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农经发[2003]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04

【实施日期】2003.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经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民政局、财务局、审计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集体资产、乱批乱占集体土地、不良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反应强烈。中央领导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

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

(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关键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全面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三)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理财小组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强化财务公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理顺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集体资金不能平调、挪用、挤占。它包括财政部门拨入的“管

理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集体自筹的“建设资金”(专业承包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两部分。在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三不变”的前提下,由乡农经站统一监管,按照“一要运转,二要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分村建账,统一管理。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开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二、严把集体资金收取和支出关 1、严格控制举债,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农经站不予挂账,所借资金不予划拨,其后果一律由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以防止集体举债失控和债务的“体外循环”。 村集体不准给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如发生,谁担保,谁负责。 2、凡是村集体向农民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应统一使用省农经部门鉴制的收款收据,各项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入乡农经站账户,收据使用实行缴销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若发生现金被盗等意外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超限额部分由村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会计共同负担,其比例为40%和60%。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3、各项支出要履行完备的会计手续,每张票据单独做帐,做到经办人、事由、批准人签章齐全。500元以内的由“一支笔”审批,500—3000元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3000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兴委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版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得《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得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得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得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与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得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得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得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就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得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有乡存得资金; (六)受财政部门得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与任职资格审查;(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得问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授予得其她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依照有关得法律、法规,按照各自得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得工作. 第八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得单位与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编制财务计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得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当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得程序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得规定与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原有积累; (二)发包收入; (三)直接经营收入;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

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论文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1.1少数村为了年终考核需要,虚增集体收入。各镇(街道)每年都要对行政村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构,为此,有的村为了取得好成绩,就采取虚增收入做法,一边增加收入,一边全部挂“应收款”帐户,不仅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也虚构了村干部“政绩”。 1.2弄虚作假,隐瞒招待费用开支。目前农村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中招待费用已占相当大的比例,最高的村每年开支招待费用在数十万元,但仍有许多村在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招待费用开支,有的村用征地补偿款收入直接冲招待费支出:有的村虚开修路用沙石料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帐外招待外:有的村通过虚构被征地农民冒领征地补偿金用于帐外招待等。 2、财务管理较薄弱,违规违纪事项屡有发生,影响了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2.1入帐原始凭证不规范,漏洞较大。调查发现村级集体财务中使用“白头收据”现象较为普遍,特别在村镇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小工程建设方面使用大量“白头收据”,而且连起码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协议等原始资料都没有,在财务上形成巨大漏洞。纪委查处的某村村干部私分集体资金案,就是通过虚构筑路工程款和虚构筑路用沙石料来套取了100多万元的现金进行私分的。 2.2个别村存在虚报违纪案件。调查发现个别村虚报宅基地整理、土地补偿费、赔青费等补偿金,并虚构名单冒名领取,放在帐外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招待费开支,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3部分村还存在违规收费情况。调查发现有的村还在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有的村至今还在向农民收取建房押金等,损害了农民利益。 3、内部管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效益性” 3.1民主理财流于形式,集体资产收益流失时有发生。目前农村虽然在大力开展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活动,但在具体财务问题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制度。调查发现有的村干部将村集体沿街店面房出租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是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逐步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村级财务制度-X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加快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确保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农字[1996〕50号)等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达到“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 第三条村级财务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会人员 第四条村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不得任本村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能胜任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会计、出纳。如确需变动的,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农经站考核同意,再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注: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替代,下同)讨论通过,镇政府批准,报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立即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乡农经站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村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主要负责人、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镇农经站派员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八条村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和重要项目报告 第九条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 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休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掘,并有经手入、验收入(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入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二条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卷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卷 单位成绩 一、填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运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乡镇代理会计要()设置明细帐,以()为单位在银行设立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资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能控制的,能以()计量并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利益的()。 4、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是: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年以上。 5、农业资产包括()资产和()资产两大部分。 6、现金折扣是指销售者为了鼓励()旱日偿还货款而制定对()的现金折扣办法。 7、“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要单独设立帐户,()、()。 8、农产品生产(劳务)成本的构成包括()、()、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二、单项选择 1、相互牵制原则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一项业务和管理活动,都要有()以上的人参与,并使之形成相互制约关系的管理机制。

A、两人 B、两人或两人以上 C、三人 D、三人或三人以上 2、普通支票功能有() A、只能支取现金 B、只能转帐 C、可支取现金也可转帐 D、不能取现 3、根据现金管理规定,下列可以支付现金的是() A、支付村民劳务报酬30000元 B、购买水泥5000元 C、支付村民助学金8000元 D、购买钢材800元 4、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A、不用的房屋 B、因经营需要租入的机器 C、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 D、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5、下列不属于经济林木的是() A、苹果树 B、橡胶树 C、梨树 D、育材树 6、票据贴现借款是指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时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 A、转帐支票 B、银行汇票 C、本票 D、商业汇票 7、“一事一议”资金筹措可以采用()形式 A、筹资 B、筹劳 C、债务分担 D、筹资和筹劳 8、村集体经济以林木方式进行投资,应按()的价值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民政部主管社团管理办法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部党组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社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

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七条部机关在职公务员,均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中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九条社团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l

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某村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执行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推进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适应村级财务指导中心执行“村帐镇代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和村财务管理的需要,结合本村村民委员会章程和村实际情况,经研究充实修订如下: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的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专项决算;年度终了,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3、村里零星公益事业(如村间道路等项目),均不得另设临时组织,其筹资款等一律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 4、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预算方案须在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毕,报镇农经站审核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议论通过,张榜公布,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中心”、镇农经站备案(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 5、要做好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由“中心”根据村年度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双委详细编制收到决算,并将决算向村民(代表)公布和说明,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从监督。 6、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村委会届满时,应及时结报财务账目,按时办理移交手续,并送交审计单位进行离任审计。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杜绝多头开户,严禁开设存折户。 2、除1000元以下日常小额开支和差旅费、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补贴、福利、资金、向个人购农副产品及其它物资外,原则上实行支票转账结算;严格按照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具体操作如下: (1)支票和村财务负责人印鉴由村报账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中心”会计保管; (2)资金转账、支取现金业务,先由村报账员填制好资金使用计划单,经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再由报账员开具支票加盖村财务负责人、报账员印鉴,附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经“中心”会计审核并加盖村财务专用章和会计印鉴后,到天银信用社办理相关手续。 3、现金收入由村报账员按规定负责管理,并及时将现金存入天银信用社。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1 〕 n 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三)总体目标。到2015 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数量稳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 。%以上,到2015 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 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 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8 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服务功能

更加完善。到2015 年,8 。%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2015 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服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建设,社会服务层次全面提升。监管逐步规范。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 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 年7 月1 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办法改革。 1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

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 管理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 (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 2 2020年4月19日

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它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3 2020年4月19日

2020年-规章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镇街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此细则相低触。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必须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村集体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备案后,向村民公开。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并报镇街备案。预算执行情况要半年一次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村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八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集体在收到现金 后必须在2日内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镇街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 第十条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首先要向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镇街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83391142.html,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

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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