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医学死亡证明怎么办理

老人医学死亡证明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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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医学死亡证明怎么办理

死亡证明是指: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_ 省(自治区、直辖市)_ _市(地区、州、盟)_ _县(区、旗) 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填写举例: 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 第一联:(a)肺癌; 根本死亡原因:肺癌;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肺癌。 例二:如某人因早年的慢性支气管炎逐渐引起肺气肿,逐渐引起肺心病导致死亡,第一联:(a) 肺心病,(b)肺气肿,(c)慢性支气管炎; 根本死亡原因:慢性支气管炎;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为“肺心病”。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 一 联 出 证 单 位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 二 联 出 证 单 位 定 期 寄 送 县 区 疾 控 中 心 , 由 疾 控 中 心 保 存

说明填写说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 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LC─043: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 医学证明是指与患者住院诊疗、保险报销、工伤认定、司法鉴定等相关的医学类证明。 2 职能科室对常见医学证明的管理范围 2.1 医务科:负责住院患者的诊断证明书、保外就医诊断证明、医院等级证明、残疾工 伤鉴定表、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的办理; 2.2 医保办:负责医疗保险转诊单、医保定点医院审批单等的办理; 2.3 门诊部:负责患者的门诊病历复印件、门诊患者的诊断证明书、麻醉卡的办理。 3 职能科室审核流程 3.1 核对病历与诊断证明书是否相符; 3.2 在日期上加盖职能科室公章; 3.3 在《诊断证明书记录本》上登记; 3.4 对于《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推断书》,需审核内容是否完整,加盖威海市 立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 4 医师开具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 4.1 医师开具诊断证明要求:书写认真,内容完整,诊断规范,客观真实。诊断证明需 与病历记录内容相符合,不得出现“因某原因导致某疾病”的结论性语言,并需注明 开具证明的用途。 4.2 医师开具诊断证明的范围:医师要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与本专业相关的诊断或病假 证明,超出本专业范围的证明无效。 4.3 各级医师开具病假证明的权限:按照聘任职称级别,住院医师为3天,主治医师为 7 天,副主任医师以上为半月。实习、进修医师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4.4 以下情形需要科室主任签字: a 特殊病例休假超过半月的诊断证明、陪护证明; b 由经治医师查明情况并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的过期病假证明。 4.5 姓名、年龄、性别等个人信息需要更改的,需要医务科科长审核: a 如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误的,由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核对并更改。 b 如因患者原因造成错误的,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明及情况说明书, 由主治医师开具证明。 c 经医务科科长审核后盖章。 4.6 禁止开具医学证明的情形: a 调换工种、休学等证明; b 超权限证明、虚假证明、人情证明等; c 预期住院时间、住院费用证明。 4.7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 a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项目应完整、全面,避免缺项。并重点核对上下两联 证明书是否为同一号码; b 对于不是在我院确诊并死亡的患者,由急诊医师审查家属携带的盖居委会、社 区公章的介绍信并存档,为其开具《死亡医学推断书》,其他临床科室医师禁止 开具;

居民死亡证明书样本

篇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版格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篇二:死亡证明模板 死亡证明(存根)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承办人: 派出所(盖章) 年月 ------------------(年)公所户字号------------------ 死亡证明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年月 篇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出证 单 位 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 证单 位定 期 送县 区疾 控 中

心, 由疾控中心保 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附件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常住址省市区(县) 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5 篇四:居民死亡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出证单位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三联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第四联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篇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填写单位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编号no0542101 第二联:填写单位加盖印章交给疾病控制部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 no054101 以下内容必须用正楷字体填写、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印发 (以下由统计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统计分类号: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b 编码:统计分类号: 第三联:派出所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no0542101 调查记录 第四联:殡仪馆存根 填写说明 1、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3、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i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哪个疾病 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ii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i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5、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i部分(a) 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级(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次类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疗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30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三、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到区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或入户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定期与当地派出所、计生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二、乡村医生(个体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死亡证明书

第四章附件 附件1:《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填写要求 附件1-1:《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及填写要求 附件1-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及填写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样式: 死亡医学证 明书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殡葬证 编号 编号 编号 编号 死者姓名 性别 1 男 2 女 9 不明 死者姓名 死者姓名 如果是女性,其属于哪种情况:1.死前一年内没有怀孕 2.死时怀孕 3.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2天内曾怀孕 4.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3天至一年内曾怀孕 5.不清楚死前一年内是否曾怀孕 性别 1男 2女 9不明 民族 主要职业及工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编号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实足年龄 民族 性别 1男 2女 9不明 生前常住地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身份证号码 实足年龄 婚姻状况 1 未婚 2 已婚 3 丧偶 4 离婚 9 不详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1 大学及以上 2 中学 3 小学 4文盲或半文盲 9不详 生前工作单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生前常住地址 实足年龄 生前常住地址 死亡地点 1 医院病房 2 急诊室 3 家中 4 赴医院途中 5 外地及其它 9 不详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联系电话 死亡原因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联 死亡原因 第 二 联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Ⅰ* (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第三联 家属姓名 及联系处 第四联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家属姓名 及联系处 Ⅱ* 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 关的其它重要情况): 医生签字 医生签字 死者生前上述疾 病最高诊断单位: 1省级医院 2地市级医院 3县区级医院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 6 未就诊 9其它及不详 医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1 尸检 2 病理 3 手术 4临床+理化 5临床 6 死后推断 9不详 住院号 医师签名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根本死亡原因: ICD 编码: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证明书样本图片

死亡证明书样本图片 (文章一):死亡证明书样本死亡证明(存根)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承办人:派出所(盖章)年月------------------(年)公所户字号------------------ 死亡证明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年月 (文章三):死亡证明格式死亡证明本社区,xxx村,姓名xx,身份证xxxxxxxx,与x年x月x日x时,什么原因,在什么地方死亡。特此证明南湖社区2xxx年10 月9日 (文章四):死亡证明格式领取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关系人证明书古南社保所:兹有___居死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配偶姓名______是否健在_____,共有子女____个,子女情况如下: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

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备注 (1)、所有子女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 (2)、因特殊情况,继承人不能全部前来办理死亡待遇领取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 领取死亡待遇。 (文章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样本 (文章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版格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文章二):死亡证明模板死亡证明(存根)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承办人:派出所(盖章)年月------------------(年)公所户字号------------------ 死亡证明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年月 (文章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与居

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病伤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卫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收集并保存。其用途主要包括:(一)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以及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二)在特定情况下,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三)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 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越来越多地作为保险理赔、遗产公证等必备的文件证据。 第二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基本格式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并明确指出:只有按照这种统一格式填写的死亡证明书才基本符合国际标准化要求。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分为三部分内容,即: 第一部分是死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是与死亡有关的疾病或损伤诊断,死亡原因又分为Ⅰ、Ⅱ部分。 第三部分是由统计人员填写的根本死因及统计分类。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一般应由直接负责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的治疗或抢救工作的临床医生填写。如果病人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或在家中死亡或在外地死亡的,则由乡(镇、街道)医生或乡村医生、社区医生通过询问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和其他情况的死者家属或其他直系亲属或者同事、邻居,将了解到的死者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整理后填写。如系意外的损伤或中毒,需要同时填写损伤或中毒的临床表现和造成死亡的外部原因。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当即确定其直(间)接死因的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卫生部门根据公安

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 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死因统计点<死亡医学证明书> 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卫办秘[2006]610号)文件要求,特将我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修改如下: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详细填写第一至四联,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由填写者到医务科加盖公章(一至四联均要盖章)后,第二联交给医务科,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 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接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三、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四、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

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六、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在三天内把死者的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给医务科并进行登记,医务科报卡人员必须在七天内网报。 医务科

《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 供临床医生阅读 目录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四、调查记录填写要求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六、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七、《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说明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因为死亡具有①死亡的概念是很明确的,死亡的现象是很容易判定的;②死亡是发生在一个时点上的事件;③死亡是一次性事件,人死了就不会再活过来,不存在重复死亡的现象。死亡具有上述的特点,被各国所认识到,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原因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因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态势。为疾病防制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为使我国的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达到国际标准化要求,并能够与世界各国的资料直接进行交流和比较,从1987年起我国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在我国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方法进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由于ICD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临床医生和卫生统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们结合ICD的基本知识简要介绍如何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我们提供的死因判断是否正确,死亡信息是否足够,对于卫生工作的影响很大,因为它是许多卫生工作的基础。死因判断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恰当的统一分类标准,即根据什么判断死因,另一个是怎样判断死因。为解决这两个问题,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亡原因规则的要求。并且明确指出:只有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死因证明书才能符合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进行死因统计时,如果只涉及到一个疾病,则死亡原因分类比较简单。在多数情况下,死亡由两个或多个疾病促成,而死亡原因统计时,只能选择一种死因。为此,第六次国际疾病分类修订会议为死亡原因作了严格的定义定名为“根本死亡原因”。 世界卫生组织为根本死亡原因所下的定义是:“(a)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些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这句话的意思是:从防止死亡的角度来寻找带有根本性的,引起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因,不管那个原因发生在死前多长时间都应给予记录。那个原因可能是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可能是意外的损伤或中毒,也可能是不明确的医学情况(如症状、体征或临床表现等),由于这个带有根本的原因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或情况,并最终导致死亡。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又详细地做出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

各种医学死亡证明

附表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说明填写说明

`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 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附表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常住址省市区(县) 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各种医学死亡证明

附表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三联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一联 出证单位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联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第二联 出 证单位定期寄 送县区 疾 控中心 ,由疾 控 中 心保存

说明填写说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 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XX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惠州市中医医院死亡病例报告 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疾控中心《关于加强《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疾控【2016】290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院办公室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及第一联-3报医务科,网报后,由防保组保管。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防保组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防保组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医学死亡证明书

出证 单位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 单位定期寄送县区疾 控中 心 ,由 疾 控 中 心 保存 说明 填写说明 1.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 测算非常重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要。 3.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 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 工等。 4.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 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 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 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篇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出证 单 位 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条据书信 在家死亡证明怎么开

在家死亡证明怎么开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篇二:《死亡证明在哪儿开》 死亡证明在哪儿开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附: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话,一般开死亡证明是有现

成的格式的,只要根据格式填写相关的内容就可以了。如果是在家里的正常死亡的话那就去当地的居委会开,他们会给你写一张证明的。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关于死亡证明怎么开的问题,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话,一般开死亡证明是有现成的格式的,只要根据格式填写相关的内容就可以了。如果是在家里的正常死亡的话那就去当地的居委会开,他们会给你写一张证明的。篇三:《这份死亡证明到底该由谁来开?》 这份死亡证明到底该由谁来开? 我是一个社区民警,用地方话来形容就是有点“轴”---较真、认死理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补发管理制度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补发管理制度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文件精神,居民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注销户籍及火化。 (一)《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二)死亡地点 1、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 由负责救治或者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并经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村委)开具的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 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辖区派出所,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证》。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二、补发 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补办死亡证申请书》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三、办事(销户及火化) 本地户籍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后,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外地户籍死者家属可持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超实用!家人医学死亡证明怎么办理

超实用!家人医学死亡证明怎么办理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其实生老病死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其实传承百年的丧葬文化中还蕴含了很多知识。 在一百多万年之前,我们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衍在祖国辽阔富饶的土地上,经过漫长的岁月,人们生活活动的扩大,原始人群逐渐被一种固定的生活集体所代替,出现了氏族公社的社会组织。在公社内部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没有贫富不均,每个成员地位是平等的。反映在丧葬问题上极为简单,如一个成员去世后,后人不忍见死者遗体腐坏,用柴草盖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坟墓,也没有礼仪。而随着社会进步人们采用了土葬。 大家还在为如何选择安置死者而绞尽脑汁吗?各位还在网上搜寻相关信息吗?别麻烦了,就让小编为大家一网打尽吧!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各位去了解一下安置死者吧!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不管你如何抗拒,生命都会走向终点。如果家中有亲人去世的话,就需要办理丧事,然后联系殡仪馆,这个时候殡仪馆会让死者的家属出具死亡证明,那么医学死亡证明怎么办理?对于这个问题,接下来,小编会详细为大家介绍! 死亡分为正常死亡以及非正常死亡两种,死亡方式不同,死亡证明的办理也有很大的不同,以下是两种死亡方式需要的资料: 1、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 (2)家中或公共场所死亡经“120”抢救后死亡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 (3)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签收领取人身份证,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材料。 2、非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 3、来历不明死亡的人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公民死亡后医学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公民在医院死亡的,医疗费用结清后,由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果在家里死亡的,经当地地段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地段医院)上门勘明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也可由居委干部出具相关证明后,至当地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私自伪造医学死亡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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