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一般主体
主观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目的,行为上通常采用欺 目的,而是企图盈利 骗手段 到期还本付息,具有存款 或变相存款的形式
行为方式
不会到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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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
1、停止形态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 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的行为,且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 为本罪的既遂。 “要约引诱”:行为人之间进行犯意沟通、成立 非法经济组织、寻找办理业务的地点、伪造相 应的证明文件等,都是预备行为 。如此时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以 本罪的预备犯论处。 着手犯罪后,未达到既遂前,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没得逞的,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因意志以内 的因素中止犯罪的,以犯罪中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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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 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客体
正常的金融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查与防范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查与防范怯帅卫【摘要】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存在一定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对象、“非法集资”的客观特征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几个方面,这些需要司法人员从多方面的证据出发综合认定.集资诈骗犯罪的侦查主要从犯罪行为人、案件所涉赃物入手,注意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搜集证据,重点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范集资诈骗犯罪应多管齐下,对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4)003【总页数】6页(P59-64)【关键词】集资诈骗罪;侦查;防范;构成要件【作者】怯帅卫【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近年来我国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有的利用境外服务器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有的非法销售“原始股”集资诈骗,有的公开向社会公众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给公安机关获取证据、抓捕犯罪人以及追缴赃款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另外,如何区别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关系也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文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侦查和防范的方法。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1]具体表现为投资者的货币资金,如果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非货币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
二是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对象主要是指非法集资行为所指向的人即社会公众。
[2]“社会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公众”。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也就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
“不特定公众”的认定往往关系到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如果诈骗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诈骗行为对象是亲属、朋友等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

民营企业家的死亡陷阱——集资诈骗罪B usiness 专题曾成杰是阳江当地的企业家,多年来的劳苦经营使他的企业在当地颇具知名度,也为他带来了不错的收益。
同时曾成杰还担任某协会会长、某商会副会长,可谓名利双收。
随着企业越做越大,资本越来越充盈,曾成杰开始疯狂扩张自己的事业版图。
曾成杰夫妇与他人合伙,投建汽配公司,在建设厂房期间,由于银行无法续贷,部分合作资金未到位,二人的资金链开始断裂。
为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曾成杰夫妇开始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
为取得借款人的信任,曾成杰夫妇对外宣称其名下拥有土地、多家公司、物业以及正在申领在建工程贷款,营造财力雄厚的繁荣假象,更向借款人许以月利率3—4.5%的高额利息。
起初,曾成杰夫妇从一些债权人手中筹借得3000多万元,借到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厂房建设和公司经营。
但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许多项目也因资金不足搁浅,此时二人已入不敷出。
面对到期的银行贷款,高额的借款利息,曾成杰夫妇公司账户上已无可用资金。
然而,二人并未悬崖勒马,而是不断向更多债权人借款以维持资金链,后期借的资金用来归还前期借款利息。
起初,他们还能偿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随着利息越滚越多,二人无力偿还,开始拖欠债款,而未能收到利息的债权人开始上门追债。
迫于债权人的压力,二人铤而走资金犹如企业的血液,企业需要获得快速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这是商业的本质。
如何获得资金?理论上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利用留存收益、杠杆收购、吸收直接投资等8种。
但为什么有些公司大量圈钱不会涉嫌犯罪,而某些公司向外借贷就涉嫌犯罪了呢?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如何避免集资诈骗的雷区?本以为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哪知已经触犯刑法案例一:焦英霞是哈尔滨市的传奇人物。
曾经是哈尔滨第七医院护士的她,出生于中医世家。
10年时间,她从一个200万元注册资金的企业起家,变身成一个从事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等生产开发的产业明星,构建起一个庞大的商业体系。
运作资金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资金盘,又称“庞氏骗局”或“金字塔骗局”,是一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成员来筹集资金,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犯罪行为。
在我国,运作资金盘属于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运作资金盘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法律后果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非法集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集资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二)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金融秩序的;(三)散布谣言,扰乱金融秩序的。
三、民事法律后果1.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作者:汪阳恺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性越来越强,但是一些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尤其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高频犯罪。
再加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很难区分,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
基于此,阐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可以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00-02作者简介:汪阳恺(1988-),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本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性质、判定标准、量刑情况等,作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发案量较多的案件,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危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述,分析二者的区别,根据区别进行司法认定尤为重要,可以加深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了解,完善法律法规,做好普法教育,降低犯罪的发生几率。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主要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不纯。
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了公共财产,数额量巨大,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三,使用了欺瞒、诈骗等非法集资手段,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利益。
集资诈骗罪具有显著的特征,第一,诈骗手段较为特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主要特性就是虚假性,虚假的集资用途,虚假的高回报率,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收益项目等[1]。
由此可见,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通过诈骗手段是了解案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判定十分重要,诈骗手段的特殊性性集资诈骗罪的显著特征。
两高一部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All things in their being are good for something.(页眉可删)两高一部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全文是如何规定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的案件几乎年年都有,并且案件标的通常也非常巨大,动辄几百万的集资诈骗标的,让不少的受害者血本无归;鉴于集资诈骗的危害性巨大,所以我国刑法将其裂入了刑事犯罪的罪名之一,集资诈骗的嫌疑人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两高一部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全文是如何规定的?详情参考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中国宝典刑法第192条
中国宝典刑法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刑法第192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和理解是什么样的。
【刑法第191至200条】。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件因其涉及的社会影响、法律争议以及判决结果而成为时政热点。
本文将以“XX案”为例,对这一时政热点法律案件进行深入解析。
“XX案”是指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案件涉及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多个罪名。
该案因其涉及金额巨大、受害群众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件焦点1. 非法集资的认定与处罚“XX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在此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如何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处罚,成为案件焦点之一。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在“XX案”中,被告人通过夸大项目前景、隐瞒投资风险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如何界定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依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成为案件关注的焦点。
3. 诈骗犯罪的认定与处罚“XX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隐瞒投资风险等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涉嫌诈骗犯罪。
如何准确认定诈骗犯罪,以及如何依法对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成为案件关注的焦点。
三、案件解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XX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集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济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例选取一起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1月,张某以虚构的项目为名,骗取他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国外,经公安机关追捕,于2019年5月被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2. 若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1. 集资诈骗罪的定义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数额较大。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案情,张某虚构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关于张某刑事责任的确定1. 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骗取的金额为准。
本案中,张某骗取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
2. 刑事责任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骗取的投资款数额较大,符合“数额巨大”的情节,故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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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与构成要件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
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上必须具备: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
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三)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主要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
第四,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
主要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
第五,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9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上2、3项量刑情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