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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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这么简单,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如何正确抵扣?

没这么简单,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如何正确抵扣?

没这么简单?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如何正确抵扣?作者:大白菜,高级税务咨询师,正保教育开放平台会计讲师,汉唐财税在线会计实战讲师。

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9号公告)规定:值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

但有几个要点,大白菜要和大家一起明确一下:1、注意公告的适用范围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取得收入,也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于2015年7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税额8.5万元根据59号公告,如果该公司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增值税申报,取得的8.5万元进项税可以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如果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过增值税申报,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8.5万元进项税不能抵扣。

这里要重点明确一下: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其,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有的公司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虽有生产经营收入,但是会计账簿上不体现,税务上不处理,如果查实,仍然不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进项税额。

2、注意抵扣凭证的抵扣时限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上对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有以下几个规定【大白菜提醒大家同时注意抵扣和申报期限都有规定,如果不注意,都是一个坑!】(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有效期是多久

增值税发票有效期是多久

增值税发票有效期是多久每个税票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增值税票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的内容,欢迎阅读。

增值税发票有效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

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程序1、IC卡正确插入,点击安全开票按钮; 将IC卡内插入读卡器,双击桌面上的防伪开票,启动系统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界面;2、进入系统,开票员或者管理员身份进入;在系统界面上点击进入系统,系统弹出操作员登陆对话框,选择一个操作员确认进入开票主界面;3、点击系统设置按钮,点击商品编码,进入商品编码库;4、点击编辑按钮,处于编辑状态,加“+”生成按钮,输入商品编码,名称,税目; 填写商品信息,方法只有一种,就是从商品编码库中选取,商品信息从编码库中调出后,其中的单价信息可以修改,只要填入数量,即可由系统自动算出金额、税额,单价可保留到小数点后十位,金额和税额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路 内河货 物运输 业统 一发票 。 增值 税一 般纳税 人 除本公 告第 二条规 定 以外 的其他 原 因 2专 为少 年 儿 童 出版 发行 的报 纸 和期 刊 。 . 中小 学 的 学生
课本。
3 为老 年人 出版发行 的报纸 和期 刊。 . 专 4 数 民族 文字 出版物 。 . 少 5 文 图书和盲 文期刊 。 . 盲 6 批 准在 内蒙古 、 . 经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疆 五个 自治 区 内 新 注册 的出版单 位 出版 的出版物 。 7 . 本通 知附件 1 图书 、 纸和 期刊 。 列入 的 报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用 “” 0表示 电脑 发票 ) 。 发票号码 为 8 , 年度 、 位 按 分批 次编制 。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五 发票代码为 l 位 , 0 编码原则 : 14 第 — 位代表省、 自治 按期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 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位代表制版年度, 位代表 第5 6 第7
批次 ( 分别 用 1234 、、 、表示 四个季 度 )第 8 代表票 种 (代 表 , 位 7 货物 运输 业增值 税专 用发 票 )第 9 , 位代 表发票 联次 ( 分别 用 3
配表) 填报说明》 补充公告如下:
将 2 1年 第 6 号公告 中《 01 4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汇

货 物运输业 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值税 一般纳税 人提 是增
供 货物 运输 服务 ( 暂不 包 括铁 路运 输服 务 ) 具 的专用 发票 , 开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009-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解读2011年第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解读2011年第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限及存在问题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以来,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时间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前提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为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当期应抵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此次下发的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对此,我们应该理解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单纯的“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调整为对于真实交易行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可以抵扣的政策,并为此制定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3年。执行以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抵扣,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这一阶段,重点强调了以货物和资金的到位为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前提,对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到位和货物不到位的问题融入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的计算中,从而使一部分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付款的纳税人的增值额加大而多缴了增值税,产生了企业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10年开始至今。执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在此阶段,尽管认证抵扣的时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却依然保持着“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对于企业发生的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而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没有解决。

会计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会计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经历了90天、180天、360天的不断延长的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文件规定如下:第一阶段9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阶段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的区别

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的区别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180天延长至360天.
认证期限360天内,抵扣期限在认证的当月必须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指的是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当通过税局或者企业安装的认证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加密信息进行解密,初步确定发票真伪,并将认证信息上传国税网络系统的过程.现在纳税信用等级比较高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平台根据传来的开票方的信息进行勾选认证.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
答: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规定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10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简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来源:承兑汇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

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申报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区分两类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二、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区分两类情况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

第二,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与审核,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为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办理退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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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617号
【发文日期】2009-11-09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

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
第一条、
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第十条、
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
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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