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自查报告【最新版】

建设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自查报告【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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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自查报告

我项目部在收到建设公司下发的《关于治理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的通知》后,项目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在认真学习领会通知要求和精神后,立即行动,在项目部内组织成立了相关检查组,要求组员在了解学习住建部下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后,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照该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对项目部内部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进行了摸底自查。

一、检查整体概况

检查组由商务器材部、党政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检查组在遵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建设公司通知附件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检查表)相关内容以及项目部现阶段实际情况,对易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情形进行梳理排查后,开展了自查工作。经查我项目部能够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及核电事业部相关要求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并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落实单位。

二、具体检查项目

现将我项目部自查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如下:

(一)、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根据此次企业检查表中具体内容,对我项目部是否依法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管理层相关情况进行了严格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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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清晰、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在《项目部组机构与各部门职责描述》和项目部岗位说明书中均予以明确。

2、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商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在有效期内,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整个建设项目不同岗位的领导管理,依据合同中岗位职责要求到岗履职。

3、我项目有主要管理人员社保及工资缴纳凭证;与我项目部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也可提供与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所需人事关系及社保、工资缴纳凭证,均不存在有此类挂靠的情形。

(二)、合同管理方面

1、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及分包商的选择

1项目部商务器材部专门设置有合同组,负责本项目主合同及其他工○

程合同资料的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合同签订工作,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合理化。同时,依托部门程序,建立起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办法下发给相关各部门及负责人,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履行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

2在分包商的选择方面,在对潜在分包商进行选择时,要先对专业分○

包商的资格进行评价,评价工作的实施详细参考《专业分包商资格评价》;劳务分包商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按照核电事业部《劳务分包商资格评价》程序进行,最终形成合格分包商名录,并有商务器材部负责统一管理及更新工作。项目部在进行专业分包商选择时必须从合格分包商清单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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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商需经事业部客户中心批准或直接从事业部合格分包商清单中选择。

3项目部现有所有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均由合格分包商名录○

中选择产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均能满足相应资质的要求,相关资料由商务器材部负责统一管理。故我项目部不存在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许可证书的情况。

4合同签订后,及时做好合同统计台账、做好合同统计分析工作,并○

做好合同管控,保证各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内容实施,严禁发生专业分包单位发生转包、劳务分包单位再分包的违法行为。

2、合同签订方面

1现我项目部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均由事业部综合监察部统一制

定、合○

同签订前均进行法律审核,审核后统一下发,项目部严格执行从而保证了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

2在合同签订以前,对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需要其提供能够满○

足分包要求所需的全部资料,并进行严格审批核实,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对于物资采购在我项目部采购权限内的均按照项目部《采购管理程序》进行材料采购工作;租赁设备进场前,按照程序进行招标确定合格分包商后由商务器材部统一与其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3我项目部在合同签订方面满足程序要求,并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避了项目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合规行为。

3、合同执行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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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签订条款中,明确了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施工过程中,○

甲、乙双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2合同签订后,交财务部一份,商务器材部留一份,同时对相关人员○

及业务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

3我项目部开工作业以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未出现合同纠纷。○

(三)、项目采购管理

1项目部制定了《采购管理程序》,规定了一套完整的供方评价与选○

择流程,有完整的供方评价记录和供方评价报告,评审后向供应商发出供方评价资格通知及供应范围,每月按时更新合格供方清单。

2依据事业部程序《采购招标》开展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对必须进○

行招投标的项目自购物项招标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书后,形成完整的评标记录并发出的中标与未中标通知书,对于50万以上的采购合同上报事业部签署职务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律审查意见书。

(四)工程款支付情况

1对于各分包商、供应商的工程款,商务器材部根据其合同相关条款○

约定提供结算书、付款审批单据,财务部门据此予以支付,并确保银行回单上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2对于专业分包、项目部层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工程款支付,严○

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且确保相关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3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有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及周

转材○

料台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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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工程款收支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完整并保存完好。项目付款各○

项流程满足公司要求。

三、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自查组进行调查中也发现了项目部在合同签订、执行及工程款支付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

1、存在问题:在前期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有部分日期填写不全的情况。整改措施:敦促项目部合同管理组对现有合同进行梳理筛查,对合同中存在日期不全的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2、存在问题: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中存在有不能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提交结算资料的现象,少数单位还存在跨月申报情况

整改措施:对分包单位进行催促,对分包单位的跨月结算要求商务器材部严格执行项目部规定找相关单位签跨月申请报告。

3、存在问题:BOP厂房桩基施工中存在有专业分包队伍由于工程公司设计方进行了基础设计变更,导致开工日期推迟、工程量增大、工期延误而分包合同未及时调整的情况

整改措施:对此类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报核电事业部审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

4、存在问题:在分包工程款支付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存在分包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情况。

整改措施:项目部分包单位工程款审核、结算不存在延误,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因在于项目部资金压力紧张,分包单位对此都持理解态度,项目部会进一步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做好分包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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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此类问题或瑕疵不会影响到合同主体、不会妨碍合同的执行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正常运作,我项目部将努力规避此类问题的发

生。

四、总体结论

本次在全项目部范围内的自查工作,检查组按照建设公司下发的《关于治理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对照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具体情形,开展了此次工作。经自查,在我项目部范围内不存在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能够按照建设公司及核电事业部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招标和分包专项治理的自查报告

关于工程项目招标和分包专项治理的 自查报告 依据XXX文件精神,我项目部对文件中专项治理重点提出的具体内容逐条目地进行了对照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基本情况 由于我项目属于《通知》中的“施工项目”,现针对施工项目专项治理重点内容作出汇报: 1、分包制度建设方面 项目部实施的工程分包均是在XXX文件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从前期分包策划、分包立项、分包商资格审查、分包商的选择、合同签订到合同生效后的分包合同管理、履约、计量、结算等工作内容均按公司规定的分包管理办法执行。 2、工程分包招标方面 在进行分包商的选择前对其企业资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是否为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对其施工管理方式、作业人员技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包该工程。分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本工程的分包商。评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定标不严等问题。 3、分包合同签订方面

根据审批权限,由经理部或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分包合同采用公司统一劳务分包合同格式,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对部门条款进行细化或调整。分包合同内容对施工内容、费用构成、施工单价及总价、工期要求、计量支付方式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并在合同后附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所有分包商资质情况均可满足施工需求,不存在分包给个人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等问题。 4、分包项目履约管理方面 在进行工程分包以后,项目部对分包商实施了有效的管控,禁止其将其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转包,确保了履约质量。项目部定期上报“分包队伍管理评价表”和“分包商业绩考核表”,对分包商履约行为实施动态管理。在分包实施过程中,对分包商现场作业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进行管控。自签订分包合同至今,未发生分包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及因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会影响社 会稳定等不良现象。分包商安全措施均是在项目部的指导控制下进行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措施到位,保障得力。 5、分包结算方面 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部始终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杜绝超结、超付现象,每笔结算都按公司要求扣除合计10%的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然实际施行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转包、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界限及与劳务分包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还存在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收缴。本文就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何界定及处理的原作一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建设工程活动的规范和该类纠纷的处理。 一、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相互区别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①]从上述分包、转包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区分是比较容易的。但实践中,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行为来看,两者的界限又较模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分包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关系中,仅处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转包是将原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变更为发包与受让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则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让人取代承包方成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的独立承包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转包在转让后原承包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受让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后果不同。我国法律允许建设工程总承包方经发包方认可或者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转包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

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 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在实际中又普遍存在。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总包企业的总量减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无序的状态,但不可回避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因此如何区分转包与违法分包,在加大市场整顿力度的大环境下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新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施工企业按经营承包的范围分为: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种类型。如将每个企业的内部人员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经营决策层、现场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次。 经营决策层,是指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为核心的领导层,其人员相对稳定。这一层次的人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以企业的名义履行义务;对内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 现场管理层,是指以施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所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组,这一层次的人是企业自有人员,因工程项目组成,项目完了解散。这个层次的人对本企业负责。他们的工作水平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和企业业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 操作层,是指以劳务为主的具体操作人员,是具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承担者,因此操作层人员的个人技能、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是现场管理的重点。该部分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他们不是以项目为始终,而是根据专业或阶段决定去留。 按照以上分析,总包企业可以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层次的人员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自行完成”。也可以只具备经营决策层和现场管理层,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别是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则主要是现场专业管理层(决策层相对小)和操作层中的技术工人;劳务企业则主要是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经营层只是内部的组织者。 如果以上观点成立,那么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可以界定为:

劳务分包自查报告

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公路工程项目 分包合同审查备案表 施工单位: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号:二标 监理单位:丽水市丽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号:浙路(GL)109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劳务合作情况确认表 项目名称: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承包人: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自 查 报 告 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部 二○一七年二月

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部 关于工程劳务分包自查报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号)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成立工程劳务分包管理领导小组,于2016年08月22日制定工程劳务分包策划书,经过严格的审批及招标竞选谈判活动,于2017年01月15日同温岭市豪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了《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劳务分包合同》(编号:42LJ-2017),工期24个月,现已进场进行前期的施工准备工作。现将我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务分包制度建立及劳务分包管理情况 1、根据公司《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项目部结合实际,成立了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程项目部工程劳务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管理,以加强项目部的分包管理工作和规范外用劳务工行为。 2、依据公司《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项目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劳务分包商的原则,经过对分包商资质、质量、安全、环境保证、投标报价等等严格审核及对分包商实地考察之后,确定与温岭市豪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42省道缙云县潜陈至壶镇段改建工

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和处理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认定和处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吉高发布时间:2008-1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 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如何在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下面笔者结合自己亲身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 1、转包的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 给其他单位。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12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行为。这是定的标准。转包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 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看看如何对转包进行认定。 【案例1】建设单位起诉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承担修复责任法院追加总包作为共同被告纠纷案本案中,笔者代理的是监理单位。某建设单位在使用娱乐总会时发现房屋梁、柱存在开裂的情形,遂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作为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修复责任。经过鉴定证明问题出在图纸会审纪要上,《会审纪要》载明:问:屋面找坡材料不明确?答:建议采用C20细石混凝土找坡。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在上面均加盖印章。施工单位据此施工,造成上述质量问题。此外,在鉴定过程中还发现,屋面板做薄,存在安全隐患。后来一审法院判决:就C20细石混凝土引发的质量问题,由设计单位承担85%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15%的责任;屋面板做薄,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各承担的责任。50%.进入二审后,监理、设计单位分别聘请笔者及另一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理并谈话后,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重审一审中,法院将总包追加为被告。该总包实际上是当地企业,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后,又由总包企业加入签订了三方协议,同时,总包与建设单位又签订了同样内容的施工合同并办理备案 登记,目的是为了税金能够落在当地,由总包开票给建设单位,总包纳税,税金就留在当地。 代理过程中,为了让总包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多承担责任而达到使监理单位少承担责任的目的,我 就主张总包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典型的转包关系,因为总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它仅收取税金及管理费,故应 认定为转包关系。前面讲了,不履行合同约定,仅收取管理费的,这是一个转包行为。但是重审一审法院 并未采纳我的观点,即法院没有认定转包行为。不过,重审一审判决仅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监理、设计单 位均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本案没有认定总包和施工单位是转包关系呢?究竟如何来进行认定呢?我们首先从转包的规定来看,认定转包需要具备三个要素:第一,承包人首先承接工程,只有承接了工程以后再转给别人,这才叫转包。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第三,就是转给他人。而从本案来看,显然只符合一个要素,就是不履行合同。本案里面的总包是没履行合同,但是其他两个要素不具备:首先,不是总包先承接的工程,而是实际的施 工单位先承接的工程,后来为了办理税金落在当地,总包才和建设单位签了一个所谓的总包合同。其次, 另外一个要素也不符合,就是转给他人。本案里面实际上是施工单位先承接的工程,就不存在总包转给他 的情况。所以,就本案而言,由于缺乏认定转包的三要素中的两个,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没有认定是转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了解如何来进行转包的认定。 违法分的认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转包与分包 一、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概念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转包”、“分包”及“劳务分包”这三个概念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转包为法律所禁止。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转包与分包是两个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违法分包、转包处罚依据

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认定 1、转包的认定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

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违法分包的认定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法律后果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法律后果 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将这三方面问题集中归纳阐述,并明确了法律后果。以下就上述三种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分述如下。 一、挂靠经营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建筑法》第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转包及违规分包的关系特别详细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的关系(特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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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学习资料 一、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具体的讲是指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以下十三种类别属劳务作业范围: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搭设;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工程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二、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 转包也称“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又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承包单位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称为“违法转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项目部关于工程分包、项目用工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后溪河项目部关于工程分包、项目用工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住建部<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开展工程分包、项目用工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曲靖分公司【201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后溪河项目部实际,及时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于2011年8月6日至12日对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劳务管理、分包商诚信体系建设、分包管理及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分包制度建立及分包管理情况 1.根据曲靖分公司【2010】144号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项目部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国水电十四局巫山后溪河项目部《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以规范项目部的分包行为和外用劳务工行为。 2. 依据公司、分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部在进行分包商选择时优先考虑分包商资源库中合格分包商,对于新引进的分包商,由合同物资部负责分包队伍资质能力及信誉等相关资料收集,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各职能部室进行分包资信、资质评审,经评审合格后报分公司经营开发部备案。开工至今,项目部共引进6家分包商,其中: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爆破有限公司等5家协作队伍属新引进分包商。累计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协议4份、爆破作业委托协议1份、实验室活动板房安装协议1份,并和中国水电十四局有限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1份工程试验协议,履约过程中严格执行分公司要求每季度对分包商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分公司经营开发部备案。项目部坚持“先合同后干活”的原则,保证所有工作内容都有合同依据,合同签订率100%。 3.按照曲靖分公司经营[2010]9号文件《关于分包商资源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项目部及时对在建分包单位的基本资料登记注册,并将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个人基本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二、合同管理及其履约执行情况 1.项目部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降低工程成本,对工程进行了分包策划,具体策划工作由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成员商议共同完成,技术部形成分包立项计划,合同部根据分包立项计划,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流程选择资信良好的分包商。立项审批过程严格按照公司、分公司规定的流程报批,截止目前项目部进行8项分包立项,其中项目部自审的立项项目1项,报分公司审批的立项项目1项,报公司审批的立项项目3项,等待公司分公司审批的分包立项项目3项。 2.项目部制定《分包工程计量结算管理办法》,在分包项目计量结算的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计量原则、计量程序及规定的时间段结算、支付。开工至今,对协作队的结算率为100%,资金划拨率100%,大大降低了对内经营管理的风险。 ⒊合同物资是合同履约情况归口管理部门,通过现场验证和信

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在建筑工程行业,我们常听到转包和分包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它们之间又有何区别,法律上对分包和转包的规定又有哪些?这些常见的问题,您是否了解呢? 工程转包 1、定义:我国《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转包的定义为: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又可通俗的理解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2、工程转包的界定: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2.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2.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2.5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

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2.6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工程分包 1、定义: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违法分包的界定: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关于工程分包自查报告

XXXX项目部关于工程分包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XXX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X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成立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于XX年XX月XX日制定工程分包策划书,经过严格的审批及招标竞选谈判活动,于XXX年XX月XX日同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X工程施工合同》(编号:XXXX),工期4个月,现已竣工投入使用。现将我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分包制度建立及分包管理情况 1、根据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项目部结合实际成立了XXX工程项目部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管理,以加强项目部的分包管理工作和规范外用劳务工行为。 2、依据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项目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的原则,经过对分包商资质、质量、安全、环境保证、投标报价等等严格审核及对分包商实地考察之后,确定与XXXS有限公司签订《XXX工程施工合同》。 3、按照《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要求,我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并及时建立了分包商资源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个人基本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二、合同管理及其履约执行情况 1、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对分包工程进行了分包策划,具体策划工作由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成员商议共同完成,技术部形成分包立项计划,合同部根据分包立项计划,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流程选择资信良好的分包商。 2、项目部在分包项目计量结算过程中,严格按照计量原则、计量程序及规定的时间段结算、支付。项目部综合考虑营地建设进展及项目即将开工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分包结算适宜,大大降低了对内经营管理的风险。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司法解释原文]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将建设工程肢解后进行分包的亦应认定合同无效;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也应认定为无效。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负责,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

1、劳务分包的概念。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 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 分包。其中: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每种专业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即工程发包人的认可。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是,两者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或者任务。同时,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劳务作业承包人。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

非法转包_违法分包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必然全部无效

Complex 综合 也体现了经济法理念。无须证明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明知,从而降低 了执法难度,增强了该条款的 4.强化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 督和约束实际操作性。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 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制度,明确规定了申请复检制度, 丰富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手 段。参考文献 同时加大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 质量义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 绝对依[1] 杨紫煊 . 经济法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拒 绝者视情节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直至[2] 徐孟洲 , 谢增毅 . 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 [J]. 法学 吊销营业执照。体现了国家为了 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利益进行 干预。家 ,2001(5) 5.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 陈乃新 . 论产品质量法中的经济法精神 [J]. 长沙理工大学学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以处罚是国 家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干预的重报 ,2004(4)要手段,而处罚力度的加大则意味 着干预程度的增加。,我国的产品 质量法[4] 任立伟 . 论经济法视角的产品质量法 [J]. 法制论坛 ,2007(20) 在2009年修改后处罚的对象从生产者、销售者扩展为为提供运输、 保管、[5] 陈海涛 , 夏桃华 . 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理念分析 [J]. 安徽警官职业学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提供制假生产 技术者。修改后产品质量法第61也 摒弃院学报 ,2003(5)了将“明知”作为销售者承担法律责 任的前提条件的规定,销售者只要 销[6] 史际春 , 李青山 . 论经济法的理念 [J]. 法学论坛 ,2003(2) 售禁止销售的产品均应负法律责任,除非销售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方能减[7] 姜方利 . 经济法理念若干问题探讨 [J].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2005(4) 轻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 由执法机关转移给销售者,使执法 机关[8] 徐孟洲 .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J]. 社会科学 ,2011(1)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必然全部无效 吕合阵 摘要: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屡见不鲜,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 由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 无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结果使已签订的合同失去效力。 效。无效合同的责任归属,也就变成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那 么这个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问题就来了,由于合同签订双方

浅谈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成为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的承包者为了要追求最大的利益,采用这种做法,进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引起安全质量的问题,成为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本文针对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建设工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对治理这种现象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非法转包;非法分包;风险 引言 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提高利益,增强竞争力,或者是处于自身的资源不足,在承包的过程中就会以不同程度地违法行为进行各种形式的分包。然而,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这种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工程项目建设市场的秩序,甚至还造成工程的重大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建立一个合法、稳定的工程项目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主要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中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分包商选择不规范,资质审查不严。 许多承包人对于分包项目的分包商的选择缺乏竞争机制,基本没有通过再招标,多数选择推荐谈判方式,随意性很大,分包商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现象时有发生。 (2)分包不经发包方批准,造成违法分包。实际操作中,由于分包管理不严格,合同法的意识不强,大量的分包均没有经甲方许可。许多承包商因为专业分包的存在,认为所有分包都是正常合理的,即便不是所有分包都合理,土建等非主体结构分包应该没有问题,而且对于分包认为甲方应当知道,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所有的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一般都有“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或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分包”等规定字样,但许多人对此熟视无睹。 (3)已分包工程涉嫌再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后不能再分包,但由于实际工程量大,许多队伍中标后,由于没有足够的人员满足工程建设,存在已分包工程再分包的可能。既有可能分包土建部分,又有可能分包主体工程,既有可能分包给个体户,又有可能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 (4)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有的单位不但分包土建等非主体工程,而且分包线路安装等主体工程,构成违法分包。整体工程非法转包。

工程转包合同是否合法

工程转包合同是否合法 工程转包合同是否合法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有些地方中标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固疾难医,屡禁不止,还呈现出新的趋势、新的特点,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笔者就建筑领域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做些探讨。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涵义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应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手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实践上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所谓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一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 一分或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 同项目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对一些招标项目如大中型建设工程或结构复杂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都有好处。但分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的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3)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4)分包只能进行一次。 一般来说,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二、现象 1、有些中标企业擅自转包。有的中小型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经评审的合理 低价中标的、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招标人却全然不知详情。 3、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有的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要转包的工程以及招标时充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不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的关系(特别详细)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学习资料 一、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 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具体的讲是指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以下十三种类别属劳务作业范围: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搭设;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工程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二、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 转包也称“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又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承包单位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称为“违法转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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