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气瓶生产、使用、运输等活动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液化或可溶解气体的容器,包括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监察、分类管理、风险评估等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气瓶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六条气瓶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工艺流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价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机制,做好产品信息记录和管理,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气瓶,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用合格的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测、养护和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完善管理程序,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气瓶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对于出现气瓶损坏、泄漏等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气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的要求,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四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氧气乙炔气瓶,是指储存和运输氧气和乙炔等气体的钢瓶或铝瓶。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安全监察,是指对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章生产环节第七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制造。
生产过程中应保证瓶体材质的质量和瓶阀的可靠性。
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氧气乙炔气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处理。
第八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查询可追溯,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应的生产记录。
第九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监测设备,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在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确保产品的运输安全并方便用户正确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第十一条销售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销售活动。
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氧气乙炔气瓶进行质量监督,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保留销售记录,对销售的氧气乙炔气瓶进行标识和登记,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安全使用指南。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员工,具备较强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能够回答用户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运输环节第十四条氧气乙炔气瓶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运输车辆应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加强对气瓶安全的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气瓶在使用、制造、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爆炸等事故。
第六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合理安排气瓶的存放位置,保证安全的撤离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章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七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制造。
第八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对制造工艺进行优化,加强工艺改进,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合理处理,保护环境。
第四章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操作规程,配备充装专用设备和工具,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修充装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对充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静电进行防护,防止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定期对充装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检验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七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法规分类号】405005200318【标题】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3/04/24【实施日期】2003/06/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技术监督综合管理类【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题注】(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气瓶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压缩气体瓶(以下简称气瓶)的监察工作。
1.2 监察范围包括气瓶的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等各个环节。
二、监察内容。
2.1 存放监察。
(1)气瓶存放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存放气瓶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气瓶种类、压力、充装介质等信息。
2.2 使用监察。
(1)使用单位应明确气瓶的使用规程,严禁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2.3 运输监察。
(1)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防止碰撞和摩擦。
(2)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运输规定,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2.4 维护监察。
(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气瓶有损坏或泄漏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2)气瓶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作业。
2.5 检验监察。
(1)气瓶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使用。
(2)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外观和内部检查。
三、监察措施。
3.1 对于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3.2 对于发现的气瓶安全隐患,监察部门将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3.3 对于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察责任。
4.1 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4.2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4.3 运输单位应加强对气瓶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4.4 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五、监察要求。
工地气瓶安全监察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气瓶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气瓶使用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施工工地使用的气瓶,包括但不限于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氮气瓶、氩气瓶等。
第三条工地气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气瓶使用、储存、运输、检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责任,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二章气瓶使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气瓶,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六条气瓶使用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气瓶外观完好、压力表正常、安全阀灵敏、连接软管无破损,方可使用。
第七条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气瓶应放置在通风、干燥、远离火源、热源和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二)气瓶不得与氧气瓶、乙炔瓶等不同气体类型的气瓶混放;(三)气瓶不得倒置、碰撞、摔落;(四)气瓶的连接软管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换;(五)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放尽余气,并将气瓶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气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章气瓶储存管理第九条气瓶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气瓶应存放在专用储存室或储存架上,储存室应通风、干燥、防潮、防火、防盗;(二)储存室温度应控制在-40℃至60℃之间;(三)储存室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四)储存室内的气瓶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五)储存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第十条气瓶储存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气瓶应垂直放置,瓶口朝上;(二)气瓶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相互挤压;(三)储存室内的气瓶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局令[2003]第46号)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二)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三)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十三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 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和避开安全事故,订立了如下的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应当遵从“防备为主、管防结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实行多种手段,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和牢靠性。
第四条全部与气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掌控制度,对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进行监管、检测和掌控,保障产品一致性和质量可控。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标识和标志制度,标注气瓶的制造厂家、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作压力、材质等必要的信息,保证使用人可以正确使用和管理气瓶。
第七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气瓶销售登记制度,记录气瓶的销售日期、购买人信息、规格型号等信息,保证气瓶的溯源管理。
第八条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气瓶,对销售的气瓶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和出厂合格证的审查,确保销售合格的气瓶。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气瓶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和试压,保障气瓶的工作压力符合标准要求,防止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超载、超压、超期使用,严禁在气瓶内保留有毒、易燃等不安全物品。
第十一条使用人不得私自更改气瓶的结构与性能,不得任意拆卸修理,严禁在气瓶上刻画、涂鸦等影响气瓶安全使用的信息。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期限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管理,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检验到期的气瓶应当停止使用或者送检,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第四章报废、回收管理第十三条报废的气瓶应当立刻停止使用,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严禁擅自处理或者私自出售报废气瓶。
第十四条回收气瓶应当采纳标准操作,进行处理和销售,防止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安全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适时发觉并处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化经济条件下气瓶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于经营或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气瓶安全生产监察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公众。
第三条进行气瓶安全监察和管理,应当依照本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气瓶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开展气瓶安全技术评估和监察。
第四条气瓶是指装有气体或液化气体、用于运输和储存气体或液化气体,并能保持其气态或液态的密闭容器,以及该类容器的配套附件。
第五条气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并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检验。
第六条气瓶的经营、生产、使用、运输、维修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对于违反气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二章气瓶的经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气瓶的经营、生产和使用应当实现高标准、严质量、严检验、严监管的目标,遏制劣质气瓶的流入市场。
第九条气瓶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许可,并定期进行经营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和维修,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性。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适当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生产气瓶,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气瓶质量的稳定可靠。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气瓶的用途、使用条件和规定周期,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气瓶进行检查、保管和维修,并及时进行气瓶的报废和退换,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不得私自擅自拆卸、修改、加装附件,或以任何方式改变气瓶的结构和功能。
第十三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气瓶制造后的第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不得使用已过期的气瓶,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发现气瓶存在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报告有关部门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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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管理,我们在认真分析的过程中,寻找最为合适的方案,确保用户安全用气。
一、市场现状
1、本市气瓶的统计。
根据多次现场充装量的调查,每天大约有8000只气瓶的充装数量(主要以15型为主),居民用气约为2个月一瓶,大约需要气瓶48万只左右(8000瓶/天×60天),加上需周转的瓶约10万只以及各经营户和居民的闲置钢瓶,瑞安总计为60万只左右液化石油气气瓶。
2、在多次现场调查验证,全市约为35%左右的瓶为超期气瓶,还有一部分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在市场流通,(根据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
3、钢瓶多数为非自由产权气瓶,主要以老百姓自主的气瓶居多。
二、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瑞安市用气高峰大约在90年代初,当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用气量越来越大,对气瓶的需求量很大,造成好多人以自己为中心解决需求量,导致大量个人气瓶的涌入。
2、恶性竞争的结果,各充装单位为争得更大的市场分额,违反固定充装制度,任意充装非自由产权气瓶的情况较严重,同时各充装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减少气瓶检验数量,造成超期充装和超期使用现象普遍发生。
3、由于气瓶的流动性较大,随着有一部分人的流动,气瓶随之跟着流动,有流入市场的其它地方的气瓶。
三、法律依据
1、气瓶安全检查规定:第四章-气瓶充装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由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2、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规定: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
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按照《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
3、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七章-充装第61条规定超过检验期限的
钢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四、解决方案
1、加大宣传力度,让气瓶用户支持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整顿。
⑴、各经营单位加大对使用不合格气瓶危害性的宣传,提高用户安全
意识。
⑵、借助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用户觉悟。
⑶、借助协会统一各经营单位思想,联合整治。
⑷、借助政府力量,增加市场整顿的权威性,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2、对市场流动的报废、超期气瓶等非自由产权气瓶进行收购和产权
转移。
⑴、对报废的气瓶按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通知)瑞发改价[2009]19
号文件的收购价格进行收购。
统一价格为YSP-5型20元/只;
YSP-15型35元/只;YSP-50型80元/只。
⑵、未报废的钢瓶以每瓶65元的价格进行收购。
⑶、对于无法辨认其报废年限的钢瓶,按报废和未报废收购价的均价
50元每瓶进行收购。
3、各经营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⑴、各个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购进合格的新气瓶作为作为市场整顿的
主要主体。
⑵、各经营单位将新气瓶建立电子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⑶、各经营单位做好押金收据、客户协议、《用户安全用气手册》等
一系列配套工作。
⑷、各经营单位以租赁交押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充装单位可
收取押金和使用费。
具体标准以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通知)瑞发改价[2009]19号文件为主:液化石油气站以交押租赁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安全合格气瓶,用户使用充装单位气瓶的,充装单位可收取押金和使用费。
押金不高于YSP-5型100元/只;YSP-15型150元/只;YSP-50型400元/只。
使用费每只为YSP-5型8元/年;
YSP-15型12元/年;YSP-50型40元/年。
使用费应在用户终止气瓶使用时按使用年限一次性收取。
⑸、调动各经营网点积极配合,对各经营网点在交押的基础上给予
5%—6%的优惠做为经营网点周转气瓶和向用户代办租赁的周转资金。
⑹、做好各经营点的工作,在整治期间固定充装。
必要时请求政府支
持,借助政府强制实行。
五、工作进度
1、在大量的宣传和政府部门的帮助下,采用步步推进的整治方法。
2、在初始阶段,以5%的换瓶率进行更换,根据上面的统计一天约为
400只新气瓶的投入,那一年约为15万只新瓶的投入,预计为四年时间。
3、在老百姓觉悟提高,以及购买气瓶能力的提高,在施行阶段按实
际情况加大投放力度,缩短整治时间。
4、在市场整顿期间要求企业公平运作,气价透明,以协会为主导进
行监督,在根据码头进价、基本费用等的基础条件下制定公平、统一的价格。
六、气瓶检验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充装超期未检气瓶。
2、做好市场整顿好的以后的管理工作,避免不合格气瓶流入用户手
中。
3、各个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达成协议,解决检验资金,保证气瓶的
合格使用。
4、借助政府机构,对充装超期钢瓶进行严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