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渔业法实施细则(3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便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渔业资源的生态特征,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六条渔业资源调查是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和禁渔期,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八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捕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破坏性渔捕设备,并对合法渔捕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奖励和执法制裁机制,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积极投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渔政执法与渔民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渔民合理诉求,维护渔民权益。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渔业信用体系,对违法渔民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和惩戒,提高渔业经营者的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具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涉海涉渔领域“三强三促”系统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等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策源地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主要路径(一)夯实基层强治理。
推进渔船“网格化”和定人联船制度落实,实施“市联社区和渔船基层组织”“社区、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探索创新具有特色的基层综合管理模式,整合优化渔船合作社,建设权责明晰、规模合理、制度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一步夯实渔业基层管理基础。
(二)聚焦隐患强本质。
全面构建海上安全隐患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全闭环排查整治,有效衔接渔船“伏休期专业排查”与“开捕后常态检查”,压实“部门、属地、合作社、船东”“四方责任”,常态化落实海上风险隐患“3030”闭环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严查、严治、严管风险隐患,堵塞海上安全监管漏洞。
(三)严格执法促效能。
加密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刚性,发挥海上综合执法指挥部作用,严格落实五类船舶必查、五种隐患必改、五种情形必扣、五类案件必送的“四必”原则,深化联合执法、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行刑衔接,主抓“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巡航和清港行动,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监管效能。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辽海渔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我省于2016年6月集中开展了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奠定了基础。
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强化渔船监督管理,巩固“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时间节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实船勘验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全部结束。
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船证不符”捕捞渔船的处罚工作。
二、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完成处罚的“船证不符”渔船,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据实备注。
对“船证不符”渔船,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检验证书。
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中记录实船数据,并按照规则要求核实应配备的救生、消防、无线电通导设备及防污染设备和船舶定员,记录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应栏目中。
(二)管理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现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政部门可以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换发及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业务;渔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换证、注销、变更、补发等登记方面相关业务,其中的船舶技术数据自动采纳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里的船检数据(非记事栏数据)。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12•【文号】财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2015年,国家对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别是在稳定渔区社会、增加渔民收入、养护水域生态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必要性(一)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破解渔业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
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深化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
当前,我国渔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不平衡、发展不充分,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继续优化调整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二)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近海捕捞渔船多、捕捞强度大,影响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尚不稳固,创造出足够容纳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岗位还不够。
压减近海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产业发展,推动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天津市农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津农委计财〔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畜牧业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水产办,有农业的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为推动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捕捞结构,促进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2015-2019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8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市财政局2016年12月14日附件:天津市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附件天津市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以及《天津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20152019年)》(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3•【字号】粤府办[2004]8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三日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省海洋渔业局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从2004年起,用10年时间,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
第一阶段,先用5年时间,主要通过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淘汰渔船3500艘(功率12万千瓦),带动2万名渔民转产转业。
第二阶段,视议案实施情况,再确定扶持的目标和措施。
(二)第一阶段目标1.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
其中:2004年36个,2005—2008年每年56个。
包括养殖业项目90个,加工流通业项目70个,休闲渔业项目25个,外海远洋渔业项目50个,船网修造业项目25个,共带动2万名转产转业渔民再就业。
2.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3000户“连家船”、特困渔民安居。
其中,2004年160户,2005—2008年每年710户。
3.安排渔民技能培训20000人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1000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解决海洋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巩固“一打三整治”行动成果,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积极促进传统渔区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是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对补齐民生短板、改善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沿海市县要高度重视,抓住时机,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类保障,加快推进我省渔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准确把握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齐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1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针对渔民生活困难的实际,根据渔民渔船拆解、船网工具指标处置情况,通过加大财政补贴、社会救助力度等手段,切实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
重点把握三项原则:一要依法依规。
遵循法治理念和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不单独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要分类解决。
区别对待传统、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分类解决存量和增量的渔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解决资金筹集,拓宽资金渠道。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1.海洋渔船“双控”目标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沿海各省(区、市,以下简称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2);港澳流动渔船(指持有香港、澳门特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保持不变,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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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6.08.10
•【字号】浙海渔计〔2016〕31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
案的通知
浙海渔计〔2016〕31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2015—2019年,以国家安排减船补贴为手段,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逐步降低捕捞强度。
并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具体目标为:2015—2019年,以2014年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数为基数,至2020年,全省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2580艘、总功率43万千瓦。
计划每年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20%左右,相关市、县(市、区)分年度任务见附件1。
二、实施范围
全省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鼓励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确定)、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方式的渔船。
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可参照本方案,由各地组织实施。
三、补助要求和标准
(一)补助要求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业。
渔船拆解或改造用作人工鱼礁及其它项用途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二)补助标准
国家确定的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5000元/千瓦。
为推进我省减船转产目标的实现,在国家确定的减船补助标准基础上,各地可从省下达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统筹部分用于提高减船补助标准,加大减船转产补助力度。
按照“省定上限、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各地可增加的减船转产补助上限标准分别为:2015年—2016年
度2500元/千瓦、2017年度2000元/千瓦、2018年度1000元/千瓦、2019年度停止地方减船转产补助。
地方补助标准时间的确定,以收缴“四证”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指定拆解点为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船龄、作业方式、地区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加大地方补助力度。
同时,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国家将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四、组织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减船转产工作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原则上,相关县(市、区)要按照每年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20%的计划任务组织实施。
对有特殊情况的县(市、区),可向所在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渔业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的,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统筹调整,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统筹调整后的各县(市、区)减船任务指标以正式文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备案。
市级统筹调整的减船任务不得少于全市总任务量,省局将以此作为对其绩效考核和资金挂钩的依据。
特殊情况下,经省、市统筹减船任务调整后,省局可商省财政厅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作调整。
(一)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4),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5),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渔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2.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协议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
简称“四证”)等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6),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
3.拆解渔船。
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政〔2011〕20号)要求进行。
对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4.注销证书。
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
(二)补贴资金发放
1.发放程序。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减后补”的方式,原则上应在完成渔船拆解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为了加快推进减船转产和补助资金发放,更好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各地可以在收缴“四证”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指定拆解点后,同步开展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原则上可以先拨付90%补助资金,其余部分待拆解完成后一个月内拨付。
2.拨付方式。
中央财政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市、县(市、区)申报的减船任务,结合上年度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到承担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三)上报材料
1.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本地区减船转产名册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如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减船任务指标的,还需附相应的调整批复),同时抄送市级渔业、财政部门。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省减船转产实施方
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2.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3)及每艘渔船档案资料(详见附件7)报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海洋与渔业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
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特别要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财政、渔业、民政、人社、卫生、教育、住建等部门,共同做好减船转产渔民的低保、社保、就业、医疗、教育和安居等工作,解除渔民减船转产的后顾之忧。
各市、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实施并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减船转产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工作方案和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要高度重视减船转产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工作责任制,扎实细致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渔业、财政部门要在补助对象和实施区域的遴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申请其他补助的资金均要与减船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项目总结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做好项目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总结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结合油价补贴政策的调整,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教育,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件:1.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捕捞渔船分年度减船计划任务表
2.渔船拆解改造处理补助标准表
3.20××年度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4.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5.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6.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7.报废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