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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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工作规则

为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全面规范合议庭工作,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具有案件审理权和裁判权。

第二条合议庭由法官及陪审员组成。

第三条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由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应当担任审判长。

第四条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旦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确需更换的,须报分管院长决定,并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六条庭长、院长认为合议庭成员不适合审理案件,可以建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二章合议庭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

责。

第八条合议庭实行集体负责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的,对外承担同等的责任。

第九条以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的裁判,由合议庭持该意见的多数成员负责。合议庭成员有权保留个人意见,并承担与自己意见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处理结论被审委会、再审或其他法定程序变更、撤销的,由发表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人不能在合议中起独断作用。

第十二条合议庭审理案件,要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庭审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应当控制庭审节奏,调节庭审气氛,维护庭审秩序,指挥庭审有序进行。审判长可以授权合议庭中一名成员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

第十四条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按照事前分工,集中精力听审,认真思考案情,积极协助审判长维持法庭秩序,处理好突发事件,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中重大决定均由合议庭讨论后作出,审判人员无权个人擅自决定。合议庭评议案件不许按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合议庭评议规则,防止合而不议及庭审走过场。

第十七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各成员不许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不得弃权,评议意见一致的,作出决议。合议意见有分歧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但少数人意见应记录在案。无法形成决议的,经承办人、分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十八条合议庭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讨论笔录应反映讨论的全过程,载明各成员评议意见、理由及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在开庭后5日内进行合议。需报批或报审委会讨论的,在合议后3日内报分管院长提交审委会,并在会议前3日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条合议庭评议内容:

(一)证据分析认定,认定案件事实;

(二)案由、法律适用、裁判理由;

(三)裁判结果,或者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四)审理中涉及的程序问题;

(五)其他应由合议庭评议的内容。

第三章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合议庭成员的职责为:

(一)阅看案件材料,掌握案情;

(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提出审判思路;

(三)参加开庭审判;

(四)在案件评议时发表意见;

(五)服从审判长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对合议庭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应当主动接受庭长、院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合议庭在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无条件地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同时又要充分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第二十三条分管院长在审核合议庭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时,对评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复议,合议庭复议后分管院长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发生违法违纪、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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