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抵押权案例

合集下载

抵押权案例-答案缩减

抵押权案例-答案缩减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为担保乙银行的债权,在企业的厂房上设定了抵押权并进行登记。

不久,甲企业伪造已经还款的法律文书和乙银行的公章,向登记机关请求涂销乙银行的抵押权。

登记机关在乙银行不在场的情况下涂销了该项抵押权。

此后,甲企业又向丙银行借款8000万,以同一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

乙银行得知自己的抵押权被涂销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甲企业伪造文件的事实。

登记机关意识到自己没有按照登记程序审查公章和要求当事人到场,随即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登记顺位为第一位。

丙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1.乙银行是否还对该厂房享有抵押权?如果享有,为什么?如果不享有,为什么?答案:乙银行享有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已经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

2.丙银行的抵押权究竟应该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为什么?答案: 丙银行应该是第二顺位的,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恢复后,这个厂房就有了一个抵押权在前。

3.登记机关在此过程中应该向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 向丙银行承担责任,因为丙银行因为登记机关的失误遭受了损失。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答案:抵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篇一代表人:抵押权人〔乙方〕代表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根底上,同意承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同意就以下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早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权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权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撤销是指债权人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因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或法律规定,导致抵押权消灭或失效的情况。

抵押权撤销的法律后果涉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抵押物的归属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抵押权撤销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抵押权撤销的法律后果1. 债权实现受阻抵押权撤销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受到严重影响。

首先,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因市场波动、损耗等原因降低,导致债权实现的价值缩水。

其次,抵押物的变现难度增加,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可能面临时间长、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

2. 抵押物归属问题抵押权撤销后,抵押物的归属问题成为焦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撤销后,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务人。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抵押权撤销后,抵押物归债务人所有。

此时,债务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但不得处分抵押物。

(2)抵押权撤销后,抵押物被依法拍卖或变卖。

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撤销后,抵押物被依法抵债。

此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但债权人需承担因抵押物价值降低、变现难度增加等风险。

3. 相关法律责任抵押权撤销后,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抵押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因抵押权撤销而未能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赔偿金等。

(2)抵押人责任:抵押人因抵押权撤销而未能实现抵押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抵押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瑕疵,导致债权人损失,抵押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3)债权人责任:债权人因抵押权撤销而未能实现债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导致债务人、抵押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4. 撤销抵押权的法律程序抵押权撤销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抵押权。

(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债务人、抵押人参加诉讼。

抵押合同撤销的诉讼(精选3篇)

抵押合同撤销的诉讼(精选3篇)

抵押合同撤销的诉讼(精选3篇)抵押合同撤销的诉讼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__债抵押撤销权纠纷判令撤销被告同第三人之间转让房产的行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并由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被告将诉争房产证和房主身份证原件交给原告保存,作为抵押担保。

后用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以其它是由需要使用身份证为由向原告提出暂时借用,原告同意。

抵押贷款案例

抵押贷款案例

看到银行贴在家门口的催款通知,陈某莫名其妙,经多方查询方知,自家的房子已经被其妻子携“他”共同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第三人申报不实、负有过错为由,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作出的房屋他项权登记。

陈某于1997年3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12月25日,陈某与第三人邱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地。

2009年4月30日,工行鼓楼支行与邱某、“陈某”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以陈某所有的涉案房屋抵押贷款10万元,期限自2009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09年4月30日,第三人工行鼓楼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与“陈某”、邱某共同到被告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向被告提供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还提供了陈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陈某”当场签署《抵押登记申请书》、《具结书》、《具结声明书》,被告审核后于2009年5月7日核准房屋抵押登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具结书》中签名处“陈某”的笔迹及指纹,均不是陈某本人形成。

因借款人未及时还款,工行鼓楼支行向陈某催还借款,陈某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具结书》、《房地产抵押合同》落款处所署的“陈某”的笔迹和指纹,经司法鉴定均不是陈某本人的笔迹和指纹,不能证明房产抵押登记是房屋所有权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房产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故被告据此作出的房产抵押登记依法应予撤销,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及第三人工行鼓楼支行共同承担。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凡权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只能采取力所能及的实质审查标准,即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备,无明显违法情形即可。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案例1】C公司诉Z汽车公司、X集团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9月,原债权人D银行与借款人X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份抵押合同和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4笔贷款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外,借款本金为10296万元。

2003年,Z汽车公司决定并购重组X公司,实现买壳上市。

重组资产置换后,X集团回购资产,组建X电器公司。

2003年8月8日,D银行向X公司出具确认函并签订了五方协议,确认D 银行债权随同X公司被购回资产转至新组建的X电器公司。

2004年3月11日,D银行起诉了X集团和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法院生效判决判令X集团与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偿还D银行的借款本金539万元及利息。

2005年7月23日,D银行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 D银行山东分行转让给C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X公司所欠D银行山东分行的贷款本息。

2005年12月22日,C公司和D银行山东分行及时公告了债权转让和催收。

C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案债务仍应由Z汽车公司、X集团承担偿还责任,确认C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一审认为,D银行知道并且同意X公司的债务随同资产转移至X集团、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Z汽车公司未接收X公司的任何资产。

依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X公司的债务应由x集团承担。

故判决C 公司对X集团(原X公司)抵押的房地产、设备、机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X集团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Z汽车公司始终是D银行的抵押人,其基于抵押合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一直存在。

Z汽车公司应将取得的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

二审认为,按确认函、五方协议载明内容和X集团接收相应财产的事实,X公司对D银行的债务已转由X集团承担,本案所涉各项抵押权均有效成立。

该各项抵押权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即c公司。

担保物权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5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偿还,甲方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栋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约定,甲方应在贷款到期后3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甲方未能按时偿还,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二、案例经过贷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甲方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判令乙方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

甲方辩称,其抵押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被拆除,故无法偿还贷款。

甲方还提交了城市规划部门关于拆除抵押房产的通知。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齐全。

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关于甲方辩称的抵押房产被拆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城市规划部门的通知并不能免除甲方的还款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法院判决:1. 判令甲方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判令乙方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物权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甲方将房产抵押给乙方,是为了确保贷款的偿还。

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债务履行期限等内容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2. 抵押登记手续的完备性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抵押登记手续齐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 抵押权的行使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案例

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案例《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案例》
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的案例非常常见,在最新的一起审判案件中,法院判决确定,当事人通过履行诉讼文书、责令其撤销抵押权的方式,向其支付的抵押现金履行义务,被抵押的车辆应当恢复原有的车辆拥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应当返还被抵押的车辆。

具体而言,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主要依据是:任何一方支付抵押金额适量的诉讼文书,支付当事人关于车辆拥有权和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并向对方履行受押人的义务,被抵押的车辆可以恢复其原状,同时,还应当支付担保人在诉讼期间支付的抵押担保金。

此外,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还应考虑当事人抵押该车辆的原因及其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选择还付正当抵押费用给当事人,并做出正当的解释,以表示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案例,不论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是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是为了理想的执行结果而倡导的,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的经济补偿获得。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页至第401页)对上述条文解读如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条文概览】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自身适用诉讼时效。

至于在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问题,可继续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进行了时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且获得胜诉判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则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争议观点】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已是基本共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基于沈某的申请向其补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向沈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房产证。

之后,沈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沈某借款后不幸遇车祸身亡。

借款到期后,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院判决沈某的继承人在判决,以其继承财产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

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某舅舅吴某以房屋应属其所有,房屋管理部门发证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沈某的继承人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院遂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在向沈某颁发房产证时未能核实房屋土地的真实来源及相关事实证据,致颁发房屋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误,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吴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均未上诉。

而李某的民事案件也未恢复执行。

【评析】
本案涉及了房产权证被撤销是否应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而引出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应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吴某的损失应有谁承担等问题。

本案有以下法律问题应予明确:
一、房屋产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注册登记,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

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房地产的权属登记是一种物权的公示方式,房屋的公示是指房屋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功能在于对正在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赖利益,即只要公示,就以此判定物权归属,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而与之相辅相成的公信原则,则保护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取得经过公示但非实际权利人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原则。

该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后即发生推定为所有权人的效力。

本案李某基于信任沈某是房地产权利人,沈某用房屋抵押而设定了物权,李某由此出借30万,其债权在法律上是获的物的担保的。

二、抵押人的房产证被判撤销,不影响李某的抵押权的效力。

财产登记簿上列明的所有人,实际并非财产的所有人,就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善意信赖该登记而与之设定抵押权的,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原则,债权人仍然可以取得抵押权。

本案沈某是房产证上列明的所有权人,后房产证虽被法院判决限期撤销,但其在设定抵押权时,是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的,李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房产证有瑕疵,而是善意信赖所有权证上的登记事项,与沈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李某仍可行使抵押权。

本案涉及的是登记的公信力,它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所作出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效力。

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第三人根据国家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物权,国家应该予以保护。

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应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三、吴某损失的承担问题,本案所涉房屋,如最后确认为吴某所有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认由谁引起的本案登记错误后,可确认赔偿责任的承担。

2011年11月,被告谢某向原告某工商银行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原告于同年12月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6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

同时,抵押人谢某及房屋共有人被告吴某(谢某之妻)、被告吴某一(吴某之弟)、被告黄某(吴某一之妻)以总面积856.01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且均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捺印。

此后,谢某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但从2012年11月开始,谢某未再履行合同约定进行还贷。

原告多次派人向借款人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借款人都拒不履行还款约定。

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合同;2、被告谢某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无法偿还的则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

另查明:1、本案中用作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因房屋权属有争议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依法撤销;2、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与被告被告吴某一、黄某无关。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

在综合全案案情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谢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不能清偿的,依法处置四被告与原告设定的抵押房产,原告对上述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吴某一、黄某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某、吴某追偿。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工商银行与四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否有效问题。

(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笔者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

因为,该案中设置抵押的房产证已因房屋权属有争议在合同履
行期间被依法撤销,那么,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抵押物权属不明的,不得抵押,其抵押行为无效”。

即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为此,原告要求处置抵押物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二)由于被告谢某、吴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时被告谢某、吴某均未向原告陈述抵押的房屋权属有争议,故导致抵押无效,原告不存在过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根据此规定,被告吴某一、黄某应对被告谢某、吴某不能按时偿还原告贷款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由于已经查明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与被告被告吴某一、黄某无关,故而被告吴某一、黄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谢某、吴某追偿。

如此处理,债权人的权利同样能够实现,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