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合集下载

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再修改

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再修改
( 二)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关于非婚生子女 的权利争议 , 主要焦点 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我国 《 婚姻法 》 第2 5 条第 2 款规定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 女 的生父或生母 , 应 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教育 费 , 直 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这一规 定亦 适用于 非婚 同居外其余 生 父和生母未结婚 的情况。至于非婚生子女抚 养费的数额 和负担方式 ,由当事人协商,协 商不成时 , 可以 请 求人 民法院根据 生父和生 母经济收入、子女实际需要确定 。 对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 立生 活的 非婚生 子女有要 求给付抚 养费 的 权利 。但是 ,在实践中,生母与他人结婚 , 其夫 如 自愿 承担该 非婚 生子女抚养 费的一 部或全部 ,生父可酌情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 三 、对我 国 立法建议 在充分立足于国内事实 , 综合借鉴外 国 经验的情况下 ,对我国关 于非婚同居的立法 提 出以下三点建议 : 首先 ,对于同居 的时间要求 : 为保持同 居关系的稳定 ,受法律保 护的同居关系应 当 持续一定的时间。根据我 国实际 , 结合 《 婚 姻法 》对法定婚龄的限定 , 建议我 国 规定 : 均年满 1 9周岁 的两个异性 ,自 愿公开同居 生活 ,持续期间已满 3 年 以上的 , 法律对该 同居关系给予一定保护。 其次 ,关于同居伴侣 的权利义务 : 一方 面, 对 于人 身关系应主要规定同居伴侣身份 权、E t 常家事代理权、医疗决定权 、诉讼代 理权 等。另一方面 ,对于财产关系应主要规 定 同居伴侣财产权及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 最后 , 有关同居关系的解除后果 : 一是 同居关系解 除后 , 当事人之 间不再具有伴侣 身份, 相关 的人身权利随之终止 。二是 同居 关 系解 除时 , 对财产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 定处 理 ; 没有约定 的,由当事人协商 ; 协商 不 成的 ,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 由法院依法 判决 。三是同居关系解除时 , 对 子 女的监 护与抚养 , 适用婚姻法有关离婚父 母 子女关系的规定处理 。 在非婚同居现象 E t 益普遍的情况下 , 希 望有关部门深入 调查 ,尽早 出台相关法律法 规 ,规范非婚同居行 为 , 保护 当事人权益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除了追究犯罪责任的目的外,还允许受害人及其代表、社会公益组织等起诉人民法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着很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本文将对其进行探析。

一、促进社会公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使那些对于犯罪行为的低刑(如黄赌毒等)不予起诉,或者浮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弱视诉讼的公益性诉讼得到更好的发挥,减少了针对犯罪行为的起诉次数和法院审理的事务量,从而能够更加重视重要案件和公益性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更加合理的司法利益的分配。

二、提高社会责任感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对国家、社会和受害人的利益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认识,须要有身份的认识和参与,并且在诉讼中需要承担一定量的证据辩才的义务,这意味着起诉人和其代理人有更大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三、增加司法效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减小法院中的很多收入等经济纠纷的审判数量和法定审判需要的能量,防止因为经济目的的产生的虚荣哗众的现象,实现了刑事公益性起诉和民事公益性起诉的统一,提高了司法效率和侦治突破的标准。

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能给公益事业公正量刑等方面带来积极影响,保护公众权益,增强社会秩序和法律与社会道德的约束力,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控和权益保护,从而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处理那些低刑或者危害性弱的犯罪案件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价值,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的发展进步。

试论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试论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试论公益诉讼的新发展作者:许婧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为有效的司法途径,这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同经验,因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为适应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呈蓬勃发展之势,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规定其中,正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巨大飞跃,但有关公益诉讼的一系列理论和制度问题,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维权意识;原告资格;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96-03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马克思也曾说过:“人们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1]法律是为利益而设的,所有的法律一刻也离不开利益,因此,可以说利益是全部法律的核心。

利益按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通常我们有私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得到满足,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越来越多地将自己的目光投向公共社会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人们开始关注公民权、环境、贫困、女权、消费者权益等一切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这也是人们公共精神增长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公益诉讼也应运而生。

而在中国,公益诉讼正方兴未艾,并已呈现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其中便是最好的证明。

一、公益诉讼之源公益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的程式诉讼中,就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

私益诉讼即是指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只有特定人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市民都可以提起。

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很不健全,仅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保护公共利益是远远不够的,故授权一般市民代表社会集体来进行诉讼以弥补其不足[2]。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2 0 1 3 年第 3 2期
经 济 研 究 导 刊
ECONOM I C RES EARCH GUI DE
NO . 32, 2 01 3
总第 2 1 4期
S e r i a l No. 21 4
我 国公益诉 讼制 度 的现 状分析 及对策
贺 巍
( 包头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 院, 内蒙古 包头 0 1 4 0 3 0 )
关键 词 : 公 益 诉讼 ; 公共利益 ; 制 度 设 计
中 图分 类号 : D 9 1 5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3 ) 3 2 — 0 2 8 0 — 0 2


公 益诉讼 的概 念介绍
在 的缺 失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 一) 公 益 诉 讼 制 度缺 乏 理 论 七的有 力 支持 我 国 民 事诉 讼 法 对 原 告 资 格 采 用 “ 直 接利 害关 系 ” 理论 , 即 原 告 必须 是 与 本案 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的公 民 、 法人 或其 他 组 织 ,原 告 必 须依 据 与 自己切 身 相 关 的权 益 提 起 民事 诉 讼 , 否 则, 法 院 不会 对 此 加 以审 理 。正 是 原 告 资 格 的 这 一 理论 和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使 得 公 益诉 讼 在制 度上 受 阻 , 从 而 在 一 些诸 如 污
国家 , 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
蒙受损失 ;如果该企业 时进行 了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 ,
又会 有更 多 的 人受 损 。基 于 此 , 保 护 因类 似违 法 行 为遭 受 损 失 的 社会 大 多 数人 的公 共 利 益 , 已成 为 大 多 数 国家 的 共 识 。

试论公益诉讼程序之完善

试论公益诉讼程序之完善
田人大常 委会通 过 了 《 关于 修改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该 决定 对 民事 诉讼法进 行 了多处 修 改, 建立起 了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 学界对公 益诉讼制度的讨论已相当深入,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学 界讨论 的成 果 , 初步 建立起 了我 国的公益 诉讼 程序框 架 , 反应 了 民事诉 讼法 与 时俱进 的品质 ,体现 了民事诉 讼法 的进 步性 。当 然, 民事诉讼法修改案只用了一个条文规定公益诉讼制度, 仅仅 是初 步建立起 了公益诉讼 程序 , 这个程 序还 存在 需要完 善之 处。 公益 诉讼 概述 ( 一) 公益 诉讼 的概念 公益是 与私益 相对应 的概 念 , 所谓 公益 , 即是指与 不特定 主 体 所 能够享用 的社 会利益 。 公 益诉讼 , 即是 指特 定主体 为维护 社 会 公共 利益而 提 出的诉讼 。一般 来说 , 公 益诉讼 包括两 种类 型, 其一是狭 义的公 益诉讼 , 主要是指 由国家机 关 以国家名义提起 的 公益诉讼 ; 其二 是广义 的公益诉讼 , 指 由国家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公
民事诉讼 法修正 案规定 , “ 法 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关组织” 可 以提起 诉讼 。基于 此条 的规定 , 在 我 国, 公 益诉讼 的适格 原告 即
为法 律规 定的机 关和相 关 团体。 所谓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 , 即是指 对
于某 一公 共利益 负有增进 、 维 护职 能的行政 机关 和检察机 关 。 就 前者而 言 , 作 为公益诉讼 原告 的行 政机关必 须对该种 公益事项 具 有法 定 的管理职权 。例 如 , 就环境 污染 事项而 言 , 对环境 保护 利 益 具有 维护职 能的 即是环 境保护 局, 因此环 境保护 局可 以作 为环 境污 染事 项的公益 诉讼 适格 原告 。 就检察 机关而 言 , 我 国宪法 规 定, 检 察院是法 律监督 机关 , 专 门负责法 律监 督事项 , 因此 , 笔 者 认 为, 对于 民事诉讼 法规 定 的可 提起 公益为诉 讼 的事项 , 检 察机 关亦 可 以作为适 格原 告 。 就“ 相关组 织” 而言, 则 主要指 公益性 社 会 团体 , 如 消费者 协会 、 环境保 护 团体等 。 0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思考
g v.n. 0 4一l o c 20 4— 2.

有 学 者将 环 境 权 定 义 为 : 公 民享 有 的 在 于 不 被 污染 和破 “ 坏 的 环境 中生 存 及 利 用 环 境 资 源 的 权 利 ,包 括 四个 方 面 的含 义 : 利 主 体 包 括 当代 人 和后 代 人 : 利 对 象包 括人 类 环 境 整 权 权 体 。 包 括 天然 环 境 要 素 和人 为 环 境 要 素 , 包 括 各 环 境 要 素 既 又
境 民事公 益 、 机 制 的 思 考 。 斥讼 关 于原 告 资 格 的探 索 ( ) 法 上 “ 境 权 ” 肯 定 一 立 环 的
一பைடு நூலகம்
公 民在诉 讼 意志 上 很 少 会 受 到 干扰 ,比较 敢 于 举 起 公益 诉 讼 大 旗 , 护 自身 的 环 境生 存空 间 , 以公 民提 起 环 境 民事 维 所 诉 讼 模 式 有 着很 大 的 优 越性 。 问题 是 , 国 目前 的诉 讼 原告 但 我 资 格 只 赋予 有 “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 民 。这 一 规 定 将 许 多有 着 直 公 正 义 感 的但 不能 证 明 利益 被 直 接 侵 害 的 公 民拒 之 司法 门 外 。 所 以当 我们 面临 环 境 危 机 的 时 候 ,我 们 应 当发 挥公 民诉 讼 的 力 量 , 公 民 成 为环 境 保 护 中 的生 力 军 。所 以 , 议 修 改 民事 让 建 诉 讼 法 和行 政 诉 讼 法 , 消对 原 告 主 体 资 格 不适 当的 限 制 , 取 将 我 国 《 境 保 护法 》 六 条 的规 定 真正 落 到 实 处 . 环 第 . 2环 保 部 门 和社 会 团体 . 在 环 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中 , 除 了我 们 一 般 意 义上 的公 民可 以成 为原 告 外 , 利 主 张 者 还 可 以 为环 保 部 门。 因 为 , 民诉 权 公 讼 会 因 为 其 本身 的一 些 局 限 性 . 对专 业 知 识 了解 不 够 , 如 主观 色彩 过 强 而 偏离 客 观 事 实 等 . 导致 不 能 很 好 地保 护 环 境 利 益 。 所 以公 民诉 讼 有 时 虽 有 心 而无 力 。 时 , 保 部 门 因其 特殊 的 此 环 环 境 管 理职 责 ,成 为 提 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上 好 选 择 。在 诉 讼 中, 证据 是 关 键 。公 民举 证有 时 候 非 常 困难 。但 环 保 部 门作 为 环 境 管 理者 , 握 了采 集 证 据 的 技 术 手 段 和监 测 工 具 , 及 时 掌 能 有 效 地 采集 证 据 , 及 时 、 直 接 地发 现 侵 害行 为。 以 , 最 最 所 环保 部 门 在 承担 诉 讼 举 证责 任 时 最 为有 利 。 当然 , 政 府环 保 组织 非 也 应 当是 环 境 公 益 诉讼 不 可 缺少 的主 体 。 因 为 同为 专 业 组织 的 他们 . 以不 受 行 政 的 干扰 可 3检 察 院 . 检 察 机 关 在 环 境 民 事公 益 中 的诉 讼 权 问 题 ,早 已成 为学 者 热烈 探 讨 的 议 题 。在我 国 的司 法 实践 中 . 已经 开始 了 有益 都 的探 索 。如 2 0 年 ,乐 陵市 人 民检 察 院诉 范某 非 法 小炼 油项 03 目 :0 4 5 I 2 0 年 月 2日, 四川 省 资阳 市 雁 江 区检 察 院 对 严 重 污染 的8 石 材 厂 送 达 了检 察 建 议 书 , 告 诫 这 些 企业 . 不 积 极 家 并 若 治 理 污 染 , 对 其依 法 提 起 民事公 诉 。 20 年 l月 , I 检 将  ̄ 04 2 四J省 l 察 院 民 事行 政 检 察 部 设 立 “ 益 诉 讼 人 ” 度 , 定 为 保 护 国 公 制 规 家 和 集 体 公共 利 益 ,除 属 当 事 人 处分 权 内的 案 件 和纯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纠 纷 的案 件 外 , 察 机关 均 可 支持 起 诉 。 几个 由检 察 检 这 院 提 起 的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 讼 , 以检 察 院最 终 胜 诉 告终 。 在 我 国 , 察 机 关作 为 国家 法 律 监督 机关 , 检 负有 监 督 法 律 正确实施的职责 , 既不属于立法机关 , 不同于行政机关 , 它 又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本应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其欠缺对受损公共利益有效救济之具体制度和方式的规定,这是一种法律漏洞。

本文以法律漏洞为视角,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漏洞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3—02一、法律漏洞概念、特征及其类型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对应该规定的事项没有规定或者虽已有规定但规定的不完全,不能对处理的案件提供完善的答案或指导,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1]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内容的不圆满。

法律未对一类生活类型进行规定,当这类生活中发生纠纷,就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

第二,违反计划性。

凡是计划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虽有计划但会随着客观形势变化而改变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都可称之为违反计划性。

法律规范作为一个价值体系,其核心在于保持其内外的一致性。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能的。

应当说,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漏洞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第一,自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

[2]自始的法律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时就已经存在的漏洞。

嗣后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制定时法律漏洞不存在,但随着社会发展产生了新的社会调整对象,而法律对此未予规定而产生的漏洞;第二,有认知的法律漏洞和无认知的法律漏洞。

[2]有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法律的不圆满状态已经有所认识,但立法者担心操之过急会制定出不成熟的规范,而让各司法机关在学术界的支持下逐步完成的法律漏洞。

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考虑欠周全,立法时对应予以规范的事实未予以规范或未完全规范或规范有矛盾的法律漏洞;第三,规范的法律漏洞和规整的法律漏洞。

规范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欠缺必要的组成部分,假如不加入所欠缺的规定,该法律规范将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

[3]规整的法律漏洞则是指在具体的某一部法律中,根据法律的目的,立法者对应予以规整的事项欠缺必要规定的法律漏洞。

浅析我国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民诉修改的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里面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一条新增制度。

长期以来制约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

而过去几年,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

而这次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有推行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一、公益诉讼的定义既然民诉修正案里面提到了新增公益诉讼,那么就说明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二、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应规范国家机关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历来是讨论比较多的话题。

草案规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如果“有关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那么该如何处理其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呢?草案公布后,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大家担心这个问题是正常的。

”国家机关既作为管理部门,又可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主体,合适不合适?笔者认为如果草案通过,在相关国家机关的内部进行适当的分工是一种解决办法;草案规定的是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更多的应由相关的社会团体来提起诉讼,比如工会,消费者协会。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

而国家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在现行法律中,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事 主体 、 政 主体 及立 法 行
机构 的公 益损 害行 为 而 向法 院提起 的排 除侵 害 、 维护 国家 和社 会公 共 利益 ( 括不 特定 的多数 人 包 的利益 ) 追究 损害公 益行 为法律 责任 的诉 讼 。[ 、 2 1 我 们认 为 , 公 益诉 讼 仅 限于 行政 诉讼 中或 将
者仅 限于 民事诉 讼 中 , 然不 够 全 面 , 其 外 延 显 但
也 不 宜 过 于 宽 泛 。 则 在 关 于 公 益 诉 讼 的研 究 中 否
有 学 者 认 为 ,公 益 诉 讼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的 理
解 , 义 的公益 诉讼 包 括所 有为 维护 公共 利 益 的 广 诉讼 , 既有 国 家机关 代 表 国家 以国家 的名 义 提起 的诉讼 . 也有 私 法人 、 法人 团体 、 人代 表 国家 非 个 以 自己 的名 义提起 的诉讼 。而狭义 的公益诉 讼是 指 国家 机关 代 表 国家 以 国家 的名 义 提起 的公 益
行政诉 讼 。


公 益 诉 讼 的 法 理 辨 析
学者 们还 对公 益诉 讼 的种 类进 行 了划 分 . 出
现 了刑事 公 益 诉 讼 、 民事 公 益 诉讼 、 政 公益 诉 行
公 益诉讼 的概 念可 以追溯 到古罗 马时期 。罗 马法 最早进 行 了私益 诉讼 (c oe r a te 和 at n spi —a ) i v 公 益 诉讼 (c o e u l a o uae ) 区分 , at n s bi ep p lrs 的 i p c 据 其规定 , 以保 护 个 人 所 有权 为 目的 . 由特 定 人 仅 讼 , 至宪 法公益 诉 讼等 类型 。例如 有 的认 为公 甚 益诉 讼仅 指 行政 公益 诉讼 , 的认 为公 益 诉讼 主 有

公益诉讼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公益诉讼的概念是怎么样的“公益诉讼”术语在我国⼴泛使⽤,它并⾮⼀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前公益诉讼泛指⼀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和⼀切⾮法⼈组织以⾃⼰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总结有关“公益诉讼的概念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我们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坚守正义,是超越⼀⼰之利为⼤多数⼈的合法利益、甚⾄是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寻求司法救济,以私权的形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种成功的尝试,这也反映了我国公民理性维权意识的觉醒。

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些复杂的社会⽭盾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使当事⼈的思维趋于理性化,可以有效地发泄不满、愤怒等情绪,防⽌纠纷升级为对抗性活动,达到解决利益⽭盾,维护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的。

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等等。

⽆论⾃然⼈、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的优势和劣势。

因此,建⽴⼀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

每⼀个⼈都是⾃⼰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益诉讼主体介绍】1、⼈民检察院:⼈民检察院是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的职责所在。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很⼤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化当作⾸要⽬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个⼈有权⼒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种动员、沟通、教育的⽅式,通过这些⽅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在当今社会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重视。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活动。

它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它所维护的权益不是个别的权益,而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

本文将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历史渊源、法律依据、具体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探讨和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但在我国则较晚提出。

直到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才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

民事公益诉讼是在维护一般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具备维护相关权益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众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广泛适用、行政法衔接、社会监督等特点,成为治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有力武器。

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刑事公益诉讼制度。

在古代,官府可以通过刑事公益诉讼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打击盗匪、防止赌博等。

而民事公益诉讼则是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不再局限于刑事领域,而是广泛应用于民事领域,包括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等。

在当今社会,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至第59条明确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主体、受理机关等基本内容。

而《民法典》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权利解释、损害赔偿等具体规定,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略有不同。

在适用范围上,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适用于保护环境、资源、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在起诉主体上,一般来说,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相关维权条件。

在受理机关上,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公益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尽管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安排,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受理机关在实践中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标准和审查要求不一致,导致受理的难度和效果不确定。

公益诉讼代理人的培养和选拔问题亟待解决,这关系到民事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和效力。

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