、一 致性和协调性。
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 序应当时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和 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 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 粹专制的秩序。当秩序本身缺乏正统性(正当性、 合理性)基础时,法律应当坚持法的正当性优先, 而不是法的秩序性优先。
案例
2003年 2003年4月,整个中国遭遇了一场事关国家、民 族生死存亡的非典风暴。在非典期间,为了能够 有效控制疫情,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安全,行政 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 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性措施; 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性措施; 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 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 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 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 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 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 6.对特定人员可以非法定的义务。 6.对特定人员可以非法定的义务。
法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价值
秩序总说
秩序,从最基本和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与混乱、 无序相对,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 规律性现象。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中都存在的 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 明存在着断裂、非连续性和无规制性的现象。 秩序的分类:静态秩序与动态秩序;自然秩序与 社会秩序 1.静态秩序,指自然与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 1.静态秩序,指自然与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 当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关系。 2.动态秩序,指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 2.动态秩序,指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 续性和确定性。
法律视野下的社会秩序 1.等级结构秩序 1.等级结构秩序 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3.社会本位的秩序观 3.社会本位的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的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的秩序观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法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它构 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其他 价值的基础,如果法律不能使社会处于有秩序的 状态,就谈不上对人的自由、平等以及其他价值 的维护。秩序的维护永远是法律调整的首要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决 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正统性(合理性、正当 性)固然可以依据其秩序性来论证,但仅仅强调 秩序性也并不能完全解释法的效力根源。而且, 当国家法本身明显地违背客观规律、违背人类的 道德和公平、正义准则时,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 唯一性,实际上就等于为国家的强权、暴政和统 治阶级的任性寻找理论上的合法借口。因此,法
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建立和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秩序 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建立和维护社会结构组织秩序
法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的手段
法律通过其制定、执行和遵守的过程,影响和引 导人们遵守一般的社会规范,从而使一些不受调 整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疏导和整合,使之处于 一定的秩序状态。 法律将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作为保护 对象,当这些对象遭到破坏时,法律将采取制裁 等保护措施,施加于一定的人或组织,使原来的 社会关系得以恢复,重新回到其所应有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状态。 法律通过直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使这些关系 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意义,由此形成有条不紊 的状态,即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