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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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我省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一)湖南省内的服务贸易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和有关机构。

(二)湖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的组织实施单位。

(三)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企业或机构需在省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申请企业或机构(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的组织实施单位除外)需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注册并全面、准确、及时填报相关数据。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期间应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贸易相关业务。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企业或机构的同一业务仅能选择一个支持方向申报。

(一)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经国务院认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对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定额支持。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示范城市的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示范城市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

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

长沙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习实

长沙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习实

长沙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教发[2011]31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11.09.06【实施日期】2011.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教发〔2011〕31号)驻长各高等院校、服务外包企业、相关培训机构: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沙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办法,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建设与支持力度,在培育服务外包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商务局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长沙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型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为高等院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涉及服务外包领域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提供见习、实习、实训岗位,使高等院校服务外包领域相关专业大学生能得到服务外包职业技能实际训练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第三条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长商务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财政部门:为确保《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相关措施落实落地,现将《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强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以及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的专项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可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扩大利用外资相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量控制。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才,根据2023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沙市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选聘专家报名时间:8月16日-9月16日续聘专家信息更新校验时间:8月16日-9月16日选续聘专家考试时间:10月10日-10月23日每天开设三场考试:9:30-11:00、15:00-16:30、19:00-20:30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选聘专家1.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熟知申请评审专业技术及相关市场情况;5.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6.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8.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3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第5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招商局,各区、县(市)商务(招商)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高技【2007】1194号)和《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战略,我局研究拟定了《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长沙市商务局2008年10月9日附件: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不仅有利于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升级,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我市“两型”社会的建设步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高技[2007]1194号)和《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电子商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推动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为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提供良好服务。

二、发展目标。

充分发挥我市优良的创业环境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将长沙建设成为发展环境成熟、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资源配置合理的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城市。

三、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商务局牵头,成立长沙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市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长沙口岸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长沙口岸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长沙口岸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长商务发〔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长沙口岸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18〕70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长沙口岸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促进长沙口岸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办法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18年10月10日附件关于促进长沙口岸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办法为吸引长沙及周边地区的外贸企业就近通关,充分发挥口岸平台的功能作用,发展口岸多式联运,助推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和要求在长沙市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资金预算及来源在市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培育长沙口岸多式联运发展,资金补助期限至2020年4月。

三、支持标准(一)鼓励运输企业开展以霞凝水运口岸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外贸集装箱江海联运业务。

对以霞凝水运口岸为始发港至上海从事江海联运的外贸集装箱运输企业,按照实际进出口的外贸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补助。

标准为:每年每家运输企业完成1万标箱以上(含1万),按照100元人民币/标箱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鼓励运输企业开展以霞凝铁路口岸为始发站或目的站的外贸集装箱铁海联运业务。

对以长沙北货场为始发站或目的站至广州、深圳等港口从事铁海联运的外贸集装箱运输企业,按照实际进出口的外贸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补助。

标准为:每年每家运输企业完成2000标箱以上(含2000),按照100元人民币/标箱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索引号:000014349/2013-00419∙统一登记号:CSCR-2013-01026∙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发文日期:2013-09-12∙生效日期:2013-10-09∙信息时效期:2018-10-09∙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CSCR-2013-01026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9日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水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执行;(六)对医疗器械、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七)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招标采购活动中渎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日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71号)要求,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实施强省会战略,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长沙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企业从设立到注销、项目从签约到投入使用全生命周期,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以及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难点堵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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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长商务发[2017]76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0.24
【实施日期】2017.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修订)》的通知
(长商务发〔2017〕76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财政局,有关项目单位:
现将《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
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重点促进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
见》(国发〔2014〕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财政、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监管项目资金,确
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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