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

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

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图示如下:

危险类别

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尺寸不小于20×20cm。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企业所有涉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应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中规定的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设置标志牌。图示如下: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标志牌应设置在相关设施和场所的醒目位置,边长尺寸不小于40×40×40cm,标志应清晰、完好无损。当发现标志形象

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1次。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管理指标内容: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实施要点:

(1)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漏报危险废物。应详细说明环评中预计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根据生产情况详细分析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环节和产生种类、数量。危险废物应包括环评中已定性的废物、环评中定性为副产品(物)但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环评中漏评的生产过程中间产物、污染治理产生废物、实验室废物等,以上均须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

(2)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占比大于等于80%的,其物化工段污泥或物化工段与其他工段的混合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污泥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

单位处置。

(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有危险特性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应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实施要点:

(1)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面积、“三防”措施、分类贮存要求,贮存场所面积至少应满足正常生产15日产生的各类危废贮存需要。

(2)应明确说明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需有相应环评手续),委外利用、处置的需全部交给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相关核准经营类别)的单位。

3.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实施要点:

(1)管理计划须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https://www.360docs.net/doc/b814972292.html,/login.jsp)。

(2)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有环保部门书面备案意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表彰首批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村镇的决定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表彰首批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村 镇的决定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苏信息办[200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发布日期】2008.01.11 【实施日期】2008.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表彰首批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村镇的决定 (苏信息办[2008]2号) 各市信息办、省电信公司: 近年来,各市信息办、电信分公司开展以村镇为主体的农村信息化基础性建设工作,加快了信息技术在“三农”领域的广泛应用,取得明显成效。为发挥信息化建设先进村镇的带头示范作用,经研究,省信息办在对中国电信江苏公司牵头建设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点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决定对其中申报的常州溧阳市上黄镇桥南村等65个村和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等189个镇授予“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村镇”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村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本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水平,总结提炼具有本地特色的推进模式,由点到面,加快推广,为全省农村综合信息服

务示范点的创建奠定基础,为我省信息化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1、“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镇”授牌名单 2、“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村”授牌名单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 “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镇”授牌名单 一、三星级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镇名单:(共14个)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江阴市澄江镇; 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塘桥镇、杨舍镇,昆山市玉山镇,园区胜浦镇,新区狮山街道,吴中区木渎镇、七都镇、盛泽镇、松陵镇,太仓市璜泾镇,昆山市周市镇。 二、二星级省级农村信息化建设先进镇名单:(共61个) 南京市:浦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地方标准发展现状 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一员,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作出新的定义,并明确标准制定、实施及制定、实施监督要求,对地方标准的发展起到有效的规范、指导作用。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也由农业、工业拓展到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主体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拓展到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截止2018年底,我省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354项,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地方标准的蓬勃发展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制定依据 有关制定本办法依据如下: (一)《标准化法》中涉及地方标准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江苏省2018年A类安全员证书试题

江苏省2018年A类安全员证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__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以上40%以下 B.10%以上50%以下 C.20%以上40%以下 D.20%以上50%以下 2、油漆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定,在大于__的铁皮屋面上刷油,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A.20° B.25° C.30° D.35° 3、边长为__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A.50~150cm B.100~180cm C.40~100cm D.40~120cm 4、基坑开挖时,炮眼深度超过4m时,须用__雷管起爆。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5、用叉车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荷载范围内。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__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A.100mm B.120mm C.150mm D.180mm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__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建设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C.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7、施工升降机的__与基础进行连接。

B.底笼 C.底架 D.导轨架 8、在砌砖工程中,脚手架上堆量不得超过规定荷载和高度,同一快装脚手架上的操作人员不得超过__。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死亡的事故。 A.1~3人,3~10人 B.1~3人,10~30人 C.3~10人,30人以上 D.3~10人,10~30人 10、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__。 A.轻伤 B.重伤 C.伤残 D.残废 E.死亡 11、下列选项中,不应用作回填土的土料的有__。 A.黏土 B.含水量大的黏土 C.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 D.砂土 E.冻土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__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 B.许可资格 C.安全资格 D.岗位资格 13、塔式起重机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I/1000,且不超过__。 A.±3mm B.± C.±4mm D.± 14、在纵横方向上,塔式起重机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__。 A.1/1000 B.1/2000

江苏地方标准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xxxx—xxxx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 及其图例和色标规范 Cope of Drawing with legend and color standard for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草案) 2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包括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设计图)及其图例和色标,提高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大学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及其图例及色标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设计图制图规范及其图例和色标的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黄河故道项目、高沙土项目、滩涂围垦项目等相关以农田水利工程为主的土地治理类项目兼具指导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103-2010总图制图标准 GB/T50257-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GB/T50026-2016工程测量规范 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3130-2016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NY/T2148-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17-2013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SL56-2013农村水利技术术语 SL73.7-2013防汛抗旱用图图式 SL73.1-20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 SL73.2-20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工建筑图 TD/T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GB/T20203-2006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DB32/T1969-20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规范 DB32/T1970-2012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DB32/T1971-20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规程 3术语 3.1高标准农田建设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以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解除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下文是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 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 练。

江苏省安全资料(4)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第四册) 安全教育及安全活动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目录 4.1 安全教育培训 4.1.1 项目部安全培训计划表 4.1.2 项目部作业人员花名册 4.1.3 项目部施工机具操作人员花名册 4.1.4 项目部职工安全培训记录汇总表 4.1.5 项目部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登记表 4.1.6 日常安全教育记录 附:职工三级教育卡片 4.2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台帐 4.2.1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基本情况 4.2.2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章程 4.2.3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制度 4.2.4 建筑工人业余学员守则 4.2.5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组织机构图 4.2.6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师资人员配备表 4.2.7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学员名单 4.2.8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达标自评表 4.2.9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教学计划 4.2.10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月课时安排计划表 4.2.11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开展活动记录 4.2.12 简报、照片、影音资料 4.2.13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教材 4.3 安全活动记录 4.3.1 项目部安全活动记录 4.3.2 项目部安全会议记录 4.3.3 班组(日)安全活动记录 4.3.4 班组(周)安全讲评记录

4.1安全教育培训 说明 1.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部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0、40、20、20学时;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项目部新进场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培训教育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5.15.20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机具操作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可上岗。 5.项目部应积极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 6.安全教育档案应一人一档。档案应收集其身份证复印件、三级教育考卷、三级教育卡片和安全责任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_381-2000)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 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 .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

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 .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2-9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做到水通、灯亮、窗明地净、垃圾清理完毕,设备完好、装饰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交业主使用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2-10 .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DB32/301-1999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装饰工程》中规定的操作规程。 3.分项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3-1 .给排水管道 3-1-1 .基本要求 3-1-1-1 .水表进水管前面应装有阀门,水表与管道相连接应采用活接头,各种阀门安装应便于操作及维修,并符合设计及业主要求。 3-1-1-2 .地漏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管件连接处四周必须密封,并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有明确目标任务的项目,在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既包括技改、创新等建设项目的验收,也包括活动、服务类项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项目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配合省工信厅进行项目监管和验收,承担省工信厅委托的项目验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对项目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含)、影响面较广的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验收;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推荐

单位验收。 第四条省工信厅建立项目验收全流程网上监管系统,提高验收管理效率。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项目资金主办处室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掌握项目资金拨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延期情况、验收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项目合同和跟踪 第五条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项目任务书(以下统称“合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实施期及其他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在江苏省工信系统大数据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监管系统”(网址:http://221.181.145.5:8090/cjpt)上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半年和年度书面总结(可与季度进展合并编制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七条项目验收根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件、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文件、绩效目标、年度申报指

江苏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土壤质量土壤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土壤有效磷是土壤是否缺磷的标志,是评价土壤肥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方法很多,通常的方法及现行的国家标准122997,行业标准NY/T 1121.7是按土壤的酸、碱性用不同的浸提剂提取后,用钼锑抗比色法测定。此方法原理,需配制的试剂多,且操作过程中钼锑抗显色剂的加入量要较准确,特别是钼酸铵量的多少对显色的深浅和稳定性有大的影响。标准液待测液的比色酸度要基本一致。不同温度、不同酸度下吸光值有很大差别,故显色的酸度、温度要控制好,控制不当甚至有蓝色沉淀产生导致实验失败等现象。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作为新一代的先进分析仪器,用等离子体(ICP)作为离子源,通过检测器检测产生的离子。与传统无机分析技术相比,提供了较低的检出限和宽的动态性线范围,精密度高、速度快、模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对于土壤中的有效磷只需将样品浸提液上机即可。避免了复杂的显色、比色及人为条件控制过程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土壤质量土壤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将是对相关标准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提供了更完善、科学、快捷的方法。为土壤有效磷的测定及快速评价土壤是否缺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

201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 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1] 82 号),其中《土壤质量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获得批准成为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11829-T-326,主管部门为农业部,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承担起草工作。 三、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预研 长期以来大批量的土壤样品中有效磷的检测任务,一直采用目前现行的国标方法(比色法),操作过程繁琐冗长,费时费力,批量检测较为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尝试用先进仪器ICP多次检测试验与国标法做比对,并加以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于是专门针对土壤样品有效磷的检测,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收集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平时做样时有目的与国标法进行对比试验,通过长时间的试验数据的积累,有了一定的基础。 第二阶段:成立起草小组 自2012 年 4 月第一届第二次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暨2011 土壤质量国家标准项目启动会后,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并进行任务分工。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组成。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作为起草单位负责调研和资料准备、比对验证试验的组织、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理论考试习题库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司机理论考试习题库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 、法规知识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有:(ACD)。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B、自觉加班加点; C、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ABCDK A、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B、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防止和减少事故;D促进经济发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ABCD环节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A生产B检验检测C使用D监督检查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C) 制度。A审批B申请备案C安全认可证 5、《特种设备安圣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C)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A劳动保障B安全生产监督C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是:(ABCD)A起重机械B压力容器C 场(厂)内机动车辆D客运索道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A)A正确B错误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A)A、正确B错误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B)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A六个月B三个月C一个月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BC)。A及时申请重新培训B及时报告发证部门C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 当地媒体予公告。(A)A正确B错误 1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A 正确 B 错误。 13、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B)A、正确B、错误 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A正确B错误 15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取得(c)后,方可独立操作。A上岗证B技能证c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6、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质监考核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 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苏工信创新〔2020〕577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工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有关企业:为推动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工信和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综合审核,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的技术中心,达到了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条件,现认定为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每三年对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各地工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增加创新投入,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技术中心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受认定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技术中心的建设目标,从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经费投入、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202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1、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6、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8、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10、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XXXXX出版社 2011 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 5号 日期:2011-12-05 浏览:755次文字:【大】【中】【小】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二)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三)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五)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徐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发布时间:2011-10-17 10:48:26 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 二、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经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7.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1.考试报名:申请人根据考试计划,向相应的考试机构申请报名。 2.考试:申请人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考试结果。 3.申请: (1)申请领证。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向徐州质监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结果通知单)。

(2)申请复审。申请人向许可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4.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依据 苏价费函[2000]43号、苏财综[2000]78号及省、市有关规定 五、办理部门 受理部门:徐州质监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联系电话: 85803721、87922761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江苏安全资料目录(完整版)

安全员需要做哪些资料 一、工地开工,安全员需要做哪些资料 1、熟悉工程概况,编写《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五大伤害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五大伤害是:高空坠落、垮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 2、制作或者购买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标语、安全警示标志、宣传画、岗位职责、各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安装到位。 3、组织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购买经备案合格的,消防设备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强调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4、收集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刚开始只有电工的,以后还有架子工、塔吊等起重设备司机、焊工和场内机械驾驶员等)报监理备案。塔吊等大型设备进场安装时跟踪塔吊的安全资料和验收资料,报当地安管站备案等。 5、经常检查临时用电安全使用情况,督促相关人员整改等。 6、收集各种机械设备、开关箱的出厂合格证、备案证。 二、建筑施工安全员需要做哪些资料 1、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并录相。 2、分别进行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录相。 3、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日)检查表、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周(月)检查表。 4、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记录(日记)。 5、安全检查记录表。 6、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安全隐患通知单整改回复。 7、完善十三本安全台帐内容。

江苏安全资料目录(完整版)1.安全管理基本资料 目录 1.1 基本内容 1.1.1 工程概况表 1.1.2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 1.1.3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1.1.4 分包单位登记表 1.1.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 1.1.6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 1.1.7 相关附件材料 1.1.7-1 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7-2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的需提供手续) 1.1.7-3 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1.1.7-4 项目经理、安全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1.7-5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1.7-6 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1.7-7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1.7-8 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1.1.7-9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1.7-10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总平面布置图 1.1.7-11 施工进度计划表 1.1.7-1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1.2 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目标管理 1.2.1 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证明材料 1.2.2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1.2.2-1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2.2-2 项目文明(绿色)施工管理网络 1.2.2-3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2.2-4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2.2-5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组织网络 1.2.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 1.2.4 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目标分解图 1.2.5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3 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 1.3.1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要求 1.3.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0.12.21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2010年12月21日)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江苏省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 DB3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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