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有哪些保护法律在保护劳动关系中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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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J3学员资料)

劳动关系管理(J3学员资料)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审议通过)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评议监督)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选举决定)
2.协 商
协商前的准备 人员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01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0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
03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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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05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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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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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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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中劳护字第9号内容

中劳护字第9号内容

中劳护字第9号内容摘要:1.背景介绍2.主要内容3.关键点解读4.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保护的需要,我国不断完善劳动法规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中,《中劳护字第9 号》文件是我国劳动保护领域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本文将对该文件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二、主要内容《中劳护字第9 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者权益保障: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2.劳动关系: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3.劳动争议处理: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劳动保障监察: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

三、关键点解读1.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劳动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中劳护字第9 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确保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文件还对劳动者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2.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劳护字第9 号》文件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文件还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

《中劳护字第9 号》文件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调解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与法规

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与法规

人力资源部实用法律法规清单与法规一、劳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强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劳动监察法律法规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了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法律法规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进行了规范,包括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某些劳动,以及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

五、工资支付和工时休息法律法规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形式、时间、标准等,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

六、职业培训和就业促进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同意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因为劳动者自愿提出离职,这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一、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应满足以下条件: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

这是因为如果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无解除一说;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已无解除的必要;4、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1、劳动者应注意事项(1)自己提出解除动议,无经济补偿金,因此慎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辞职信”;(2)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工资结算等事项;(3)尽量避免解除协议和补偿协议的分离;(4)以单位的书面解除通知为解除日,以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并确保在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协议之前应当正常出勤。

2、用人单位应注意事项(1)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明确谁首先提出解除动议;(2)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3)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项以及劳动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4)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或禁止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我国对合同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

劳动法中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中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中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日益繁荣,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更加多元化的用工形式。

而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就是其中两种常见的形式。

劳动法对于临时工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为企业提供合法用工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中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一、临时工的法律规定临时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的正式工作期限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劳动者。

临时工作可以弥补临时性用工需求,但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用工单位合法性方面,劳动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1. 工作时间及福利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年。

在工作时间方面,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临时工享受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如职工休假、工资支付等。

2. 员工权益保障临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上的。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其他权益保障事项。

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工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给予临时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是指为满足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需求而从劳务派遣公司调派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形式。

劳务派遣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的规范。

1. 劳动合同与三方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也有合作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派遣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要素。

同时,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派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和履行义务。

2. 保障派遣劳动者权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的规定,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

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着保障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确保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关系学

劳动关系学

劳动关系学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名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名词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名词劳动:劳动是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名词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权利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名词劳动关系中的力量: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

简答劳动关系的主体答: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名词劳动关系中的雇员: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雇主雇佣并在其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名词雇员团体:指因为共同的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包括工会和类似于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

名词雇主组织:雇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雇主协会,他们以行业或贸易组织为纽带,一般不直接介入雇员与雇主的具体劳动关系事务之中.简答劳动关系的特点一、个别性与集体性二、平等性与隶属性三、对等性与非对等性四、经济性、法律性和社会性名词合作: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成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简答合作的根源答: 主要有两方面,被迫和获得满足一、被迫是指雇员迫于压力不得不合作,雇员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

二、获得满足1、要建立在员工的信任的基础上.2、大多数工作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更重要的原因.3、管理方也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简答冲突的根源一、根本根源1、异化的合法化2、客观的利益差异3、雇佣关系的性质二、背景根源1、广泛的社会不平等2、劳动力市场状况工作场所的不公平3、工作本身的属性第四章雇主名词雇主:也称用人单位,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6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6篇篇1一、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与意义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其出台背景是基于我国劳动市场的发展需求,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当涵盖劳动纪律、薪酬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劳动关系的规范运行。

2.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

这包括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

3. 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关系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另一方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

4.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与对方进行协商。

三、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践与问题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运行得到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解决。

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一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存在消极怠工、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

解读深圳和谐劳动关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该条例的立法宗旨与依据。

立法宗旨说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属于劳动法,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工会的缺失,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太强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该条例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来增强劳动者的力量,很多在我国开了先河。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俱乐部解读】:该条规定了条例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对人效力即法律的对什么人和组织适用。

本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因此,关外宝安区、龙岗区不适用该条例。

该条例的对人效力即适用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注意到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款是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根据本款规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缺一不可:(1)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成员;(2)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的管理;(3)劳动者提供劳动;(4)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劳动合同的具体形式,是指个人或组织提供劳动者给予报酬的劳动合作关系。

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义务。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劳动安全、保障生活必需的其他条件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双方自愿、等价交换、公平诚实、诚实守信等原则。

二、劳务合同的形成和内容1.合同的形成:劳务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达成,但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双方建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务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务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平等和合法性。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和终止1.劳务合同的期限:劳务合同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

其中,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并在期满前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或续订合同。

2.劳务合同的终止:劳务合同可以因为以下原因终止:合同期满、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宣告失踪等。

四、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劳动安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2.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工资,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劳动合同的解释与执行: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订立当时的诚信信用和公平原则解释和执行,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劳动法

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一门研究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学科,旨在调整雇佣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定义、历史背景、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等方面对劳动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研究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它是调整雇佣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平等的重要工具。

劳动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受合理待遇、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劳动法的历史背景劳动法的起源可追溯至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

工业革命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快速扩大,劳动者面临着低工资、长工时、恶劣工作条件等问题。

为了改善劳动者的处境,英国于19世纪中叶先后颁布了多部劳动法,成为现代劳动法的奠基之一。

其他国家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劳动法。

在中国,劳动法的发展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20世纪初,中国面临着殖民侵略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双重压力,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剥削和忽视。

随着中国社会革命的不断发展,特别是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国家的法律责任。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享受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终止的程序和方式。

雇佣和解雇的原则、程序以及中介机构的规范也在劳动法中具体规定。

2.劳动权益的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劳动者享有的权益是保障其合法利益的基础。

3.劳动争议解决:劳动法为劳动争议提供了解决的途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劳动者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4.劳动监督与法律责任:劳动法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劳动关系的监督和维护劳动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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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有哪些保护法律在保护劳动关
系中有哪些具体规定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
种关系是有法律规定确定的,劳动关系只有经过法律确定才
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利益,也才能对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形成制约,否则就会造成劳动市场的混乱,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关于
▲劳动关系有哪些保护小编总结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关系有哪些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最基本的就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
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
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
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
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
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
▲二、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
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
劳动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
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
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
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
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
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
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
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
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
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
〔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
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
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
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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