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引进“一事一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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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教育强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开辟引进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短缺专业人才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围绕广州市建设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要求,全面落实广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相关的教研、电教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广州市外高级教育人才。

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坚持以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为标准。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具备高级职称、良好的思想品德、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三)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人口准入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如果引进的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人才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

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对象分为两类:杰出人才和骨干人才。

杰出人才的范围包括:(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教师;(三)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四)国家级名校长、名教师,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省级特级教师;(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主持人;(六)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或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优秀人才。

《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办发(2017)5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培养引进各类人才,经既定程序审核认定后,享受相关资助和支持政策。

第三条《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一事一议,须经长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批准实施,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资助和支持项目实行组织(个人)申报、部门受理、分级审核、会商确认、适时兑现。

第二章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第五条实行高层次产业人才资助。

实施分类分层次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省级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

对企业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额度的启动资金或股权投资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

申报时间:按年度申报受理单位:市人才办申报条件:在我市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明确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分层标准直接认定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未列入分类目录、确属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须经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认定后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申报材料:1、《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2、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3、申报人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文件;4、申报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社保参保情况证明和人才在长春市缴交社保明细清单;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以上材料中,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审核程序:1、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人才办初审,中省直企业直接报送市人才办审核;2、市人才办会同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类别核准认定,市人才办负责对《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明确的人才类别的申请人进行类别核准认定,市人才分类认定协调小组负责对不明确人才类别的申请人进行类别核准认定,审核通过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在《长春日报》、长春党建网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由市人才办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助拨付手续。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不断优化我区高层次人才集聚环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才公寓租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等标准和流程,根据《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细则》(长高新区发〔2012〕69号)(以下简称“555”人才计划)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已入选高新区“555”人才计划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期为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于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区创业期限及创新人才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是指已入选“555”高层次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址、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租赁应在麓谷园区内。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公寓仅指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在麓谷园区内开发的楼盘。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性质由人才办界定,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仅限于已入选“555”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六条对全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产业化前景好、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先供地、厂房代建、项目启动资金提标、人才基金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其中项目启动资金视项目情况可最高给予500万的支持。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助的方式。

补助实行三年全额补助及先缴后补的形式,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满额缴纳指定住房租金,经审核后,本年度返还上一年度租金。

高层次人才个人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50平米(含50平米);家庭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120平米(含120平米)。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为已入选“555”人才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一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 年 2 月 12 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潼南府发[2018]10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潼南府发[2018]10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潼南府发[2018]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27日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市委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落实“三百三千”人才培养集聚计划,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四个做大做强”,建设更加美好的潼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区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需求导向、能力优先、重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全职引进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六条紧扣“四个做大做强”,重点围绕工业商贸、现代农业、城市建设、旅游文化、教育卫生、综合管理等领域引进人才。

第七条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A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B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C类:“巴渝工匠”称号获得者;企业优秀经营管理团队、创新型团队和高技能团队中,年薪(税前)2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人才;年薪(税前)20万元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2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XX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一五”期间,实施XX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500名左右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

第三章引进对象与条件第七条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1.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2.落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第八条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4、年度驻我省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第五章资助及其待遇第十四条设立XX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

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

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

北华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doc

北华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doc

北华校字〔2017〕62号北华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强学科梯队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引进人才的质量和水平,加快省属一流大学建设步伐,根据《北华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原则(一)坚持优化资源配置,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兼顾其它学科原则。

(二)坚持人才引进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相协调原则。

(三)坚持人才引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坚持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原则。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范围及条件(一)范围1.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重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同等层次专家、学者)。

2.在所属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才。

3. 优秀博士(博士后)。

4. 重点学科专业博士。

5. 紧缺学科博士。

6. 博士。

(二)条件1. 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及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有较强的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2. 两院院士、重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同等层次专家、学者不受年龄限制。

其他引进对象的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或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 学科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高,在所从事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突出,曾经或正在主持国家级高层次或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4. 优秀博士(博士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所从事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突出,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论文项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发表过SCI一区、SSCI、A&HCI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②发表过SCI二区期刊论文2篇以上;③发表过SCI三区、EI期刊、CSSCI(重要期刊)论文4篇以上;④主持国家自然、社会(含艺术学、教育学单列学科)科学基金项目资助1项以上。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苏人保规[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11]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决策,营造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精神,就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职的:(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二、有关待遇(一)养老保险方面1、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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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事项:
申报日期:
xxx大学党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制
填写说明
1. 本表由学科或团队填写,学院(校重点研究机构)负责审核。

2.本表第10页为活页,由申报学院聘请2名以上国内外学术造诣高深的著名同行专家填写,每位专家填写一份。

3.本表内有关栏目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注:此页可复制,需由2名以上专家填写意见,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件:
证明材料清单:
1.身份证(护照)PDF扫描件;
2.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士、硕士、博士)PDF扫描件;
3.博士后证书(在站证明)PDF扫描件;
4.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PDF扫描件;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的收录检索报告PDF扫描件(含影响因子、
分区、他引情况、是否top期刊等信息);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的项目证明材料PDF扫描件;
7.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的PDF扫描件;
8.其他科研业绩证明材料的PDF扫描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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