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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索赔

停工索赔

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某栋号工程在主体施工阶段停工7天,请问该如何进行索赔?首先索赔工期;第二索赔机械。

以上两项都容易确认,最后是人工索赔,签证比较麻烦主要是工期索赔,其次是停窝工、机械租赁、三纲工具租赁等索赔1、把合同工期延长7天,或把竣工日期推后7天2、停窝工:停工工日单价*现场工人数*7,另加管理费。

(应扣除法定节、假日)机械:现场停滞机械数量*停滞单价(或租赁单价)*7三钢:现场停滞三钢数量*停滞单价(或租赁单价)*7索赔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程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6﹞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以上条款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g过时就失效了;没有证据也无法追索了。

是28天。

工程暂停施工索赔(3篇)

工程暂停施工索赔(3篇)

第1篇标题: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途径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可能会出现暂停施工的情况。

此时,承包人应如何依法进行工程暂停施工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索赔的意义、方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的意义1. 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工程暂停施工索赔有助于承包人弥补因工程暂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合同履行:通过索赔,促使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建立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索赔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二、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的方式1. 费用索赔:承包人可就工程暂停期间的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等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 工期索赔: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支付相应的利润。

3. 综合索赔:在工程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可同时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三、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的注意事项1. 确保索赔依据充分: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收集充分证据,包括合同、通知、协议、会议记录、施工计划变更等文件。

2. 合理确定索赔金额: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计算索赔金额,确保索赔请求合理。

3. 及时提出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索赔,以免影响索赔效力。

4. 依法维权:在索赔过程中,承包人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5. 积极沟通: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良好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总之,工程暂停施工索赔是承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索赔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准备,合理提出索赔请求,依法维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发包人也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妥善处理工程暂停施工问题,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有序。

第2篇一、工程暂停施工索赔的意义1. 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工程暂停施工索赔有助于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索赔分析与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索赔分析与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索赔分析与处理【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中途停工的现象,引发经济纠纷以及相关索赔等问题,本篇文章主要是针对这一现象进行相关阐述,分析这一现象以及停工期间的索赔费用计算方法等。

【关键词】工程停工现象分析停工索赔费用计算处理方式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也在迅速的发展,一跃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种种原因会有一些工程中途停工,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工程的企业单位资金链的断裂;一是国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转型。

这样就自然而然会引发有关停工的经济纠纷问题。

那么如何合理的解决停工索赔问题以及施工方的经济纠纷是值得探讨的。

本篇文章接下来主要阐述如何解决工程停工期间的经济问题以及相关的处理。

一、工程停工的原因情况概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房地产市场是否景气、施工方垫资的项目这三方面是引起工程停工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三方面引起的纠纷案情况是比较复杂而又难以处理的,那么具体说来都有哪些情况可以引发停工现象的出现:1、由于政府强制性手段被迫停工的工程,这种情况停工的工程基本是有确定的时间规定,一般不会产生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问题,在相关补偿费用方面也是较容易达成共识。

2、有一些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由于国家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而出台的相关政策,导致开发商资金压力突然变大而停工。

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开发商为了尽量减小损失,会要求施工方暂时停工等待其资金的融注后才可以再施工,这种不确定性必然会引起相关的纠纷。

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满意,欲另找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工程。

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很少会积极配合进行工作的交接以及相关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的清点和搬运等,那么甲方强制让后来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对以上工作的清点和处理一般是由监理单位以及后来的施工单位共同完成,但是事后却得不到原施工单位的认可,这样就可能导致索赔的款额巨大。

工程中途停工索赔处理措施(xiaoxiao)2017-03-15

工程中途停工索赔处理措施(xiaoxiao)2017-03-15

⼯程中途停⼯索赔处理措施(xiaoxiao)2017-03-15浅谈⼯程窝⼯、中途停⼯及停建结算索赔处理⽅案总结⼈:xx 时间:2015年8⽉2⽇【摘要】:建筑⼯程施⼯过程中经常因发包⽅的原因造成⼯程窝⼯、中途停⼯或停建,引起经济纠纷和索赔,根据实际处理的经验,对索赔处理原则,索赔处理的事件,窝⼯、停⼯时间的确认,索赔处理依据,窝⼯、停⼯损失的计算,索赔处理的法规等⽅⾯进⾏探讨,合理解决发承包⽅的经济纠纷。

【关键词】:建筑⼯程窝⼯中途停⼯停建计算索赔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转型、调整、升级优化,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随之调整,加之国际、国内环境影响[国内:政治因素、反腐、国家机构及经济主体(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运作模式提升、整顿;国外:货币战、进出⼝贸易战、军事联盟威胁等],房地产业、建筑业、矿业等粗犷产业不再成为国民经济的⽀柱产业。

当然,国家产业结构转型、调整、升级优化也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2014年、2015年、2016年房地产业、建筑业过快收紧,出现了矫枉过正状态,国家机构不作为、国有企业怕作为、民营企业倒闭、历史造成的“⿁城”、商业空置房过剩、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处在低⾕且不平衡,相应的国家政策、具体实施⽅案未及时跟进,加剧出现了不少半拉⼦⼯程。

这些⼯程中,有的是边停边做,导致窝⼯;有的是中途完全停⼯;有的是停建,后期续作;有的是停建完全移交。

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萧条,各房地产商、建筑商很难及时改变资⾦断链现状,尤其是塌⽅式腐败的城市,不可避免地发⽣严重的⼯程经济纠份问题。

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好这类经济纠纷问题成为⼯程管理⼯作中⾮常关键的⼯作。

结合实际处理的经验,对索赔处理原则及依据,索赔处理的事件,窝⼯、停⼯时间确认,索赔处理举证,窝⼯、停⼯损失的计算,索赔函件正确格式、索赔处理的法规等⽅⾯进⾏探讨,合理解决发承包⽅的经济纠纷。

1、索赔处理原则及依据1.1总则1.1.1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程发包双⽅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程中途停⼯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工程中途停工索赔处理措施

工程中途停工索赔处理措施
合同履行问题还可能涉及到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方面 ,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例如,建设单位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 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施 工的顺利进行。
03
索赔处理原则与策略
合法性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
索赔处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项目管理人员积极应对 突发事件,提高其责任心和使命感。
加强团队建设
加强项目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形成团队 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加强与业主沟通协调,减少误解和纠纷发生概率
建立有效沟通渠道
与业主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减少 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03
减少损失。
政策法规变化原因
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 工程中途停工。
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施工单位的资 质、技术要求、材料使用等方面产生 影响,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施工方案 。
例如,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 策等的变化可能对施工产生影响。
合同履行问题原因
合同履行问题可能导致工程中途停工。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索赔处理是企业工程管理的重要 内容,通过有效的索赔处理,可 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 业的竞争力。
02
工程中途停工原因分析
自然灾害原因
01
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工程中途停工。
02
这些灾害可能对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导致无法继续
施工。
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可预测的,因此需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
ABCD
收集书面证据

工程停工及索赔相关问题文档

工程停工及索赔相关问题文档第一篇:工程停工及索赔相关问题文档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学习笔记 2010-06-06 23:37:41 阅读2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本文引用自建筑房地产律师《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引用建筑房地产律师的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致使工程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施工单位往往会停止施工,但这种停工行为有时候并不能统统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99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35.1“发包人违约”当中列举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三种,即:(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通用条款的第24条是关于“工程预付款”,规定是: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的第26条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中的26.4规定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执行第26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是承包人的工程量已经过工程师的确认,而启动确认程序的条件是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工地因甲方原因停工或停建赔偿(2024版)

工地因甲方原因停工或停建赔偿(2024版)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甲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工地停工或停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地停工或停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

第二条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环保要求。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地停工或停建,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工程款项,并对甲方提供的合格产品和服务承担付款义务。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地停工或停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在工地停工或停建期间,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确保工地的安全和环境。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地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在工地停工或停建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以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质量下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赔偿方式与免责条件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地停工或停建,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实际损失×违约金率。

违约金率为每日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五。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地停工或停建,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受影响的各方应尽快协商解决,尽量减少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停工索赔方案

停工索赔方案一、引言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停工的情况。

停工不仅仅会延误工期,还会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各方的权益,建立停工索赔机制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停工索赔的方案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停工索赔的定义停工索赔是指承包方因为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从而要求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一种索赔行为。

三、停工索赔的案例停工索赔的案例有很多,比如建设单位未按时提供工程所需材料、设计变更、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等。

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施工方停工,进而引发索赔。

四、停工索赔的程序停工索赔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证据:承包方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停工的原因、停工时间、停工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等。

2.书面通知: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相关方提出书面通知,说明停工的原因和索赔的要求。

3.协商解决: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停工索赔的协议。

4.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停工索赔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停工索赔时,承包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停工索赔的相关条款,包括索赔的条件、索赔的金额计算方法等。

2.证据保存:承包方应当妥善保存停工的相关证据,如停工通知、停工记录、相关凭证等,以便在争议解决时提供证明。

3.索赔期限: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提出索赔申请,避免逾期失去索赔权利。

4.索赔金额合理性: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应当合理,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5.协商解决:承包方应当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争议,尽量避免长时间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以减少经济和时间成本。

六、停工索赔的风险和挑战停工索赔虽然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如索赔申请被拒绝、索赔过程中的仲裁或诉讼费用高昂、时间成本过大等。

因此,在进行停工索赔时,承包方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和挑战,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协议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就停工损失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停工损失的定义1.1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政府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1.2 停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劳务费、材料损失、设备损失等。

1.3 停工期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费用、工地租赁费用、延期利息等。

二、停工通知和补救措施2.1 任何一方因某种原因需要停工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解释停工的原因。

2.2 停工原因属于双方控制范围内的,双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恢复施工。

2.3 如果停工原因不属于双方控制范围内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合理分担损失。

三、停工损失的赔偿3.1 在确认停工原因后,双方应当进行停工损失的合理核算,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3.2 停工损失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停工,损失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

四、其他约定4.1 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4.2 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解决有关问题。

4.3 本协议自双方在法律上签署生效后即时生效,与双方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损失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契约,以资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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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 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 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 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工程停工事件, 也 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 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 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 1. 法律: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 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 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 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 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 损失和实际费用 。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 提供的资料不准确, 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 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 停工或者修改设计, 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 设计 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2. 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016 年 11 月 30日)第 32 条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 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包括停 (窝) 工人员人工费、 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 (窝) 工损失。

3. 地方意见: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 2003)89 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试行)》

二、裁判规则 规则 1(索赔依据):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 损失的法律依据, 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窝工索赔的, 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 。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5)民申字第 1004 号,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 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 2(停工时间):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 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 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对于计算由此导致 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 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 ,而是 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索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1)民提字第 292 号,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 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规则 3(索赔程序) :合同就索赔程序有明确约定的,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2014)民一终字第 56 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

规则 4(索赔程序): 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 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

索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2014)民一终字第 108 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 5(索赔程序):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也未提交窝工损失证据的, 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2007)民一终字第 74 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 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 6: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 责任。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2)民申字第 1557 号,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 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派工程分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遂建业路 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 7(损失认定): 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 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5)民申字第 708 号,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 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 8(优先受偿权): 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仍按约 定的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承包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了对工程款的优 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2014)民一终字第 108 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 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 9(优先受偿权):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承包人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期限, 显然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 故此情形下可以起 诉之日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申字第 1004 号,大连开发区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大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规则 10(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只限于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不包括停工违约金(该条有争议)。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第 2198 号,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 实务应对 (一) 合同谈判阶段 1. 重视合同中 付款条件的约定,避免过度垫资 。

(1)建议 进度款按月支付 ,避免按工程节点支付。因为如果按工程节点付款,一旦出现工 期延误, 原计划的垫资时间往往会被迫延长, 在这期间, 承包人要求付款或主张停工的权利 都会大大受限。 另外, 因变更或签证增加的费用, 要在合同中约定为 “随工程款同期支付” 。(2)切忌约定“当业主出现资金困难时承包人给予资金支持”等类似内容 ,因为从合同法 的角度看, 承包人在合同中做的上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业主方出现资金困难, 承包人 便失去了停工权利。 如此,承包人会陷入进退两难之境地,要么硬着头皮垫资到最后, 要么 违反合同强行停工,无论哪一种方式,显然对承包人均不利。

2. 重视停工索赔的申报程序、索赔范围的约定,尽量 避免约定“承包人放弃停(窝)工损 失索赔” ,如果必须如此约定, 建议重点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 务必向下游分包商 转嫁风险,即约定任何原因导致停工,分包单位均不得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 。

(二)合同履行阶段 1. 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权利义务,作好维权准备。合同签订后,公司应高度重视 落实对工程主要执行部门 (经营、 技术、 工程部) 各员工的合同交底, 特别是合同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关于发包方违约、停工、索赔等相关内容约定 ,建议由经营部牵头,事先分析停工 的条件、存在的问题、应准备的资料,积极做好维权准备工作。

2. 加强合同履约意识, 一旦发生停工事项 ,各部门间需密切配合协调,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 的时间、程序进行窝工索赔 。

3. 根据停工期间长短及可预见程度,视情况对现场工人、材料、机械设备进行封存或转移 。 对于拟停工或已停工工程, 积极与分包/分供商进行沟通, 协商解决供货与结算问题, 避免 不必要的纠纷 ;尤其做好与劳务队伍的结算撤场工作 ,监督分包队伍妥善结清民工工资, 明 确后续复工计划。

4. 对现场完工情况、现场工人数、工资发放清单、材料数量、设备清单等进行分类统计, 并由业主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 。

5. 索赔报告务必抄送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后再重新鉴定 。 6. 全面收集并妥善保管 施工现场停(窝)工损失证据原件 。包括 停(复)工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业主指令、监理会议纪要、导致停工的原因方面的证据 (图纸、变更、 付款、场地天气等)、 业主往来函件、驻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和签收明细、设 备租赁(包括架管、模板、塔吊等)合同及停滞费用凭证、定购材料清单、临时设施费用补 偿等。

河南省建设厅 豫建设标( 2003 )89 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 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 1999 )21 号《关于计取暂 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

二 OO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附件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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