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张明任职资格的批复-桂银保监复〔2020〕1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张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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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张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对张明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20〕2号)收悉。
经审查,张明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3月20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补充通知广西辖内各区级寿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柳州保险行业协会、桂林保险行业协会:为了落实我局《关于实行〈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桂保监发〔2005〕107号)精神,保证《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顺利实施,结合部分公司反映的若干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投保提示》第三条内容进行调整,删除“其中,投资连结型产品的投资收益还可能为负数”(调整后的《投保提示》见附件)。
二、各公司在印制《投保提示》时,不能增减内容,不能加盖公司标志和印章,但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纸XXX调整版面字体的大小。
印制前,请将样本发送我局备案。
三、《投保提示》适用于任何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不含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通过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渠道销售的产品。
联系人:袁铭泽联系电话:5536823传真电话:5536666附件:投保提示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投保提示为维护您保险消费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提醒您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一、请从合法的保险经营网点或持有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
如需查询销售人员资格,请登陆广西保险网()。
二、请您在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保险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
三、分红型、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红利分配、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未来的实际收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桂保监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制定《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基本要求、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审核、结案赔款、投诉咨询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西所辖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不低于本《指引》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基本服务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
理赔服务人员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六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时、迅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各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人员、车辆、定损点等理赔资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桂保监函[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桂保监函〔2011〕2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全面推进《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落实,近期我局对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华安产险广西分公司、太平洋寿险广西分公司和人保寿险广西分公司等4家机构执行《通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通报,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未严格执行营销员持证上岗要求。
一是太平洋寿险广西分公司、人保寿险梧州市分公司将未办理展业证、仅持资格证的人员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发放中介代码。
二是人保寿险梧州市分公司使用的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不能对资格证和展业证过期的保险营销员出单进行限制。
三是华安产险柳州中心支公司未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营销员,公司人管系统与出单系统记载保险营销员数据不一致。
(二)单证管理系统未达到监管要求。
一是太平洋寿险广西分公司单证管理系统未记录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单证领用情况。
二是人保寿险梧州市分公司未使用信息系统对银行领用保单情况进行管理。
(三)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管理未达到监管要求。
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未建立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端口管理台账,对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端口的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记录。
(四)佣金提取支付管理未达到监管要求。
一是人保寿险梧州市分公司未使用系统对银行保险、团体保险的佣金提取支付情况进行跟单、跟人管理。
二是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系统未设定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自身投保业务不得提取佣金的限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桂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存在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搬迁、保险分支机构搬迁后未及时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不充分等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管理工作,加强分支机构搬迁的报批管理,严禁在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许可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和退出指引(试行)〉》(桂保监发〔2012〕63号)、《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9号)的有关规定,在选用办公营业场所时应确保营业场所装修、面积等条件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各公司应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准确。
(一)保险分支机构拟搬迁地址的名称须与租用或自用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地址名称保持一致。
因行政规划导致现有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与职场权属证明上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不一致的,需提交属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上报保险分支机构地址搬迁申请材料时,公司须同时填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电子表格请在网站下载),并随文附上拟搬迁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5]10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5.06.15【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订《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2007)[失效]【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废止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行《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桂保监发[2005]107号)广西辖区各区级寿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柳州保险行业协会、桂林保险行业协会:为了减少保险合同纠纷,防范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高广西保险行业形象,我局在充分征求各寿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并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辖范围内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寿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严格按照《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1日前报我局备案。
三、各公司在执行《广西人身保险提示制度》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曾玫、袁铭泽联系电话:5536823传真电话:5536666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附件: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广西人身保险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保提示制度是指在投保之前广西保监局通过《投保提示》形式向投保人提示保险消费应注意事项,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寿险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敏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寿险[2010]1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寿险〔2010〕1270号)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敏同志审计责任人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民寿发〔2010〕105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黄敏担任你公司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24
•【字号】桂保监函[2011]239号
•【施行日期】2011.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
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
(桂保监函〔2011〕239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便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了解掌握我局要求报送的报告及报表情况,确保报送的及时性,我局对要求保险机构定期或专项报送的报告及报表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请各保险机构对照《目录》,指定责任人,按时报送相关报告及报表。
对不按时报送报告及报表的,我局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公司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本《目录》更新日期截至2011年7月31日。
我局将根据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各公司可登陆我局互联网站(http:
//)首页的文件下载栏目查询。
对《目录》之外临时要求报
送的报告及报表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定期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
注:1、目录更新至2011年7月31日;2、目录不包括临时性要求报送的报告及报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