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投资在近年是一项很火的投资项目,但是由于其具有网络的特性,因此在监管方面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这些监管难点伺机骗取钱财。那么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刑事犯罪究竟有哪些?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可能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及相关金融管理秩序、从业机构和客户的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形成不法侵害、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引发刑事犯罪,特别是可能会导致从业机构及/或其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事件(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风险事件”)。主要包括:

1、信息网络安全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信息网络安全就是互联网行业关注的重要问题。不法主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及对系统数据的非法获取及使用,严重损害互联网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相关规定,非法侵入、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涉嫌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更重要的是,很多情况下,上述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犯罪的“终点”,而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和“预备”。根据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当互联网与金融发生深度融合后,上述因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所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势必会蔓延至金融领域。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会对从业机构及其客户的财产权利、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造成严重的侵犯和破坏。

根据公开新闻报道,早在2007年,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即对两名q币大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5年,罪名是盗窃罪。该报道显示,嫌疑人通过侵入原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非法获取系统内的q币,并将所窃取的q币用于出售获利。

在这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窃取了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货币q币。而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客户个人信息及财产信息、从业机构的资金及管理信息、商业秘密等一系列重要信息都是从业机构网络系统

中的一组组数据。因此,当不法分子侵入从业机构的信息系统,并大肆获取其中的数据信息时,从业机构及其客户将极有可能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破坏。

2、资金流动性风

什么是“流动性风险”?根据银监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虽然上述《管理办法》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规定内容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但其内涵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中,从业机构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的普遍共性,即“资金链的断裂”。

实践中,引发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很多,但并非都会引向刑事犯罪,从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角度出发,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1)从业机构及/或其从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机构资金。这里的资金既包括从业机构的自由资金,也包括存放在从业机构或其控制、管理账户中的客户资金。试想,如果从业机构的相关人员,擅自将具备特定用途的资金予以侵占或挪作他用,从而导致相关资金流失或难以及时“回笼”,则极有可能会引发从业机构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流动性风险。与此同时,相关从业机构及/或其从业人员的该等行为也涉嫌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犯罪。

(2)非法的“期限错配”。部分中介平台(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未能恪守自身信息中介的地位,未能坚持自身平台功能,假借平台的名义搞“资金池”,然后对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期限错配”,将相应的资金或拆分、或组合后,再进行对外借贷或投资活动。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由于“期限错配”不当或借款对象违约、所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所导致的“资金链断裂”的后果。

在这种非法的“期限错配”活动中,相关从业机构背离了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基本立场,其行为属于“不当为而为之”,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往往会因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这些从业机构进行投资、放贷的客户们也往往会因此面临血本无归的苦果。

(3)“庞氏骗局”的出现。所谓的“庞氏骗局”实际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借新还旧”。行为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并将后加入者的投资中的相当一部分投资款作为承诺的“回报”支付给先前加入的投资者,如此循环下去,营造一种投资获利的“假象”,直至资金链断裂。

“庞氏骗局”因查尔斯·庞兹而得名,此人是一名意大利投机商,在20世纪初移民美国后,采取上述手段诱骗人们不断向一家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现今,“庞氏骗局”往往出现在非法集资犯罪及传销犯罪之中。

互联网金融虽然为机构及个人的投融资创造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不可避免的会为部分不法分子所利用,通过让人眼花缭乱的“业务创新”以及高额的回报对“庞氏骗局”进行包装、美化,并引诱部分缺乏投资经验及风险意识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3、非法集资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从出现开始就伴随着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的争议。实践中,平台倒闭、跑路事件也屡见不鲜,有的平台已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人认为,这两个平台的业务实际就是“非法集资”,只不过在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已。

在笔者看来,对于上述两个平台的合法性论证,还是应当结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特征来进行探讨。事实上,我国刑法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样的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是指刑法第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而常使两个平台陷入合法性争议的,往往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笔者认为,片面的强调资金的“吸收”、“汇集”往往会使我们忽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本质特征,即作为行为对象的资金所具有的“存款”特征。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之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主要业务,该等业务的经营需报银监会批准方能实施。而商业银行的这种“吸存放贷”的业务模式实际也是银行信用的体现。

由此,如果其他主体(单位或自然人)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进行“吸存放贷”,则无异于以自身的信用冒充银行的信用,在不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的情况下,冒然经营银行业务。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也给社会公众的存款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笔者认为,这才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再来看一下两个平台,事实上,无论是早期银监会为p2p网贷平台划定的四条红线,还是《指导意见》对两个平台规定的基本业务规则,都提出了明确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坚持平台功能,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等要求。这些要求都表明,在互联网金融中,两个平台并不是提供信用的主体,而仅仅是传递信息的平台,这样的平台仅仅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并不吸收公众存款,因而也就不涉及刑事犯罪。

综上,在笔者看来,两个平台本身并不具有当然的违法性,其所实施的业务也并非当然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只有当平台不再坚持平台功能时,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提供者时,不再是投融资双方的中介,而是投资方或融资方的一方主体时,平台所提供的业务才有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这正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具体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相关平台应当避免“非法集资事件”的出现。

4、欺诈投资者

社会发展至今,欺诈行为仍然是商业活动中无法根治的顽疾,在金融领域中,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说句玩笑话,“如果上帝也投资的话,那么欺诈无疑是人神共愤的事情了。”

目前,我国刑法已经针对欺诈投资者的行为规定了多项罪名,比如: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等罪名。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在涉及“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定内容中也强调了诸如“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等禁止欺诈投资者的要求。

由此可见,“欺诈投资者事件”既是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法行为,也是从业机构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并严格杜绝的风险事件。

5、洗钱

所谓洗钱,顾名思义,就是将“赃款”洗白,给其蒙上合法的外衣。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该类犯罪的主要行为手段几乎均和金融活动相关,主要包括:(1)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可见,利用金融活动进行洗钱往往是犯罪分子的“首选”。

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预防、遏制洗钱活动及相关犯罪。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也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洗钱活动的可能性,因此,《指导意见》也就反洗钱事宜对从业机构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由此,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仅要严格杜绝参与一切涉及洗钱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避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掉入为他人洗钱的“陷阱”,同时也要积极建立并落实各项反洗钱制度,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从而防范、杜绝因洗钱事件所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98384450.html,/

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并对传统金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余额宝的横空出世,P2P的迅猛发展等,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从互联网发展历程上看,互联网金融是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是伴随着电子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其核心资源是大数据,核心技术是云计算。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多的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特征,包括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选择市场化、渠道互联网化、运营高效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这些特点是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也是互联网金融独特的优势,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弱,行业内部自律松散,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的缺失.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有困难、风险高。今年7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针对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但是对于风险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新兴行业,其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行业本身所存在的高风险特征,两者结合之后所存在的风险将比单个行业所存在的风险可能更大。具体来看,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由于便捷性和优惠性,互联网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发放更多的贷款,与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面临着更大的利率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2.操作风险;目前互联网公司在没有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政策监管等外部监控环境下,互联网企业仅是通过自律来经营金融业务,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为赢取不正当收入,一方面,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上的一种重大创新,它结合了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来开展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我国金融行业迎来了巨大的转变,有助于金融机构的改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风险的存在将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道门槛,如果互联网金融不能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不仅会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给社会经济造成影响,故此,必须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的认识。 网络安全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将面临着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来窃取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如用户密码等,一旦密码泄露,就容易造成利益损失,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资金风险 在现代社会里,依托网络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越来越频繁,而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依托网络进行金融业务的时候,网络上的信息都可能是虚假的,使得互联网金融将面临着较大的信誉风险。如某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企业

可以利用网络来制造一些虚假的信息,如果银行不能做好相关工作,一旦企业破产,就难以偿还贷款,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就是金融交易双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来履行金融业务要求的一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活跃了金融市场,同时也带来互联网金融信誉风险。例如,企业为了自身发展需求,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在规定期限规范的合同,然而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其经济活动在市场环境下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使得企业蒙受损失,如果企业亏损,企业就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从而造成信誉风险。 竞争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的竞争性会越来越激烈,互联网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纷纷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来获得客源,获得效益,从而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竞争。另外,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互联网的出现也会恶化金融市场环境,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互联网来扰乱金融市场,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竞争,带来竞争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它融合了互联网技术,而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风险的发生不仅会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给我国社会经济造成影响。当下,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1、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显而易见。计算机病毒可通过互联网快速扩散与传染。在传统金融业务中,电脑技术风险只会带来局部的影响和损失,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进而导致体系的崩溃。此外,计算机操作系统本身就存在漏洞,且层出不穷。当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资或融资业务时,也就将个人信息及资产暴露于互联网风险之前。 2、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 3、互联网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在流动性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经验往往不足,金融人才可以引进,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模式尚处于摸索阶段,其中的“学习成本”不容忽视,客户资产可能因此出现严重损失。 4、互联网金融不断涌现的各种创新行为,为客户提供了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产品、新服务,但新的风险也潜藏其中。比如缺乏保本承诺的协议条款,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导致客户本金出现亏损。 5、金融监管滞后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如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网民在借助互联网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将面临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的风险,容易陷入法律盲区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交易费用,还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6、此外,由于便捷性和优惠性,互联网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发放更多的贷款,与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面临着更大的利率风险。 7、网络交易由于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业务活动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就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风险极大。 8、互联网金融平台因技术缺陷在某些特殊时刻无法及时应对短时间内突发的大规模交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该风险主要存在于“七夕”、“双十一”、“圣诞节”等传统电商打折促销日。由于巨量网上交易集中在一天甚至某个时点,数据量远超于日常基准数量,极易出现系统不稳定、服务器故障等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98384450.html,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作者:谷雯玉 来源:《商情》2014年第27期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金融业带来了更加宽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不仅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加多样的投资选择,更是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近期,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互联网基金成为了大众的新宠儿。然而,互联网基金的崛起强烈地冲击着传统银行业,同时,互联网基金存在着许多风险问题,如何规范互联网基金,从而使其健康发展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互联网基金才能走得更远些。 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业互联网基金风险 阿里巴巴集团在2013年6月13日在支付宝平台基础上推出了余额增值服务功能的理财工具——余额宝。通过与天宏基金公司合作,使用余额宝的用户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比存入银行多10倍的利息,同时还可以随时消费、转账。在余额宝推出7天后,用户量便突破了100万,并使天弘基金成为中国第一大基金。 以“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的高收益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目光,这使得人们更愿意将手中的资金进行投资。那么,传统银行的存款量势必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不仅是互联网巨头们对传统银行高利润的挑战,也是我国金融业的一大变革。然而互联网金融也与传统银行业一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何能够规避风险,继续保持发展态势,走向未来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急需探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创新产品后劲不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下降,部分产品的收益开始上演渐渐回落,各大互联网理财产品无一逃脱收益率一路下滑的命运。目前,理财通、余额宝等产品的7日年化收益率均已跌破6%。数据显示,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为5.6470%;3;微信理财通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 5.8420%,相比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大跳水,银行理财收益则显得更为平稳,部分银行在售的短期产品收益率甚至还出现了反超。 虽然说网络金融已经在我国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人们对于互联网的知识掌握的并不是很多,年轻人可能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很快,而大部分年长者还不太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所以他们不会轻易地进行投资。此番,人们被互联网基金的高利率所吸引,可是当收益下滑之后,互联网基金的魅力就大大减值,人们还是更加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 2、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看风控

内文提示:流动性风险不仅限于P2P,即使有存贷比考核的银行也有流动性风险,切忌一味的恐慌。对投资人来说最直接的便是“提现困难”,可这困难到底出自哪里,是“期限错配”还是“不能准时兑付”?两者结果大相径庭。 从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看风控 投资人总畏惧于P2P的流动性风险,殊不知,即使有存贷比考核的银行也有流动性难题,切忌一味的恐慌。 有不少投资人会产生疑问,排除自融、诈骗的可能,假设一借款标的到期,大额提现也属正常操作,可为什么把自己的钱拿回来就这么难、怎么就有流动性风险了呢?事实上,该问题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拆标引起的期限错配,另一种则是平台不能准时兑付(出现违约需有一段处理时间)的情况。前者极可能发生挤兑难题,而后者只要缓缓便能恢复正常,两种虽同属流动性风险,但本质与结果却大相径庭。 避免“拆标”陷阱 拆标的本质是把长标拆成短标。例如把6个月100万的标的,期限缩短为1个月,滚动放标6次。这种做法实际上就形成“资金池”,一旦碰上集中到期、大量提现的状况,平台就需自筹资金进行垫付,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如果一个平台充斥一个月标,或者经常出现“天标”、“秒标”的话,作为投资人就一定要避免,拆标所引起的期限错配危害在此不做赘述。 常见“御流”招数 抛开上述“拆标”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我们现在看一下在借款标的期限和资金与借款人提出的要求一一匹配的前提下,为避免“提现困难”,各平台抵御流动性风险的招数。 1、债权转让 严格来说,债权转让更多的发生在投资人在债权到期前因急用钱,而把原有债权转让给后续投资人的做法。此举因赋予提现较大的灵活度而深受投资人喜爱,不过也暗藏不少“玄机”。 并非所有债权都可无条件转让,只有过了锁定期(最快当天,最慢要等90天)的有关债权才有资格申请转让,同时转让也并不一定能实时到账,有的是T+0,有的则是T+1,因平台不同而各有差异。 不过,提供债权转让功能的平台规范性往往很好,且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借款标的前期几乎是没有逾期的,风险也相对较低。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几大刑事法律风险 一、P2P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明确了三类行为属于“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1)理财—资金池模式;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不合格借款人主要指虚假项目或虚假借款人; (3)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信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银监会也曾对P2P网络集资划定了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形成资金池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指出,在P2P网络集资中,有三种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其一,形成资金池;其二,未尽审查义务,默许或者未及时发现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其三,开展自融业务。 结合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实务中判断合法P2P业务与非法吸存犯罪的标准主要有: 1、P2P平台的性质

P2P平台原本的作用在于以网络为媒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作为纯粹中介服务作用的平台往往不会涉嫌犯罪。特殊情形下,能否构成刑事犯罪,一方面取决于他人利用P2P从事的行为之性质,另一方面也与P2P网站对他人利用其从事犯罪活动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有关。例如,某些P2P网络集资平台的相关责任人员往往没有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信能力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 P2P平台如果超出了中介服务的范围,开展自融义务,或者虚构用资人目的汇聚资金形成紫金池,对于这种非中性业务行为下的P2P行为,极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 2、资金的沉淀渠道 投资人的投资资金的沉淀渠道也是判断P2P平台经营合法性的一个标准,这需要审查汇聚的资金是直接转付给了资金需求方还是直接沉淀在运营此平台的公司账户里,如果投资人资金直接沉淀在P2P平台公司的账户里,可能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风险。 3、经营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也存在刑事风险 债权转让模式就资金的沉淀汇聚方式而言,与通常资金池和自融等情形有区别,前者资金的来源是通过权益转让而获得的对价收益,而者则是依托资金需求项目通过负债而聚合的资金。因此,通过表面观察债权转让模式不符合非法吸存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债权转让本身是否涉及违法销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从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尚值得研究。但是,需要看到的是,由于通过债权转让所获得的资金并往往并没有分配给权益人,而是投入其他项目形成新的债权,在循环运作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模式实质同样可能构成资金需求项目通过平台临时垫款,然后向社会吸收资金置换垫款的嫌疑,因此,仍然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二、众筹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研究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研究—以P2P为例 1314403002 钟杨笛曦 摘要 P2P是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由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信息,投资者自主选择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我国2007年引进该种模式,第一家P2P信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在十二月到年底,国家信用贷款的总量已经超过工业贸易总额约200 亿元,其中排名前15 名的P2P 类网站的交易已经占据整个行业的45%左右,接近70 亿元交易额,然而在2012年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迎来了喷井式的增长。在2013年末借贷服务平台达到523家,可统计的平台线上累计交易额超过亿元,投资人达数十万,其中还有部分平台线下业务未被统计,若将该项计入统计,借贷规模还将急剧增大。在现今的P2P借贷行业也面临着风险控制的问题,本文对P2P模式的金融风险控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P2P 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 一、P2P借贷行业存在的风险 P2P借贷行业存在很多风险,其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参与主体分散,机制尚未发展健全,逾期和坏账风险比较大,也难以控制。P2P模式的高收益会吸引很多普通群体,他们存在数量多、风险意识差、风险承受能力差等特点。由此可以发现P2P平台还存在着投资人为了逃避风险引发的一系列的风险。那么P2P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 (一)技术风险 P2P平台所存在的技术风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小额信贷技术风险。在国内,信用体系还不够成熟,信用系统数据不具有开放性。P2P借贷平台还只能凭借网上的信息来源做为运作机制,使得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而P2P借贷平台想自身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又需要很高的成本,所以现在P2P平台很难给出可靠的信息依据,导致借贷双方发生风险。 (二)中介风险 P2P做为中介平台,在监管上有很多不足。从技术层面来讲,交易过程中 双方所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完全受到P2P平台的控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监管参与,尽管从职能上看,第三方机构可以承担转账结算业务,由于平台的业务属性所限,其业务内容往往单笔金融较小、数目众多、且风险较大,故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从经济利

精选239个关于互联网金融论文题目

精选239个关于互联网金融论文题目 毕业每位学生都要写毕业论文,在写作过程中与遇到很多不同的问题,整站能够解决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里面包含了论文选题、正文写作、写作技巧、反抄袭检测等等,本篇文章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论文选题提供了239个优秀题目,给学生参考。 1、余额宝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 2、“互联网垣”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探讨 3、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影响测度研究--基于多维信息不对称的视角 4、浅议互联网金融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5、大学生分期市场成长与问题浅析 6、对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关联性的研究 7、上海交大互联网金融俱乐部成立 8、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分析 9、汽车金融将成未来新的增长点 10、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的知识图谱分析 11、新一轮产业与科技革命带来哪些新挑战 12、以“极致”思维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 13、守住风险底线把握发展机遇--专家学者谈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行业发展 14、中国P2P网络借贷利率波动研究

15、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先世界美媒:应用范围远超美国 16、互联网消费风起 17、腾邦国际:业绩增速符合预期 18、基于国际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 19、超50位银行高管离职大佬们去哪了 20、网络行为金融大数据与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性研究 21、云南省工行荣获云南金融百姓口碑榜多项大奖 22、杨定平:雅堂要做家具业的京东! 23、深圳电信互联网化道路的探索--市场超细分,跨界微营销,转型新突破 24、浅谈对“互联网金融”的看法 25、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推动的研究 26、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27、用互联网金融吸引国外小额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28、互联网金融冲击下传统网上银行的机遇与挑战 29、虞咏峰:让人人都做“巴菲特” 30、杨恒:用阿里基因打造麦子金服 31、大数据时代下券商的转型策略 32、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分析 33、浅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 34、大数据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35、商业银行人力资源流失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风险防范研究

毕业论文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学院:商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别: 金融1201B 学生姓名: 王燕 指导教师: 曲建忠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共十三周

摘要 作为互联网和金融深度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在我国的发展可谓是风生水起。同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中也暴露出许多由于法规缺位、监管不力造成的问题和风险。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的研究,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运用了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亟需消除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传统金融 Abstract As a product of Internet and financial depth,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is flawed. At the same time,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ing at high speed also exposed many problems due to absence of regulations, poor supervision and risk.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of Internet financial risk and its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in our country,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health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 This article use the quantitative method of combining the qualitativ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 China, the system analyzes the Internet financial needs to eliminate the risks,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ial,risk,the traditional finance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剖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文献综述 (2)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3) (一)互联网金融 (3)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3)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4)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5)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5)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5)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6)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6)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6)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7)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7)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8)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8)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9)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9)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1)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1)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1)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浅谈互联网金融现状及风险管理

浅谈互联网金融现状及风险管理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特点,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议措施。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现状、风险、防范措施 正文: 随着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银行、移动支付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诞生了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金融行业中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改变着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金融运行模式,对传统银行的冲击也是巨大的。 在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做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尽管着墨不多,但简短的内容已然表明,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最高决策层的视野。因此了解、分析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现状,开展风险管理将是保障金融业竞争力的重要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

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行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上面很大的改变。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 由于小微企业、部分个人客户等大众客户群体信用记录很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加上交易金额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运营成本较高,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这部分客户的金融需求。而在互联网金融下,通过网络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上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加的广泛。 以阿里金融为例,截止2014年2月,阿里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已超过70万家。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余额宝,仅仅17天吸引用户251.56万,累计转入资金规模66.01亿元,人均投资额仅2624.03元,远远低于传统基金户均6-8万元,满足了最普通老百姓碎片化的理财需求,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覆盖面更为普遍,有利于提升资源配臵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相互融合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跨界竞争合作搭建了多元化平台,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业态环境,深刻改变了银行业发展格局。同时,银行业利用资本、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已有优势与新兴网络技术更有效地结合,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 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当前开发并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 ——以XX市为例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推进,经过对全市互联网企业的摸排走访,发现全辖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分别为信息不对称风险、监管真空风险和高经营性风险。笔者在对上述风险成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是风险累积的首要因素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规性信息不对称 经过对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网页的浏览发现,各家网站上均标示有“互联网金融行业认证”、“诚信龙头单位”、“诚信示范网站”等认证标志,经过了解,这些所谓的认证标示均为“山寨标示”,缴费即可使用。以诚信认证类型为例,包括三种档次:标准基础版,提供的服务包括诚信网站图标以及诚信网站电子证书,并将网站信息收录在诚信网站数据库中,费用为1500元/年,最低缴费期限为10年;诚信示范企业版,提供的服务除了包括诚信示范网站图标以及诚信示范企业电子证书和牌匾外,还包括防拷贝、数据加密等技术,一年费用为5000元,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诚信龙头单位,提供的服务包诚信行业龙头图标、单位电子证书等,费用为2万元/年,缴费年限不得低于3年。这类认证实际

为某些平台的圈钱工具,收费才给证书,所评价的信息极为基础,对企业的合规合法真实性没有任何的证实意义。 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宣传自身为某某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通过查询“中国社会组织网”发现很多协会为“山寨协会”,其专业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得到保障。而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网页,这些山寨信息无疑加大了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合规的难度。 (二)产品信息的不对称 金融业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完备信息,尤其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宣传中又刻意加重了这种信息的模糊性,延迟或拒绝披露相关信息,再加上互联网交易的分散性,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 (三)监管方式导致信息不对称 目前的审慎监管原则,主要是从经营者角度,从各方面规定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以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却很少从消费者的角度制定监管规则,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信息量爆炸性增长,现行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消费者和市场的需要,除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还应剔除信息噪音,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较为完备、清晰的信息资料,维持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持市场秩序和市场信心。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真空”亟待重视 (一)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

(完整word版)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基础知识——系统性风险仿真 一、单选(1-15) 1.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A.从业者 B.管理者 C.开发者 D.交易者 2.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其义务的风险。 A.不履行 B.不完整履行 C.不完全履行 D.选择性履行 3.有关信用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B.借款人的资料和信息很容易造假 C.p2p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 D.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获取信用数据 4.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制度风险,说法正确的是() A.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B.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C,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D.以上都是 5.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要模式是() A.p2p平台 B.p2p的债权转让模式 C.p2p的纯中介模式 D.p2p引入担保公司模式 6.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 A.全额退回 B.暂无相关具体规定 C.清算后看情况退回 D.不退回 7.通过扫描未知来源的二维码而丢失银行卡内资金的风险,属于() A.信息数据风险 B.技术风险 C.支付的风险 D.系统性风险 8.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A.隐蔽性 B.利诱性 C.集资性 D.传播性 9.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流动性风险 B.利率风险 C.法律风险 D.信用风险 10.以下不属于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方法的是() A.数据加密 B.加强投资人教育 C.数据备份 D.完善网络完全体系建设 11.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原因有() A.模式创新过度 B.盈利模式模糊不定 C.模式扭曲 D.以上都是 12.以下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特征的是() A.私密性 B.非法性 C.利诱性 D.社会性 13.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A.投资 B.提现 C.存款 D.贷款 14.以下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 创作者:玫霸*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

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定

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定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抑制之背叛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爱德华·肖和麦金农教授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样本,提出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发展中国家以金融管制取代金融市场化、自由化机制,通过优惠性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为国有工业、农业部门融通资金,影响投资成本与产出率比例,进而引致金融市场畸形发展阻碍金融深化。金融抑制实质为一种隐性税收,在我国金融市场具体表现为对利率、银行、证券、资本账户的控制。凯恩“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有意识绕开政府为保持宏观稳定而设置的各种限制方法与手段,对政府各种约束做出回应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正是对传统金融市场抑制的现实背叛,背叛的代价涉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正常交易秩序等法定犯。 1.对利率控制的背叛与风险 在自由市场,利率是货币的价格,反映货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在金融抑制市场,利率反成为调

整货币供需的操作工具,直接或间接受控于货币管理机构。我国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使居民存款进入负利率时代,此时几乎零起点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如“余额宝”、“零用钱”等理财产品,凭借高出正规金融机构数十倍回报率且“实时赎回模式”将居民手中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行为本质为拥有或者借用他人非金融机构支付许可证的企业在线销售货币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线销售面向主体之广泛、筹集资金数额之巨大,在规范刑法语境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如,在两年时间内,吸收客户过亿,聚集资金达6000亿元的“余额宝”理财产品,销售主体在只获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牌照而非销售牌照,却打着“销售支付”的名义在线高息向用户吸储资金之时,行为主体已具有金融机构性质,触犯《刑法》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行为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非法集资所列明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对象不特定性四个特征,构成《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销售对象超出销售主体营业范围且为国家强制许可产品,销售产品行为触及《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边境。 2.对银行控制的背叛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doc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 摘要:传统金融中一直存在的风险,一样出现在互联网金融范畴内了,虽然仅仅只有部分差异存在于表现形式和特点中,但同时互联网金融自身也拥有一些特有的风险种类。有相当程度的传染性风险出现在互联网金融内,并且这种风险也许会加快不同种类风险间的转变。另一方面,依靠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对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进行越来越好的控制。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必须被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监管部门着重关注,这类企业与部门还需对匹配的风险控制机制建设进行完善,在监管时,应当对监管与风险特点、金融更新之间的关系进行有用地衡量,建立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减少监管力度,支持并对金融更新给予奖励,让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极大程度上的服务给社会。本文的探究主体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21世纪后,信息时期人类社会成长的战略性根本设施慢慢变成了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新技术,人类社会的运转方法与消费者活动也因此发生了改变,这个变化也促进全部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深入改革。传统金融的经营方法因为金融与互联网之间的交融出现了变化,并且让其成长为一类从未有过的金融业态。经过探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来实现增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实力的目标,健全互联网监控、管理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不断茁壮成长。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识别 即使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地发展,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体系方面,它的核心内容还是固定的,依旧是便于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为一些实体的社会经济服务。

从宏观上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管理没有什么区别,并且有极大的相似性。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主要有法律法规的风险,信用等级的风险,市场营销的风险以及资金的流动性等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如今互联网的精神是开放的平等与自由的,这些都是金融创新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特定的风险。 二、与传统金融相同的风险成因 (一)金融脆弱性 金融行业的显著特点就是高负债经营,在整个周期内,都可以称得上是高风险的,由于这种高风险的特征的存在,所以整个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脆弱的,而正是这种致命的缺点,所以导致金融体系会出现一定的风险。 (二)金融顺周期性 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是必然存在的,而且二者相互作用,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提高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同时也体现了经济发展与萧条的规律,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得经济的波动性增强,这样必然会导致金融体系变得混乱,严重的会出现一些不可逆转的金融危机。 (三)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经济学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在实体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信息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同样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出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论文.pdf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种类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双方有一方在合同到期时不履行其义务就会导致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业务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开展的。这种虚拟性的服务方式使得业务开展的双方可以在不同地点不见面就能发声联系,这使双方的身份以及业务开展的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加了很多。增大了在身份确认、信用评级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没有足额的流动资金满足客户随时随地对现金的需求而导致的风险。风险的测量主要考虑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因为电子货币是在现有实际货币的前提下发行的,是一种虚拟的数字化了的交易媒介。客户在收到这种虚拟的货币后,并没有完成最终的支付,还要等收到等额的在现实社会中流通的实际货币才称得上完成了交易。这就需要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满足流动性要求。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成为可能,甚至产生了国际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地点限制;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也逐步扩大,这也使得其经营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从而大大增加了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产品层出不穷,因此总是缺少对其的监管或监管立法模糊不清。目前的相关立法也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业务,缺乏有关互联网和金融业相结合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如果签订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合同就很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会影响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 一是并存性。即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甚至能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有可能有新的风险相伴而生,这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并存。二是多样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类型较多,而且呈现不断成长发展新兴业态,其风险的类别和内含也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反风险的增强,还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三是虚拟性。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都有虚拟性的特点,金融业本来就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又几乎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虚拟化更加突出,其风险也在虚拟化中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隐含性,这也给治理增加了难度。四是速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会迅速发生,其业务具有远程快速发生完成的特点,资金运转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支付结算更加快捷,因而其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也越大,一旦出现了失误,回旋余地很小,补救成本却相当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这里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控制方法:技术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环境。加大对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整个计算机系统的防入侵、防病毒能力;在网络方面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安全注册登录方式,并且对非法用户加以限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规划中,视其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相互协调,提升对各项风险的检测水平;通过数字证书的办法为其业务主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开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降低技术风险,应着力开发一些新型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强的技术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第一要务是大力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比如主体的履约能力,交易记录等的收集、匹配和数据化。建立一个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查询和调用体系。做到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根据该征信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的专业化征信数据降低信用违约风险。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监管方法和力度应适应它的发展,针对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创新。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够统一治理的机制。培育信息公开透明,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主要在于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另外,向消费者进行知识教育,使消费者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增强其对新兴金融模式的风险认识。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首先,正当收集和保护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客户信息后要给予适当保护。根据2007年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破坏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成五个等级,并对信息系统的不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管理。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程度达标的平台上操作。只有这样,当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破坏导致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违法责任。其次,要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适度。面对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法律制定显然不能紧跟其步伐。因此,将行业章程对该行业的有效规范强制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律规章制度作为社会自生规则也应该发挥其规范价值。此外,监管机构应适当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的金融发展,如果继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会发展的很缓慢。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间找到平衡点。以前中国金融业依靠政策保护现象严重,形成了高度垄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