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不为公众所知晓,并且拥有者采取合理措施保持其机密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定义上不够明确。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并给予其合适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可以借鉴国际上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制定更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定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并设立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来确保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其次,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渠道,但这些法律的保护力度和手段有限。
特别是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权时,企业难以获得充分的救济措施。
为应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在该法律中,可以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明确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和使用行为的违法性,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审判制度,提高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处理效率。
此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升。
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
同时,由于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审理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和能力。
2024年双方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2024年双方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业秘密1.2 保密义务1.3 保密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的范围2.1 双方义务2.2 保密信息的处理2.3 保密信息的传输第三条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3.1 物理保护3.2 技术保护3.3 组织保护第四条保密期限4.1 一般保密期限4.2 特定保密期限第五条保密信息的例外5.1 法律规定5.2 获得授权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法律途径第八条适用法律8.1 法律适用8.2 法律变更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第十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10.2 补充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方式11.2 送达地址第十二条双方信息12.1 甲方信息12.2 乙方信息第十三条附件13.1 附件列表第十四条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业秘密为本合同之目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在业务活动中不为其公众所广为人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列表、价格策略、财务数据、项目计划等,且具有商业价值,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对甲方有实际或潜在的重要作用。
1.2 保密义务乙方同意,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披露任何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延续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时。
1.3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或者乙方在业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所有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资料,无论是否以书面、电子、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存在。
第二条保密义务的范围2.1 双方义务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采取适当的管理和物理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2.2 保密信息的处理乙方在处理保密信息时,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并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和使用保密信息。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并接受商业秘密知识培训。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商业秘密的认定、定级、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的使用、存储、传输和销毁;三、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处理程序;四、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制和违约责任;五、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物理和管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泄露商业秘密。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的使用和保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档案,包括商业秘密的认定、定级、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等信息,以备查阅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X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XXX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同时废止。
商业秘密的定密应由密源单位申报。
经营秘密的管理由各分厂、公司办公室、党群工作处、财务管理处、规划发展处和计划销售处等部门负责。
根据具体划分,各单位主管不同的秘密事项。
规划发展处负责公司有关战略发展规划、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改革改制、价格等商业秘密的管理。
党群工作处负责公司有关广告策略商业秘密的管理。
公司办负责公司有关计算机软件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财务管理处负责公司有关财务计划、财务报告、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商业秘密的管理。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1 商业秘密概述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新颖性,即创新性。
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协定(2024版)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协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2 离职员工1.3 竞争对手1.4 保密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2.1 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2.2 保密信息的范围2.3 保密期限第三条保密措施3.1 离职员工的义务3.2 信息安全3.3 信息加密与存储第四条保密协议的终止4.1 保密协议的有效期4.2 提前终止条件4.3 终止后的保密义务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5.2 赔偿责任5.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的解决方式6.2 诉讼地点与适用法律第七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7.1 修改条件7.2 补充协议的效力第八条通知与送达8.1 通知方式8.2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第九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9.1 权利义务的转让条件9.2 转让的有效性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二条一般条款12.1 完整协议12.2 取代前协议12.3 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十三条双方信息13.1 甲方信息13.2 乙方信息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语言版本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修订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客户名单及其联系方式;(2)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配方、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3)市场计划、销售策略、广告策略等经营信息;(4)财务报告、成本数据、定价政策等财务信息;(5)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2 离职员工本合同所称离职员工是指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
1.3 竞争对手本合同所称竞争对手是指在业务领域与甲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1.4 保密信息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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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