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种类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破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破产分配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破产清算中,某些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些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
优先受偿权的种类有很多,如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等。
二、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
担保债权的种类有很多,如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人权等。
三、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在破产清算中,没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债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按照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进行的。
四、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是指在破产清算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
股东权益的清偿顺序是在所有债权人得到清偿之后进行的。
破产分配的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的。
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其次是担保债权人,然后是普通债权人,最后是股东权益。
如果在某一级别中,债权人的债权相同,则按照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分配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清偿。
同时,破产分配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破产清算,加快企业的破产程序,减少破产造成的损失。
破产分配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核心环节,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破产分配中,各种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的,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清偿。
资产评估辅导:破产财产及其分配

资产评估辅导:破产财产及其分配1、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以用来进行财产清算和清偿的财产。
它有以下三个部分构成:(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指尚未到期的债权。
2、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而要求破产企业偿还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4)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5)由于企业破产,致使破产企业对有业务联系的当事人不能履行某些业务而发生的赔偿、罚款。
3、破产费用包括下列3项:(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3)债权人会议费用;(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4、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4)破产债权。
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二是破产财产中无法变卖的实物,可由清算组估价,以物抵债。
5、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仍不补足安置职工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
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考试大助你成功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论破产追加分配

论破产追加分配
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程序。②以分配的时期为基准, 破产财产全部变价终了后的分配是最后分配③,变 价终了之前的分配属于中间分配,最后分配之后 亦可能出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此际所进行的 分配则为追加分配。④
追加分配本质上仍属于破产财产分配,但相 较于中间分配、最后分配而言,其具有如下特性:
111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论破产追加分配
雪上加霜。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矫正破产欺诈、偏颇清偿
等不法行为,同时也为疏忽、错误等行为的矫正提 供了制度空间。若无追加分配制度,则破产程序终 结后,可撤销行为、非正常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等 行为即成为“漏网之鱼”,因上述行为而逸出的本 该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则流入“私人鱼塘”,进而 导致“肥私而损公”,这显然有悖于破产法立法宗 旨,也不利于诚信市场经济关系的构建。而追加分 配制度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前述不法行为,从而使 偏离破产法宗旨之行为得以矫正。
其四,存在分配之“必要”时,方适用追加分 配程序。虽于最后分配之后复又发现破产财产,但 因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导致无法收回,则不列为 破产财产予以追加分配。另外,若可供分配之财产 价值较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亦无追加分配 之必要。
其五,追加分配不得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无期 限限制的追加分配虽然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但势必影响交易安全,有损法律关系之稳定性,且 过度耗损司法资源,故破产法通常对追加分配设 以时间期限上的限制。
破产财产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分配原则、分配顺序、分配方式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1.《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对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顺序、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破产财产分配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具体操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1.公平原则破产财产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保证其合法权益。
2.效率原则破产财产分配应当遵循效率原则,即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破产财产分配的效率。
3.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破产财产分配应当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税款税款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所欠的税款。
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除上述债务以外的其他债权。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1.现金分配现金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变现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2.实物分配实物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中的实物资产分配给债权人。
3.折价分配折价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中的实物资产按照一定的折价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

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
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
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考试吧伴你同行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1)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2)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3)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后怎样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后怎样分配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包括的财产有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等。
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一、破产财产都有包括哪些内容破产财产都有包括哪些内容(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公司破产资产清算的顺序是怎样的一、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及原则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1、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破产分配是指当企业或个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宣告破产时,其资产将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定义、种类和实施过程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破产分配。
一、定义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其所有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并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的过程。
二、种类1.清算型破产分配清算型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有财产都要进行清算并变现,然后再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并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
2.重整型破产分配重整型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后,为了保护其生产经营和员工利益,可以通过重整或破产重组等方式来实现债务的追偿和企业的复苏。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有前途的企业或个人。
3.破产豁免型分配破产豁免型分配是指在个人破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给予一定的豁免,使其不必全部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
三、实施过程1.申请破产企业或个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立案审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理,并确定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则立案并宣告其破产。
3.清算财产在宣告破产后,清算员将对企业或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其变现。
4.支付债务和费用按优先顺序依次支付各种债务和费用,包括国家税款、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5.分配剩余财产最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是国家税务部门和劳动者。
总之,破产分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实施。
在实践中,应该加强对破产分配的监管和管理,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简述破产财产的构成简答题
简述破产财产的构成简答题摘要:1.破产财产的定义与作用2.破产财产的构成要素3.破产财产的分类4.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5.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正文:一、破产财产的定义与作用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因破产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管理和处理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破产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资源。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素1.债务人的现金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应收票据等。
3.债务人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库存商品等。
4.债务人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
6.债务人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7.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包括预付账款、出租资产、承包资产等。
三、破产财产的分类1.优先受偿财产:如债务人的现金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普通受偿财产:如债务人的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四、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1.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清理、保管和处置。
2.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五、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构成;2.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保护和处置措施;3.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和比例;4.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试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制度
试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制度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一些规定,但是较为单一、松散,不成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四十条仅规定追加分配的行使期间,且划定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追加分配的提起主体和分配顺序,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八条仅规定了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均没有对追加分配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而完整的定义。
而且,《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的,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意见》是1991年颁布的,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背景与现在已大相径庭;《规定》也是新破产法制定前的一个过渡,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尤其是对追加分配缺乏系统的阐述和规定。
笔者认为,追加分配是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护线[1],应明确加以规定,因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追加分配的有关制度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破产审判实务和新破产法的制定有所稗益。
一、追加分配的概念界定关于追加分配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追加分配又叫追回分配,追补分配,补充分配[2],是指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之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行的补充分配[3]。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不够确切,所谓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是指原来不知道该笔财产的存在,不在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破产分配完毕后,才知道存在该笔财产,事实上,最后分配之前也有可能知道财产的存在,只是因为有争议或其它原因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实现,并不属发现财产的情形。
因此,实务界的同志将追加分配定义为:在破产分配完毕后或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所进行的补充分配[4]。
破产财产的构成与分配是怎样的?
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
通常,这一概念都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以便实际执行,故可称为法律概念。
鉴于破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财产清算分配的一种特别程序,而且各国法律上规定的破产财产实体概念并不相同,所以,我们便将形式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作为其概念,而将实体意义上的破产财产称之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
一、财产构成: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
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但是,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清楚的区分。
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新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却没有具体规定破产财产的构成,因此很容易导致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对于具体财产是否是破产财产而发生争议。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1)破产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被迫回的;
(2)第三人返还因破产人非正常压价出售、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等破产无效行为而获得的不当得利;
(3)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财产、被盗财产,破产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款,破产财产持有人返还的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