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见: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整合规范执法主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完善执法制度,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晰、执法规范、服务优化、切合X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权责明晰的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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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明确其执法权限、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省直部门主要负责行政执法活动的政策标准制定和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现有执法队伍原则上实行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切实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着力提高基层政府执法能力,除

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以及中央明确由上级统一监管事项外,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城市管理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州、县政府负责监管和执法。减少市区执法层级,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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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合理划定政府职能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边界。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监管执法职能。

(二)分类推进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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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职能和机构整合,继续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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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生态保护、公共安全、民生事业、市场监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

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综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合理确定实施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权,不列入综合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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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区域内相关执法机构和职能,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由各地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统筹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总量内调剂解决。经济发展较快、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县直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权并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小、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乡镇(街道),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要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完善区域内综合执法机制。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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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各地要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划转人员编制。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7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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