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职权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探析_冯付光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本科毕业论文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号:院系:网络教育学院专业:行政管理写作批次:目录摘要............................................................................................................................................. I II Abstract . (II)一行政职权滥用的构成 (1)(一)行政职权滥用的主观条件 (1)(二)行政职权滥用的客观条件 (1)二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 (3)(一)对手中“权力”认识错位 (3)(二)制度流于形式,监督形同虚设 (3)(三)大局意识丧失,只关注小集体利益 (4)(四)打击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 (5)三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 (5)(一)行政职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5)(二)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 (5)四行政职权滥用的预防对策 (6)(一)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 (6)(二)淡化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找准定位 (6)(三)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体系中的特殊作用 (6)(四)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体系中的特殊作用 (7)参考文献: (8)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法治思想不断深入,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政府部门由权能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这些都体现了行政职权的行使逐渐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
行使行政职权者直接管理着社会经济的具体事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所以,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然而由于权力自身的特点,如强制性、有价性、可交换性、扩张性等,使得行政权力往往会不自觉地偏离正常的行使轨道,加上缺乏有效监督,所以行政职权滥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本文将以一起滥用职权罪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依据,以期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某局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经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
3.客观要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认定标准1.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其他损失:造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区某局局长,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李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李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符合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李某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符合客观要件。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指个人或组织能够控制资源和行动的能力。
然而,正当使用权力的同时,也常常会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滥用权力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侵犯了他人权益,还扭曲了公平与正义原则,严重威胁着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就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二、滥用职务之恶劣影响1. 公共资源分配不公平:滥用职务可能导致在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丧失公平性和透明度,少数特殊群体或企业得到优待,大多数普通民众受到剥夺。
2. 行政效率低下:由于部分官员将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自己私利寻求上升空间或增加收入来源上,并非真正为人民服务,在层层审批环节设置障碍与手续造成恶意拖延等现象频发。
3. 腐败泛滥: 滥用职务往往是腐败行为的基础。
一旦滥用权力成为常态,很容易引发腐败现象的泛滥,导致资源被浪费、公共财产被侵吞。
三、威胁社会稳定与发展1. 民众不信任政府:当民众对政府官员普遍存在的滥用权力问题感到愤懑时,他们将失去对政府机构及其决策合法性和可信度的信任。
2. 政治环境恶化:党派之间互相利益斗争也是导致权力滥用问题加剧的原因之一。
通过职务中的特殊优待来获取合作关系或支持就等于重塑了整个市场经营环境。
3. 社会不公正现象增加:由于部分人接连调动职位并未给地方提供奉献形貌下,更多人才受制门槛过高而无从进入这条路上这使得在当地管理阶层衡量深层次社会问题愈发迟钝廓清出一个意外,并且在等级分明增强情面推己者赢者全球基尼系数呈顺差增长其他系统、非数量方法班前的贫苦家庭受影响最根本。
四、应对滥用权力问题的对策1.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通过独立审计、司法体系改革等手段,确保权力行使透明度和合法性,及时应对并严惩滥权行为。
2. 加强公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
通过开展定期培训和教育,落实廉政教育工作,在内部推动依法行政观念的普及化。
杨国秀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国秀,女,曾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
2019年,杨国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0年,杨国秀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法律后果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杨国秀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受贿罪杨国秀在担任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杨国秀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滥用职权罪杨国秀在担任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杨国秀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党纪后果(1)开除党籍杨国秀在担任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丧失党性原则,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杨国秀被开除党籍。
(2)开除公职杨国秀在担任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杨国秀被开除公职。
3. 社会影响(1)警示教育杨国秀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广大党员干部具有强烈的警示教育作用。
该案表明,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净化政治生态。
(2)树立法治信仰杨国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通过依法惩治腐败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有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
(3)提升政府公信力杨国秀案件的查处,彰显了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力度。
该案的处理结果,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结论杨国秀案件的法律后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依法追究杨国秀的刑事责任和党纪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捍卫了党和国家的利益。
司法腐败的重大危害

司法腐败的重大危害司法腐败是指在司法领域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务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受贿受贿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原则,还对社会和国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司法腐败的存在不仅削弱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石,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首先,司法腐败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司法腐败导致判决不公、纵容黑恶势力等现象层出不穷,使人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制度的尊重。
当司法失去公正性和公平性,社会秩序变得混乱,人们的公平感受受到侵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也将遭到削弱。
其次,司法腐败严重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个具备法治精神的社会需要有稳定、公正和透明的司法机构和体系来保障人民权益。
然而,司法腐败使得贪污、受贿等行为成为司法人员的常态,不仅破坏了司法系统的威信,也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约束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无法起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制止犯罪的作用,法治建设无法得到有效推进。
此外,司法腐败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职务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时,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影响普通人的生活和经济利益。
司法腐败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工具,被用来服务特权和贪腐利益,而不是公正地保护人民权益。
这让人民感到无助和失望,并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最后,司法腐败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挑战。
一个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而司法腐败破坏了这种稳定。
当社会中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盛行时,人们对社会秩序和公正感到失望,从而导致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的加剧。
此外,司法腐败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使得社会投资意愿降低,外商引资减少,造成经济不稳定和发展受阻。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腐败的危害。
为了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从源头上打击司法腐败现象,加强监督执纪力度,加大惩治力度,以法律为准绳,挽救被司法腐败侵害的人民权益。
滥用职权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滥用职权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滥用职权是一种违反公职人员职责的不法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公权力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滥用职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滥用职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损害了公共信任,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严重威胁,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此,本文旨在对滥用职权罪进行研究,探讨其成因、特点以及预防和治理方法,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人员管理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1.研究内容
(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2)滥用职权罪的成因和特点
(3)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和影响
(4)滥用职权罪的预防和治理方法
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主要对相关法律、制度和考试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整理。
(2)案例研究法:对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3)问卷调查法:以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和民众群体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
三、预期研究成果
通过对滥用职权罪的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研究成果:
(1)对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内涵和刑法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阐述。
(2)分析滥用职权罪的成因和表现特点,探讨其规律及对策。
(3)探讨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和影响,提出预防和治理的途径和方法。
(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人员管理对策,以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加强人大、司法、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外部力量的介入,防止行政 职权的滥用。
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培训教育
定期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职业道 德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 道德水平。
VS
选拔任用
在选拔任用行政人员时,注重对其法律知 识和职业道德的考察,确保具备良好素质 的人员担任行政职务。
06
结论
对行政职权滥用的认识
行政职权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目 的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的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等。
行政职权滥用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 由裁量权、违反法律目的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损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职权滥用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不善、监督机制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明确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制定和完善行政法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行政法,明确 行政职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防止行 政机关越权和滥用职权。
强化法律责任
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遏制行政职权的滥用。
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
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如审计、监察等,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实时监督和 制约。
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及 对策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行政职权滥用的定义和影响 • 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 • 防止行政职权滥用的对策 • 行政职权滥用的案例分析 • 行政职权滥用的预防和治理建
议 • 结论
01
行政职权滥用的定义和影响
定义
01
行政职权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 ,违反法律目的的行为。
在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滥用职权的问题及其危害滥用职权是指公务员或权力机构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权力边界,以个人目的或私利为驱动,违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在权力运行中行使丧失公正、不公平、不透明、不规范的行为的官员行为现象。
滥用职权问题长期存在,给社会发展带来种种隐患。
1.1 贪腐现象明显滥用职权往往伴随着贪腐行为。
滥用职权的官员,以其职务权力为经济利益谋取工具,通过利用职务的便利、权力的优势,进行权钱交易、受贿受贿等不法活动。
这种腐败现象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也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损害了国家形象。
1.2 不公正裁决滥用职权脱离法律规范,官员可能出于私人原因,对案件的裁决进行干预,造成裁决结果的不公正。
这不仅损害了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也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产生负面影响。
1.3 行政效率低下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公共服务无法高效地提供给社会。
滥权行为往往伴随着工作懒散、不负责任和应对问题推诿等现象,使得权力机构失去了其应有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1.4 社会不信任感加深滥用职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一旦公众对官员的公正度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环境恶化,增加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二、滥用职权的原因分析2.1 欠缺监督制约机制滥用职权的根源之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监察部门的存在和监督力度不够强大。
监察部门监督的不到位,加上其自身的渎职行为,使得滥用职权的官员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惩罚。
2.2 利益驱动与责任意识薄弱一些官员在职责履行中以私利为驱动,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职业道德的认同和尊重。
他们借助职权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丧失了公务员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3 缺乏廉洁从政意识滥用职权往往与官员的廉洁从政意识不强相关。
一些官员贪图利益,放弃了应有的廉洁原则,不顾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将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2.4 风险处罚不足由于滥权行为的监察和处理不力,滥用职权的官员往往能够逍遥法外,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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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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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410(中)LEGALrlYVISIO
N
司法
实践
关于滥用职权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
探
析
冯
付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安
徽
凤
阳
2
3
31
0
【摘要】
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滥用职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滥用职权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该标准不属于经济性
损害结果是一个比较弹性的概念该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比较模糊抽象执行起来操作性无法把握同时司法买践中在使用该规定时标准不一
导致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涣职犯罪无法认定的局面本文结合司法买践中的滥用职权案件就如何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
进行探析
【
关
键词】恶劣社会影响;滥用职权;非经济
性
损失
一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含
义
广义的解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发生群体性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愤慨造成一定地区社会不稳定等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通常是以非经济损失的形态表现出来无法计算损害结果损害后果具有相对的区域范围以及损害后果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且复杂性的特点开d法意义上滥用职权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时的直接或间接行为导致对客体造成的危害从危害后果来看危害结果包括经济性损害结果和非经济性损害结果对于经济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以物质变化河以直接计算的结果通过数字可以表现的损失结果J所谓非经济性结果是表现为不可量化的危害结果如恶劣的社会影响就属于不可量化的危害结果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不适宜确定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但是这并不影响通过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滥用职权案件规律的探索我们依然可以发现出一些可以具体的显露在外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可以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种现象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地认定当然在滥用职权的其他一些情形下完全缺乏外在表现形式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一)滥用职权行为引起群众上访事件2012年6月份凤阳县反读职侵权局办理的凤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陈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该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私自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导致被害一方多次到县市省上访并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后法院认定陈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滥用职权罪受贿定罪判罚在确定类似案件时要弄清楚被害人上访事由的性质是合理上访还是违法无理上访无理越级上访不包括在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中如果上访者没有经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上访而是多人多次直接越级上访该行为就不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因此多次不合理上访造成的负面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二)滥用职权经新闻谋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认定为标准之一随着信息通信的发展新闻媒体发展较快深深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观念和行为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对滥用职权的行为广泛宣传报道必然会产生较强烈的社会影响滥用职权的犯罪分子的不良形象得以广泛传播造成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务行为的信赖产生怀疑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一个不确定的立案标准加果媒体的介入会使一部分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立案与否定罪与否的决定权落在新闻媒体手里这种情况是对法律权威及稳定性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权威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伤害(三)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的情形当事者采取极端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加聚众闹事乱贴乱发传单等误导公众的情形通过以上手段势必扩大滥用职权行为的影响有的影响属于潜在的社会危害当时没有引起群众的不满没有造成影响
社会稳定的事件但是在本质上却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三
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
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具有不可计量性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键在于把握恶劣二字即什么程度才属于恶劣这就要结合滥
用
职权的行为和群众心里社会秩序以及社会舆论等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滥用职权的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恶劣的情形滥用职权的
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有效公正执行以及民众对
此
的信赖如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上有询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情节那就
t匕一般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
其次要认真分析滥用职权行为的本身是否能够引发恶劣的社会
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行为的后果本应会显现的恶劣社会影
响确因各种原因未能显现或者未能及时显现时关键要看该案件的本
身是否能够引发社会危害性只要能够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即使未能引
发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客观的存在有的滥用职权的行为被本单
位或其他国家机关及时纠正或者公权力控制的结果这中公共权
力的
介入是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得到有效控制或脱离了公众的
视
野因
公
权力的介入未能引发的各种危害社会的情
形并不影响恶劣社会影
响的认定因为公权力本该为公众服务的公权力的介入不等
于用公
权
力来减免滥用职权行为人的罪责
最后滥用职权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要结合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非
经济损害相结合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行为既会导致一定
的经济损失也会造成非经济类损失当经济损失的结果达不到滥用职
权认定标准而非经济的损害结果也达不到一定的立案标
准那就可以
结合两者统一来判定
总
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司法解释再详实也囊括不了不断
变化的客观现实脸察机关侦查人员要根据滥用职权的具体情况以
及
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不偏离法意去认识和判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程
度溉不能施之过严放纵犯罪也不能施之过宽扩大打击面要具体
情况具体分析淮确把握和认定滥用职权
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避免
定罪量刑上的的随意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参考文献
:
【1〕左杰读职罪客观要件中损失的认定研究【D〕
中南民族大学学
位
论文
2
012
【2〕戴水法论危害结果在定罪中的意义【J〕
知识经济
2
O13(2
3)
【3〕朱恺对读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J〕
法制与社
会
2
012
4[〕
杨铁刚读职犯罪危害结果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学位论
文
2
011
作者简介:冯付光(1984一)男安徽凤阳人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