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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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运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国企运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运作产业基金,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国企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国企发起设立,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收益和产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国企运作产业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国企在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中的主导作用;(三)坚持风险防控,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健运行;(四)坚持效益优先,实现产业基金长期稳定回报。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第四条国企设立产业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管理团队;(三)明确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目标;(四)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设立程序:(一)制定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组织架构、管理方式等;(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运作;(四)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三章产业基金运作第六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产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期收益;(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四)信息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产业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和风险状况。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三)国企转型升级和产业布局优化所需的项目。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 1 -3亿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银监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基金法人机构,由全安市财政局出资组建全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中国项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项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国产业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中国项目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或者两者共同出资设立,以支持我国境内项目产业发展为目的,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并通过投资活动获取收益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产业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二)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产业基金风险可控。

(四)社会效益原则:支持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二)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四)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能力;(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产业基金备案申请书;(二)产业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出资人名单及出资比例;(四)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六)其他相关文件。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应当符合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产业基金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投资组合、收益分配等重大信息。

(三)风险管理:产业基金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城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城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投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三)专业化管理、科学决策原则;(四)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规模为人民币XX亿元。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批准;(二)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签订基金设立协议;(四)完成基金注册登记。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和稳定的经营业绩;(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七条基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运作:(一)投资方向:重点投资于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二)投资方式: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三)投资额度: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的XX%。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基金投资策略,组织实施基金投资计划;(二)监督基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四)按照约定进行基金清算和退出。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一)基金管理人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二)基金理事会审议投资项目;(三)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四)基金投资者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条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按照投资收益、管理费用、风险补偿等因素进行分配;(二)基金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基金收益;(三)基金管理人从基金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用。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发挥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规范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中央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起设立,以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和战略价值的产业项目为主要目标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市场导向、专业化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发起人确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规模、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等;(二)发起人共同签署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三)发起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五)发起人根据审核意见,完善基金设立方案,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发起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二)基金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三)基金规模合理,投资期限明确;(四)基金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合法合规;(五)基金设立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七条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投资决策、项目选择、风险管理等环节,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三)风险可控:基金投资应充分评估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

第八条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和战略价值的产业项目;(二)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三)投资比例、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合理确定;(四)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过程透明。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下称“发改委《暂行办法》”)及配套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下称“《登记指引》”)正式实施。

一、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界定根据发改委《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发改委《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10号文”)规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拓展,增加了“专项建设基金”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并且,《暂行办法》延续了财政部210号文的相关规定精神,强调政府出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因此出资方式应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预算进行安排;除预算明确表明系由财政支出通过向特定主体增加资本金方式实现对产业基金出资,否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以自有资金对产业基金进行的投资,不应视为政府出资资金。

根据出资主体的性质不同,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出资两部分。

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政府出资基金,则是《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首次提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后,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PPP项目。

可以预期,产业基金未来将作为对接、投资PPP项目的重要工具。

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监管(一)发改委《暂行办法》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框架的结合根据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后,国家发改委仅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由证监会具体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主要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设立宗旨:(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三)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条基金运作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公开透明;(四)科学决策、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总体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组成:(一)主任: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二)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三)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代表等担任。

第七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确定基金投资方向、规模和期限;(三)审议基金年度报告;(四)监督基金运作情况;(五)决定基金终止、清算等事项。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执行管委会决策;(二)制定基金投资计划;(三)选择基金投资项目;(四)监督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五)管理基金资产;(六)编制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十条基金设立:(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基金设立方案;(二)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三)基金设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基金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技术创新等领域;(二)基金投资方式: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三)基金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四)基金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现。

企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设立的企业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运作,自主决策。

2. 风险可控:基金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3. 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产业领域。

4. 效益优先:以实现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领域、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

2. 基金设立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委托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批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基金规模应合理确定,一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基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

第三章基金投资第六条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 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型企业。

3. 优先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1. 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 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支持。

3. 其他投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特点,可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八条基金投资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安全。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天使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精神,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天使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

- 1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具体条件如下: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3、职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4、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天使引导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天使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

暂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由其所属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第二章天使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条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天使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2 -(四)其他各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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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以及本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实现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促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基金以契约制组织形式设立。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有:审定基金重要管理制度,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审定基金主要投向,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决策和协调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产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委员。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决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基金管理机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其具体职责包括:审查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第三方专家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确定投资方案;决定投资项目权益变现及基金从被投资项目退出的具体方案;管委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管理,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公司”)担任。

信投公司应当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三章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基金一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基金规模。

第八条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基金对外投资退出形成的收益,应当全额缴回基金托管账户,并可以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基金投资及存续期限
第十条基金投资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6年。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投资期限可延长。

第十一条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

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基金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上海行动纲要以及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划明确重点发展的方向,推动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对象包括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子基金(以下简称“所投基金”)和企业(以下简称“所投企业”)。

所投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第十四条基金对外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公开征集拟与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
(二)基金管理机构对经筛选的项目(包括所投基金和所投企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委托有关投资行业协会对经过尽职调查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本条第(二)项的投资建议及本条第(三)项的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等,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对所投项目进行
投后管理,若所投项目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形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基金的各类投资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除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外,基金的闲置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六章基金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可以采取转让、回购、上市退出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条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受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基金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

所投项目满足约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基金可以采取门槛收益内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或者让渡部分分红等措施给予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投资时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不低于评估值退出,或者以评估值为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退出。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经公开招标确定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二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定期报告资金托管情况,及时报告资金异常流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控制
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机构
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

第八章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基
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确定的标准,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收益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激励,促进基金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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