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规定

病休规定
病休规定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病情证明书保管人为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当科主任离院外出学习或外出开会等,应指定专人代管。

三、医师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加强法律意识的修养,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详实地填写并签名。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将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疾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疾病证明。跨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应视为无效。

五、病情证明书证明一周内的休假,住院病人在住院收费室盖章(病情证明专用章),门诊病人在门诊收费室盖章(病情证明专用章)。超过一周休假的病情证明,均到医务处登记盖章。

六、病假证明应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在一至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七、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出具病休证明规定

内科

一般疾病及传染病

一、感冒发热

(一)体温37-38o C 休息1~2天

(二)体温38-39o C 休息1~3天

(三)体温39o C以上休息3天

(四)症状不明显、不发热休息1~2天

二、一般疼痛影响工作休息1~2天

三、疟疾休息4~7天

四、中毒(酒精、药物、各种毒物、一氧化碳中毒等)休息3~6天

五、无黄疸肝炎

(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谷酶正常原则上不休息,但有症状可考虑适当休息。

(二)谷丙转氨酶50~80单位休息一周复查

(三)谷丙转氨酶80~100单位休息二周复查

(四)谷丙转氨酶100~200单位休息三周复查

(五)谷丙转氨酶>200单位休息30天复查

(六)肝大>3厘米半休半月

(七)肝大>4厘米全休半月

观察2个月无变化者可从事轻工作。

六、黄疸肝炎,门诊治疗者休息1月复查,痊愈后巩固休息1个月。

七、痢疾休息3~7天

八、急性胃肠炎休息2~3天

九、伤寒(血培养或肥达反应证实)休息1个月。

十、流脑(治愈后)休息5~7天

十一、乙脑(治愈后)休息20天

消化系统疾病

十二、消化性溃疡和慢性胃炎

(一)明显疼痛休息1~3天

(二)轻度梗阻休息3~5天

(三)粪隐血试验休息1周

十三、肝硬化

(一)代偿期轻工作

(二)失代偿期,全休半月复查,症状消除后巩固半月。

十四、胆道蛔虫、胆囊炎休息3~7天

十五、慢性腹泻、症状明显休息1周

十六、急性胃肠炎休息2~3天

呼吸系统疾病

十七、哮喘发作期休息3~5天

十八、肺炎休息1周复查

十九、胸膜炎

(一)急性期有胸积水休息半月复查

胸积水吸收后,巩固一个月,再作轻工作三个月。

(二)慢性包裹性从事轻工作半月复查。

(三)仅胸膜增厚粘连者不休息

二十、肺气肿

(一)代偿期不参加重劳动

(二)失代偿期休息10~15天复查

二十一、支气管扩张

(一)痰多、体温>38o C 休息5~7天

(二)咯血休息5~7天

(三)低热、肺有罗音休息3天

二十二、肺结核

(一)伴发热或血沉快休息1月后复查

(二)明确新发病灶以浸润进展为主者休息1月后复查

(三)空洞及/或痰菌阳性,休息3个月(每月开一次,空洞闭合或痰菌转阴巩固休息1个月)。

(四)咯血休息1周

循环系统疾病

二十三、风湿病

(一)有发热、血沉快、抗“O”高,关节症状者,休息半个月复查。

有上述二项或单项关节红肿者休息1周复查。

(二)单项抗“O”高,无其它症状者不休息。

二十四、确诊的各类型心脏病

(一)代偿期不宜参加重劳动

(二)I度心衰休息3~5天复查

(三)Ⅱ度心衰休息1周复查

二十五、心律失常

(一)阵发性室上性过速休息3天

(二)快速房颤心室率>110次/分休息3~5天

(三)期前收缩,无器质性根据,超过6次/分者,休息3天,若长期无改变无症状者不休息。

二十六、高血压

舒张压

>95毫米汞柱(12.6千帕)休息1~2天

>100毫米汞柱(13.3千帕)休息2~3天

>105毫米汞柱(14.0千帕)休息3~5天

>110毫米汞柱(14.612.6千帕)休息5~7天

收缩压

>160毫米汞柱(21.3千帕)休息1~2天

>180毫米汞柱(24.0千帕)休息2~3天

>200毫米汞柱(26.6千帕)休息3~5天

>220毫米汞柱(29.3千帕)休息5~7天

收缩压、舒张压均适合,以舒张压为主要参考,另当注意高血压的分期情况和具体工种区别。

二十七、冠心病

(一)心绞痛无心电图改变者休息3天复查

(二)心绞痛有心电图改变者休息1~2周

(三)陈旧性心肌梗塞有症状者休息1周

泌尿系统疾病

二十八、肾盂肾炎

(一)急性期

尿红细胞或白细胞>+++休息1周复查

尿红细胞或白细胞>++休息3天复查虽无上述改变但症状明显有发热,休息3天复查。

(二)慢性期

急性发作同前,尿改变不大而症状明显,休息3天复查。

二十九、肾炎

(一)急性

(二)慢性尿蛋白++,管型+以上,或浮肿及/或轻度肾功能受损者,休息1周复查,好转后巩固1~2周复查。

血液系统疾病

三十、血红蛋白<8克(或红细胞<250万),并有自觉症状者,休息1周复查。

三十一、白细胞<3000,并有自觉症状者,休息1周复查。

三十二、血小板<8万,伴少许紫癜休息1周复查。

三十三、确诊急、慢性白血病全休

代谢、内分泌系统疾病

三十四、糖尿病

(一)空腹血糖>200毫克% 休息2周

(二)尿糖定性+++ 休息2周

三十五、甲亢

(一)新发甲亢,在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者,休息1~2月(每7~10天开假条及复查),直至基础代谢率<+20%,脉搏<100次/分,可半休或从事轻工作。

(二)基础代谢率正常,仍有甲亢症状者,休息3~7天复查。

三十六、甲退

有浮肿,血压<90/60mmHg(12~8Kpa),乏力者休息1周复查。

神经系统疾病

三十七、神经官能症不休息(症状特别明显者,休息1~3天)

三十八、癔病休息2~3天

三十九、癫痫大发作休息5~7天

四十、血管性头痛(发作期)休息2~5天

四十一、神经系统器官性疾病,治疗期间应予休息,后遗症期酌情与单位协商决定。

四十二、面神经麻痹休息1~2周复查

四十三、三叉神经痛休息3~7天

四十四、各种单神经炎(神经痛)休息1~3天

四十五、晕厥休息2~3天

四十六、眩晕休息2~3天

外科

一、睾丸鞘膜积液外翻术休息10~15天

二、疝修补术休息15~20天

三个月内不参加重体力劳动

三、阑尾切除术休息15~20天

四、胃大部切除术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

五、胆道手术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

六、脾切除术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

七、食道下段癌切除术休息3个月

八、贲门癌切除术休息3个月

九、肠切除吻合术休息1个月

十、胃肠吻合术休息1个月

十一、直肠癌根治术休息3个月

十二、胃穿孔修补术休息1个月

十三、肾切除术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

十四、输尿管切开取石术休息1个月

十五、膀胱切开取石术休息15天

十六、甲状腺腺癌摘除术休息15天

十七、甲状腺亚全切除术休息1个半月

十八、乳癌根治术、肝癌手术休息3个月

十九、单纯乳房切除术休息15~20天

二十、右、左半结肠切除术休息1个半月

二十一、一级脑外伤(脑震荡)休息1周

二十二、二级脑外伤休息1~2个月

二十三、三级脑外伤休息3个月(酌情延长)

二十四、颅骨缺损修补术休息半个月

二十五、脑瘤摘除术休息3个月

二十六、脊髓腔肿瘤摘除休息2个月

二十七、环痔切除休息1个月

二十八、单个外痔手术休息7天

二十九、肛门脓肿切开排脓休息15天

三十、外伤缝合休息1周

三十一、急性淋巴结炎影响功能运动者休息3天

三十二、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休息3天

三十三、门诊活检、皮脂腺囊肿、腱鞘囊肿等小手术休息1周

三十四、坐骨神经痛,抬腿试验明显阳性者休息1周

三十五、蜂窝组织炎,影响运动功能者,休息1周

骨折类(复位固定后算起)

三十六、上肢骨折

桡骨远端骨折休息1个半月后复查

桡尺骨双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肱骨骨折休息2~3个月后复查

掌骨、指骨骨折休息一个半月后复查

三十七、下肢骨折

股骨颈骨折休息4~6个月后复查

股骨粗隆间骨折休息3~4个月复查

股骨干骨折休息3个月后复查

粉碎骨折,牵引治疗加小夹板固定休息3个月后复查

横断骨折,用小夹板和内针固定休息2个月后复查

髌骨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胫腓骨折休息2~3个月后复查

足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三十八、脊柱骨折

(一)无截瘫者休息2个月后复查

(二)半截瘫者(截瘫恢复后)休息3个月后复查

三十九、盆骨骨折

并发腹膜后血肿者休息3个月后复查

盆骨多处骨折休息3个月后复查

单纯盆骨骨折休息2个月后复查

关节脱位类

四十、下颌关节脱位休息1周

四十一、肘关节、肩关节脱位休息1个月

四十二、髋关节脱位休息1个半月

四十三、踝关节脱位休息2个月

注:陈旧性骨折酌情处理

四十四、脊椎结核休息3~6个月后复查

四十五、关节结核休息3~6个月后复查

四十六、骨髓炎

(一)急性骨髓炎(处理固定后)休息3个月后复查

(二)慢性骨髓炎(术后)休息3个月后复查

四十七、化脓性关节炎

急性化脓性关节炎(处理固定后)休息1个半月至2个月后复查慢性化脓性关节炎酌情处定

四十八、腰腿痛

腰椎间盘突出症休息1~2周,手术治疗酌情处理。

慢性腰痛(包括部分急性腰痛)休息1周至1个月

四十九、颈椎病

颈椎肥大(肢体有症状)休息1~4周复查

颈椎肥大椎间盘有变化(肢体有变化)休息15~30天

以上两种休息包括在内,治疗后,巩固休息1~2周。

妇产科

妊娠呕吐:严重失水者休息1~3天;醋酮阳性,住院后休息1~3天。

先兆流产:有出血者,休息3~7天,止血后继续休息3天,半月后不止血,应动员刮宫(未经本院医生检查确诊者,不办证明);晚期有宫缩者,休息1~3天;习惯性流产无子女者,酌情放宽;过期流产服药期间不休息。

妊娠毒血症:轻中度每次开3天休息,重度住院。妊娠合并贫血,血红蛋白7克以下休息1周。

附:妊娠晚期、浮肿、腰痛、抽筋、轻度静脉曲张坚决要休息,应休本人产假。

产科手术:

不孕症诊刮休息3天

出血诊刮休息7天

吸引器休息90天

侧切休息90天

侧切+吸引器休息105天

流产刮宫3月以下休息15天

吸引器+侧切或产钳术休息105天

3月以上(参考子宫大小及月份)休息1个月

臀牵+侧切休息105天

葡萄胎刮宫子宫在3个月以下休息15天(自本次刮宫日起),3月以上休息1个月。

产钳、内回转、剖腹产休息105天;双胎活婴,休息105天;早产和死婴均休息90天。

痛经休息1~2天

出血及月经过多(合并出血)休息1~3天

计划生育:按国家规定执行。

妇科手术:

(一)简单卵巢囊肿、宫外孕,自手术起休息1个月

(二)复杂卵巢囊肿、宫外孕,出院后休息1~2月

(三)子宫切除术出院后休息1~3个月

曼氏手术出院后休息1个月,3个月不参加重体力劳动。

悬吊术手术起休息1个月,3个月不参加重体力劳动。

各种恶性肿瘤化疗及手术后休息3个月

巴氏囊肿,外阴手术休息1~2周

口腔科

一、解剖拔牙休息2~4天

二、冠周脓肿休息2~5天

三、颌下腺术后休息1周

四、舌下腺术后休息1周

五、下颌骨术后(大部切除术)休息1个月

六、干槽症休息3天

七、急性牙周脓肿休息2天

八、急性牙髓炎休息2天

九、急性面部蜂窝组织炎休息3~7天

十、面颌部外伤(小面积)休息3天

十一、面颌部小手术后休息1~3周

皮肤科

触性皮炎(合并感染)休息1周

疹(合并感染)休息1周

疖病,有发热,影响运动功能者休息3~7天

痈痛,有发热,影响运动功能者休息3~7天

脂溢性皮炎急性期,合并感染休息1周

结节性红斑休息1周

足癣合并感染休息3~7天

药疹影响功能活动者休息1周

带状疱疹伴糜烂者休息1周

脓疱型银屑病休息1周

系统性红斑狼疮休息半月至1月

淋病急性期休息3~7天

疥疮合并感染休息3~7天

手足冻伤溃烂者休息1周

丹毒高热者休息3~7天

眼科

一、眼睑蜂窝组织炎休息3天

二、急性结膜炎休息2天

三、角膜炎(角膜溃疡)休息1周

四、急性虹膜睫状体炎休息1周

五、视网膜炎(急性期)休息半个月

六、视神经炎(急性期)休息半个月

七、青光眼(急性发作)休息1周

八、眼睑内翻纠正术后休息1周

九、霰粒肿刮除术后休息1~2天

十、麦粒肿切开术后休息1~2天

十一、眼肌手术后休息半个月

十二、青光眼手术后休息半个月

十三、白内障手术后休息10~15天

十四、角膜异物挑出后休息2天

十五、眼球穿孔休息1~2周

十六、眼内出血休息半个月

耳鼻喉科

急性化脓性中耳炎休息3天

内耳性眩晕(美尼尔氏病)休息1周

渗出性中耳炎休息3~5天

急性外耳道炎(外耳道疖)休息3~5天

耳壳软骨膜炎休息1周

急性副鼻窦炎休息3天

鼻疖休息3天

急性鼻炎休息3天

急性化脓性扁桃腺炎(急性咽炎)休息3天

喉肌疲劳声嘶(包括演员、教员、讲解员)休息3~5天急性喉炎(成人)休息3~5天

扁桃腺手术后休息1周

乳突手术后休息2周至1月

副鼻窦手术后休息1周

鼻息肉手术后休息3~5天

声带小结摘除术后休息3天

鼻外伤(骨折)休息7~15天

附注:

一、除医务处批准外,不开外购药物证明。

二、不开变换工种或调动工作证明,工伤、司法、劳动、人事、残疾、医学鉴定待鉴定人办理相关证明后由医务科按有关鉴定程序组织专家鉴定后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三、不开迁移户口证明。

四、病假超过两周应提交医务科审批盖章并登记。

五、任何病休超过半月者,需由科主任签名才有效。

六、病休种类和时间应同时在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上书写清楚。

七、病情证明章只适用于一般病休证明和体检,其它一律无效。

八、凡转院治疗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加签后,才能到医务科办理手续。

九、中医、理疗、按摩等其它科病休请参照执行。

病假管理规定

病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根据xxxxx公司“十二五”人力资源工作发展规划和xxxx集团人力资源工作的相关指导思想,为加强公司员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次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须到北京市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医院就诊。一般情况下,如果需要病假休息,在上班时间就诊的,应当在上班地点就近的医院就诊,在家就诊的应当在居住地就近就诊,特殊情况在其他医院就诊的病假,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2、员工因病急诊,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领导,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病假条等申请病假休息(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有医院相应的盖章),说明请假天数,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情况。 、员工如果病假时间在一周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诊断证明书,病假条,3 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有医院相应的盖章,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4、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 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细则

1、一年累计病假一个月以上者,不参与当年各种奖励奖金分配。 2、一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者,不参与当月各种激励奖金分配。 3、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本、挂号单、医药单、社会保险卡(医疗卡)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公司如对员工临时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6、病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而无故不正常工作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7、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或与医生连手得到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8、员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附则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x公司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行政事业单位休假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

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 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

病假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 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 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 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 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定出台了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方针。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始终不能动摇。同时“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意味着政府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划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管部门分三个级别,中央、地方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并分别对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职工民主参与的规定。 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相比,该条仅有“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而没有“平等协商确定”的表述,只能说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在行政管理模式下的有限民主。

病假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

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公司请假制度(完整版)43194

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三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行政部存档。 二、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应电话向部门主管/经理请假,并通报人事行政部,3天以内请假的员工可以由部门的其他同事代为请假,并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领导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由部门领导核定,人事行政部核准,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存档,否则请假不生效;员工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均以旷工论处。

二、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方式向部门领导报知(短息无效),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附:有关证明请呈交以此作为请假依据,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请假1天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请假1天到3天需要人事行政部经理签字同意才可生效;请假3天以上(含3天)部门领导核定,人事行政部核准,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有效;部门领导请假,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将《请假条》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否则请假无效。 五、假满之日均需到人事行政部销假,如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事先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所在部门领导,在回公司后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批准后补办手续,否则依旷工论处。 第五章各类假及规定 一、事假 1、私事假期间,扣除日全部工资。 2、请假期间适逢公休日,不另补假。 3、事假跨越公休日、节假日时,公休日及节假日不以事假计。 4、员工因公请事假,参加公司相关的活动及培训等公项,工资照常发放。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劳动法规定病假天数

劳动法规定病假天数 人难免有头疼脑热,生病的时候,因为身体原因就不能继续在岗位上工作,需要请病假休息一下。那么,劳动法规定的病假天数是多少天?下面是给你带来的关于劳动法规定病假天数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

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国家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 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 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公司请假制度(完整版)

请假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三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存档。 二、3天以上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总经理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办公室进行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未办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

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请假3天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同意后,经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请假,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五章各类假别及规定 一、事假 1、员工因私请事假,每月请私假不得超过3天,全年不得超过25天,超过按旷工处理,各部门主管应严格控制。 2、私事假期间,扣除日全部工资。 3、员工因公请事假,如培训等与公司相关的事项,工资照常发放。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两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连续两天以上应到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且需要和请假申请单一并交由办公室备档。 2、员工班前患急病且需要住院多日的,应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及时向部门经理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日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确定的。 而医疗期如何计算,可参照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确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

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

公司病假工资规定2018

劳动法病假天数的确定 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病假主要涉及病例、工资和假期。主要注意病例一定是正规医院所开,切忌去不正规医院造假。病假假期与工资按照劳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读者可以根据劳动法来保护自己自身的利益。但每个企业、每个单位对于申请病假都有一定的出入,读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最好去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问清所需材料与条件,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公司病假工资标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劳动法中关于病假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病假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规定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2020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2017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职工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

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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