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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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摘要:工程变更在工程进行中不可避免地发生, 成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要求项目业主和承包商都要重视它, 并做好准备和

预防工作。工程变更与索赔需要在高速公路建设之前就开始进行预防与管理, 直到最后一个合同的终止。本文探讨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高速公路建设标准高、造价高,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高速公路,成为前高速公路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变更和索赔是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项目,对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 对变更与索赔进行分析研究并加以防范, 对工程建设具有实际意义。一般而言, 当高速公路项目完工时变更和索赔金额控制在合同额的10% 以内, 则该工程的合同管理即变更和索赔

管理较好; 但个别项目由于设计、施工的前期工作粗糙, 则变更和索赔金额的比例就相应增大。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工程项目出现了大量设计变更。因此, 业主、承包商强化设计管理, 加强施工管理, 对工程的变更与索赔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提出防范措施及具体

的对策, 则可使其降低到最小范围。

一、工程变更产生的主要原因

1、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在基础资料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便进行技术设计,致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中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得已修改工程设计,进行工程变更。

2、业主要求修改而产生的工程变更

项目的立项过程中,为满足建设单位的需要,设计单位往往在设计阶段压低技术标准以减少工程量来压低工程造价。在以后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想扩大规模,提高设计标准,而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等问题,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这样做的后果可能使工程造价增加,甚至超过投资限额,造成很大浪费。

3、合同工程量有误造成的工程变更

工程招标过程中,项目业主急于开工,对合同工程量没有进行充分的核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丢项漏项、工程量误差大而引起工程变更,工程造价也相应增加。

4、为满足地方要求发生的工程变更

在文件设计过程中,由于设计单位与地方部门协调不够好,致使在施工过程中,路线影响到了当地村民的出行,不得不增加涵洞;或者当地村民为了耕地灌溉方便,强行要求增设灌溉沟渠,造成工程变更,工程造价也相应增加。

由此看来,产生工程变更的原因,一方面是主观因素,如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工作深度不足,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

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客观因素,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上的科学便是最大的节约。因此要把好工程设计关,尽量避免或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

二、工程变更管理的技术要点

1、提高设计质量, 减少工程变更

据统计资料, 由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变更, 影响投资变化的幅度一般为3% ~ 15%。为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并对合同中的工程量予以承诺, 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超合同工程量应按一定比例承担部分责任。为减少工程变更, 应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引入设计监理机制, 对设计方案、重点工程以及勘察基础资料等进行监理, 并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设计规范, 以优化设计为目标, 做到考虑周密和精心设计。工程设计中的技术与经济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离的, 应把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设计人员和概算人员的素质, 增强经济观念, 使设计人员和概算人员既懂得工程设计, 又懂得概算编制。

2、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规范现场签认

为改善现场签认的现状, 建设指挥部有关人员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 同时加强与驻工地甲方代表、监理、设计单位现场代表及施工单位现场指挥部的联系, 了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事件, 及时、准确地办理变更设计的现场签证工作。工程变更还应对所有工

程项目的实际工程数量对照图纸计算。验工计价, 既要做加法, 也要做减法。

3、严格变更设计的验工计价程序, 公平、公正的处理索赔

工程变更按交通部最新颁布的《公路设计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实行, 其增减费用应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工料机价格计取。目前编制变更设计概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1) 采用定额编制, 即采用变更设计详细数量, 套用相应定

额编制变更设计概算;(2)采用合同承包价格的分部及分项工程指标编制。原合同没有的新增工程项目的变更设计采用方法1 , 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项目变更设计采用方法2。在处理工程索赔时, 要根

据索赔的内容和原因明确责任者,正确计算索赔后可能带来的损益, 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避免不合理的索赔发生。

4、完善监理制度, 提高专业水平

目前, 项目监理工程师仅为施工过程监理, 除对施工质量有发

言权外, 对变更设计只有建议权, 对验收计价只有确认完成工程

数量的权限。因此, 目前的监理工程师为不完全监理。尽管监理公司的机构和资质均通过了有关权威部门的审查, 也在工商部门进

行了登记, 但大多数监理公司还处于人员不固定、聘请人员杂乱的松散状态, 其职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有必要从法规上予以规范

完善。

三、索赔原则

1、及时发现与报告,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3、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索赔的管理

1、索赔资料的收集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索赔是由建设项目中的各种事件引起的,业主、总包商或项目的任何分包商、供货商都可索赔。为了增加索赔成功的机会,索赔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相应的文件,确定额外的费用和工期的数量和原因。因此,合同各方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辨别、记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对工期施工费用的影响。很多事件能够引起工期和费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赔的,但必须证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成功的索赔者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记录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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