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当前影响和制约规范执法的因素和原因

当前影响和制约民警规范执法的因素和原因近年来,基层公安机关大力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执法责任制建设,队伍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明显好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管理不科学、执法活动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成为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突出因素。
我们必须正视存在问题,创新各项执法措施,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遵循严格、公正、文明、理性的执法要求,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本文结合基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就当前公安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策,谈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公安基层单位执法上存在的问题1、执法为民的思想尚未牢固确立。
执法为民思想是公安执法思想的核心,但少数民警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的问题,在具体执法中缺少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
虽然近年来通过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公安民警执法理念有了新的转变,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确立,并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执法为民的思想还没有牢固树立,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执法违法、执法不公、执法随意的情况时有出现,执法为利让道、为情所困、因人执法的情况仍有发现,为应付考核而执法,对执法监督被动接受甚至视为障碍的问题仍然存在,不注重学习,凭吃老本办案,凭经验办案、凭感觉办案在一些民警身上程度不同存在,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仍有不小差距。
可以说,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按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执法观念的落后、认识的偏差已经成为制约公安执法工作发展最大的绊脚石,是导致诸多执法问题发生的根源所在。
2、中层领导对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少数基层领导对执法工作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在执法工作上重结果轻过程,重破案轻办案,重数量轻质量,对办案过程关心重视不够,造成一些单位执法常发性问题不断,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不注意加强本单位的执法建设,甚至把必要的法律审核把关和执法监督视为障碍,没有形成班子合力抓,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局面。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1、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规定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周岁,已满14周岁但还不满16周岁的,仅仅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是从精神上面作出判断,如果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那么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是刑事责任年龄。
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
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二是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三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浅析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原因及对策作者:潘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当前,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或不足,重破案、轻办案,重抓轻判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探讨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原因,从四个方面提出对策,提高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质量。
关键词刑事执法公安刑侦强制措施作者简介:潘倩,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法学分院,研究方向: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42-01一、当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一)程序的合法性不足主要表现在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告知嫌疑人权利义务滞后或者不全,采取刑拘、逮捕强制措施通知嫌疑人家属滞后等等。
在公安办案过程中常常发生立案不及时、不能破的就不立案的情形。
另由于专业知识不够,导致办案刑行不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以罚代刑、以拘代刑,放纵犯罪,对行政案件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权益,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
(二)取证不合法,导致证据“三性”不全取证不合法,单人办案,引供诱供、指事问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取证不及时,丧失办案时机,造成证据缺乏,定罪量刑困难,罪犯逍遥法外,人民群众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取证不客观、不全面,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证据不确实充分,工作中没有把破案线索作为定案的依据来固定,证据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不完备,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互相印证,不能形成锁链,有些案件破了但显得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三)制作法律文书时不能达到要求在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完整性和质量要求方面,表现为:法律文书不全、不规范,制作质量低下,案件事实叙述不清、定性不准,引用法条不全甚至错误等等。
二、当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前文所述的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从侦查员主观方面的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因素来分析原因所在。
刑法责任要件有哪些

刑法责任要件分析在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责任要件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必须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承担刑法责任。
以下是刑法责任的几个基本要件:1. 主体主体是指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中,通常规定只有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刑法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可能免除刑法责任。
在刑法责任的认定中,主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
2.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只有涉及其中的行为才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是构成刑事责任的主要前提之一。
在刑法责任要件中,违法行为是必不可少的。
3. 影响后果影响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来说,其影响后果往往是被法律所关注的焦点。
后果的轻重、严重程度等因素会影响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
在刑法责任要件中,考虑到了影响后果这一重要要素。
4. 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在刑法责任要件中,社会危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程度会直接影响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惩罚程度。
5. 故意或过失故意或过失是刑法责任的另一个重要要件。
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态度往往也会被法律所考虑和重视。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会受到不同的法律对待,这也是刑法责任认定的一个重要维度。
总的来说,刑法责任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
刑法责任要件的明确和具体规定旨在保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宁,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

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下⽂店铺⼩编整理资料为⼤家介绍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知识。
⼀、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民法典》第⼗七条⼗⼋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第⼗⼋条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准确地说应是刑事责任能⼒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实施刑法禁⽌的法律⾏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免责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免责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原则是刑法领域中涉及重要法律概念的两个方面。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相关讨论,并着重探讨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前不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可的原则是,年龄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体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判断非法性质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也就是说,低于十六周岁的人在刑法上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和社会认知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刑罚侵害,以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权益。
二、刑事免责原则刑事免责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体因为其状况或行为的特殊性质,免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这一原则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用于确保刑法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并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1. 自卫正当防卫自卫正当防卫是刑事免责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当个体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被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符合法理上的正当性。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造成更大的危险,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例如,为拯救他人而损坏他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善意目的,且行为所遭受的损害不超过损害他人之危险,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3. 精神病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导致患者无法正常行为、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在刑法中,精神病患者因其行为受到疾病影响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三、法理依据和实践应用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原则的设立和应用基于多方面的法理依据。
在刑法学理论中,心理发育、行为能力和社会适应等因素被认为是判断个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此外,人权保障和法律公正也是这两个原则得以制定和贯彻的法理基石。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 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 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 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①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 龄因素的制约。②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受到 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 响。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 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 三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 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的情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 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敌人重伤 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放危种情形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还是八种罪名? ——行为 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撕票的,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何种罪? (2)该款规定的“抢劫”是否包括刑法第269条规 定的“转化型抢劫”? 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 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难点,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1. 证据收集的困难(1)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证人证言往往存在不稳定、不可靠的问题。
一方面,证人可能因恐惧、报复等原因而提供虚假证言;另一方面,证人可能因记忆模糊、表达能力有限等原因而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证言。
(2)鉴定意见难以取得:在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确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鉴定意见的取得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鉴定机构不足、鉴定人员缺乏、鉴定费用高昂等。
(3)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存在一定难度,如证据来源不明、数据被篡改、证据保全不当等。
2. 证据审查的难点(1)证据真实性审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如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等。
(2)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合法性审查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一定难度,如证据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等。
三、法律适用与解释1. 法律适用困难(1)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态不断涌现,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犯罪现象的变化,导致在处理某些案件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2)法律适用争议:在某些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如同一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释,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
2. 法律解释难点(1)法律解释的多样性:法律解释具有多样性,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司法卷二:犯罪构成题库考点
司法卷二:犯罪构成题库考点1、多选甲患有精神病,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随后拿一铁棍朝乙的头部一阵乱打,将乙打死。
经鉴定,甲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江南博哥)C.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D.甲不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 C参考解析: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多选在下列哪些选项中,时间、地点或者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B.遗弃伤病军人罪C.资敌罪D.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相关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问题。
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法律才把它们规定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444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以战时为要件。
《刑法》第112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构成资敌罪,也以战时为要件。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不要求特定的时间、地点或方法。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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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谴责,是对行为人所作出的政治、道德等方面的综合性否定评价。
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通常通过刑罚来体现。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追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差异性较大,以致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上问题较多,通过本文,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希冀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事责任能力辨析
我国1997年《刑法》第18条规定,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与通常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果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现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当中,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理解为,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确定的行为能力的本质所在。
特别是基于各部门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人权利义务性质及行为复杂程度的差别,法律判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即认识、判断和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标准,必然作出不同的规定来加以要求。
这样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政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例如一个精神病人往往不是在所有行为下都是精神错乱的。
〔1〕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具体化还表现为:精神病人必须在病理性机制(如妄想、幻觉、思维障碍等精神症状)的直接影响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被视为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而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主观状态,必须体现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危害行为之中;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其所患精神病的症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实质含义所在。
前述内容充分说明刑事责任能力是与道德责任能力、其他法律行为能力严格区别的,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上,也有必要加上刑法的印记。
从而表述为,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对自己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即指制约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因素。
笔者认为应包含
(一)精神病人的意志自由程度
“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它是确定行为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主观根据。
刑事责任能力是意志自由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刑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与刑事责任能力应该是内涵相同的范畴。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精神病人的意志自由特征:
首先,承认客观必然性是意志自由的前提。
精神病人的共同特点是,他们都可能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出现反常行为,从而给本人、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
这些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完全抗拒的自然现象、客观规律。
其次,刑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的基础是对刑事法律的认识,就是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的能力,即辨认能力。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前者对后者起着决定、制约作用。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仅存在性质上的区别,而且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在各种具体行为方面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表现出性质上的区别和程度上的差异。
〔2〕
再次,刑法上的意志自由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发展变化过程,如疾病、身心发育、智力发展程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知识积累等因素的制约。
(二)行为人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罪过是犯罪主体的一种应受法律谴责的心理态度,来源于意志活动,即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却依然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的损害或削弱。
这造成了他们实际是在被削弱的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特征。
因此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人为了完成预定犯罪目的意志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实际是具有某种病态成分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结果。
而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则是在具有一定荒谬色彩、不合情理内容的精神障碍影响下,选择实施犯罪,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同样道理,精神病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的主观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也与正常人大相径庭。
综上,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
(三)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性原因与生物性原因的关系
刑事法律和其他社会行为规范都是调整社会的人的行为。
社会的人的本质是具有自我意识,正是这种自我意识,让社会的人与生物的人,乃至其他物种相区别。
人产生自我意识,不仅首先需要以一定的生物基础,即大脑为前提,而且需要以处于社会关系之中为条件。
精神病人正是由于大脑机能失调或处于紊乱状态而产生的疾病,从而导致自我意识的能力和以
此为前提形成的意志能力丧失产生的基础,或该基础受到破坏。
法律不应谴责无意识力、意志力者的危害行为,否则就象谴责动物的侵袭行为或自然界的破坏一样,是异常荒谬而又毫无意义的。
就犯罪个体而言,犯罪行为是动机和作出决定的心理过程的某些环节变形的结果。
〔3〕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完全是生物性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个体而言,因为他们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社会的人,他们的心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受到处于紊乱状态的大脑的支配。
尽管此类精神病人犯罪原因中的社会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相互交织、渗透,但依据已有的科学技术尚无法将他们准确的分开。
因而,社会性因素与生物性因素共同作用构成他犯罪直接原因的事实,足以决定刑法只能部分的谴责其犯罪行为,毕竟生物性因素所导致的危害社会行为当然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四)诉讼程序上的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受诉讼程序的制约,主要是由于追究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而精神病人所患疾病对其诉讼行为能力必然产生影响,进而以此为中介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
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
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以前理论界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二分制的划分,即全有或全无的划分。
〔4〕但是大量的司法精神病学原理和鉴定实践表明,相当一部分精神病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案件事实的能力只是有所减弱,而并未完全丧失,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应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三分制的划分,增加规定患者感知、记忆和表述案件事实的能力之一,虽未达到丧失或严重障碍的程度,但却受到一定损害或有所减弱的,应判定为限制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与二分制相比,三分制的显著功能在于:既严格执行被告人因无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中止诉讼的制度;又在被告人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条件下,避免了因二分制而导致的贸然中止或继续诉讼所造成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或处理结果准确性的弊端。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