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斯刑诉法中事后审查的任意性侦查措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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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 侦查精品PPT课件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 侦查精品PPT课件
• 常见的物证检验,如法医类检验(人体组织检验、体液
检验、分泌物检验、毛发检验、骨骼检验、精斑检验、唾液
斑检验、粪便检验、尿液检验等)、痕迹检验、理化检 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 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 • 应制作笔录
【案例视频】美国华裔首席鉴定专家李昌钰 【案例视频】法治在线:凶手作证
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 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 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特别规定
• 应制作笔录 •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进行讯问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参考资料】“三、八大案侦破记”第5集后20分钟,沈阳市公安局长讯 问犯罪嫌疑人汪家仁片段。
•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 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采 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 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 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2、勘验、检查的种类及其程序
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
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发生犯罪事件或者发现犯罪 痕迹的特定地点、场所所进行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 查活动
• 应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 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 应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
3)尸体检验
• 是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 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关键步骤。

补充侦查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本文将对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补充侦查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侦查工作未能充分进行,或者侦查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需要重新进行侦查或者对原侦查工作进行补充的情况。

(二)特征1. 必要性: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工作未能充分进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

2. 法律性:补充侦查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3. 时效性:补充侦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 独立性:补充侦查应当独立于原侦查工作,不得受原侦查工作的影响。

三、补充侦查的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补充调查取证: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足够的证据,需要重新调查取证。

2. 补充鉴定: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鉴定结论不明确或者鉴定结论有误,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3. 补充侦查措施: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需要重新采取侦查措施。

4. 补充侦查程序: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程序违法或者程序不当,需要重新进行侦查程序。

四、补充侦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1. 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应当同意侦查机关的申请。

(二)侦查程序1. 侦查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或者采取其他侦查措施。

2. 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三)终结程序1. 侦查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后,应当将侦查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2.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批准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事诉讼:自白任意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事诉讼:自白任意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事诉讼: 自白任意规则司考刑事诉讼:自白任意规则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只有基于被迫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 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 而是逼供, 不具有可采性, 必须予以排除。

根据自白规则,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 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 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确立自白任意规则的根据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自白任意规则产生初期, 主要是基于证明方面的考虑, 目的主要在于排除虚假的陈述, 因为被追诉者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往往是不真实的和不可靠的。

后来, 随着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自白规则开始与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无罪推定、人权保障、人格尊严等理念联系在一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510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575条。

公安部《规定》第6768条都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刑事侦查措施11种分别是什么?

刑事侦查措施11种分别是什么?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侦查措施11种分别是什么?导读:刑事侦查措施分别是讯问、询问、勘查、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扣押证人、查询、鉴定、冻结、通缉等,对于刑事侦查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同措施来进行合法的判定和处理。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2、询问证人、被害人(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七、侦查措施

七、侦查措施

七、侦查措施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工作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有效的侦查措施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常见的侦查措施包括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

询问是向案件的知情人、证人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这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从被询问人的陈述中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在询问过程中,要确保环境的适宜,让被询问人感到放松和信任,从而能够如实陈述所知情况。

讯问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

这是一项严肃且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工作。

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的场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讯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通过巧妙的提问和心理战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真实的口供。

勘验和检查主要是对犯罪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的实地查看和检验。

犯罪现场往往隐藏着大量的线索,通过细致的勘验,可以发现指纹、脚印、血迹、物品遗留等重要证据。

而对人身的检查,有助于确定被害人的伤情、身体特征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搜查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场所进行的强制检查。

这是一种具有较强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批手续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扣押则是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进行暂时的扣留。

被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清单,确保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鉴定在侦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对物证的鉴定,确定其性质、来源;对伤情的鉴定,判断伤害的程度;对文件字迹的鉴定,甄别真伪等。

专业的鉴定意见能够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代侦查措施也在不断丰富和创新。

例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获取视频资料,通过大数据分析查找犯罪线索,运用网络技术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等。

然而,在运用侦查措施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合法性、必要性、适度性等原则。

合法性要求侦查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必要性则强调采取的侦查措施应当是为了查明案件所必须的,不能随意滥用;适度性要求侦查措施的强度和范围应当与案件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避免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度的侵害。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证据规则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证据规则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证据规则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证据规则”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

纵观2002—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

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法律教育网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一、自白任意规则(一)概念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

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二)要求根据自自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我国现行规定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等条文的规定来考察,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二、传闻证据规则(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是保障司法正义的重要环节。

它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准确地裁决,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搜集和审查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旨在深入探究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和操作方法。

一、证据搜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搜集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只有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多种形式。

首先,书证是指书面证据,包括合同、凭证、账簿、信件等。

在搜集书证时,应当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虚假材料的使用。

其次,物证是指能够直接提供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指纹、血迹、武器等。

在搜集物证时,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准确的方法,保证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另外,视听资料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如录像、录音等。

在搜集视听资料时,应当注意保护录像、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或者删除。

最后,鉴定结论是由法医、技术专家等进行的科学鉴定结论,如毒物鉴定、DNA鉴定等。

在搜集鉴定结论时,应当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保证其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二、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指法院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的程序。

通过证据审查,法院能够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在证据审查中,法院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会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只能采纳合法获取的证据,不能采纳违法或者非法获取的证据。

法院将严格审查证据的获取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法院会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通过对证据的佐证、印证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同分析,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存在矛盾、不一致或者经不住推敲的地方,法院将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

另外,法院会判断证据的充分性。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确保证据充分、完整,能够支持对被告人的起诉和判决。

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法院将无法作出有力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 侦查精品PPT课件


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1、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 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2、侦查的特征 • 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 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 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各国(地区)的侦查组织体系
• 侦检一体化(侦诉结合):侦诉合二为一,或 者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 和监督。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日,我国台 湾地区。
• 另一方面,又具有侦诉一体化的特征:第一, 在普通公诉案件中,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 动是否合法,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第二, 在自侦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都是检 察机关。
三、侦查的模式
• 职权主义模式(审问式):注重发挥侦查 机关的职权作用;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 极性;不允许私人侦探、民间鉴定机构从 事侦查活动。
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 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 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特别规定
• 应制作笔录 •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进行讯问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 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 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三是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技术侦查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科 学仪器或技术手段收集、保全证据,或 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定的活动。
•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自白任意规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自白任意规则2017-2018司考刑诉法:自白任意规则。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迫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确立自白任意规则的根据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自白任意规则产生初期,主要是基于证明方面的考虑,目的主要在于排除虚假的陈述,因为被追诉者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往往是不真实的和不可靠的。

后来,随着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自白规则开始与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无罪推定、人权保障、人格尊严等理念联系在一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510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575条。

公安部《规定》第6768条都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基础考点:刑事证据规则的区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基础考点:刑事证据规则的区分司法考试刑诉法基础考点:刑事证据规则的区分。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性的法律,表面上看,它非常琐碎,涉及面也非常驳杂。

要把其中所涵盖的考点掌握尽,并非易事,尤其是短时间达此目的更是困难。

但并非是没有可能。

这需要科学、有效的复习方法。

我们小编特地总结了一些刑诉基础考点,希望能对大家2017-2018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属于证据规则,而非法排除关联性证据其实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关联性规则,也属于证据规则。

1、自白任意规则。

该规则最先的标准为自白是否为自愿,即与违法证据排除标准有异;而后发展成为虽自白为自愿,但若程序上存在不当,便要排除其作为证据的可能,即其标准与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趋于一致。

这一规则设立的宗旨,在于保障自白的完全自愿性及手段合法性。

因为只有在完全自愿的情形下(尤其是没有受到精神上的压力)与手段合法下,才能保证自白的真实性。

2、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3、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4、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5、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

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

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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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斯刑诉法中事后审查的任意性侦查措施问题

司法考斯刑诉法中事后审查的任意性侦查措施问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
知其另行起诉

B.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C.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
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D.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百三十四条规
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选项
BC正确。

学员问:事后审查的任意性侦查措施?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是的。
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任意性侦查措施,事前(而非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
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并非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进行事前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
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措施,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强行性侦查
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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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则应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具
体而言,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
径进行救济,也就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就是事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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