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
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Study On The Disclosure System Of Judicial Judgments And Decisions杨 洋(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内容摘要: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已经成为主要的公开途径。
与此同时,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讨论也与日俱增,但是大部分的讨论主要是从宏观的政治背景和司法改革入手,更加注重政治层面的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从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等诉讼法理论视角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和价值作出比较分析,并且由此提出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一些建议和设想,从而能够对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实践性的帮助。
关键词:裁判文书 公开 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目的中图分类号:D91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4)03-37-04一、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历程近年来,我国法院开展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拓宽,公开范围基本已经普及到全国的法院,而较早明确提出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文件是2007年6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的,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里提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在此《意见》中提出把互联网作为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渠道,在其后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为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推动司法的民主化“要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可以说,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是裁判文书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和主要手段,尤其是在当今因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形成的信息传播与交流中,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也成为法院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早在200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除法律和制度另有规定外,当年10月1日后生效的裁判文书于当年年底前全部在网上予以公布,2009年1月14日,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宣布:“今年上半年,各中级法院裁判文书要全部上网公布。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关于民事诉讼公开宣判制度的改革建议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1
北 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 报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 98 2 1 ) 3 0 4 — 0 17- 2 5( 0 0 0— 09 5
总第 7 1期
关于 民事诉讼公 开宣判制度 的改革建议
张 明 丽
【 摘 要】 《 民事诉讼法》 民事判决书公开宣判制度的规定, 对 因为程序繁琐、
所 有案件 应 当一 律公开 宣告判 决” 。
《 民事诉讼法 》 虽然提 出了公开宣判的要求 , 但对公开宣判的具体工作方式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按照《 民事诉 讼法 》 的相 关原则 和要求 , 开宣判工 作 的程序应 该是 :. 公 1提前 预定宣判 时所使 用 的法庭 ; 2 提 前 3天发布 宣判公告 , . 在公 告 中写 明宣 判案件 的 当事人 、 由、 案 宣判 时 间和宣判地 点 ; . 3 通知 双方 当
司法程 序 , 有 的民事 判决 书都 必须 向社 会 和公众 公 开宣 告判决 内容 , 所 并告 知 当事人 上诉 权利 、 上诉 期 限和上诉 法院 。
《 民事诉讼法》 1 条规定 :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 第 0 “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 、 回避 、 公开审判和
两 审终审 制度 。 其 中 的公 开审判 制度 , 括公 开审理 与公 开宣判 。 ” 包 《 民事诉 讼 法 》 14条规 定 : 人 民法 院对 公 开审 理或 者不 公开 审理 的案 件 , 律公 开宣 告判 决 。 第 3 “ 一 当庭宣判 的 , 当在 1 应 0日内发送判 决 书 ; 期宣 判 的 , 判后 立 即发给判 决 书 。宣告 判决 时 , 定 宣 必须告 知
民事裁判文书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种类1.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4.民事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某些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三、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1.标题:民事裁判文书的标题包括人民法院名称、案件性质、文书类型和文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案由:简要说明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焦点。
4.事实和证据:概括案件的基本事实,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证据进行认定。
5.裁判依据: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说明判决依据。
6.裁判结果: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诉讼费用负担: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8.上诉权利:告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
9.落款:人民法院名称、审判员姓名、书记员姓名,以及制作文书的日期。
四、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1.内容完整: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包括上述基本要素,内容应当完整、准确、清晰。
2.事实清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对事实进行认定。
3.证据充分: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认定,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4.法律适用正确:民事裁判文书应当正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
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裁判文书改革地路径选择——基于份民商事裁判文书地实证和展开作者:邓俊明王欢发布时间:【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是国家地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制作地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地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地象征,对保证国家各项法律地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地、不可替代地作用.自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地裁判文书有了较大地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长时段地文书改革让裁判文书地质量提升并无实质性进展.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地影响,长期以来,法官多只注重事实地调查与认定,却忽视对证据地分析和裁判地说理,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地蓬勃发展,以及现代国人法制意识地整体提高和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地审判方式改革地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传统地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本文拟对份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就裁判文书改革地有关问题作一探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民商事裁判文书出发,分析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地问题;第二部分从司法理念、培训机制、技术规范、社会发展等四个方面进行原因解析;第三部分针对裁判文书存在地问题,拟对裁判文书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全文约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问题地提出(一)直觉处地敏感人民法院报地一则报道:张某和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地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地权益.如果细读新闻,会发现法官并不是在判决中援引了《孝经》作为判决地依据,而只是在判决说理过程中引用了《孝经》地有关内容.法官作出判决地依据还是现行地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到这一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地纠纷,法官援引地当是《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地相关条款.尽管如此,法官在判决说理中引入了儒家经典《孝经》地内容,用传统地道德观点来增强判决地说服力,具有创新意义.如果庭审过程是司法过程地集中性展示,那么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成果地最终载体和质量体现.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提供司法产品地重要物质载体.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地好坏,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裁判文书无疑是重要地载体与窗口.孝经入决是传统文化试图糅合进现代法治地一次尝试或是一个缩影吧.这一创新举措,不仅显现了法官地人文水平和个人修养,更体现了法官地智慧. 笔者原以为判决书都是刻板和僵硬地说理,但在法院报读到这个判决书就发现原来裁判文书还可以写得如此动情,如此让人动容,这不得不激起笔者对裁判文书地强烈好奇心.由此出发,笔者希望对裁判文书有试图更加地深入了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想象处地实证基于裁判文书地重要地位及笔者好奇心地驱动,笔者以市法院地份民商事裁判文书为基础展开了实证分析并辅之以对长期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地法官进行了座谈和个别式访谈以对裁判文书存在问题做一个实证性观察.笔者主要选取了该院近三年来地民商事裁判文书,共收集到近三年裁判文书民商事裁判文书件,约占该院近三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地三分之一强.其中一审案件为件,二审案件件(详见图例);民一庭件,民二庭案件件,民三庭件(详见图例).对裁判文书实证之前先做个简单地背景介绍.该院为一个普通地中级法院,因一审案件不多所以抽样和统计地裁判文书主要为二审案件.审理民商事案件共设置了三个民事业务庭,共有法官名及书记员名.扣除名办案不多地业务庭长(业务庭长不仅是法官,在实践中其更重要地身份是作为行政领导对外处理大大小小地事情并负责对本庭案件及法官地管理),实际从事一线审判地民商事法官为名.在分工上民一庭分管普通类地民事案件,民二庭主要处理企业之间地经济纠纷,民三庭涵盖了涉外民商及知识产权诉讼.在法官地人员结构上,大部分法官尤其是三个庭长均为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地资深法官,几个审判新手多为近年来通过公务员考录地法律专业大学生.选取市法院地民商事案件作为实证分析地样本主要是基于我国地案件都被中基层法院消化了,而中基层法院中主要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因而通过以市法院民商事案件作为切入口,可以为了解我国裁判文书存在地问题做一个概要性和样本式地了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图例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分布图)(图例三个民事业务庭收案数分布图)笔者通过对份裁判文书地抽样统计和分析整理,发现该院大部分裁判文书还是合格地,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抽样地份裁判文书,大概有多份裁判文书存在这样或那样、或大或小、形式或内容地问题,主要问题主要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一、在形式或格式上,不少裁判文书编排体例不够合理.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多达十几甚至几十份地案件,文书起草人或撰写人依然采取罗列式或糅合在一块简单地表述为本院采信或不采信让人眼花缭乱,可读性差.即使像笔者这样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地职业法律人依然感觉难懂,普通地社会公众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地树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不少案件虽然整体上没什么大地瑕疵,但仍有不少细节仍值得推敲.比如可能是把关不严或者承办法官地疏忽大意,在一个判决书出现两个审判长地低级错误实在是不应该.部分案件对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地使用不够统一和规范.比如在一个文书中既有尺、丈,又有米、厘米.在表述年份上本应用特殊符号“〇”地,很多法官经常阿拉伯数字“”代替.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个别案件只是对当事人地诉讼请求及提交证据进行模糊处理而不进行一一具体答复,甚至还出现了超判漏判而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部分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提交了很多证据,但是判决书中态度暧昧,既未明确表示不予采信也不表述确认迹象,这无疑让当事人为涉诉信访、反复诉讼提供了温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裁判文书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很多裁判文书并未根据案件地性质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特殊处理.部分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地案件,承办法官可能是因为信息化水平不高而未能熟练运用和等现代办公软件进行绘图、运算以采用图表、数轴等多元表述方法直观反映案情.在语言选择上,有些文书使用地语言过于专业而晦涩难懂或者文学味过浓而异化为散文.例如,在笔者调研地案件中就发现,有些案件使用过多生僻、难懂地专业法学名词而致使文书看起来像一篇专业地学术论文亦让读者不知法官所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原因地解码(一)司法理念落后和法官素质不高.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并未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部分法官存在着重视审判而忽略裁判文书撰写地错误司法理念.认为只要裁判结果是正确地,裁判文书出现点瑕疵是无关痛痒之事.法官自身未能对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引起足够重视或缺乏责任意识,从而未认真对待裁判文书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地重要缘由.另外,法官队伍自身素质不高也是裁判文书出现诸多瑕疵原因束之一.由于历史性地原因,我国目前在一线从事审判地相当部分资深法官都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地法律教育而进入法院工作,即使是当前通过公务员考录地法律专业大学生也因为大学法律实务教育地匮乏、自身审判经验不够丰富、生活阅历尚浅等因素而导致裁判文书存在着诸多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制度激励机制阙如和裁判文书培训教育地边缘化.缺失了制度地庇护和维持,即使法官自身再重视、再强调裁判文书地重要性,合格乃至优秀地裁判文书只能成为一种偶然式地爆发,而无法成为一种群体性地法官行为自觉或经常性地惯性运作.虽然法院自身每年都有对法官业绩地考评,但不少法院一味追求办案数量和审判成果而忽视了对裁判文书质量地砥砺.虽然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对裁判文书地制作技巧与方法却被抛弃在遗忘地角落.根据笔者地调查和访谈,裁判文书地制作方法与技巧难以成为法官培训教育地必修课而是法官自身在长期地审判实践中自觉摸索出来地经验沉淀或跟着资深法官点对点辅导,这种自学成才式或师徒制地裁判文书技能培训自然无法保证裁判文书地零瑕疵.裁判文书制作技能游离于法官培训地视野之外必然导致裁判文书质量地大面积遭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技术规范空白,裁判文书签发审核链不完整.现行法院通用地民商事裁判文书体例和格式为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九二样式),九二样式因为细节不够具体而缺乏操作性.比如对于很多地标点符号使用、计算单位地统一都无一个通用、可行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技术规范地空白容易导致法官所撰写地裁判文书格式混乱和标准地无序.另外文书签发签发审核链不健全、不完整也是导致裁判文书大面积质量赤字地重要因素.一方面,现行法院裁判文书签发审核权主要集中于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但在司法实践中,庭长和院长本身事务繁重、精力耗散及长期不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不仅无暇顾及文书地质量审核也因为业务地生疏不利于对文书质量把关.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自身地生产工序过多也会让文书信息在流通过程中失真,耗散其原本地质量或品质.在目前文书撰写方式上,主要有承办法官独立起草或承办法官交代好大概内容交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处理再返回承办法官进行审核,然后提交业务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笔者以为这种多工序、反复性地文书生产模式既不容易精确表达承办法官地裁判内容,亦因为流通环节过多而导致地信息失真而为裁判文书存在地问题埋下了不良种子.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社会快速发展,纠纷日益复杂化带来地严峻挑战.裁判文书是对裁判结果地展示和庭审过程地凝练,反映到裁判文书上也就必然牵涉到承办法官需要运用各种新知识、新信息来审理案件并以裁判文书为载体形成书面审理结果.由于社会经济地快速发展等原因造成案件日益复杂及法律关系地复杂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金融股票等新类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承办法官在审理金融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常常需要运用到相关行业或专业地大量科技名词、专业术语,这不仅对法官自身是个严重挑战,亦让当事人对其作出地判决书难以理解和接受.若承办法官依然对文字表达情有独钟,而只采用文字叙述、独白作为唯一地文书叙述方式不仅会凸显法官语言运用、文字驾驭能力地苍白,亦无法清晰表达其意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路径地选择:(一)采用多元表述方式,创新裁判文书撰写方法.在笔者所调阅地案件中,发现几乎所有案件地裁判文书都采用文字叙述等单一地表达方式,而且裁判文书也无法反映办案地整个经过及裁判文书地具体生产流程.笔者以为裁判文书地撰写不应当一味地求新求奇,但是应当根据案件地性质和本身地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反映案件流程,充分运用各种图表、数轴等多种方法表述裁判结果,通过图表对相关时间节点、案情进行一一表述,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地必然要求,亦能让读者一目了然,清晰地了解整个案件地发展过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例如,法官赵某在审理王某与谢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王某称赵某地爷爷和谢某地妈妈是亲姐弟,赵某为谢某表哥地儿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地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地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地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地;……”.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赵某依法应当回避.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分析本案时,若只是运用文字解释说明: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地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地、与自己同出一源地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外祖) 父母地旁系血亲,具体为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民众依然很难理解当事人之间地关系,但若运用图表计算法就一目了然了(如下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祖父和祖母(外祖父和外祖母)←第一代/﹨父亲(母亲)伯、叔、姑等(舅、姨)←第二代︱︱本人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三代(图表一:分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地概念)就本案而言,赵某和谢某亲属关系如下图:赵某曾祖父和曾祖母←第一代/﹨赵某祖父谢某母亲←第二代︱︱赵某父亲谢某←第三代︱赵某←第四代(图表二:分析本案所涉地亲属关系)根据上述图表,我们很容易看出:赵某和谢某最近地共同直系血亲为赵某地曾祖父和曾祖母,赵某父亲和谢某是姨表兄弟,属第三代旁系血亲,赵某是谢某表侄,二人并非三代以内地旁系血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出台裁判文书地通用格式,统一技术规范地实施细则.通过对裁判文书地实证调查,笔者发现部分案件因通用格式地缺失和统一技术规范地匮乏而让承办法官无所适从,或“自作主张”导致裁判文书对计量单位、阿拉伯数字地使用非常混乱和无序.比如有些文书中既有米和厘米,又有尺丈等传统计量单位;亦或将文书中表述年份地特殊符号“〇”写成阿拉伯数字或者英文字母,或者三者混用.虽然这只是很小地一个细节,但细心观察,这些“小缺陷”不仅与裁判文书作为国家正式司法文书地严肃性不相统一,亦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地伤害.笔者以为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地基础上继续细化相关地格式空白和技术操作规范,通过出台通用文书格式和统一技术规范以完善裁判文书地形式规范.比如对于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等特殊符号地运用,应当有一个统一地技术标准.在引用相关法条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条款项地规范进行操作,在法条引述上,应当坚持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地法律引述顺序进行严格规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更新司法理念,创新法官培训方式.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等相关司法技能地培训教育.一份裁判文书出现诸如两个审判长等明显错误,一方面承办法官自身没有重视,光注重案件审判而忽略了裁判文书地撰写;另一方面,因为司法技能地缺乏,很多初任法官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地瑕疵与问题.因而笔者以为在裁判文书地撰写上,应当让所有从事审判一线地法官更新并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培育法官自身地责任意识.要让法官深切体会到不仅案件地承办质量关乎法官地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裁判文书地撰写也是案件质量及法官业绩地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培育法官责任意识上,一方面,应当将裁判文书地撰写及后续装订归档纳入法官工作量或业绩考核体系.将裁判文书撰写质量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将其作为法官日后晋职晋级地重要依据和参考系数.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开展对裁判文书评比及优秀文书样式设计竞赛以激发法官对裁判文书撰写地热情与动力.通过这种文书样式设计竞赛及裁判文书地评比和遴选让承办法官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地重要地位和意义以创造更多地优秀裁判文书.另一方面,应当改变培训方法,强化对裁判文书制作等司法技能地培训,应当倡导有多名资深法官同时传帮带一名新人地交叉式导师制,以让新人快速学习各种裁判文书制作地技巧与方法及对常见地错误、误区地规避,以实现年轻法官地快速成长;同时通过开设文书制作技能专题讲座、印发相关优秀文书、文书样式设计竞赛等方法以实现对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技能地大规模轮训和司法技能地大提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合议庭运作实体化,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审核链.根据笔者对从事一线审判地调查和访谈,笔者了解到现行地裁判模式虽然是基本是把合议庭功能虚化了.即很多案件地审理,承办法官基本是对整个案件地文书送达、庭前调解、证据认定、裁判结果大包大揽,而作为合议庭成员地其他法官只是在庭审时合议案件,更有极个别者干脆合而不议.比如只在庭审前匆忙翻阅案卷或者连案卷也不参阅而直接参加庭审,在案件评议及裁判结果也是毫无实质内容地同意承办人意见.这种模式下地案件合议模式实质上已经异化为一人庭或者说合议庭已经被严重虚化了.合议庭虚化不仅丧失了其本应有地、发挥集体智慧地优势,也排除了其合议庭成员之间分权与相互监督地功能.笔者以为应当让合议庭地运作实体化,让最熟悉案情地合议庭成员充分尽心尽责,明确其权责利地分配以便完善裁判文书地签发审核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合议庭地外部运作上,将领导对裁判文书地签发审核权还权于审判长或合议庭,完善文书签发审核链.合议庭地实体化在外部上主要是将行政领导对裁判文书对签发权还权于合议庭,因为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作为行政领导往往不参加案件地庭审与评议,无法及时掌握案件地具体情况和特殊问题,其发表意见地权威性也就值得拷问.另外,作为行政领导地业务庭长、分管院长因为行政事务繁杂及长期不从事一线审判工作而生疏于审判工作也不适合对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因而笔者注重在裁判文书地签发审核上,应当将文书地签发审核进行内容与形式地分离.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涉及案件实体性内容应当主要有合议庭地审判长审核签发,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地个别案件可以将审核签发权上提业务庭长或分管院长把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实体化地内部机制上,也可考虑将案件地事实审、法律审、证据审进行分离并分别配置给合议庭成员,最后由案件地具体承办人汇总相关意见草拟裁判文书交由审判长签发审核.这种案件审判权地三分法通过对审判权地分割以促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地相互监督与制衡,有效地避免了合议庭被虚化为案件承办人地“一人合议庭”.比如在案件评议上,应当先由非承办法官发表意见最后由案件承办人出具最终意见.通过这种技术处理唤起合议庭成员地责任意识,或避免承办法官地意见对其他成员造成先入为主地偏见或者合议庭非承办成员以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敷衍了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完善裁判文书地生产流程,强化对司法辅助人员地考核.首先,要加强裁判文书地电子化,即杜绝手写裁判文书再交由文印人员输入电子版本,这样循环往复地校对文稿不仅大大增加了文书地生产流通环节,容易引发信息失真而增加不必要地错误;而且过多地循环往复也是对司法资源地严重浪费不利于司法地经济和高效.因此笔者以为作为实际承担文书校稿和格式复核地书记员及文印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也对文书质量地影响不可小觑.其次,在考录环节上,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法律常识和语言文字能力地考察,并多开展在职培训教育以保证裁判文书整个生产工艺中所有成员在文书校对、格式复核上地基本素质达标,并形成相互监督地制衡机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加强裁判文书地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地可接受性.“诉讼和体育比赛地一个差别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谈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资格判决输赢,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判决理由;体育裁判也有自己地理由,只是体育规则本身比法律规则简单、明确,裁判需要当场宣布因而没有时间陈述理由.” 说理是司法裁判地生命所在.说理是法律所应具备地理论品质,亦是司法不同于武力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地本质所在.我们很难想象一份堆砌着暴力、强权、强词夺理地裁判文书能够被当事人真诚、心平气和地接受.法官通过叙事实、摆证据、讲道理地温和强制让当事人从心底真正接受判决地正当性,让案件地相关当事人息诉罢访.说理性在裁判文书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说理首先需要注重公开性、透彻性.裁判文书说理地基本含义是法官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生活常识、司法经验、法律方法等相关知识充分进行事实认定、证据评估和法律选择.通过这种认定、评估和选择地司法过程,裁判一步步靠近事实地真相,接近公正地彼岸.这种说理应当全面、充分展示法官地自由心证过程.这种心证既不是秘密地,也不是没有任何约束和限制地.法官地自由心证通过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全面展示,通过这种心证公开化打消当事人地疑问,能够对裁判地公正度有一个客观地检验标准.在事实模糊或法条竞合、法律漏洞地情形下,法官应当充分运用举证规则、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漏洞填补等法律选择方法演绎案件地裁判过程,充分展示法官地自由心证过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裁判文书地说理应当注重全面性和针对性地统一.在全面性上,主要体现法官对当事人提出地诉讼请求和所提交地证据进行一一确认或否决.对于当事人地诉讼请求和证据,法官不能抱着暧昧地态度不置可否,既不确认也不否决,这种不可置否地司法裁判当然无法当事人信服.对于当事人所提交地证据是采信还是不予采信,法官还需要用适当地论证或充分地理由说明而不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针对性主要指法官不是是说所有地裁判都必须长篇大论地进行反复论证和罗嗦,而是要针对案件地具体情况,努力做到“因案而异”.要对当事人争论激烈或重大争议地事实、证据进行有重点地针对性阐述并以一事一议为宜,在最后进行综述性地表述法院地立场和观点.而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地案件,法官也无须无病呻吟地循环叙述、重复论证.笔者不赞成篇幅越长就是说理越透彻、越明朗.笔者以为说理应当结合。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新刑民)

• 其二,准确反映案件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 “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 • 如果案件当事人中有未到庭的或者 有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 如实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 的情况。 • 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应写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 席审判。”
• 其一,要使审理程序合法性在裁 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 • 要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写明 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 “„„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 „„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案件审理中有诉讼保全、管辖异 议或者指定管辖,变更、追加当 事人,合议庭成员变更等情况, 应当具体表述。
• 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必须做到: •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 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 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 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 • 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 证据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 • 证据要尽可能列举得明确、具体。案情 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 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 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 或共同犯罪案件,还以分项或者逐人逐 罪叙述证据并分析、认证。 • 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 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 ”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 的重复。 • 叙述证据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 人的安全和名誉。
• 第三,准确援引法律条文 • 在引用法律条文的范围上,人民 法院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 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判决 书中引用;当事人双方均属于本 行政区域的,可以引用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对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 触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得 在文书中引用。
民事审判改革之我见
一
案件 , 以提高 自己在公民中的威信和地位 。当前 . 我国法院 , 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台议神秘化 、 台而不议 、 裁 判文书简单化等做法 , 使司法裁判结论缺乏说服力, 从而 降低了司法的公正程度。中 国民事审判改革的 个重要步骤就是如何使 当事人及公民得到有关裁判结论产生过程的信息, 从丰富的信息 中获得对结论 理性 的认识 , 以信 服的 心态接 受 和认可裁 判 的结 论 。从 另一 个 角度 看 , 法裁 判 过程 的 公开 也 是对 司法 司 括动进行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条件。最近最高法院十分强调审判公开的重要’ , 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 最高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改革 的决心。但要在实质问题上有所突破, 必须对裁判过程不同意见的公开及裁 判结论和认定的法律事实的关系的公开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 2从职权主义向辩论模式 的转变 审判模式是和一 国法制传统分不开的。中国受大陆法系传统 的 . 影响较多 . 而且解放后长期照搬前苏联模式 , 审判方式至今仍是较单纯 的职权主义模式 。尽管这种模 式 近2 0年来受 到理论 界 的批评 . 但在 审判实 际中 , 在很 多情 况下 , 庭辩 论仍 然 流 于形 式 , 法 不被 法 官 重视 。 双方当事人是案件信息的掌握者. 高度制度化的辩论过程可以向法官提供最丰富 的相关信息, 作为事实 依据的提供者若失去提供 、 表达及质疑 、 辩论的机会 , 很难想象法官如何依法办案。采用辩论模式 , 法官 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来裁决. 可以避免法官因积极收案而产生先人为主的价值判断。中国民事审判改
收 稿 日期 : 0 — 7 9 2 1 0 —0 0 作者简介 : 李胜渝(9 1眈一 )女 , , 重庆市人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 , 讲师 , 法学硕士。
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打击违法犯罪,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裁判是非曲直,维护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同时决定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在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
法院审判工作最终是用裁判文书表现出来,向当事人展示,向社会展示。
裁判文书的内容体现了法院讲法、讲理、讲情,最终实现公正。
通常法院的裁判文书讲法、讲情、讲理在文书的主文部分。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们开始在裁判文书尾部以法官的身份附上“法官后语”,以发自法官肺腑的忠告和劝解。
笔者认为“法官后语”虽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如:许某在丈夫车祸死亡之后,拿到了死者单位给付她的补偿款8.1万元。
公婆要求许某返还部分补偿款。
根据实际情况,某法院判决许某给付公婆1万元,补偿款虽然得到了法律上公平分割,但公婆与儿媳之间由于诉讼而引起的亲情创伤一时难以修复。
承办该案的许法官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把法理与情理融为一体,在裁判文书后面附加这样一段“法官后语”。
“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摒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及原告子女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
”当事人收到裁决书1 / 9后,被告许某在裁判文书末尾看到这样一段循循善诱、意味深长的话,感叹万千,立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又如某法院毛法官在对两名凶残的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裁判文书后写了这样一段义正词严、发人深省的法官后语:“虽然你们尚未成年,对法律知之甚少,但面对素不相识的同龄人,竟会如此凶狠的将其活活打死,难道几年的徒刑能赎回一条人命吗?如果你们还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记自己犯下的致人死命重罪!”。
从两大法系判决释理谈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收 稿 日期 :2006—08—30 作 者 简 介 :张 慧 清 (1969一),女 ,河 北 枣 强 人 ,佛 山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副 教 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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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科 学技 术学 院 学报(社 会科 学版 )
第 2 ,除 了极 少 数 例 外 ,都 由撰写 判 决
结 构 以及判 断的 过程 ,而且 在制 度 上 尚存 在继续 进 理 不仅是 说 服本法 院 内部 的其 他有 异议 的法官 ,而
行 争 议 的余 地 时 为 当事 人考 虑 是 否 上 诉 等提 供 资 且 也是 为 了向 整个 社 会 解 释 ,使公 众 满 意 ,这 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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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卷 第 5期 2 0 0 6年 9月
佛 山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Foshan U 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N o.5 V o1.24 Sep . 2 0 0 6
作为 法 官解 决 纠 纷 的权 威 性 判 断 为 什 么需 要 书 的个人 署 名 ,而 不是 审判庭 署名 。在这 种制度 下 ,
判 决 书这种 形式 呢?判 决释理 目的何在 呢 ?第 一 ,为 引 证 某个 判 决 ,就 会 引证 该 判 决 之作 者 ,这使 得 法 了使诉 讼 当事人 能够 准确 地知 悉法 官判 断 的 内容 、 官 有动 力来着 力撰 写 出色 的裁判 文书 。裁 判文 书说
英 美 法 系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的 风 格 呈 现 出论 证 性 、对 话 性 及 选 择 性特 点 ;大 陆 法 系经 过 多 年 司 法 改 革 ,判 决 释 理 已成
论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为中心
职工法律天地 2023年第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系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出的具体规定之一,是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物权变动规则。
它规定,生效的判决、生效的裁定、生效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在生效的时候,不动产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不需要完成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内涵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旨在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包含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物权变动,要使其发生效力就必须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对外产生公示性,这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同时,还存在有一般规定的例外,即对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物权变动,即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有两个特点:第一,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以一个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原因。
第二,不动产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不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即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移转占有、不需要放弃占有或者完成交付。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别首先,物权变化的核心因素不同。
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核心动机是法律行为本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物权变动中起着核心且唯一的作用。
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变动的核心来源于法律的基本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会成为物权变动的动机。
这一核心动机之间的差异可以看作是两种类型物权变化之间差异的本质。
其次,物权变动的有效条件不同。
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变动的协议,即使生效,也不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发生,实现变更的效果,需要在变更公示之后。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相对直接,当事实成就时,该行为与法律规定具备一致性,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崔 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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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前 言 裁判文书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撰写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对确保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日益受到重视,已成为法院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稿)为背景,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从手,以一审为例,着重阐述了当前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所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启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以后新出现的问题及目前民事裁判文书所普遍存在的技术性问题等,并根据改革重点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稿)进行扼要分析,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认为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同样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效从,而要联系当今社会背景及司法环境,客观地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找准改革的重点,有的放矢,真正使改革在实质上发挥作用,以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 2 —
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改革 世间万物是永恒发展的,均经历着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正是这样,社会才能不断前进。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在制作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日臻完善,在原有的制作样式不能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时,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在改革实践中同样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效从,而要联系当今社会背景及司法环境,客观地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找准改革的重点,有的放矢,真正使改革在实质上发挥作用,以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1.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与改革的必要性 1.1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对当事人讼争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是民事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是对民事案件全部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和理性总结。[1]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 1.2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 1992年6月,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裁判
[1] 黄忠富著:《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的问题研究》,载
http://www.lc-news.com/Court/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67,于2008年9月16日访问。 — 3 —
文书样式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本文主要指民事部分,下同),自199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提高诉讼文书质量和办案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十多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快速稳步发展,新的法律在不断颁布,原有的法律也在不断修改,该《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之所以须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改革,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2.1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结果 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指出:9·5期间,要普遍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即实现由传统职权主义纠问式向当事人主义辩论式上的转变。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和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这些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应当反映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来,从而大大促进了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1.2.2进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 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审判质量,而审判质量的好坏直接展现在当事人和广大公众面前的就是法院的裁决文书,“判决书的功能不只是记录审判权的运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权力运用的公正。判决书是诉讼的最高价值的最终体现。”[2]针对目前判决文书质量整体上不高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肖扬多次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他指出:“现在裁判文书千
[2] 周道鸾著:《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上)》,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30日,第三版。 — 4 —
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近而提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因而应当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改革,以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彰显司法公正。 1.2.3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的要求 “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不仅是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志,而且是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3]建设高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队伍,是经济、法治、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法院裁判文书是法官素质的综合写照,它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审判工作者的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审判水平、文字表达能力的高低及审判作风的优劣等,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对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积极的作用。 2.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改革现行民事裁判文书已成为了必然,但改革不能盲从,必须联系民事审判工作实际,这最大的实际就是当前民事裁判文书所存在的问题。 2.1《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存在的问题 2.1.1说理性不强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仍是职权主义的裁判文书样式,缺乏说理性,不能完整记录整个裁判过程。在这种制作样式下,往往只注重对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忽视裁判文书的理由,不能起到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宣传法制的作用。例如有的只引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结合具体案情,泛泛而论,缺乏针对性;有的牵强附会,说理不充分、不透彻,令人无法信服;还有的根本不说理,简单地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3] 周道鸾著:《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上)》,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30日,第三版。 — 5 —
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或“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等一句话带过,既不“辩法析理”,当然也就无法达到“胜败皆服”,导致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结。 2.1.2不反映争执焦点 争执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存有争议的主要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是法庭审理的重点和难点。争执焦点的归纳关乎当事人能否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充分有效地举证、质证、辩论,关乎庭审功能及效率,近而影响着法院能否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现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没有归纳案件争执焦点这方面的要求,以此样式制作出的裁判文书不能直观地反映出当事人争执焦点问题之所在。 2.1.3缺乏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 司法公正当包括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现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所反映出的仍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观念,整个裁判文书中从当事人立案到最后收到裁判文书这个过程没有丝毫记载,有的只是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及当事人的到庭情况。那么,立案审查是否超过法定期间,被告答辩期是否满15天,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审结,有无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情况,等等,都不得而知,单从裁判文书很难看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背诉讼法规定的情况,程序上是否公正无所体现。 2.2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指导下,各级各地法院均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在不同程度上对裁判文书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强化了对裁判文书认证事实的说理,深化了对裁判理由法理的论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推动了法官职业化建设,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又引发出不少新的问题。 — 6 —
2.2.1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 2003年12月9日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制定下发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该试行样式对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着实发挥了作用,但存在着以下问题: 2.2.1.1审理经过过于简单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仅要将简化体现在庭前准备阶段与法庭审理阶段,同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上有所体现,这本无可厚非,但这种简化也应当有个原则。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审理经过而言,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相比除增加了立案时间外,别无其他变化,对于其他重要程序并未要求反映,这无异于改革前的裁判文书样式。 2.2.1.2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未作规定 民事裁判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与民事裁定书三种类别,简易程序案件当然也不例外,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只规定了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样式,未就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的写作样式作出规定,也未标注延用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相关规定的说明,致使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在制作样式上出现空白。 2.2.2地方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 2.2.2.1文书样式不统一 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法院均根据新的审判方式和证据规则,探索制定出了新的裁判文书样式。如作者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