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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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试题库B类题库(答案全是A)p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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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1-19)基础知识篇1 [I]LK0001[Q]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无线电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 A )[A]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B]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C]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D]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 [I]LK0002[Q]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 A )[A]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B]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委和国家无委[C]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体委和国家无委[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3 [I]LK0003[Q]我国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是:( A )[A]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B]各级体育管理机构[C]各地业余无线电协会[D]各地电信管理局4 [I]LK0004[Q]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A )[A]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B]在国家或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的业余无线电协会[C]国家体育管理机构和地方体育管理机构[D]国家和地方公安部门5 [I]LK0005[Q]《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 A )[A]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B]地方业余无线电协会或者类似组织机构[C]地市县(区)及以下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D]各地方与无线电设备生产销售和无线电应用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6 [I]LK0011[Q]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下列活动:( A )[A]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B]休闲娱乐性交谈[C]机动车辆行车服务性通信活动[D]作为日常公益活动的通信工具[Q]关于业余电台管理的正确说法是:( A )[A]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B]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一切行为都受国家法律保护[C]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D]在业余电台与其他业务电台遇到干扰纠纷时无条件优先保护其他业务电台8 [I]LK0104[Q]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须得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基本依据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出自于下列法律:(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9 I]LK0007[Q]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 A )[A]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D]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10 [I]LK0008[Q]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 A )[A]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B]供公民在业余时间进行与个人生活事务有关的通信[C]供公民在业余时间进行休闲娱乐[D]供私家车主或者相应组织作为行车安全保障和途中消遣工具11 [I]LK0111[Q]无线电业余业务是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作下列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A )[A]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B]救灾抢险、车队联络和技术学习[C]娱乐休闲、报告路况和公益服务[D]技术教学、民兵训练和公益通信12 [I]LK0187[Q]无线电波是指:( A )[A]频率为3,000GHz以下的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B]频率为3,000GHz以下的所有电磁波[C]频率为30 Hz至30GHz的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D]频率为3,000 Hz至3,000 MHz的电磁波注:无线电波是指在自由空间传播的射频频段的电磁波,其频率在300GHz 以下。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50630【实施日期】 19951001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城建、财政、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1.2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修订【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

国家安全、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派驻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二)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站)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核发无线电台执照;(三)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四)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五)负责权限内的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六)协调与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七)按国家规定收缴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八)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12•【字号】沈政发[1989]89号•【施行日期】1989.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沈阳市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9]89号1989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设备,系指有发射功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用于无线电通讯的接收设备(不含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和无发射功率的无线电测量设备)。

第二章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统一领导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市无委会设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我市无线电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二)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使用;(三)审定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定点布局,监督和管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四)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抑制或消除非电信设备的电磁干扰;(五)监测各类无线电设备;(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无线电管制;(七)协调和处理无线电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无线电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无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县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县内设台申请;(二)监督和管理无线电(站)的设置使用;(三)审批无线电话筒的设置和使用;(四)检查无线电通讯保密工作。

第六条一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根据无线电设置状况,配备专人或指定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无线电管理和固定台(站)值机的工作人员,按机要人员标准选配、按技术人员管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填写《无线电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市无委会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4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41项,其中取消77项,暂停实施80项,下放8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项目类别备注1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实施行政许可2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3城市(镇)热电联产规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下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5调整已规划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审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省工信委暂停实施行政许可6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省工信委取消行政许可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8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137号)省政府(省工信委承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2个子项:1.民爆科研立项备案;2.民爆科技成果鉴定。

黑龙江无管机构高效排除无线电干扰 积极助力“平安机场”建设

黑龙江无管机构高效排除无线电干扰 积极助力“平安机场”建设

黑龙江无管机构高效排除无线电干扰积极助力“平安机场”
建设
杨海春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22()12
【摘要】本刊讯近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机构快速响应,及时排查并成功解决了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800MHz集群通信系统频率干扰问题。

之后,黑龙江省机场集团专门向省政府发来感谢信,对省工信厅助力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平安机场”建设表示衷心感谢。

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王一新在感谢信上作出批示,对工信厅高效服务机场的做法给予了表扬。

【总页数】1页(P4-4)
【作者】杨海春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6
【相关文献】
1.青海无管办组织开展电磁环境测试积极助力西宁机场三期建设
2.黑龙江省佳木斯等四地市无管机构助力"嫦娥五号"航天测控无线电安全
3.黑龙江无管机构国庆期间取缔一“黑广播”、排除一铁路干扰
4.黑龙江无管机构排除航校频率干扰获赠锦旗
5.湖南岳阳:协助排除黄花机场无线电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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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颁布及实施日期

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相关部门
2002年2月26日
2002年5月1日
9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相关部门
2009年9月28日
2010年1月1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相关部门
1994年7月5日
1995年1月1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相关部门
1986年4月12日
1987年1月1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相关部门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10月1日
5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相关部门
2004年7月19日
2004年10月1日
6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相关部门
1989年11月21日
1990年1月1日(实施)2001年8月15日(修订)
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部门
2007年10月30日
2008年2月1日
48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部门
2002年12月15日
2003年1月1日
49
徐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
2007年1月1日
2007年9月10日
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定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
相关部门
2007年8月30日
-----------
27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相关部门
2007年10月30日
2007年11月26日
28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4.21【实施日期】2016.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全面宣贯落实《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努力开创无线电管理新局面

全面宣贯落实《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努力开创无线电管理新局面作者:暂无来源:《信息化建设》 2017年第11期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于2016年颁布实施,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又迎来一件大事和喜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省《条例》自2012年开始立项,历经6年不懈努力圆满出台,填补了本省无线电管理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治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其意义重大。

省《条例》的内容与特点省《条例》共26条,涵盖了相关部门职责,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保护、无线电干扰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监管体系。

从纵向来看,省《条例》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省级管理机构一市级派出机构一县级政府确定的协助部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弥补了以往基层管理力量不足的短板;从横向来说,省《条例》将无线电管理作为一项整体事业来考虑,明确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形成分头负责、密切协作的监管体系,改变了以往无线电管理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是制定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条款。

省《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扩’)等上位法制定,立法精神与国家《条例》一脉相承,但在具体措施的制订上能够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形成具体可行的条款细则,既实现了国家《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地,又确保了实际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

如第十一条对未取得型号核准又需要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进关的条件和材料进行了具体明确,第十二条对无线电设备销售备案的内容、时限、责任等进行了详尽规定,使具体办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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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相 继 于 2 0 0 7年 、2 0 0 8年 将 安
徽 省 无线 电条 例 列 入 调 研论 证 类 项 目 。 21 0 1年 1 1月 ,安 徽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召
设备管理 、无 线电安全 、无线 电监测 和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
该条例 的创新之处在于 ,授 权省无线
《条例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 了地 方无线 电管理 的方针原则 、机构 职责 和监督 处罚措施 ,对 涉及无线 电频谱
资源管 理 、 无线电 台( ) 置和使用 、 站 设 无线 电发射设备 管理 、无线 电安全管 理及涉 外无线 电管理等具体 问题 作出
了 明确 规 定 。
据上 位法 ,结合黑 龙江省 实际 ,在一 些 困扰着无线电 管理 发展的实 质问题 上取得了创新或突破性成果 。 《 条例 》
 ̄ . 政处 罚权 ,这与 国家行政职权 下 D2 1 放的要求相 一致 ,体现 了便 民高效的
万 台 ,五年翻 了一番 ;移动 电话用户 由2 0 0 6年 的 1 5 2 7万 户 发展 到 2 1 01 年的4 2 6 2万户 ,增长了 36 .8倍 ,无
线 电技术 的广泛应 用和普及 ,对全 省
理机构监督 检查 ,以保证无线 电设备
的使用安全 ;规定 在居 民区、学 校等 人口密集 的区域 内,禁止设 置 、使用 超过国家规定 的电磁辐射环 境标准的
省全 面加快了无线 电管理地 方性法规
电台 ( )设置 和使用 、无线 电发射 站
无线 电台等 。 ( 张炳海 ) ■
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1 0月起施行
经 省人 大 常委 会通过 1 2月起施行
本刊讯 2 1 0 2年 8月 1 7日 ,《 安 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经安徽省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表决通过 ,
自2 1 0 2年 1 2月 1日起 施行 。 近 年 来 ,安 徽 省 无 线 电 事 业 发 展
的立法进程 。安 徽省人 大常委会 、安 微 省政府高度重 视无线 电管理立法工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以 及 可 能 严 重 影
线电干 扰不断增 多 ,无 线电管理 《安徽省 无线电管 理条例 ( 草
案修改稿 )》。
响电磁环境的无线 电发射设备的企业 ,
应 当建立登记 制度 ,并接受无线 电管
由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无线电管
首 次明确了县级 政府的无线 电管理 责并 确保落实 ,规定 了各f i 的协诟 l ] 1 ] 配 合职责 ,确保了无 线电管理 机构
政 经 费 ,将 促 进 无线 电 管 理 事 业 健 库
管理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
《条例 》共 9章 6 6条 ,严格 依
良I发展 。 ( 兰 E 下转第 7页)
电 管 理 机 构 在 设 区 市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构 按照规定 的职责和权限 行使行政许可
迅速 ,无线电台 ( ) 站 总数 由 2 0 0 6年 的 5O .9万台 增 长到 2 1 的 1 .1 0 1年 O3
开了 《安徽 省无线 电管理条例 》立 项 论证会 ,之后安 徽省经信 委向安徽 省
经 济社 会 发 展 起 到 了 积 极 的推 动作 用 。
政府报送 了 《安徽省无线 电管理条 例 (送 审 稿 )》。2 1 0 2年 4月 ,安 徽 省政府将 《安徽省无线 电管理 条例 》
列入 2 1 0 2年 实施类 立法 项 目,并 广
泛 开 展 了 调 研 、论 证 ,公 开 向社 会 征
原则 ;规 定已经指配 的无线电频 率 , 如果连续 两年未能使 用 ,无线电管理 机构可 以收回频率使 用权 ;规定各级
人 民政 府应当鼓励和 支持公众移动 通
信 基 站 共 建 共 享 ,具 备 条 件 的 公 众 移
在无线 电事业持续 发展的进程 中 ,无 线 电频率的供需矛盾突出,非法设置 、 使 用无线 电台 ( )和利 用无线 电设 站
备 进 行 考 试 作 弊 等 行 为 时有 出 现 ,无
询 了意 见 。经过 反复研究 、修 改 ,形 成了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草案 ) o ) ) 经省政 府常务会 议通过后 ,提 交省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并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最 终
动通信 建设和运营商 应按规定共建 共 享铁 塔、站址等资 源 ,促进了资 源共 享和 优化配置 ;规 定生产 、销售涉 及
理条 例 》颁布 于 1 9 9 3年 ,一 些 条款 已不适 应当前无线 电管理 工作需要 。 为 了全面加强 无线电管理 工作 ,安徽
安 徽 省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五次 会议通过 的 《安徽省 无线电 管 理条例 》共 八章四十七 条 ,对无线 电管理机 构、无线电频 率管理 、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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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 i l e r p ca po t R
特别报 道
审 国嚣 鬯辩 基 鹾 成立大会在榕举行
本 刊讯 7月 1 7日 ,中国 无线 电协 会海 峡 两岸 无线 电工 作 委 员 会 成 立 大会 在 福 州 举 行 。来 自 中 国无 线 电协 会 、国 家 无 线 电监 测 中心 、 国交 通 通信 信 息 中心 、 业 部 渔政 指 挥 中心 、 中 农 广 电总 局 无线 电 台 管理 局 、 国家 民 航 局空 管行 业 管 理办 公 室 、 全 军 电 磁频 谱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江西 省 经 信 委 、福 建 省 无 线 电 管 理机 构 和 中 国 电信 、中 国 移 动 、 中 国联 通 、中 国 卫 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等 单 位 及 福 建 省 相 关部 门 近 5 O名代 表 出 席 了会 议 。会 议 由福 建 省 信息 化 局 副局 长 严 效东 主 持 。 中 国无 线 电 协 会 海 峡两 岸 无 线 电 工 作委 员 会 经 民政 部 于
21 0 2年 8月 2 4日,《黑龙 江省 无线电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经 黑龙江省第 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四次会议表 决通过 , 于 21 0 2年 1 0月 1日起施行 。该 条例 的出台填补 了黑龙江省 无线 电管 理地
方 性 法 规 的 空 白 ,是 黑 龙 江 省 无 线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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