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提高变更签证索赔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变更签证索赔原则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的原则;

2.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3.必须坚持及时、有效、准确、完整的原则。

4.必须坚持维护公司合法利益、颗粒归仓的原则。

第三条变更签证索赔定义

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的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2.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明施工过程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

3.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行为。主要分为

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以管道局或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主管领导

成员:经营管理部、人事部、财务资产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经营结算)共享中心、物资采办与招标中心。

主要职责:

1.审议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重大事项。

2.下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指标及奖惩措施。

3.审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质量及进展情况。

4.监督检查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执行情况。

5.组织变更、签证索赔工作考核,兑现奖惩。

公司变更、签证索赔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作为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索赔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变更、签证索赔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对索赔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核签证变更索赔资料。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办理各类变更签证手续,并跟踪进展情况;各类变更签证资料应在施工记录、竣工资料中完整体现;检查项目部设备供应界面、规

格型号等变化情况。

第八条公司物资采办与招标中心负责检查项目部甲供物资损耗情况,材料供应界面、规格型号等变化情况。

第九条各单位、各项目部是变更签证索赔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作为公司委派的项目全面负责人,是项目变更签证索赔第一责任人,必须熟知本工程索赔工作要点,及时督导项目经营负责人做好项目索赔工作;明确项目部涉及索赔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保证工作衔接紧密、流程顺畅;配备索赔工作所需的各项资源。

(二)经营部。负责组织项目部的变更签证索赔工作,制订项目部变更、签证索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项目变更、签证索赔计划,并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变更签证索赔交底;负责对各执行部门提交的索赔报告或意向进行初审,确定涉及的事项是否应纳入索赔范围;负责变更签证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变更签证索赔费用,组织编制索赔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项目部审核后报监理、业主审批;负责调解内部索赔纠纷,并负责组织向业主或EPC总承包商等有关合同方的仲裁、起诉等事宜。

(三)工程部。负责牵头办理施工中与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范围内容的各类变更签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因设计图纸变

更、材料变更、施工现场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及业主或监理在施工中更改规范等原因造成我方成本增加、工期延误方面的变更签证索赔;负责办理因业主、EPC总承包商等原因造成开工期延误或竣工延误、因业主、EPC总承包商等单方面修改合同部分条款或在施工中单方面修改双方已定施工计划等原因给我方造成各方面损失的变更签证索赔手续;负责编制赶工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将办理完毕的各类签证资料交项目经营部审核,配合经营部编制索赔报告。

负责提供征地工作日志;补偿标准批复时间;林业手续批复时间;应由业主办理的三穿通过权批复时间;补偿款发放时间、现场停窝工时间和照片。

(四)设备物资部。负责收集整理业主供应的材料与设备供货界面、名称、数量价格资料,以及业主委托采购的材料设备名称、数量、价格、材料代用及更换资料等;负责收集整理因业主或业主委托的供货商因供货不及时或供货方式变化造成我方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变更、签证索赔资料;负责收集整理业主供应设备材料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或因业主供货品种不全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我方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等方面的索赔资料。

(五)QHSE部:负责办理质量评定签证变更或因业主、EPC 总承包商、监理或设计单位在施工中违背合同改变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并由此造成我方成本增加或损失的变更签证索赔;因业主违背科学擅自提高安全防护措施标准给我方造成损失的变更签证

索赔,为保护不明地下建筑物(文物、管线、电力通讯电缆等)设施安全,以及施工人员人身、设备安全,而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等措施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变更签证索赔。

(六)项目文控部:负责提供合同双方联系会议纪要或文件、工程进度报表等。

第三章现场签证工作要求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提出

项目部应业主的要求完成合同外的零星项目、非项目部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向业主及时索要书面指令,项目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业主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第十一条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项目部应在收到业主指令后的7天内,向业主提交现场签证申请,项目部应在48小时内催促业主对现场签证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得到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答复。项目部多次催促后业主既在48小时内仍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业主认可项目部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

第十二条现场签证要求

1.现场签证工作如果合同内已经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合同内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

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3.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项目部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监理和业主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并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对于监理、业主的口头指令,应及时取得书面确认;如果监理、业主拒绝确认的,项目部应拒绝施工;特殊情况无法拒绝的,应在实施过程中注意留存影像资料或其他证据,在施工日志中应进行记录,同时,施工记录、竣工资料中必须体现此施工内容,避免损失。

5.签证的办理要及时,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随时签认,应当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及时处理。对于已经施工完成且需要办理签证的项目,技术人员要及时计算汇总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编制和办理工程签证单。

6.签证内容要全面,签证事项要清晰,工程量计算要准确,文字描述要规范,价格计取要合理。

第四章索赔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违约通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商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商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3.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遗留或错误。

4.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表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或其他变更等。

5.监理指令。主要是监理指令,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我方引起的。

6.其他第三方原因。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索赔分类

(一)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我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项目部可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是指我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我方有索赔权力。

(二)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我方责任的原因而导致的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避免在原定合同工期不能完工,被业主追究拖期违约责任,工期索赔最终反应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我方增加成本,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三)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业主指令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部可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的,项目部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中止索赔。由于业主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等引起的索赔。

5.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第十五条索赔资料的收集

(一)项目部各部门、施工机组在报送索赔事项时,必须有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处理索赔的依据。

(二)项目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收集必要的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与业主、EPC总承包商、监理、合同另一方人员的谈话记录。

2.各种施工统计表,包括开工前和施工中编制的所有工程施工方案以及合同另一方编制的计划、统计、进度表。

3.来往信函、传真,包括有关工程的来往信函、传真。

4.施工备忘录,施工中发生的影响工期或工程成本的所有重大事项应记入备忘录存档,备忘录按顺序编号,以便于检索。

5.会议记录、纪要,包括项目部与EPC总承包商、业主等之间定期或临时召开的现场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

6.工期的影响资料,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其中音像资料都应标明制作日期。

7.工资单据和付款单据。

8.机组报验资料。

9.所有的合同文件,包括标书、图纸原件和经监理单位批准修改的图纸、技术规范。

10.施工人员计划表和人工日报表。

11.施工用材料和机械设备使用报表。

12.施工进度款支付申请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

13.材料、设备、配件采购单以及发票。

14.批准的施工计划、日(月)统计报告。

1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索赔工作步骤。

1.研究合同文件。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除了应当注意其一般的合同条款外,还要更多关注合同涉及的索赔条款。特别是关于合同范围、义务、付款、工程变更、违约及罚款、特殊风险、索赔期限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2.制定索赔计划。项目合同签署后30日内,项目经营部负责对项目前期资料、合同中相关结算签证条款以及现场办理变更签证的重点、要点等内容进行分析和归纳,形成项目索赔指导手册,同时制定项目索赔工作计划,明确索赔事项、责任人、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3.索赔交底。项目经营部负责编写索赔交底资料;负责对项目相关部门和参建机组进行索赔交底,参加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生产、技术、安全、质量、协调及采办负责人,参建单位机组长、机组技术人员。

4.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件时,在现场及时与监理磋商;如果不能达成妥协方案时,项目部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正式提出索赔通知书,并抄送业主;避免逾期不报,索赔要求被业主和监理拒绝。

5.报送证据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个日历日以内或经监理同意的合理时间内,项目部应提出正式书面索赔报告。索赔的证据资料应尽可能地详细周密,其索赔数额应有计算依据。

6.会议协商解决。发出索赔通知后,项目相关负责人应与被索赔方约定时间进行会谈、讨论并尽可能达成一致。

7.谋求调解。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调解可以是非正式的,也可以是正式的,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

8.仲裁或诉讼。当确实涉及重大经济利益而又无法用其他协商和调解方法解决的索赔,或业主、EPC总承包商有意毁约、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索赔计算

(一)工期索赔计算。工期索赔计算方法:网络分析法、比例类推法、直接法、工时分析法,具体计算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二)费用索赔计算。费用索赔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利息、保险费、分包商费用和利润等。计算方法分为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和分项法。

1.人工费。包括增加的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2.材料费。由于索赔事项导致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而增加的费用;非我方原因导致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我方原因导致

的材料运杂费、采购与保管费的上涨;非我方原因导致额外低值易耗品使用等。

3.机械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按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自有设备按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外部租赁设备按租赁费计算。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5.管理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两个部分,按直接费乘以费率计算。

6.利息。延期付款利息,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7.分包工程费用。索赔费用中分包商费用是指分包商的索赔款项,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

8.利润。按直接费的乘以费率计算。

第十八条索赔报告内容

(一)总论部分。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诉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名单。

(二)根据部分。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是索赔是否成立的关键,主要来自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合同引用条款,充分论证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计算部分。主要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

明自己应得到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的时间。

(四)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索赔报审

(一)项目部在上报索赔报告前,应将现场签证单、变更单、索赔费用计算过程报公司预结算中心,由预结算中心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中审核把关。

(二)项目部每月上报一次变更签证索赔工作台账,包括索赔事项、索赔上报金额、审核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详见附件1)

第五章反索赔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反索赔的定义

反索赔是指对方对我方提出索赔的反驳或对方向我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反索赔的基本内容

反索赔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二是反击或反驳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一)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1.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防止违约,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2.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干扰事件,立即着手收集资料,

研究和分析合同依据,做好反索赔准备。

3.采取积极的防御策略和先发制人手段,率先向对方提出索赔,争取主动权。

(二)反击或反驳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1.抓住对方失误,直接提出索赔,以对抗或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达到最终互相让步或互不支付的目的。

2.针对对方的索赔报告,仔细研究分析,证明对方的索赔要求或索赔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合同规定、没有合同依据或事实依据、索赔数额计算不合理或不准确等问题,反击对方不合理的部分,减轻或免除我方责任。

(三)反索赔报告。对对方索赔报告的反驳或反击,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索赔意向或报告的时限性。

2.索赔事件的真实性。

3.干扰事件原因、责任分析。

4.索赔理由分析。

5.索赔证据分析。

6.索赔数额审核。

第二十二条反索赔工作步骤

(一)合同总体分析。合同分析的目的是分析、评价对方索赔要求的理由和依据。在合同中找出对对方不利,对己方有利的合同条款,以构成对对方索赔要求的否定理由。

(二)事态调查。反索赔仍然以事实为依。对索赔报告中所描述的事件经过和所附依据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可以确定干扰事件的起因、事件经过、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真实的详细情况。

(三)三种状态分析。在事态调查和收集整理工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状态、可能状态、实际状态分析。

1.全面的评价、合同实际状态,评价双方合同义务完成情况。

2.对对方的有理由提出索赔的部分进行归纳,分析对方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索赔的大约值或最高值。

3.对对方的失误和风险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确保谈判中有攻击点。

4.针对对方的失误作进一步分析,以准备向对方提出索赔。

(四)索赔报告分析。对索赔报告进行全面分析,对索赔要求、索赔理由进行逐条分析评价。

(五)起草并向对方递交反索赔报告。反索赔报告与索赔报告相似,主要内容有:

1.合同总体分析简述。

2.合同实施情况简述和评价。

3.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

4.提出索赔。

第六章变更签证索赔工作奖惩

第二十三条变更签证索赔奖。为激励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

在原有合同价款基础上创收增效,重视变更签证和索赔工作,特设立变更签证索赔奖励。

(一)发放变更签证索赔奖的条件。

1.项目完成了公司下达的目标利润率或完成减亏目标。

2.项目变更签证索赔的收入得到最终确认。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部,可以申请变更签证索赔奖,经公司经营管理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给予兑现。项目部应对在变更签证索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变更签证索赔奖的兑现。按照变更签证索赔结算收入的0.8-1.5%阶梯累计奖励。

变更签证索赔奖计算

备注:此处指的变更是签证转化的变更。

(三)变更签证索赔工作奖发放要求。在递交奖金申请报告时,需提供业主总部确认的签证结算单,经公司审核后可预兑现变更签证索赔贡献奖的30%,最终结算完成后兑现剩余部分。

第二十四条变更签证索赔处罚。对于变更、签证索赔工作不重视、工作不认真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以上各章节所提及时间和费用计算方法与承包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一、目的 规范我司与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已建、在建工程、后续工程预(结)算的管理,结合我司建安工程造价特点,有效地控制建安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工程的利润,促进我司的快速发展。 1.施工签证范围: 凡工程承包合同内、外需要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测量,才能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或工作量、材料量、人工量、机械量和价等,下同)的工程内容,以及设计修改、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等工程内容的实施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签证管理,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修改(技术变更)办理程序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院和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单;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 2.1由设计院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并应加盖设计院公章; 2.2 由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经相关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主管(或负责人)签字。 2.3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由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经工程部工程师确认,工程部经理审核。 2.4其办理流程预决算部工程师估价→工程部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咨询单位→工程部经理→〔0.5万元-2万元(含)〕预决算部经理→(大于2-5万元)总经理→〔5-10万元(含)〕执行总裁→〔大于10万元(含)〕董事长→工程部内业→咨询单位→预决算部和施工单位执行→工程管理部备案;所有的设计修改(变更)、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审批完成后,不盖章但由工程部内业登记发放实施。 所有的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和设计变更均应到公司和现场工程部备案,并在变更实施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组织预决算部工程师、(咨询单位)、公司临时指派工程相关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对实施结果进行核查。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将工程量直接填写在附表1的实施结果核查记录中;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应进行现场收方,并按规定办理收方签证手续,并将收方单编号填写在相应附表中。实施结果核查完毕后,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将审批完毕的技术变更或设计变更以及核查的结果加盖公章后发给施工单位。 2.5 对于同一施工部位,相同的工作内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工程修改,应在设计变更或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上注明更改原因,并由预决算部计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特殊情况可以由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或工程部)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共分为两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提交施工图后,因设计内容自身的错、漏、碰、缺等原因,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提出的建筑、结构、水、电、景观、装修等专业的修改要求; (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部门为改进设计效果提出的变更;市场营销部提出基于销售需要提出的变更;成本部开展成本优化工作,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商管公司根据后期运营以及招商需要提出的变更;公司管理层提出的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施工单位为了方便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而提出变更;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商管公司根据运营及招商需求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设计部、成本部以及相关部门(前期部、营销策划部、商管公司)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如确实需变更,走设计变更流程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设计变更控制相关部门的职责: 1 工程部:作为现场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变更的实施及验收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设计变更工程 量的核实、记录工作,所有设计变更的实施均应有现场记录(附简图、尺寸)或照片(如需要),为设计变更(签证)处理,准备基础性工程资料。 办理工程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 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下发成本管理部或营销策划部;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制度编号:110W902201制度页数:共7页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编制人:盛亚杰审核人:李家东批准人:兰国军 主办单位:设备处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08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

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

变更签证索赔流程及证据收集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一、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经济、工期等方面的调整所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一般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是工程技术与管理资料的组成内容,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工程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2、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3、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要求增加时按要求增加),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要求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项目合约管理责任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合理确认。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处理签证/索赔文件的报送回收。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

4、工程签证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以日常技术文件或工程师指令为基础的技术经济签证: (2)以材料认质认价、专业单项工程认价等为基础的认质认价签证:

5、工程索赔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项目部必须建立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台帐,且该台帐必须有同步的电子文档一份。 2、索赔费用组成: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 3、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RKPH/EC/04/080327 编制日期:2008 年3 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二章职责、权限 2.1 设计变更 2.2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处理原则 第四章变更、签证的办理流程 4.1设计变更的办理流程 4.2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办理流程 4.3材料批价的办理流程 第五章变更、签证办理的有关规定 5.1设计变更须关注事项 5.2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须关注事项 5.3材料批价须关注事项 第六章档案管理 流程图 《设计变更流程图》 《工程签证/现场签证流程图》 《材料批价流程图》 附表 附表一《设计变更申请单》

附表二《设计变更通知单》 附表三《工程变更申请单》 附表四《施工现场签证申请单》 附表五《工作联系单》 附表六《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单》 附表七《变更/签证/索赔费用确认书审批单》 附表八《变更/签证/索赔费用确认书》附表九《材料批价申请单》附表十《材料批价单》附表十一《变更、签证、索赔台账》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1.1.1规范集团范围内变更签证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流程。 1.1.2确保变更签证的有效性、合理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要求,对合同和施工图外的工程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1.2 适用范围及定义 1.2.1本办法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集团本部、城市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1.2.2变更签证的定义:变更签证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批价。 图纸等技术条件不齐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定阶段暂时无法确定型号材质等技术标准的材料 设备,合同中以“暂估价”进入,后期按实调整、进行批价。 1.2.3变更签证与工程索赔的区分: 第二章职责、权限 2.1 设计变更 2.1.1 主管运营总监 单项设计变更申请/费用确认〉30万元,主管运营总监C00和执行董事共同审批。10万元v单项设计变更申请/费用确认W30万元,主管运营总监C00负责审批。 凡是影响建筑物立面效果、对已售房屋面积、户型、交楼标准发生变更的均须报运营总 监审批。 2.1.2 城市公司总经理 负责单项设计变更申请/费用确认<10万元的审批。 负责单项设计变更申请/费用确认〉10万元的审核

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贵阳市北二环道路工程 变更设计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加强xx道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根据(回购方)和(BT 方)双方签订的BT合同并经共同商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 第四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工程变更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未经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二章变更设计、现场签证的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变更设计: 1、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2、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变更设计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 3、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变更设计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 4、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 5、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6、由于路网、管网、水利、文物、环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7、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8、经贵阳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 9、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现场签证: 1、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2、经BT方和回购方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签证与索赔

工程签证与索赔经验交流讲座 一、工程签证的魅力与过期作废: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 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 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二、签证概念: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 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取费(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承发包双方对此部分的签字确认证据,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部分,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合同价款外的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是对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合法凭据。 三、索赔慨念: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它方面的非承包商自身 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额外费用增加,承包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或其它方面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1、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2、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合同价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四、签证索赔原因:工程签证索赔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承包 商在办理签证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签证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承包商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索赔争执。 1、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1)、工程设计的变更; 2)、施工条件的变化; 3)、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4)、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6)、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入; 7)、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2、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的索赔机会(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明 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与其分包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3.1设计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须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 计文件资料,由设计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 3.2工程洽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经协商一致调整原施工合同中的非 设计文件事项,在无需另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 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 备忘文件。 3.3现场签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 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单位又发生了设计变更,

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拆除,根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实现场后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3.4提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劳务单位必须填报《工作联系单》,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重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是办理有关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之一。 3.5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艺、材料、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6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第二章 第四条职责与分工 建设部:专业工程师初审,项目技术负责人复审,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 技术部:分析签证、洽商的技术可行性,审核技术要求和工程量; 计划部:评审费用的合理性,对签证、洽商编制估算费用,调控预算; 采购部:审查工程量,确定施工单价和总价; 风控法务部:监督全过程; 主管副总:主管工程、采购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管理程序和方法 专业分包队的变更、签证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业主经济签证为依据,根据工程现场情况,专业分包编制、提交经济技术签证单先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试行)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草稿)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 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 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由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 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 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工程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如名门项目1号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1页,编号应为MM -1-JZ-1-1 ),并与后附的设 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文件编号: RKPH/EC/04/080327 编制日期:2008 年3 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二章职责、权限 2.1 设计变更 2.2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处理原则 第四章变更、签证的办理流程 4.1设计变更的办理流程 4.2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的办理流程 4.3材料批价的办理流程 第五章变更、签证办理的有关规定 5.1设计变更须关注事项 5.2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须关注事项 5.3材料批价须关注事项 第六章档案管理 流程图 《设计变更流程图》 《工程签证/ 现场签证流程图》 《材料批价流程图》附表

附表一《设计变更申请单》 附表二《设计变更通知单》 附表三《工程变更申请单》 附表四《施工现场签证申请单》 附表五《工作联系单》 附表六《施工现场变更/ 签证单》 附表七《变更/签证/ 索赔费用确认书审批单》 附表八《变更/签证/ 索赔费用确认书》附表九《材料批价申请单》附表十《材料批价单》 附表十一《变更、签证、索赔台账》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1.1.1 规范集团范围内变更签证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流程。 1.1.2确保变更签证的有效性、合理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要求,对合同和施工图外的工程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1.2 适用范围及定义 1.2.1 本办法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集团本部、城市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1.2.2变更签证的定义:变更签证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批价。图纸等 技术条件不齐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定阶段暂时无法确定型号材质等技术标准的材 料设备,合同中以“暂估价”进入,后期按实调整、进行批价 1.2.3变更签证与工程索赔的区分: 第二章职责、权限 2.1 设计变更 2.1.1 主管运营总监 单项设计变更申请/费用确认〉30万元,主管运营总监C00和执行董事共同审批。10万元v 单项设计变更申请/费用确认w30万元,主管运营总监C00负责审批。 凡是影响建筑物立面效果、对已售房屋面积、户型、交楼标准发生变更的均须报运营 总监审批。 2.1.2 城市公司总经理 负责单项设计变更申请/费用确认w 10万元的审批。

公司项目部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公司项目部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签证索赔工作程序 现场施工员提出签证事宜并填写经济签证单栋号长审核校正经济签证单其他各部门提出意见合约部核算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经济分析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报项目经理审批由技术负责人交项目资料员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合约部监理签证索赔台账。 索赔说明 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索赔意见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并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发生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时间具有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账目。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事件内,送交继发的暂时账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时间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账目。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账目的复制件送交业主。 主合同结算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XX分公司预结算管理办法制定,参考资料:《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暂行办法》。 项目主管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项目班子成员为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总工、责任部门为项目商务合约部。 项目商务合约部要及时编制各节点工程施工预结算及施工图预(结)算。 主合同预结算报告编制依据的经济技术文件要完整有效,工程量的计算与套用的单价有理有据,编制说明要详尽完善,预结算文件的全部内容要齐全。 主合同预结算书的编制形式应按照招(投)标时的计价形式或合同约定的计价形式进行编制,同时对预结算书内容进行合理的专业分类。

编送的主合同预结算严禁出现工作量少计漏算,过程产值预算严禁出现经审定的对外产值低于对内产值。 主合同预结算编制必须执行定岗定人的专人负责制,正式进入主合同结算编制阶段的项目,非特殊情况,负责编制结算报告的造价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岗位,直到该结算对审完成、项目结算经济分析报告提交为止。 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预结算经办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主合同预结算编制时限要求。 按实物工程量中标的工程,应按招投标(议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或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调整出施工图预算;无实物量中标的工程,可延长7个日历天; 所有工程主合同结算报告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整递交业主或委托审计单位; 主合同结算报告编制时,项目商务经理应组织结算经办人员对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与单价、材料数量与单价、各项费用等进行成本与预结算收入对比分析,做到对应的主合同结算工作量应不低于分包结算(成本支出)工作量,主合同结算价格相对分包结算(成本支出)价格有合理利润空间。 主合同预结算会审会签 贯彻主合同预结算应按规定执行项目经理部会审会签,分公司审核制度。 项目经理部合同预算会审人员由项目经理、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和结算经办人员组成; 结算经办人员及时提交主合同预结算底稿,项目商务经理负责核实结算的计量与计价及与之有关的编制依据、合同文件、经济资料是否完整、合同约定情况等;并将结算造价与项目实际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书面记录作为会签附件; 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施工员负责会审有关工程内容增减、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方案与技术核定、业主指令、往来技术文件、相关图文资料、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 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 (一)审核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二)总师办负责本办法的执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项目公司各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 (四)财务部负责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工程变更一般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 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工作缺陷引起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资金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 变更、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政策调整变更及其它变更等。 工程变更一般须经过技术评审、造价评审,通过技术及造价 评审的变更,项目才能实施,技术评审是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建设标准等要素调整进行评审、论证。 三、工程变更基本分类 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够解

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设计虽然可行但明显欠合理的。 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的。 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置业公司因工程使用目的、结构形式、功能调整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其它特殊情况。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权力限制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有严格的权力限制,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权限金额按单张签证划分,但是如果性质相同变更造成多个标段同时变更的,金额按所有标段发生总额确定权限;签证内容如与合同内容相违背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做到事前办理,禁止事后补办。 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项目公司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3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 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并留有相关的签证影像资料和工程量签复意见,表格参见《工程量现场计量表》(附录九)。 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 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

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中,对业主,签证索赔是增加工程利润的重要环节。对分包控制工程签证,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手段。因此,作为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签证索赔事件,把签证工作做细、做全,确保工程收益。 1、对业主的签证 1.1签证的目的 1.1.1工期签证:延长工期,避免项目因超期,遭到业主的索赔。 1.1.2费用签证:增加费用,追加工程款。 1.1.3费用+工期签证:以上两者之和 1.2可能遇到的签证 1.2.1延期开工的签证: 因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场地、道路、临水、临电等不符合开工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方面的签证。 1.2.2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签证:因发包方在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方面拖延,使得工程因资金问题导致进度缓慢,引发的相关签证。 1.2.3工期延误的签证: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4价款调整的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1.2.5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1.3签证要求 1.3.1签证的格式:在签证过程中,对有造价变化的签证,必须使用工程签证单,确保结算过程中资料的合规性.对于仅仅是工期延长,避免业主找我方索赔,不涉及造价的签证,为了不刺激业主及监理,可以使用工程联系单,双方确认即可. 1.3.2签证的份数:所有签证单或工程联系单要一式四份,按要求由监理、业主签字盖章。 1.3.3签证的时间:对于有预见性的签证,要在事件发生前完成签证手续,按照签证要求进行实施。对于无法预见的,要在发生同时提出,并在发生时间结束后14天内提出正式的签证,按要求由监理、业主签字盖章,对于涉及设计变更的签证,还需要设计代表签字盖章。 1.3.4签证单必须进行编号,签证单编号顺序和施工时间段应一致。 1.3.5签证每完成一份,必须及时将一份原件寄回工程部屈莎莎处存档。 1.3.6工程部每两周对项目签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主要对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及时签证的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并作为年终优秀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 2、对分包的签证 2.1首先应明确签证的责权范围,项目应严把签证资料,在签证前先向公司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签证实施,没有公司同意的签证,一律不得进行结算。 2.2 项目作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出现直接签证给分包的现象,项目经理应承担全部损失。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项目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试行) 二0一一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2) 2.工程签证内容 (3)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4) 3.1承包单位职责 (4) 3.2监理单位职责 (4)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5)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6)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9) 6.附表及附图 (12)

1总则 1.1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他变更。 1.7工程签证:在工程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

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凭证。 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指挥部有权不予受理。 1.9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是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之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处理。 2工程签证内容 2.1可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2.1.1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或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工作内容。 2.1.2承包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作)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原施工情况的工作内容。对设计变更中属于新增且又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项目,则不属于签证范围。 2.1.3指挥部指令承包单位实施且属于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临时工程(作)量。 2.1.4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及条件限制,或指挥部施工总体部署要求等原因,其他承包单位在严格按照经指挥部、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1.1 特制定本流程。合理性和经济性,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第二条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 100000元(含)以下的;(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 100000元以上的。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第三条(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森林湖工程部、新都第三条、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汇工程部)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第四条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号(如怡丰森林湖项目18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1页,编号应为 YF-SLH-18-JZ-1-1 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设计变更的控制第六条.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1.1 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保证使用功能:1.2 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 . 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确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 1 、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续施工。 6 、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 7 、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 8 、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验。 10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 11 、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_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工程签证界定: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特急零星项目。 二、现场签证流程: 1、施工单位(或甲方工程部)书面申报工程签证附件。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三方现场审核、确认增减工程量,在附件上三方签字。 3、由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填报工程签证会签单。 4、预算部复核。 5、总工及分管副总审批。并在附件上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6、将签署最终审定意见的附件返回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预算部,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由预算部将签证纳入项目成本预警系统。 7、工程签证会签单原件留预算部,复印件留工程部备查。 三、签证权限: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加盖公章。 3、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 4、预算部: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 5、高管:总工、分管副总审批。 非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无效签证。签证流程经办人为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在签证过程中实行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部确认发生的工程量,预算部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和套价。 四、签证时效: 工程签证严禁事后补办,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提交签证附件,非隐蔽工程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附件,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接到签证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预算部接到签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公司高管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签证单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五、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问题,必须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并会同设计院研究,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施工前经四级审核:监理、工程部、预算部、公司高管。最后由公司副总在设计变更上签署意见,下发实施。 若由施工单位或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均由提出方出方案,按以上流程审核。 六、特急零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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