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
要求乡镇农经人员转为行政编制

强烈要求乡镇农经人员转为行政编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农委:我们是乡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担负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村集体“三资”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农经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其职能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此在本轮乡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我们要求乡镇农经站转为行政单位,人员转为行政编制。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如下。
一、农经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一)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二)依法管理农民负担《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财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范本(9篇通用)

财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范本(9篇通用)财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范本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结合我区农村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不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
(二)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独立核算原则,以村建帐,坚持原村级资产隶属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坚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原则,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收帐或实行强行代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乡镇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机构设置(一)在财政所设立农村财务代理中心。
(二)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的指导、监督。
(三)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本乡镇辖区内的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辖区内服务对象以外的单位开展会计代理服务。
(四)机构人员配备。
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设负责人一名,总监审一名,会计一名。
中心负责人由分管副所长兼任,资金会计由财政所总资金会计兼任。
中心监审、会计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取得《会计证》方可上岗。
(五)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后,各行政村财经委员任报账员。
第五条工作职责(一)对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各项会计业务的核算工作。
(二)审核监督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帐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三)及时反馈会计信息。
按财会制度为委托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情况,并指导各村按财务公开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 2006 〕 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 ( 局 ) 、财政厅 ( 局 ) 、农业厅 ( 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 ,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 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 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 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 , 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 , 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 , 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 , 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 2006 年 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规范乡镇财务管理 , 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 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健全制度 , 强化管理 , 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 , 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 规范理财行为 , 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云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财务及资产管理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合理、不合法支出增加,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挥霍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集体资产流失较为严重,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逐年增加,农村财务公开质量低,违纪案件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的管理。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权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财务管理,不断规范村(社区)建制调整后的社区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城乡社区财务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省委第二巡视组巡视XXX市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等规定,结合XXX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实际,就常态化加强城乡社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XX市全会精神,聚焦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的新需要和广大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财务的管理规定,持续提高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性、质效性和透明度,维护城乡基层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巩固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为“两个率先”落地落实提供坚强基层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社区财务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统一实施,各级党组织根据任务分工,分级分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二)坚持村财镇管、多方监督。
社区财务由镇(街道)作为管理主体,按照管理职责履行管理责任,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群众依法依规参与监督。
(三)坚持以民为本、科学有效。
社区财务管理坚持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坚持为民理财、为民服务,根据社区发展治理工作需要做好社区财务管理工作。
(四)坚持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严格根据国家关于社区财务资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社区专项保障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依规开展社区财务管理,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对外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理清市、镇(街道)、社区的财务管理职责和工作边界,形成三级监管、规范有序的社区财务管理机制。
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健全完善集体经济机制制度,不断增强社区造血功能。
财政部对村级财务制度文件

财政部对村级财务制度文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村级基层治理工作的要求,推动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专业化,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村级财务制度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级财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村级财务制度建设是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治村、规范管理、防止侵占公款、促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措施。
完善的村级财务制度能够有效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提高村集体资金的运用效率,保障村集体财产安全,促进村级经济发展。
二、加强村级财务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倡导科学民主决策,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保障村集体财产安全,推动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专业化。
三、加强村级财务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村级财务制度建设应坚持依法合规、坚持依法执政,保障村集体经济合法权益。
(二)权责一致原则。
村级财务制度应明确财务管理的权责,明确财务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实现权责一致,防止权责不清、责权不对。
(三)公开透明原则。
村级财务制度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财务信息公开化。
(四)专业化原则。
村级财务制度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动村级财务管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村级财务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一)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职责,规范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村级财务监督体系建设。
建立村级财务监督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职能,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大对财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推进村级财务信息化建设。
推动村级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的精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便于财务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监督。
五、加强村级财务制度建设的工作措施(一)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对村干部和村民群众的理念宣传,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村级财务制度建设的合力。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青办发[2005]10号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青办发[200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0088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3e.png)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正文:----------------------------------------------------------------------------------------------------------------------------------------------------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2005年8月4日青办发[2005]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和《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村改居”的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集体资产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村级集体资产主要包括: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资源性资产。
2、村集体投资形成的厂房、农业机械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公共管理等公益性设施。
3、村集体接受资助或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4、村集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5、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委会的,原村集体资产应当按资产股份量化到原有成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确定),确保其所有权不变;并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出现打乱村级界限、归并或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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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农经发[2003]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04
【实施日期】2003.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经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民政局、财务局、审计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集体资产、乱批乱占集体土地、不良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反应强烈。
中央领导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
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
(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关键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全面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三)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民主理财小组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