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个国家对于某一所得项目的征税权由该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居民国有权征税,非居民国有权放弃对该所得项目的征税权。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
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采取抵免、抵扣和税收豁免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项目而被重复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协定还规定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各国应当相互交换涉及税
收的信息,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
最后,国际税收协定还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确保各国之间的税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总的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税收不公平,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1201讲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知识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20世纪60年代的《经合组织范本》(或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或称《UN范本》)知识点2: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1.税收居民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先后顺序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公司和其他团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2.掌握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注意营业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的规定3.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问题知识点3:国际税收协定管理1.熟悉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哪些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形2.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3.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注意时限规定。
知识点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可能出计算问答题,涉及到的知识点:(1)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2)核定应税所得率情况下所得税的计算;(3)增值税、城建及附加的计算;(4)个人所得税中居民和非居民的判断、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1)可能将境外机构在中国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考核;(2)核定征收的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3.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 对外支付款项涉及到的知识点:(1)向境外公司制股东支付股息的预提所得税;(2)向境外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的个人所得税;(3)向境外支付利息的增值税、城建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城建税及附加的最新政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4)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5)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暂不征预提所得税。
国际税收知识

国际税收知识一、国际税收协定1.两个范本的比较《联合国范本》更加注重的是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顺序要求:①永久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居处;④国籍。
3.常设机构的判定(1)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2)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3)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4.个人的独立劳务所得,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视为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家缴税,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所得的来源国缴税。
5.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在居民国缴税。
但如果是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在居民国缴税,否则应当在劳务发生国纳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B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B国)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B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1.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税种的缴纳和纳税申报义务。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获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三、境外所得税收管理1.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包括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间接缴纳的税额是指从境外分得的股息中所间接负担的税额。
4.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在抵免时只有限额的限制,没有持股条件的限制;而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抵免时,既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也受持股条件的限制。
5.间接抵免要满足的持股条件是:①居民企业对某外国企业总持股比例(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三超过20%(含);②每一个层的持股企业,对下一层企业直接持有的股份要超过20%(含);③从第一层到第五层,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上述②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某外国企业的股份总和达到20%以上。
-14国际税收协定35页PPT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14
(1)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抵免
母公司来自子 公司所得
=
母公司 股息
子公司 + 所得税
×
母公司股息
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该股息承担子公司的所得税 按母公司股息占子公司税 后所得的比例分摊
◆若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固定比例税率,则 母公司股息换算税前所得额 =1-子母公公司司所股得息税率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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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防范措施
对第三国居民 (未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适用税收协定要有相关规定并严格审查。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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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或收益抽取,
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 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
对付资本弱化的两种方法: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12
【例2】 总公司本国所得20万,从B国的分公司获得所得 10万;本国所得税率30%,B国40%。
抵免法
应缴本国所得税计算
(20+10)×30%-10×40%=5 ﹡本例中B国分公司所得10万为税前,
全额抵免 其中在B国缴税4万,分得税后股息6万
﹡假设获得股息6万,应先将其还原为 税前所得额后再计算:6÷(1-40%)=10
◆接下来的抵免计算同前(见PPT14)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15
【例3】 A国母公司在B国的子公司所得2000万, 在B国缴税600万,从税后利润1400万中分给 A国母公司股息200万,A国所得税率35%, 计算母公司该项间接所得应向本国缴税额。
①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额=200+600×200/1400 =285.71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第1页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二)税法的特点——了解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国际税收知识点讲解

国际税收知识点讲解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税收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领域。
无论是企业的跨国经营,还是个人的国际资产配置,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税收的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国际税收的相关知识点。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国际税收,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由于各国对跨国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而产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
二、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1、经济全球化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这必然导致税收的国际化。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税率、税基等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引发了国际税收问题。
3、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可能会出现重叠或冲突。
比如,有的国家按照居民管辖权征税,有的国家按照地域管辖权征税,这就容易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
三、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1、税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制定自己的税收政策,自主决定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办法。
2、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处于相同经济地位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是指不同经济地位的纳税人应承担不同的税负。
3、国际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四、国际税收管辖权1、居民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无论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都拥有征税的权力。
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通常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等。
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在本国拥有永久性住所的个人为本国居民;有的国家则以在本国居住一定时间(如 183 天)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的权力。
《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合作
《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合作
《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合作
大家理解了国税合作的概念了吗?掌握了国际税收合作这个重要的知识点了吗?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合作,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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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合作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八章第35讲国际税法
【知识点】国际税收合作
国际税收合作是指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税务主管当局为了应对税收征纳双方活动范围不对称问题,在国家税基国际化情况下控管国际税源,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水平,防止国际逃(避)税的发生,而进行的'税收征收与管理合作,主要包括情报交换和征管互助。
【例题·单选题】近年来,我国在国际税收合作中做出贡献,并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 )。
A.BEPS计划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D.“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原则
【答案】C
【本章小结】
本章学习时要注意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三种分类、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原因,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两种基本方法、国际税收抵免制度、税收饶让、国际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合作等内容。
《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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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八章第35讲国际税法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7项,新增)
(一)适应的范围
外交豁免和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二)定义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分为四大项
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国籍无差别条款;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扣除无差别条款;所有权无差别条款。
(六)税务情报交换
(七)相互协商程序
【《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税收协定】。
14.国际税收协定
【答案】A
【解析】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
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
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 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 法是普遍采用的。此外,还有扣除法和 抵税法。
免税法
(一)全额免税法 【例14-1】
A国甲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 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国实行超额累 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 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2.种类: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 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 性国际重复征税。
【例题·单选题】
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 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称为( )。 A.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B.政治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D.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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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简称“允许抵免额”)由“抵免 限额”和“纳税人已缴收入来源国所得税额(简称“实缴税额”)两个 指标的比较来确定。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收入来源国的所得×居住 国税率
【例14-3】
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 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0万元, 设在B国的分公司获得10万元。分公司按40% 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4万元。A国所得税税 率为30%。计算A国应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 额。(全额抵免)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该人应具备什么条件中国政府才能认定他拥有来源于中国的所 得,对他取得的这部分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分析: 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际税收规范进行分析,这个泰国医师
所从事的是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应该依据中泰税收协定第十 四条的规则来确定中国的征税权力。据此,这个泰国医师如果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国政府就可以认定他拥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对他取得的这部分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一般采用税收分享原则 ;
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具有居民管辖权的缔约国征 税; 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优先适用来源地原则;
来源国优先原则;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小案例
案例1
基本情况:
一位泰国医师经常以从事医疗服务为目的在中国短期停留,并 因此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于他在中国的停留时间均不 到一年,他不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中国只能是作为他的非居民国 对其实施税收管辖。
方国民(居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
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
支付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六、避免或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情报交换: 情报交换包括交换为实施协定所需情报,与协定有关税种的
国内法律资料,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以及反国际避税的情报 等。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 缔约国一方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采用抵免法; 缔约国双方都采取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 签订税收饶让条款。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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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