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平责任原则
浅论服务型政府下的政府责任问题

服务型政府是把“ 为人民服务” 作为政府的宗 旨. 核心是 “ 服务” 民 众. 考核指标是民众的满意度。服务型政府不仅重新界定 了政府 所享 有的公共权能 的权 限 , 更重要 的是强化 了政府的责任 强调职权 与责 任的统一性 。 国历史学家约翰 、 英 阿克顿 曾说“ 绝对 的权力必然产生绝 对的腐败” 。可见 , 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必须有公共责任来 约束 , 否 则有权无责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 尤其是在我 国. 长期 的全能主义 从 政府转 向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更需要有完整的责任体系来支撑 Βιβλιοθήκη 1 . 政府责任 的概念界定
笔者经过查 阅文献发现 , 我国学界 主要 从政治学 、 法学 、 政学 、 行 伦理学及经济 学等不 同学科 视角对政府 责任进行 了研究与探讨 。至 今, 学术界对政府责任并没有统一的概念。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 : 是政府责任 即是政府对 自己的各种行 为或者制度设 计承担相 应的 责任形式 . 并对 政府的消极行 为进 行制约 。 观点把 “ 该 政府责任 ” 看作 是是一种责任形势 , 推崇“ 负责任的政府” 是责任政府 的操作层 面 , 。 是 责任政府制度化的实现途径和方式 : 二是政府责任是指政府 能够积极 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 . 并采取积极的措施 。 公正 、 高效地实现 公众的合法需求 和利益 : 三是 把政府责任 视为政府社会 回应力 . 政府 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整体概 念 尽管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政府责任进行 了不 同的论述 . 从本质上看 .政府责任均包 含以下有两层含义: 但 第 政府及其公 务员所 负有 的职责 , 第二, 政府 及其公务 员没有 履行
一
职责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此外 , 学者们还对政府责任进行 了分类 , 其后果对个人 的影 响也相 对较小 比 这种责任扩散心理容易使政府官员 从 其 较受到认可的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 : 一是罗姆瑞克( oi k 把政府责 产生一种无所谓 的态度 , 而不能够 严格履 行职责并 承担责任 。 次 . R r e) f z 可能 出现法 任分为 四种 : 即官僚责任 、 法律责任 、 政治责任 和职业责任 , 并认 为前 职能混乱 给追究 责任主体 和确定 责任 限度时均带来不便 . 或权 很难举 到震慑后人的效果 . 如一些行政 两种责任强调严格的监督和较少的 自由处置权. 两种责任 则允许较 不 责众 , 责不对 等的情 况。 后
浅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伦理原则

浅论高校学生管理的伦理关怀医学检验学系――-秦茂森摘要:高校学生管理要体现伦理关怀,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力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伦理化,切实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于学生的关怀和爱护,体现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切实帮助学生塑造健全人格,全面成长。
关键词:学生管理伦理关怀高校学生管理要体现伦理关怀,学生管理工作者要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力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伦理化,切实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于学生的关怀和爱护,切实帮助塑造健全人格,身心健康的成长。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伦理关怀的核心原则就是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用人道主义的精神来指导一切工作,做到时时刻刻尊重关爱每一个大学生。
人道主义是善待一切人、把人本身看作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
它强调人本身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选择和自我实现,强调人本身潜能的实现。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就是为了提高大学生自我实现的水平,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掘自己的潜能,取得人生职业生涯的成功,达到自己人生辉煌的顶点。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就是要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善待所有学生、仁爱所有学生,把学生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奉为伦理管理的基本目标,把学生视为管理的最高目的。
一切工作的目标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实现学生的潜能,使他们成为可能成为的完善的人。
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坚持以大学生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为管理目标。
管理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文化活动,它不应使学生感到管理是“管、卡、压”的枷锁,而应该在管理过程中让学生感觉到精神的愉悦,并让学生懂得,管理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他们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从而提高学生服从管理的自觉性。
第二,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是以“以人为本”管理思想的具体化,它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管理目标,它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柔性”的管理方法。
我们的管理工作应把学生视为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重视大学生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着眼于大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全面关心大学生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浅论基于薪酬满意度的公平性设计

目录摘要 (2)引言 (2)1.薪酬公平原则 (2)1.1薪酬公平主要可分为内在公平和外在公平 (3)1.2员工对公平的感受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3)1.3 公平性的薪酬非常重要 (3)2.薪酬设计的外部公平 (4)2.1市场薪酬调查 (4)2.2选择调查的基准职位、对象和内容 (4)2.3选择调查渠道、方式 (4)2.4绘制薪酬曲线 (5)3.薪酬设计的内部公平 (5)3.1建立并营造公平的企业文化氛围 (6)3.2科学的职位评价:确定标准薪酬级别 (6)3.3岗位胜任力评价:定位薪酬级别 (6)3.4合理的绩效考核:调整薪酬级别 (7)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论基于薪酬满意度的公平性设计摘要现阶段大部分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公平。
纵观传统企业薪酬管理的模式,不难发现其存在的种种弊端。
进而致使现有企业薪酬管理上对内缺乏公平,对外缺乏竞争的后果。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背景,本文对基于公平性的薪酬满意度进行了探析,提出了影响企业薪酬公平性的五个方面。
首先介绍了公平理论与薪酬管理中的薪酬满意度,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体现企业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的薪酬构建,通过公平性的薪酬构建为企业营造公平的文化氛围,使薪酬真正发挥激励作用,对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吸引大量优秀人才,对内提高企业凝聚力,为员工营造公平的竞争平台。
关键词薪酬管理内在公平外在公平引言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如何让薪酬合理化是薪酬设计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影响组织整体效率与效益的关键因素之一,近年来薪酬差距问题成为很多企业甚至是媒体关注的重点。
薪酬管理公平性是一个组织或企业薪酬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影响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实效性的重要因素。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浅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摘要】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担保责任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责任原则。
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之分析,系统阐述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之合理性以及完善严格责任之思考,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之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产品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理性;市场份额原则严格责任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选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充分运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避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之现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中。
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确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体现的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
因为此条文通过用“缺陷”概念取代“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得责任的基础更加明确。
加之“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表示必须一定为或不为的意思,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严格责任。
【1】而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生产者虽然应对其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实践中受害者仍须背上沉重的举证包袱,其充其量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2】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以上条款所体现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浅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问题

浅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问题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规定在第二百零四~第二百零七条,主要是规定哪些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这远远不能满足海事司法实践需求。
对比国际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海事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有关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船舶管理人规定的缺失我国《海商法》框架虽然基本参考了76年公约,但与《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相比,在有关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上,缺少了船舶管理人一项。
这样立法是和当时我国的海运实践相联系的,因为当时我国的大型航运企业通常是多种功能的集合体,既是船舶所有人,又是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船舶经营往往由公司内部的经营部门负责,船舶管理则由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和人员调配部门负责。
进入90年代中期,公司内部虽然按职能分化出名义上的船舶管理公司,但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
①所以《海商法》中”船舶管理人”概念的缺失,在当时并未对我国的海事审判造成明显的困扰。
但随着航运公司的分立、合并和新的航运公司的出现,以及越来越多的船舶所有人选择在开放登记国家注册单船公司,从而将经营船舶、管理船舶的责任委托给其他公司或另行注册的公司负责,由此大量的船舶管理公司应运而生,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除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外,经常要面对船舶管理人带来的问题。
由于我国海商法中没有规定船舶管理人是否可以成为责任限制的主体,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随着1978年stcw公约及其修正案、1974年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和ism规则的强制实施,船舶的安全和质量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我国大量中小型船公司受自身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达到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必须借助于船舶管理人的力量。
因此,今后船舶管理业对于海运的安全有将越来越重要。
基于以上的原因我国的立法应该考虑鼓励和保护船舶管理业的发展,其中之一就是赋予船舶管理人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这样确定船舶管理人作为限制赔偿责任的主体既适应了航运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也体现了公平保护航运主体的原则。
浅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 作者简介] 李馥夏 ( 1 9 9 1 一 ), 女, 河北邢台人, 2 0 1 2级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
9 6
邢 台 学 院 学报
2 0 l 3年 第 l 期
价值判断标准来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 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又分主观过错责任和客观过 错责任,英美等国家采用主观过错原则,即行为人 对其行为及其后果 的一种心理状态,是 因为故意或 重 大过 失 而 引起 的损害 。客观 过错 责 任 ,又称公 务过错责任,始于法国,是指公务活动没有达到正 常的标准 ,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普遍中等水准为客 观依据,从而衡量公务活动过程 中过错存在 与否。 2 .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危险 责任原则 ,是指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无论侵权 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须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这种 归责原则容易无限扩大国家的赔偿责任 ,容易 导致过分增加国家负担。 3 . 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了 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从 而造 成他 人合 法权 益 受到损 害 ,那 么国家应 当承 担 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 国家赔偿法 即采用 了该原 则。运用此归责原则便于实际操作,但违法责任 范 围过于狭窄,将行政机关虽不违法但明显不当行为 的赔偿 责任排除在外,不利于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获得赔偿 的权利 ,更不适合作为公有公共设 施 致害 国家赔偿 责 任 的 归责 原则 。 4 . 公平风险责任原则。中国政法大学的高家伟 教授在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中提 出 了国家赔偿责任的 “ 公平风 险责任说”。高家伟教 授指出 “ 国家赔偿责任从本质上讲属于国家管理活 动引发的公平风险责任,如交警指挥交通失误导致 交通事故、红绿灯设施失灵引发交通事故、国家采 取 的免疫措施造成公 民生命健康 的损害等。” 一 方面,在行政行为的过程 中,发生了一些侵权行为, 造成 了一系列的损害结果是 国家在行政活动中无法 预料和不可避免的,因此,国家赔偿从本质上讲是 风 险责任的一种。另一方面,国家赔偿 中的风险责 任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不同于私法 中 市场交易产 生的风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 的这种风 险责任是在公法上的责任 ,在一定的范围内,公 民 的合法权益因国家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构成 了应 当予以公平补救的特别牺牲,因此,国家赔偿从根 本上 讲还属 于 一种公 平责任 。 5 . 我 国应适 用 的 归责原则 。笔者 认 为 ,对 于公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不适宜采用单一的归责 原则 ,应采用 以客观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风险 责任原则为辅 ,并对少数危险性较大的行政公产采 取危 险责任原则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客观过错原 则强调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行为存在瑕疵导 致损害,这不是一个违法与否的问题,而是公有公 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是否客观上处于不安全的使用
公平理论在管理中的应用

浅论公平理论在管理中的应用温州党校2009级经济管理陈龙飞[论文摘要]:员工劳动积极性不仅受到其所得的绝对报酬影响,更重要的是受相对报酬影响。
企业运用报酬公平激励、绩效考核公平激励、选拔机会公平激励等营造公平合理的气氛,使员工产生一种主观的公平感,进而达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的目的。
[关键词]:公平理论相对报酬公平激励一、引言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它是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在《工人关于工资不公平的内心冲突同其生产率的关系》(1962,与罗森合写)、《工资不公平对工作质量的影响》(1964,与雅各布森合写)、《社会交换中的不公平》(1965)等著作中提出来的一种激励理论。
公平理论是以员工的投入和他获得的报酬相比较,员工在心理上对这种比较的结果加以判断,从而在员工的心理上产生是否公平的感觉。
它既包括员工与其他人的比较,也包括员工现在与过去的比较,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的因素越来越成为组织实现自己战略目标的关键因素,组织的薪酬管理在实现自己的竞争优势和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探索公平理论在现代企业薪酬管理中的应用,使员工在教育、技能、工作经验、努力程度和花费的时间等的投入与薪酬、福利、成就感、认同感、工作的挑战性、职业前程等外在和内在的报酬等的得到的结果达到有效的平衡,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实践价值。
亚当斯提出“贡献率”的公式,描述员工在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对所获报酬的比较以及对工作态度的影响。
Op/Ip=Ox/Ix在上式中,Op:自己对所获得报酬的感觉,Ox:自己对他人所获得报酬的比较,Ip:自己对付出的感觉,Ix:自己对他人的付出的感觉.如果这个等式成立,那么进行比较的员工觉得报酬是公平的,他可能会为此而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和努力程度;如果该等式不成立,就有两种情况发生.一是Op/Ip>Ox/Ix,则说明此员工得到了过高的报酬或付出较少的努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他不会要求减少报酬,而且有可能会自觉得增加自我的付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是法律始终奉行和追求的一种价值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愿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本体参加民事恬动的机会要均等。
双方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不以种族。
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
《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
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
相反,另一方凭借人为因素,不付出代价即可取得不对称利益,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更会削弱受损方创新的动因。
显失公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
等价有偿的原则,以致于合同丧失了据以生效所必须要求的“公平”性。
(三)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
为维护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问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更不能受种族、级别诸因素的影响。
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公平、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
从一般公平到实质公平。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首先,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人确定其赔偿责任,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
其次,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
如甲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搞经营,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
”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甲认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
双方对此产生争执。
笔者认为,合同的不完善使双方对装修返还上产生重大误解,乙方有权申请有关机关予以撤消此条款。
另外,市场经济中,任何行为都体现价值观念,乙投入材料,提供了劳务,就应该得到报酬。
如果装修无偿返还给甲,势必给乙造成很大损失,而甲却不付任何代价就得到一笔可观利益,这明显有失公平。
所以,乙要求甲对装修作价补偿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支持乙的请求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精神,更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公平责任原则弥补了侵权行为法理论的缺陷,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
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
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侵权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公平责任原则之前。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充分体现。
这就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无法弥补。
例如甲给乙帮忙干活,因出现意外,使甲人身受到伤害,从过错责任来看。
双方均无过错,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凋整范围看,甲受到的损害只能由甲个人承担。
如果从公平角度出发,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甲的损失就会相对减少,也体现了道德范畴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出现缺陷时,往往是道德观念起衡平作用,以补充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民法原则》及《合同法》将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并将公平原则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是对侵权立法的补充、发展。
四、我国民事立法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也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或变更。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体现了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侵权损害,如果没有一个归责原则加以调整,将会使受害人既蒙受损害又须承担全部损失有悖于立法精神。
正因为如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不仅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是现实的需要。
五、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
公平是民法的精神,也是合同法的精神。
公平原则贯彻于合同的订立、履行。
责任的承担等合同关系的始终。
以公平责任原则确立双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补救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进一步法律化,不仅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及时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
实践证明,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更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
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不同方面调整着侵权损害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着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其重要性。
•阑尾炎误诊成胃肠炎10龄童/l/pc/564633.html•手术医疗事故案例 /l/pc/564632.html •什么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l/pc/564631.html•8岁女童手术过程中死亡医院被/l/pc/564630.html•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l/pc/564629.html•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l/pc/564628.html•客人K歌自带水被服务人员打伤/l/pc/564627.html•拇指被划断会鉴定成几级伤残/l/pc/564626.html•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l/pc/564625.html•一般人身损害与工伤损害赔偿/l/pc/564624.html•离婚损害赔偿四方面问题待破解/l/pc/564623.html•骨灰丢了,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吗/l/pc/564622.html•如何向政府提出经济赔偿/l/pc/564621.html•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l/pc/564620.html•起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诉讼期限是多少/l/pc/564619.html•诉讼时效的定义 /l/pc/564618.html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区/l/pc/564617.html•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要注意的/l/pc/564616.html•故意伤害赔偿标准 /l/pc/564615.html•知识产权侵权 /l/pc/564614.html•旅客蹊跷坠车死亡铁路赔偿的原因/l/pc/564613.html•人生伤害赔偿标准 /l/pc/564612.html •使用作品的稿酬怎么支付/l/pc/564611.html•医疗事故将重罚医疗事故/l/pc/564610.html•孕妇剖腹产后腹内留纱布应为医/l/pc/564609.html•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尘/l/pc/564608.html•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是什么/l/pc/564607.html•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l/pc/564606.html•精神赔偿数额怎么定/l/pc/564605.html•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间/l/pc/564604.html•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l/pc/564603.html •肌腱损伤 /l/pc/564602.html•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l/pc/564601.html•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l/pc/564600.html•天津一医院将肺结核病人误诊为/l/pc/564599.html•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的特定含义是什么/l/pc/564598.html•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l/pc/564597.html•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l/pc/564596.html•赔偿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的法律效力问题/l/pc/564595.html•大连市建筑工人死亡赔偿标准/l/pc/564594.html•女孩阑尾炎手术获35万元/l/pc/564593.html•出车祸后应如何进行索赔/l/pc/564592.html•两岁童患上遗传罕见病医院存过失被判/l/pc/564591.html•故意扩大医疗损失索赔遭驳/l/pc/564590.html•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l/pc/564589.html•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l/pc/564588.html •损害公司财产,赔偿的标准是什么/l/pc/564587.html•侵权损害赔偿有哪几种类型/l/pc/564586.html•关于消费者协商和解问题/l/pc/564585.html•尿道损伤 /l/pc/564584.html•因误诊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例/l/pc/564583.html•故意扩大医疗损失索赔遭驳/l/pc/564582.html•我国目前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l/pc/564581.html•什么情况可以直接认定医院赔偿/l/pc/564580.html•服刑人员伤害赔偿 /l/pc/564579.html•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l/pc/564578.html•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l/pc/564577.html•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评点/l/pc/564576.html•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l/pc/564575.html•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l/pc/564574.html•起诉要提供证据吗 /l/pc/564573.html •轻微伤害赔偿标准 /l/pc/564572.html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l/pc/564571.html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l/pc/564570.html•什么情况下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l/pc/564569.html•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l/pc/564568.html•纱布藏在女子腹内两个月/l/pc/564567.html•医疗体系改革建立医院信息系统/l/pc/564566.html•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浅析/l/pc/564565.html•什么是不可抗力 /l/pc/564564.html •医疗差错与事故 /l/pc/564563.html •手术后刀片留病人体内/l/pc/564562.html•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l/pc/564561.html•调解解决后还能起诉吗/l/pc/564560.html•服用假药死亡医药公司被判赔/l/pc/564559.html•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18最新】/l/pc/564558.html•主任医生公然开展明令禁止的“ /l/pc/564557.html•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需要赔偿吗/l/pc/564556.html•重伤害鉴定标准 /l/pc/564555.html•故意伤害罪是否要进行损害赔偿/l/pc/564554.html•机动车辆事故雇主承担什么责任/l/pc/564553.html•我国应只承认限制性的赔偿性违约金/l/pc/564552.html•工地摔伤医生漏诊雇主医院共/l/pc/564551.html•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l/pc/564550.html•意外伤害 /l/pc/564549.html•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l/pc/564548.html•为图方便拔输氧管存有过错赔3万/l/pc/564547.html•女婴猝死只因呛奶 /l/pc/564546.html •产品质量侵权举证 /l/pc/564545.html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l/pc/564544.html •工伤赔偿项目 /l/pc/564543.html•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怎样规定/l/pc/564542.html•运输的货物接收后变质的,铁路部门应该赔偿吗/l/pc/564541.html•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l/pc/564540.html•一亿儿童注射的麻疹疫苗是毒药/l/pc/564539.html•集美一农民受雇铲草皮被雷击死nbs /l/pc/564538.html•重伤害鉴定标准解析/l/pc/564537.html•医疗责任保险应对医疗风险医疗/l/pc/564536.html•死者家属状告尸检机构败诉/l/pc/564535.html•儿童意外伤害赔偿 /l/pc/564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