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论民事侵权中的公平责任的适用

是不是归责原则的规定 ;二公平责 任作为 归责原则 是否符合 公平 的要
关 系说 , 用 于环境污染等公 害案件 ;三是相 当因果关系说 。 3 公 平责 任适 用条 件 适 用公 平 责 任 原 则 ,行 为 人 承 担 的 不 是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而是 对受 害人 损 失 的分 担 。 因此 ,要 对 公 平 责 任 的适 用 的具 体 条 件进 行分 析 ,为公 平责 任滥 用 问题提供 解决 方法 。 根据 《 侵 权责 任法 》 的二 十 四条 :“ 受 害人 和行 为 人对 损 害 的 发 生都没 有过 错 ,可 以根据 实 际情 况 ,由双方 分 担损 失 。 ” 公 平 责
任 的适 用必须 同时 符 合 四个 条 件 :双 方 均 无 过错 、受 害 人 损 失 重
求或符合侵权责任法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律思维。 行 为人 承担侵 权赔 偿责 任 的思维 过程 对于行为人对说受害人损失承担侵 权赔偿 责任 的思维过程 ,王泽 鉴教授认为 “ 受害人的损失一般 由其 自己承 担 ,只有存在 特殊理 由时 才 由加害人承担 ,学说上称 之为损 害归责事 由或归 责原则 。此乃 侵权 行为法 的核心 问题 。 ” 而公平责任是不符合这个思维过程 的。 综 上所 述 ,对于 公 平责 任 的定 位 不是 公 平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而 是 公 平分 担损 失 的规则 。 因此对 于 司法实 践 中 以公 平 责任 为 侵 权 责 任 归责 原 则 划 分 侵 权 责 任的做 法就 可基 于 以上 理论予 以否 定 。
产品责任归责——过错责任原则案例

(一)过错责任原则案例2004年5月12日上午,河南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68米高烟囱施工工程已经完工,36名民工都被叫去拆烟囱的脚手架。
整个烟囱的脚手架约75米高,在脚手架上,36名工人每隔2.5米站一人,从上到下顺着运送拆下的脚手架钢管。
由于前一日下雨,造成脚手架地锚滑脱,致使脚手架从距离地面10米处突然折断,整个脚手架向东北方向倒去。
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工人当时都系着安全带、戴着安全帽,都随同脚手架倒塌而一起被砸在地面,当场造成21人死亡,9人受伤,站在10米以上的工人几乎无人幸免。
这些工人是承包商雇用的一些当地民工,不掌握建筑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没有高空施工的经验,没有经过专门训练。
在施工开始时,工人也提出高空作业的危险,并表示了拒绝参加的态度,但包工的人说,不拆架子就不给工钱,以前的工钱也不给。
强迫工人冒险高空作业,因此造成了这样的惨祸。
这个事故,虽然还没有诉讼到法院,但是这是一个典型的高空作业致害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空作业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就是工业事故,对此,高空作业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事实上,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从工业事故中发生、发展起来的。
19世纪初,侵权行为法本来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过错是必要的要件,没有过错,尽管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19世纪也是工业革命的时期,由于工业发展的速度极快,而科技发展和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又没有跟上要求,因此发生了很多工业事故,造成了无数的工人的人身损害。
因此,工业革命时期也被称作“机器和事故的年代”。
但是,囿于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工厂主往往借口自己无过错,而司法免除他们对工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使无数的受害工人无法获得赔偿而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为了保护受害工人的赔偿权利,创造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适用规定(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事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事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诚实信用;(三)公平合理;(四)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二)民事义务的履行;(三)民事责任的确立和承担;(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五)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适用依据第五条民事法律适用,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民事法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第七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三章适用顺序第九条民事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顺序:(一)先适用特别法,后适用普通法;(二)先适用新法,后适用旧法;(三)先适用国内法,后适用国际条约;(四)先适用强制性规定,后适用任意性规定。
第十条特别法与普通法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
第十一条新法与旧法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法。
第十二条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国内法。
第十三条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适用方式第十四条民事法律适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适用;(二)间接适用;(三)类推适用;(四)参照适用。
第十五条直接适用,是指直接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
第十六条间接适用,是指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法,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
民法典公平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其公平原则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民法典公平原则概述1. 公平原则的定义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公平原则的法律地位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法典的各个领域,对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法典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1. 总则中的公平原则规定《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这表明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2.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规定(1)合同成立时的公平原则《民法典》第4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协商,公平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公平原则《民法典》第5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守信,确保合同义务的履行。
3. 物权法中的公平原则规定《民法典》第106条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这要求在物权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实现物权的等价交换。
4.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规定《民法典》第118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这要求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实现公平补偿。
5. 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规定(1)婚姻法中的公平原则《民法典》第105条规定:“婚姻、家庭应当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法学习题与答案6

一、单选题1、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D.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正确答案:C2、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不慎将一行人乙撞倒在地,但乙爬了起来擦掉血迹,自行走了。
则甲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A.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他有过错地将乙撞倒在地B.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他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规C.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无需赔偿就无责任D.以上说法都不对正确答案:A3、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自助行为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侵权行为D.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正确答案:A4、201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
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
两人因说说笑笑,末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
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
”于是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
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眼镜摔碎。
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0元。
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
现丁、丙想提起诉讼。
问:在丙提起的诉讼中,丙应当以谁为被告()A.甲或乙B.乙C.甲和乙D.甲正确答案:D5、甲捡到一条金项链,一天她戴着项链出门,被失主乙认出,甲否认,拒不返还。
乙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该诉的性质是()A.合同之诉B.无因管理之诉C.不当得利之诉D.侵权之诉正确答案:D6、甲到某商场购物,在商场因踩上了一块西瓜皮而被摔伤。
对此,甲与商场发生了纠纷,对于该纠纷的性质及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B.商场因意外事件不承担责任C.商场应承担不当得利责任D.商场因消费者自身过错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A7、某市市政公司为安装管道,在街道上挖掘坑道,并于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这个原则主要强调的是谁犯错谁就承担错误,谁犯的错误大,谁承担的责任就大,比如,学校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在里面正常上课的学生被砸伤,这时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在于学校,所以学校承担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候,家长能证明伤害是由学校导致的,但是学校不能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导致的,就假定伤害就是学校导致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个原则前提是双方都没有错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张三的孩子和李四的孩子在一起玩耍,玩游戏中张三的孩子把李四的孩子眼睛弄伤了,法院站在公平的角度就会让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民事补偿。
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比如,司机正在正常的行使,一个行人闯了红灯被撞,此时司机没有错,行人有错,但是法律站在要保护弱者的角度,也会让司机给行人一定的赔偿。
以上四个原则学校伤害事故用的最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注意对四个原则的灵活把握。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作者:吴紫莹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
三家莫衷一是,长期无法达成一致。
多元归责原则说内部多有分歧,公平责任是多元归责说中的原则之一,还是赔偿规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更是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以经典案例“电梯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关键词:公平责任;问题;电梯劝阻吸烟案;归责原则一、案情介绍以及所引发的问题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18年1月,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单看基本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关键点在于杨欢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一波三折,牵涉到舆论,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杨欢没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判决杨欢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杨欢无过错自然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性问题与适用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
二、公平责任原则问题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性质问题当前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性质颇有争议,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归责原则说”与“损失分担说”。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应是分担损失规则,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中,《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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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
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一)损害程度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
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
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
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
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
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
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
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
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
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大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中,其本质上还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
只是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
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当事人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应对家庭、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
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既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也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但应侧重考虑前者。
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如果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较低,则可以令加害人多分担损失,反之,则可以令加害人少分担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差悬殊,则可由经济状况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一)适用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
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
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等。
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二)具体情况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职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确定,以致于认定法定代理人的过错十分困难的情形。
例如,三名幼女在放学回家途中做“摸瞎子”游戏时,一幼女将另一幼女撞到,造成其左臂肱骨上端骨折错位,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
本案发生于放学回家途中,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若认定学校一方或三名幼女的家长一方有过错,则可能不利于对损害的公平承担。
因此对此类案件也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公平责任。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情形下,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两种具体情况:其一,避险人为自己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避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其二,避险人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受益人为第三人。
在这两种情况中,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避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但如果依过错责任使避险人或受益人完全免责,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
因此,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以求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公平。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侵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