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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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案件法律法规依据(3篇)

经侦案件法律法规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犯罪,又称经侦案件,是指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经侦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经侦案件法律法规依据进行阐述。

二、刑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打击经济犯罪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经济犯罪的种类、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

其中,与经侦案件相关的刑法条款主要包括:(1)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经侦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措施,其中与经侦案件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票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冒充名人的法律后果(3篇)

冒充名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当今社会,名人效应无处不在,他们的言行举止往往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惜冒充名人,利用名人的名气来谋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诚信体系。

本文将探讨冒充名人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公众。

一、冒充名人的法律界定冒充名人,是指未经名人同意,冒用其姓名、肖像、名誉等,进行虚假宣传、招揽生意、欺诈他人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冒充名人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冒充名人属于招摇撞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冒充名人招摇撞骗,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冒充名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冒充名人招摇撞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冒充名人侵犯名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要求冒充者立即停止冒充行为;(2)消除影响:要求冒充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要求冒充者赔偿损失。

3. 行政责任冒充名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警告:对冒充者进行警告,责令其改正;(2)罚款:对冒充者处以罚款;(3)拘留:对冒充者处以拘留。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冒充名人的典型案例:某甲冒充知名企业家乙,通过虚假宣传,骗取他人投资。

被害人丙误信甲为乙,投入大量资金。

事后,被害人丙发现甲并非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冒充名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同时,甲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丙的损失。

四、总结冒充名人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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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假章模板篇一:公章虽假合同有效公章虽假合同有效,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及利息来源:企法网20xx年7月20日加盖虚假印章恶意代理,利益驱动结果反被利益所误。

上海九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一起交易中不但亏了本,还输了官司,日前被徐汇法院的判决应支付张家港市佳峰制衣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26万余元。

20xx年1月15日,第三人陈某自称是受九合公司委托,与佳峰公司签订了一份34万余元的服装购销合同。

之后佳峰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税收缴款书。

九合公司在支付了8万元货款后,余款久拖不还,被佳峰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九合公司申辩,陈某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该笔业务是其个人行为,向佳峰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也是陈某的个人承诺。

那份与佳峰公司所签订合同中,九合公司的英文名称拼写有误,特别是加盖的印章也是假的。

因此合同无效,九合公司没有还款义务。

现查明,陈某目前潜逃在外,已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察。

法院认为,由于九合公司曾将办公室出借给陈某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合公司的种种交易行为足以使佳峰公司相信,该合同是陈某代表九合公司订立的。

本案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据此判决,九合公司应支付拖欠的货款,陈某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侯荣康严雯琪)篇二:伪造公文印章罪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阅读全文>>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

冒充逝者法律责任案例(3篇)

冒充逝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日益增多,其中冒充逝者身份的行为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逝者的名誉权,还可能对逝者的家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冒充逝者身份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责任,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冒充逝者身份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李某,冒充已故知名企业家王某的身份,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以王某的名义进行了一系列非法活动。

在冒充王某的过程中,李某骗取了巨额财产,并对王某的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三、案件审理1. 案件侦查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了李某冒充王某身份的证据,包括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等。

同时,警方还掌握了李某利用王某身份骗取巨额财产的证据。

2. 案件起诉在侦查阶段,警方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3. 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李某犯有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冒充逝者身份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伪造了王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冒充王某身份,骗取了巨额财产,已构成诈骗罪。

刑法关于倒卖的法律规定(3篇)

刑法关于倒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倒卖,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倒卖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刑法中关于倒卖的法律规定。

二、倒卖罪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倒卖罪的主体倒卖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3. 倒卖罪的主观方面倒卖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而进行倒卖。

4. 倒卖罪的对象倒卖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如:(1)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2)毒品;(3)枪支、弹药、爆炸物;(4)管制刀具;(5)假币、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6)其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

5. 倒卖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倒卖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品的买卖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倒卖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3)主体要件:倒卖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倒卖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6. 倒卖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倒卖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倒卖罪的相关法律规定1. 倒卖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倒卖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倒卖罪与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都有非法经营行为,但倒卖罪主要表现为倒卖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而非法经营罪则主要表现为非法经营的行为。

《关于办理与盗抢、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与盗抢、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与盗抢、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与盗抢、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当前盗抢机动车(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下同)及其相关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以及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抢机动车的犯罪,有效遏制盗抢机动车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隐瞒、掩饰盗抢机动车的犯罪《解释》第一条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些行为包括:(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其中,第(1)项中的“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既包括购买行为,也包括出卖行为,还包括既购买又出卖的行为。

有时候被盗抢的机动车经历了多次买卖,但是,只要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无论被买卖多少次,行为人均涉嫌构成犯罪。

从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目的看,有些是为了自用,有些是为了营利,但是,无论目的如何,只要有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行为人均涉嫌构成犯罪。

非法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城市周边地区发生的几率更大。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如何正确认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如何正确认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如何正确认定1.变造或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的定性变造与伪造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向,因此,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不是当然地包含在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以营利为目的,变造、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案件发生,且严重地危害市场秩序,应当追究该类案件的刑事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6年3月18日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194条,定为伪造车、船票罪,但是,对于变造其他有价票证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最高司法机关却没有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变造其他有价票证构成犯罪、倒卖变造的其他有价票证构成犯罪的,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应当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如何正确认定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本法第17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金融票证行为与本条规定的伪造有价票证行为有相似之处:二者在主观方面都有营利目的,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伪造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质的有价票证;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性质票证、由于上述犯罪对象的不同,两种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即客体不同,因而对两种犯罪归入不同案件,所以,对于行为人既伪造有价票证,又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如果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数罪并罚处理。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如何正确认定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对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来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了上述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8•【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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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

问题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答疑意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

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

主要考虑:一是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例如,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显然,对于伪造、买卖护照的行为,应当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释义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

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就直接侵害了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会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此,对这种渎职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2、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越境,指越过国 (边)境。

其中,国境是我国和邻国的国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大陆与属于我国领土但未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分界线。

越境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诸如边境公务通行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

如果没有上述证件或虽有上述证件但为伪造或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件而越境的,则都是偷越国 (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94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2-12-20专业分类:刑法司法解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12日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文章来源:/Content-94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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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
法案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


司法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国家机关证件复
印件上对相关内容加

造并采取再复印的手段骗取合法证件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


行为应当从其目的行为发生之日重新起算诉


案情

被告人陈鼎国系江苏省扬

君诚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年月日该所经江都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获得编号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在原江都镇乐和路建设平方米的综合培训楼在建设过程中扬州君诚兴律师事务所擅自扩大工程规模将培训楼建设为含有住宅房的建筑年月为办理住宅房的合法证件陈鼎国伙同他人合谋将该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两份并对复印件加以变造其中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中将批准的建设规模更改为平方
米在

年底被告人陈鼎国持该份变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到
人民

法案例

江都市原房地产管理处并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办理了培训楼以及分户住宅房的房产证另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中将批准的建设项目名称更改为综合集资楼发证年限更改为年月日建设规模更改为川平方米附件名称更改为江计基第犯号年月陈鼎国持该变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江都市原新区国土管理所并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办理了综合培训楼的土地证变更登记手续年月日陈鼎国因涉嫌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监视居住次日被取保候审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和信


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对
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其行为符
合变

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
特征

在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只有当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目的行为实施后其变造行为才具备该罪成立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目的行为实施之日即为犯罪之日此时就是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故此案并未过诉讼时效扬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此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评析】【审判】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鼎国明知是国家机关的证件仍予以变造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陈鼎国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鼎国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有二其在复印件上变造的行为不符合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变造证件行为发生的时间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鼎国明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为了达到其违法建筑证件合法化的目的其对该证件的复印件加以变造并达到了与原件一样的证明效力其变造行为已损害了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该罪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关于国家机关证件与变造的理解依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科处等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变造上述机关的证件应当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根据我国政治架构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亦在国家机关的范畴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备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


这里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

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

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
有关事项的
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护
照户口本营业执照驾驶证等
包括有关部门向社会颁发的证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
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的决定》年月日规
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
签发的

报关单进口证
明外汇管
理部

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
关的其他公文证件
印章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

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
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
接填充内容等方法加以改造达
到足以以假乱
真的效果
二把握本罪的客观
特征需要

注意的

个问题变造国

家机

件罪客观
方面为行为人实行

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在司法认
定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以正


分罪与非罪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用纸公
文表格证件外皮无印章证件文
本的不构成犯罪国家机关证

必须是项目齐全的正式文本上

证件制作材料理应不属于证


行为人变造或伪
造的证

无对应的国家机关即属于
虚构的

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本罪存有
争议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行

对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

否造成实际危害作为罪与非罪

界限如果行为人变造了虚构


人民司法案例
家机关证件后予以使用并对真实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损害应当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变造的证件并不要求与真实的证件完全一致只要能够以假乱真混淆视听足以消除一般社会公众对其的真实性怀疑即可变造业已失效的证件的如说明未生效的某种事实或证明某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的构成本罪如失效的证件尚不为社会公众所知仍构成本罪如失效后经过时间很长且为公众所知则不应认定是犯罪①在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意刁难故意拖延或对群众所申办的事务漠不关心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申请人无理拒绝颁发有关证件行为人出干被迫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以达到生活生产之紧迫必需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应责成其补办合法证件②司法实践中在国家机关证件的复印件上加以变造是否构成本罪如上所述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社会职能的机构国家机关的证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对上述物件进行伪造变造买卖势必扰乱国家机关管理社会的秩序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针对本案被告人陈鼎国将合法获取的江都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编号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本复印两份分别在复印件上加以变造并利用变造后的复印件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使其违法建筑获得合法证件完成了其违法行为证件合法化的运作笔者认为陈鼎国虽然是在复印件上对原件的内容加以变造但其复制的原件是正式的国家机关证件其通过复印后变造再复印的方法并使用变造后的复印件形成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虚假内容但该变造的复印件达到了与原件一样的证明效力并因而实现了其违法目的该变造行为已损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和信誉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符合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三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人陈鼎国提出其变造证件行为发生的时间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本罪的既遂要坚持构成要件标准说只有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全部齐备才构成本罪的既遂通说认为行为人只要把国家机关的证件变造出来即构成既遂户但对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从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
构成要件来分

把握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看

为是否严重危及国
家机关的信誉

和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变造

关证件后未使用或买卖其变造的
行为就未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

理活动其行为就不能认定
构成犯

罪只有当行为人将变造的


关证件使用或进行买卖才会对

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威胁其

为就应以
犯罪论处从上述分析可


看出实施变造国家
机关证件行

为后只有其变造的目的行为
实施

后犯罪才能成立此时的时间

是追诉起算时问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
十条第

款的规定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
节严重的处三到十
年有期徒刑
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根

刑法第八十七条变造

家机关证
件罪第二档刑的追诉期限从




起计
算为五年本案中被告

人陈鼎国实施变造国家机关证

的行为是在年底同时亦使


该复印的证件此时犯罪即告

成立追诉时间开始起算但其

的行为在年月实
施行

延续在此期间追诉时
效中断故
而年月就是本案的追
诉起

算时间至本案立案侦查时间
年月日没有超过五年

而本案尚在追诉期内并未超过

年的追诉时限


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


民法院


赵秉志主编《扰乱公共秋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乃年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年月



赵秉志主编《扰乱公共秋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年月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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