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正式)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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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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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541-22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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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严格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明确了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该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

期限的劳动者。”因此,作为能够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门槛之一,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再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实践中,关于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可以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并作出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专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由专业职能部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行使。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尚有争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并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与是否认定为

工伤具有不可分性,应当一并进行审理。

其实,两种观点并不必然矛盾,第一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情形,第二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无争议的情形。从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角度来分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尽量简化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取得工伤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处理等程序,最短耗时也在半年以上。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有可能需要两年时间才能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并取得赔偿。如认为工伤认定期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还应当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那么走完劳动关系确认的程序,劳动者得到最终工伤认定的时间有可能要比一并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工伤认定程序所需时间增加一倍。为此,很多劳动者会因程序繁杂而放弃申请工伤认定。所以,从便于劳动者权益实现的角度,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只作形式审查,便可以作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

工伤认定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也有可能启动劳动仲裁程序,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权力。工伤认定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该裁决为基础。为防止当事人在工伤认定作出后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的情形,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仲裁权利。如果当事人放弃仲裁,则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工伤认定的事实中确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工伤认定案件时,可以一并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

从理论上说,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所作的确认是羁束性的行政行为,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必须是根据法律和法规作出。然而,除《劳动法》原则性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外,关于未订立合同的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实践中,

认定工伤的争议焦点又经常集中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此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只有自己摸索规则或参考一些部门制定的规章或文件进行审查。(二)应由哪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据此,云南省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应是地(州、市)一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践中,一些地方认为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可以受理工伤认定案件。这种理解与《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一、十七条规定不符,也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三)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事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职工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事故成立,需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三个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因此,在工伤认定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笼统、原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案件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1.对于工作时间,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不合法且不合理的时间。合法的时间即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确定的

工作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灵活安排的工作时间,如加班、紧急处理工作事务和抢险救灾;不合法且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安排职工进入的工作时间。从狭义上理解,工作时间包括:(1)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2)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加班的时间;(3)在工作过程中,职工合理的停顿和休息时间。

2.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执行工作任务或履行工作职责时,其所必要进入的环境范围或区域。值得注意的是,职工的工作区域有时并不是只固定在一个区域内,因为工作性质不同,有些职业的工作区域常常是不固定的,如新闻工作者、船员。有些职业的工作区域较广,如邮递员。对于事故伤害发生地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通过审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时涉及到的区域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预备

工作、中间停顿和收尾工作所涉及到的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中暂时停顿或休息的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3.对于如何确定工作原因和造成工伤的因果关系,首先考虑职工受伤害时所从事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分派的,包括职工日常从事的工作也包括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而且,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中间停顿和收尾性工作,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等活动。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作原因范围。当然,借鉴《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职工工伤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致害原因。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不仅指职工所从事工作,也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中可能存在的设施、管理方法和环境隐患等方面的原因。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这样理解也利于新老制度的

过渡。

举例说明,案例一,金某系某印刷厂职工,20xx 年某日晚23时在印刷厂10号楼一楼车间上班,负责捆扎报纸,23时40分印完一种报纸后,等候另一种报纸的印刷。期间,金某曾到过旁边的2号楼,与同事打过招呼后离去。次日凌晨,金某被人发现已坠楼死亡,发现死亡的地点位于印刷厂已未作工作用途的11号楼东北角厂区道路上。侦查机关调查后,确认金某死亡原因为从高空坠落死亡,但因何原因发生高坠公安部门尚无定论。金某的亲属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从现有证据看,金某死亡的地点是在印刷厂未作工作用途的地方,其在出事当天的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区域并不包括此地。并且金某死亡的原因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结论。因此,在未能认定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两个工伤构成要件情况下,尚不能对金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廖某系某公司业务员,20xx年2月间,廖某受公司指派执行送货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廖某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廖某的亲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此案中,廖某事故的发生具备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工作时间的构成要件。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即职工的行为经职权部门(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并且职工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与事故发生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廖某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不能对廖某进行审判确定其有犯罪行为。同理,廖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其死亡而没有得到认定。值得注意的是,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删除了违反交通管理部分的治安处罚规定,今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综上,廖某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且不属

于该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有鉴于本案,折射出了立法中的一个问题,若职工对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乃至全部责任,其是否还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有待相关立法、法律解释部门对该问题作出回应。二、值得探讨的几个方面(一)工伤认定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认定办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相应结论,在用人单位不配合、不举证的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很难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所以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对于一些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思考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思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增多,因务工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拙见与同仁商榷。 一、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思考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问题 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就说明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能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能是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限于境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审判实践中还存在比较模糊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3、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

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4、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其工伤保险问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其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认定。以上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关于退休职工受伤问题,笔者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概述》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不包括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因此,退休职工在享受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重新参加工作后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再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伤残保险义务,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

安全事故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 时间:—————————— 地点:—————————— 被询问人:—————————— 询问人:——————————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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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笔录询问要点(管理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笔录询问要点(管理人员) 1、询问清楚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工种或职务? 2、是否知道事故发生?如何知道的?简单叙述一下你知道的事故经过?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发生时的实施情况;事故的报告情况。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生产会议情况?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要证据---怎么证明你履行了这些职责? 5、对安排工人上岗的人员也要提问类似的问题:知道不知道此人有否资格证或经过安全教育?知道不知道这个岗位需要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持证上岗?如回答知道,则问为什么安排此人工作?如回答不知道,则询问此人的岗位资格是何时何地怎样取得的? 6、对违章作业工人的直接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段长、队长等级别人员、企业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等询问:此岗位工人有多少?都是怎样工作的?如做法都是违章的,则问你觉得他们这样做,对不对?是否制止了?(要证据) 7、如发现事先存在重大事故预兆、违章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现象的,则问你在检查、工作、听别人反映过这个问题吗? 8、如没有安全设施、安全措施、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导致事故当时,*****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则问,为什么没有******?再顺藤摸瓜,逐级上追至单位负责人,有没有进行投入保证安全生产?(要证据) 9、工程承包合同?(原证等)或询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是否有发包(承包)或者出租(承租)现象?有的话,要查承包或承租方的相应资质?

员工工伤案例分析

员工工伤的界定 案例分析 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2013年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20日早上8时。2013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城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广东同江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要达到本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本案中,崔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崔某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事发当日的上下班时间为19日晚8点到20日早8点,20日早4点,崔某在距离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且未向主管请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早退,由此可见,崔某离开公司的时间显然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崔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在此还需要提醒HR注意的是,公司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才能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浅析我国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浅析我国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溧水电大12秋法本 韦妩珉1232101251252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工伤及受到职业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无法及时、便捷的获得补偿,甚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本文将就此存在的有关实际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以切实能够保障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认定分析 西方国家的工业起步早,相关的工伤保险立法也较早,发展到今天,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而在我国,由于工业起步晚,相关的工伤法律制度建立也较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就业人员也大规模增多,而相关的工伤法律制度却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为切实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工伤纠纷,本文将试着分析当前工伤认定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 1 -

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一、工伤和工伤认定概念 (一)工伤的定义。一是国际上的界定。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是我国相关的界定。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由王兴全主编的《劳动法学》对工伤作了相关的界定:“工伤即因工负伤。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即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之内,也可能是在其他时间或地点;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所以,工伤就是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二)工伤认定的定义。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法和行政 - 2 -

工伤认定接待谈话笔录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待谈话笔录 (工伤认定专用) 时间:地点: 接待人:记录人: 来访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籍贯:工作单位: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内容: 问:我们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执业证),你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请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好吗? 一、劳动关系 1.单位叫什么名字、在什么地方、法人代表是谁?(是否存在给该单位下属的独立单位或租赁该单位场地、承包该单位车间工作的情况?)答: 2.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与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什么岗位、工种?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 答:

3.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7.记载有劳动者名字且盖有公章的用人单位文件,如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8、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9、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10、本人及家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 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照片.) 答: 三、受伤经过 1.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答:

2.有何证据?(工作中受伤的,要两个证人;)(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答: 四、治疗情况 1.何时入何院,治疗时间多长,费用谁承担?有无申请停工留薪? 答: 2.医院诊断情况? 答:

我国工伤认定问题浅析[1].55doc

福建农林大学人文学院 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年级:法学专业2007级 学号: 071520045 姓名:陈巍 指导教师、职称:池桂钦讲师 2010年 5月20日

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 法学专业2007级,07150045,陈巍 摘要: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工伤认定行为被界定为了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实施以行政救济,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一个结果——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工伤认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提出改进的方法,完善我国的工伤人都行为。关键词: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缺陷;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因工作过程中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与非工伤设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生活费等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保障。而认定为非工伤,那么职工只能按劳动法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基本的保障。因此,工伤认定涉及我国数亿职工潜在或现实的重要利益。而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之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此做一些思考,对工伤认定程序改革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 我国的工伤认定流程气味烦琐,但为了方便认识,一下做简单的介绍 首先,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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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670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 求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在执法办案调查取证期间,在勘验检查的基础上,对勘验检查未能查清的人和事进行的进一步调查,也是行政处罚案件最常用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法律文书,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笔录的质量也是考核办案人员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制作的询问笔录,会影响它作为证据使用时的法定效力。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执法监察人员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制作出的笔录质量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制作出符合要求的询问笔录对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笔录的现存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目前调查人员的素质、能力不高造成的。因此扭转、消除笔录中存在的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努力培养和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其作好工作,发挥应有作用的

关于安全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5篇

关于安全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5篇 关于安全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1 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

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关于安全事故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2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在现实用工当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案件争议的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

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61824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 求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 求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在执法办案调查取证期间,在勘验检查的基础上,对勘验检查未能查清的人和事进行的进一步调查,也是行政处罚案件最常用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法律文书,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笔录的质量也是考核办案人员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制作的询问笔录,会影响它作为证据使用时的法定效力。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执法监察人员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制作出的笔录质量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制作出

工伤认定申请人笔录一般会问到什么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人笔录一般会问到什么问 题 题要 当员工遇到工伤以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双方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为了确保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对申请做工伤认定的人会做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的相关事宜,也是做工伤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认定申请人笔录一般会问到什么问题? 当员工遇到工伤以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双方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为了确保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对申请做工伤认定的人会做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的相关事宜,也是做工伤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认定申请人笔录一般会问到什么问题? ▲一、工伤认定申请人笔录一般会问到什么问题? 1、劳动者工伤期间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细节。 2、劳动者工伤在医院的诊断证明、伤势程度以及公司有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二、工伤认定笔录撒谎会触犯刑法吗?

在工伤认定笔录撒谎是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轻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伤做笔录要注意什么? 应当注意尊重事情发生时的事实,不要提供虚假或者猜测的主观意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 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

[原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笔录询问要点

[原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笔录询问要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笔录询问要点 应该询问的人员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事故有关的工段,队,长、班组长~伤亡人员的同班组人员、和受伤亡人员一起工作的其他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和知情人员。 要对被询问人调查询问下列有关问题:,不是对每个被询问人都提出所有的问题~作调查询问笔录必须及时~事故发生后越快越好, 一、公共问题: 1、询问清楚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工种或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与事故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持有本工种或职务所需证件情况, 3、持有本工种或职务证件是在何时何地接受的何种培训和教育, 4、接受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情况,何时何地接受何人培训、多长时间、怎么进行的考试, 5、是否知道事故发生,如何知道的,简单叙述一下你知道的事故经过, 6、出事当天~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势动作,或位臵,~在场职工~派工情况, 7、本岗位的工作职责或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什么, 8、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9、有否岗位操作规程,知否具体内容, 10、出事前受害人或事故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11、安全生产会议情况,班组安全会议情况,,看记录, 12、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

用范围, 13、看出事故时的设备设施缺否安全设施,为什么没有安全设施,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是否因为没有投入导致发生事故,,,看票据, 14、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职责履行情况: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要证据 ---怎么证明你履行了这些职责, 15、对应该持证上岗而未持证和未进行安全教育而上岗人员要提问是谁安排上岗的,他知道不知道你属于无证或未进行安全教育,如知道~你是否拒绝上岗了,如不知道~你是否提出了, 16、对安排工人上岗的人员也要提问类似的问题:知道不知道此人有否资格证或经过安全教育,知道不知道这个岗位需要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持证上岗,如回答知道~则问为什么安排此人工作,如回答不知道~则询问此人的岗位资格是何时何地怎样取得的, 17、对违章作业工人的直接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段长、队长等级别人员、企业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等询问:此 岗位工人有多少,都是怎样工作的,如做法都是违章的~则问你觉得他们这样做~对不对,是否制止了,,要证据, 18、如发现事先存在重大事故预兆、违章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现象的~则问你在检查、工作、听别人反映过这个问题吗,

工伤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的五个疑难问题

工伤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的五个疑难问题 一、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以上规定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作出工伤认定。由于劳动者不懂法律,用人单位又怠于申报工伤认定,故实践中出现很多错过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后,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对于没有工伤认定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行使,必须当事人对此行政权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才可以做出维持或撤销工伤的认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不宜直接认定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从而决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能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而应仅就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作出处理。故对于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果社保机构已作出不予认定通知书,则以没有工伤认定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起诉;如果社保部门尚未作出处理,则中止对案件的审理,等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案件,不必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确认工伤,然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工伤赔偿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工伤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允许劳动者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参照雇员受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标准,判令用人单位承担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如果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是在工作中受伤,可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申请工伤认定方面的过错而酌情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工伤待遇。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行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行使,故第二种意见有违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意见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可行,工伤赔偿不仅仅涉及工伤认定,还要确认伤残等级,人民法院不是专业部门,在伤残等级的认定上有难度。没有工伤认定,有的地方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拒绝作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人民法院另外委托有关机构做人身伤残鉴定,则与工伤伤残鉴定的等级又不完全一致。另外,工伤赔偿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社保机构支付的部分(如果未办理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对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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