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周魏 (1)

毕业论文

题 目: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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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 2012级 侦查系一大队 121310513 周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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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键词 (4)

一我国警察权运行的现状 (4)

(一)非法定主体超越职权 (4)

(二)违反程序使用职权 (4)

(三)使用权力显失公正 (5)

(四)忽视人权保护 (5)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分析 (6)

(一)权力的性质是潜在原因 (6)

(二)法律意识淡薄 (7)

(三)执法制度不完善,法律监督不到位 (7)

(四)基本思想道德观念失范 (8)

三、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的方法和途径 (8)

(一)建设透明阳光政府 (8)

(二)加强全社会法治教育 (8)

(三)深化警务改革,健全警务监督机制 (9)

(四)提高民警思想素质 (9)

(五)将律师导入警察执法过程 (9)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

周魏

【摘要】人民警察的权力是社会的一项重要公权力。日常生活中,警察接触到社会上的方方面面,是政府的排头兵与代言人。我国警察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仍然出现着许多权力滥用的问题。深入研究这些问题的成因及发展变化规律,有助于我们把握好对警察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从而将警察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预防警察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警察权力的侵害。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一、我国警察权运行的现状

众所周知,警察作为国家机器,其掌握着大量国家的权力。在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政府的现阶段,规范并监督警察权力的运行和使用无疑对建成法制社会主义产生巨大作用。从建国以来,我国的警察权力的运行纳入了法制化的进程。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警察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个别警察机关和少数警察身上,仍然出现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我们必须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视。

(一)非法定主体超越职权

权力的行使有其主体的特定性。而警察职权的行使只能是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行使。并且,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的任何职权都是经过法律授权的,未经法律授权,其不得行使该项权力。在现今社会中,我国警察仍享有着广泛的权力。然而警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警察也分属于诸多不同的机构和警种。在我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以及劳动教养机构里面都有人民警察。由于他们之间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由法律的允许,不得代替其它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职权。即使是在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都会出现滥用警察权力的现象。在另一方面,社会中警察超越警察本身职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的警察机关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牵涉进入拆迁征地,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中。在当地社会中给人民警察带来不少负面的影响。

(二)违反程序使用职权

警察权作为国家的一种公权力,其必然有强制性,所以它就很容易对社会中的合法的公民权利产生侵害。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定的制度对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力加以规范,使其在程序的约束下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法律明文规定了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未依法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警察行为或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在实践当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警察权力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都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比如在采取拘传的时候,在某些警力缺乏的地区,常常出现一名警察对嫌疑人做拘传笔录,违反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的有关规定。这就很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产生侵害。还有的警察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仅凭经验和感情办事,未考虑是否具备了相应的法律要件,动辄采取严厉的手段和措施,随意使用警械和武力,既侵犯了行对人的合法利益,又亵渎了我国法律的尊严。对此,我们必须加以重视。

(三)使用权力显示公正

《人民警察法》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警察的公共性是由其这一宗旨所决定的。其必然要求警察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1]。依据违法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大小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选择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种类。而不是根据人情的厚薄、关系的亲疏、金钱的多少做出裁量。致使各种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违法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比如我们经常听到身边的报道,个别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和办案执法过程中,工作作风粗暴简单,抖威风,耍特权,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人民疾苦和公民合法合法权益。更有甚者,有的利用职权,有的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庇护放纵不法行为,欺压打击凡人善举,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人民警察在处理警务事件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手中的权力用好,杜绝发生“熟人好办事,生人脸难看”等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

(四)忽视人权保护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权作为国家的一种公权力,在本质上,[1]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1997年第三期(格式不对)

其也是来源于人民。因此,警察在执法行使自身职权的时候,应当要将人权的保护纳入自己执法办案的考量因素当中,将行使自身的执法办案权力与保护人权进行有机的结合起来。本着公权力应当尽量少的或者不侵害人权的原则,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务必做到把对公众的权利损害降到最小,这也是法理上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生活中,往往很难实现如上的理想愿望。警察在行使自身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人权的案例时常发生。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十三年前发生的“孙志刚案”。在20033月的一个晚上,孙志刚刚刚应聘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他独自出门去买烟,不料被警察盘查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有效证件被带走。令人难以置信和悲哀的是,孙志刚最后在收容所里,却被收容人员救治站的护工和8名被收容人员殴打致死。这是一名普通青年在公权力面前无力的悲哀。在孙志刚事件发生之后,全国掀起了对收容审查制度的广泛讨论和质疑。官方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分也没能停止举国上下对收容制度的批判。终于在孙志刚事件发生3个月之后,国务院宣布,废止在我国存在了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于此同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全面替代了饱受争议与诟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十六大以来,我国开始对人权的保护加快建设。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在政策的制定上,出台了一系列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并且,在实践中落到实处。现阶段,人民警察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注重服务和人权保障功能,将用权与服务、执法与服务统一起来。尊重人权,注意维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的性质是潜在原因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是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自己希望的结果的能力,是对他人强制性的影响力和不受他人强制影响的能力。权力一般表现是掌权者对受权者的强行控制和支配。它具有一种暴力的倾向。权力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如果不是为了某种目的,也就不需要权力。如果没有强制性和控制力,那也不需要权力。在另一方面,掌权者和受权者本身就是一种地位和实力不对等、不平衡的一种状态。因此,掌权者就会不断强化自己手中的权力,受权者的权力在一点点受到压缩,即权力本身就有自我扩张性。而这种强化不会达到某一程度就停止不前,它会不断深化,不断加强控制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掌权者的权力就会无限膨胀。现代民主社会为了加强对权力的控制,维护掌权者与受权者双方的平衡,在各种制度的设计之中都加强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警察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主要的公权力,当然也具

有这种自我扩张性。如果没有着制度和法律的制约与限制,警察手中也就会掌握着越来越多的权力,这种膨胀的权力将会挤压着市民社会[2]。笔者认为,警察权力的自我扩张性是由权力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并不是指这种权力的扩张没法控制和削减。

(二)法律意识淡薄

先从警察本身来看,一方面,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目前我国的警察组织往往比较注重实用主义法律,即当前而我国的警察所贮备的法律知识的范围往往以其日常维持治安的职责范围为限,大多数警察倾向于掌握和操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他们认为具有较强“实用性”的法律,而对于宪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在社会中作用越来越大的部门法律却极不熟悉。这样,在某些警察执法的时候,就会造成执法者只会联系他们所熟悉的那些法律,而忽略其他法律,从而有可能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一些警察在执法的时候,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违反规定和法律也无大碍。正是这些错误的执法思想和观念的驱使和支配,使得少数人民警察无视法律对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定,凭自己的主观思想办事,滥用手中的权力,随意执法,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俗话说,警察是半只脚在监狱中的人,有很多的执法者自己却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再从社会群众来看,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普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成就,但是相比西方等发达国家,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维权观念不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老百姓认为警察掌控和操纵社会的公共权力是天经地义,不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的人,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是因为个别警察的主观原因有所侵害,但是也得过且过,不愿去伸张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

(三)执法制度不完善,权力监督不到位

只有权力才能制约权力。习总书记也强调,必须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纵观当今世界的各个民主国家,其基本制度无非两种,要么对权力予以分权制衡,要么对权力予以监督制约。可是,在警察权的制衡或监督方面却不好把握,难以实际操作。因为过分的限制警察权又会导致警察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管理服务于社会,导致社会混乱,滋生犯罪,影响国家正常的经济生活。在我国,公安机关被赋予了大量的行政职权,并且,这种权力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而对警察权力却缺乏足够的监督与制约。由于各项监督制[2]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1997年第三期

度不完善,制约警察权的机制不成熟,特别是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而且在某些地方和个别部门中存在有“小山头”现象——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权力在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漏洞和盲区,弱化了实际监督效果。给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和可钻之空。在执法实践领域,掌握实权的地方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往往在实际的执法办案中留下了许多的可操作空间,以权谋私、以权谋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管辖着宾馆、洗浴中心、网吧、KTV 等娱乐场所的城中派出所,掌握着实权的领导和普通执法民警往往会有很大的寻租空间。因为缺乏着对于这种实权的制约和监督,极易滋生腐败的问题,小到出“苍蝇”,大到出“老虎”。由于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国情,各项制度都不够成熟完善,权力越大,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四)基本思想道德观念失范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人民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日新月易的变化。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对金钱名利的追逐欲望空前,基本的道德观念沦丧。在某些地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弥漫一时。警察本身也是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公民,并不能因为职业的原因而使这个群体会与其他的社会人在思想上有很大的提高。处在经济发展转型期的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民众都是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并且,由于我国现阶段的警力严重不足,在招录人民警察的时候,难以做到高标准、严要求。这就导致了在警察队伍的入口关上难以做到严格把关,提高警察队伍的质量。某些转业的部队老干部或者社会招考的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参差不齐,难以考量,身上的不良习气也会带到警队。往往出现老干部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的情形,而又加上其本身思想和行为模式的固化,难以再加以纠正。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是人情社会加上警察也是属于公务员“铁饭碗”的原因,领导也很难采取举措来帮助老民警改变自身的不良习气,往往出现在各个岗位上老民警“倚老卖老”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这种现象在警队中出现会对其他的公安干警产生不良的影响,不利于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健康发展。再加上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所以,当这些警察在行使自己手中权力的时候,难免会出现滥用手中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也就会粗暴简约,不尊重人权,忽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方法和途径

(一)建设透明阳光政府

由于权力的固有膨胀性,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而在我国政府的公务员中,警察的数量占到了一半以上。无疑警察是人民群众日常接触最多最频繁的政府代言人。

要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就要建设阳光透明的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公开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阳光透明的政府是预防权力的重要举措,同时这也是制约好警察权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公权力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的时候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创建多渠道、多方式的政务公开平台。及时迅速的将政府中不涉及秘密的政务的决策、制定、执行、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布,积极主动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让人民心里踏实,让百姓感到安心。同样的,公安机关作为各级政府的子部门,警察权本身也属于行政权的一种,理所当然的应当将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建设警务公开的公安各级机关,对于防范警察权力的滥用,实现依法依程序行使权力,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全社会法治教育

由于现阶段我们国家的警察法律水平不够高,法律素养不够全面。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仍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并且在全社会里,尤其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社会中,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权意识不强,这就容易滋生警察权力的滥用。所以,预防警察权力滥用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全社会的法制教育不仅包含着对普通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更要侧重于提高警队中每一个执法者法律素养和水准。即强化警察队伍的法律专业化学习、法律人才的选拔任用与培养激励和全社会的宣传普及法制教育。比如,我们可以在警察队伍的竞争上岗中将警察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纳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将法律知识水平与民警的薪金待遇相直接挂钩等等激励和奖励的措施。优先提拔法律素养好,执法水平高的警察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同时,我们还可以在社区中办设法律知识板报、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等普法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和强化广大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只有执法者和相对人双方都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水平,才容易做好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效预防警察权力的滥用。

(三)深化警务改革,健全警务监督机制

改革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改革是发展的前提与动力,没有改革则社会没有进步。当然在警察队伍的建设过程中也需要不断进行的改革,当前的警务制度和警务模式相比建国以前虽然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并且,这种机制中存在着对警察权力运用上的诸多漏洞,容易产生警察权力的滥用等问题。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成立了中央深改小组领导集体,并由习总书记亲任组长。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对公安队伍的改革。表明了党中央对于提高

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决心。目前已经出台的具体改革措施包括提高一线民警的待遇、建立并完善基层民警的职业上升发展通道、努力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等重大举措。此次对于公安队伍的改革,这在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上都是空前和罕见的。究其深层原因,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转型时期,为了继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的必然要求和历史使命。同时,对于警察权的防控问题是一个永恒的不容忽视的话题,在此次改革中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我们应当加快警务改革的进程,健全警务监督机制。具体到实际的操作领域,加快警务的改革可以从对警察权的内部制约与监督开始。比如,强化督察对民警的监督,健全对一把手责任制的问责与考核,开展业绩公开公示,民警竞争上岗等等改革方向和重点领域。最大化的实现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不被个人滥用。另外,还可以从外部加强对警察的监督。比如各级党委纪委的监督,对违规违法的警务行为的实名举报,媒体加大对滥用权力的曝光等举措。

(四)提高民警思想素质

一直以来,“官本位”思想存在于我国。警察作为公务员,在现代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年轻的新警察,其思想中难免会带有一种相对于普通百姓的优越感。加大对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深入宣传群众路线,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质,无疑对人权的保护,促进警民和谐,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民警的思想教育,可以多角度、多方面着手。比如,对掌权者进行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不断增强其自觉抵御各种腐朽侵袭的能力。注重民警中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把“服务者”的角色理念传递到每一个公安干警的内心深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正确的执法观。必须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建立处警的反馈制度,对公安干警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反馈。对于执法理念先进、执法行为规范的公安干警进行褒扬,并可以适当的予以嘉奖或奖励。对执法不规范,侵害相对人的公安民警进行整改教育,提升其法律素养和自身的思想觉悟。使广大公安干警切实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之德。”

(五)将律师导入警察执法过程

在我国由于法治的建设仍不成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仍有很长的一段道路要走,公民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仍十分薄弱。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警察虽然已经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公民仍然没有丝毫的维权意识,甚至仍然认为警察的侵权行为是完全的合法和合理的,是在公权力正确主导的情况下进行的。然而正是由于公众的这种默许,这种无反抗、无质疑的“配合”,致使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即使出现了权力的滥用本身也毫无意识,更不会反思自身的执法行为。因此,在警察对相对人执

法的时候,尤其是在涉及刑事程序与措施的情况下,适时的导入律师进入,通过律师的专业性,进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予以维护,还有对警察的权力予以监督,防止其滥用自身的公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践领域,笔者建议,第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准许律师进入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在制度层面的设计上控制警察权力,建立制约和监督的机制,防止警察权力滥用,有效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二,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防止警察阻止律师合法介入到刑事程序的进行中去。第三,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在区县一级设置公职律师,从法律素养优秀的人民警察中挑选出公职律师,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诉讼的辩护和基本的人权保障。

四、结语

权力的运用过程中容易滋生滥用的问题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警察权作为政府的一种重要的公权力,需要我们时刻敲响预防滥用权力的警钟。尤其是防范刑讯逼供、虐待嫌疑人等一些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权力滥用的后果。在警察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法定主体依权办事,完善执法制度和程序及,确保警察公平公正用权,切实尊重保护人权,促进警民和谐,提高执法满意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我们加快经济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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