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两辽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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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7-10-03 09:00:2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5次]

【学习建议】:

本章主要学习两宋的法律制度。两宋的法律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如同两宋王朝发达的商品经济活动一样,两宋在法律内容上的经济立法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非常独特的,也就是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丰富;第二,两宋时期在法律制定体例中,既继承了五代时期的《刑统》的编制方法,又有所突破,即在编敕和编例方面活动多,这种新型的立法方式对明清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在学习本章的内容时,要对这两点重点掌握。

【本章知识点】:

1.两宋的法制思想

2.《宋刑统》

3.编敕

4.格

5.编例

6.条法事类

7.折杖法

8.重法地法

9.限田

10.主、客户

11.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

12.典当契约

13.继子

14.继承制度

15.行政机构的演变

16.官吏制度

16.经济立法制度

17.司法制度上的新发展

18.诉讼审判制度

19.辽、金的法律

第一节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儒家思想向理学的演变,使两宋政权加强了中央集权体制。在法制思想上体现为:(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两宋的法制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经过五代的分崩割据的政治局面和“黄袍加身”的政变,宋初的统治者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重”的道理,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不遗余力。在减弱武将权力的同时,在中央设置“审刑院”,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事门生关系,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等措施,以防止地方割据出现。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儒家思想依然是两宋时期的正统思想。理学思想在两宋的出现表明,统治者继承了前代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的思想。和唐代一样,统治者对黄老哲学的“无为而用”也加以留心,意在减缓社会矛盾。

三、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大度兼容主要是指宋代统治者宽待臣属,以加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但这一作为后来演变为对大臣的宽纵,使宋代官吏贪污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

慎法轻刑在执法上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处理统治者内容关系上慎刑、轻刑,另一方面,在对待百姓的统治上,宋代前期注意刑事政策上的宽猛关系,后期,尤其是朱熹,强调重法治民,在立法上体现为“重法地法”的出台。在立法方面,宋代初期的统治者慎于立法,所以《宋刑统》基本上是对《唐律疏议》的抄袭。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伴随着两宋商品关系的发达,宋代在思想上调整了传统的义、利关系,强调义

利并用。在立法上,宋代的经济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活动中是少有的,丰富了传统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两宋的立法活动主要有:

(1)《宋刑统》的编纂。《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2)编敕:是宋代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两宋时期都设有编敕所,负责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

(3)令、格、式:主要是刑法以外的各种部门法。

(4)编例:宋代的例有条例、断例、指挥三种,由于断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断例的编辑比较重视。当时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

(5)编纂条法事类:它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南宋自孝宗始,以事为类,统编敕、。依据这种方式编纂而成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条法事类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

【概念辨析】: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全律分为213门,首列律条、律疏,以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木板雕印的封建法典。

2.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凡是临时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发布的诏旨,叫做“散敕”。“散敕”缺乏稳定性,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宋代,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便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去其抵牾,

选其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这种活动就是编敕。编敕实际上是宋代经常而重要的一种立法活动。

3.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时期,开始改变北宋时期的法典编纂方式。采取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法典编纂方式,以这种方式编纂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自此以后,南宋的法典以条法事类为主,条法事类的编纂也反映了宋朝法律编排体例的不断科学化。

4.例

唐代以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附”,宋时称做“例”。宋代的例包括三种法律规范:(1)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2)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3)指挥,是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在宋代,例最初是针对特定事件设定的临时性规范,但是经过编纂程序,例具有了普遍效力,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宋代对例的运用,为明清时期律例合编、典例合编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

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

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律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近代法典的总则。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内容。

(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出了突破。《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

(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地更为明细。

(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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