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引言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良好的规划设计可以提供人们舒适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保护环境资源。
本文档旨在总结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帮助城市规划师和设计师更好地开展工作。
1. 规划准备1.1 调研分析在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包括城市人口统计数据、土地利用情况、交通状况等。
通过调研分析,可以了解到目标居住区的潜在需求和问题,为规划设计提供基础信息。
1.2 目标确定根据调研分析的结果,确定居住区规划的目标。
例如,提供适宜居住的住宅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供便利的交通和配套设施等。
1.3 参与利益相关方居住区规划设计过程中,需要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
包括政府部门、社区居民、设计师等。
这有助于了解各方的需求和意见,并达成共识。
2. 土地规划2.1 土地用途规划根据居住区的规模和需求,合理划分土地用途。
例如,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商业区、绿地公园等。
不同用途的土地应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的整体。
2.2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确定合理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使居住区既能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又不造成过度拥挤。
同时,也需要考虑交通、绿地等公共设施的配套。
2.3 绿地规划合理规划绿地,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并改善居住环境。
绿地的规划应考虑到居住区的面积和人口密度,保证居民有足够的绿地空间。
3. 设施规划3.1 交通规划合理规划交通网络,提供便捷的交通方式。
包括公交线路、道路设计、停车场等。
交通规划应保证居民的出行便利,并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3.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为居民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店等。
这些设施应当考虑到居民的需求,并方便居民的生活。
3.3 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规划合理规划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确保居民供应得到满足,并提供可持续的能源解决方案。
4. 社区建设4.1 社区主题和风格确定社区的主题和风格,使其具有独特的特色。
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

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一、新标准与老规范的不同1.名称改变“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改为“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标准”。
规范,意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
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
或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如:规范管理、规范操作。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简单来讲,规范就是全文全是强制性的文字,而标准则是强制性的文字和非强制性的文字兼备。
2.发布部门改变“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
3.章节改变“11个章节”变为“7个章节”,缺少了“住宅、绿地、竖向、管线”等章节,添加了“居住环境”的章节;不再有“公共服务设施”章节,而有了“配套设施”的章节;另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由章节变成附录,同时增添了引用标准名录。
表面看缺少了很多章节,实际上新标准的章节都有涉及,但是没有那么详细,有的只是提及参考的名称。
新标准主要强调配套,小而全,就比如菜市场;弱化了道路;有共享街区的思维;新标准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为“人”创造一个好的居住环境。
4.总则1.0.1新标准更强调“科学使用”、“确保居民的生活条件”。
1.0.2新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可适用于“规划编制”,并非单调的“规划设计”体现了规划不应该只是规划的思维,规划是为了人们更好生活,不仅现在,包括未来。
1.0.3 提出遵循的建设方针,生活环境注重提出“宜居”字眼。
5. 术语2.0.1 原规范居住区概念有泛指和特指,而新标准仅仅有泛指2.0.2原规范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划分的“居住区、小区、组团”,新标准为“十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人口规模、住宅套数有所变动新标准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达为基础,综合考虑居民分布、出行的范围,并兼顾主要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及运行规模,比如幼儿园服务半径不超过300m,对应五分钟生活圈;新标准不再用以人口为依据,而是以时间为依据分级,但是也充分考虑到人口规模;新标准涉及到等时线,所以可以尽量避免圈子的交叉问题(针对于不同圈子的人所属圈子的重叠问题以及配套浪费的问题)2.0.7 新标准“住宅用地概念”明确包括何种用地2.0.8 新标准“公共绿地”概念不再是“集中绿地”,而是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绿地与广场绿地”,包括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Planning & DesignGB 50180—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1 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Planning & DesignGB 50180—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1 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
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
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
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
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
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
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一个关于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的例子,1200字以上。
一、规划设计目标1.提高城市居住区的舒适性和居住品质。
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提供安全、宜居、美观的居住环境,满足居民的各类居住需求。
2.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注重绿化和生态建设,提高城市绿地率和植被覆盖率,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城市空气的清新。
3.优化城市交通布局。
合理规划道路和交通设施,优化交通流量,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性,减少交通拥堵现象。
4.促进社区共同生活和社会交流。
提供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促进邻里之间的互动和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培养社区意识和归属感。
二、规划原则1.基于区域特点的规划。
根据城市的地理、气候、文化等特点,确定不同区域的居住区规划原则和设计策略,使规划设计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2.高质量的居住环境。
规划设计要注重居住环境的质量,提供足够的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保证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和健康。
3.引导可持续发展。
规划设计要考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需求,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对于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遗址,要加以保护,并合理利用其功能,丰富城市的文化内涵。
5.强化社区服务功能。
规划设计要注重社区服务功能,提供充足的学校、医院、超市、娱乐设施等,方便居民的生活。
6.鼓励多样性。
规划设计要注重多样性,提供不同类型和不同价位的住房选择,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三、规划设计内容1.城市布局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的布局,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如居住区、商业区、公园绿地等,根据居住区的位置选择合适的布局规则,以确保居住区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2.建筑总体规划。
确定建筑的高度、容积率、建筑风格等参数,保证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避免高楼密集、单调和庸俗的现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结合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对城市居住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以实现城市居住区的合理布局、便利生活、良好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要注重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居住、教育、医疗、文化、休闲等方面。
居住区内应当配套完善的学校、医院、文化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以便居民能够便利地享受这些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因素,合理规划绿地、水系、道路等空间布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态品质。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居住区的环境质量,为居民营造一个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另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应当注重交通便利和公共交通建设。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要合理规划道路、交通枢纽和公共交通线路,提高交通网络的覆盖率和便利性,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要鼓励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人车辆使用,降低交通能耗和环境污染。
最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应当注重社区管理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要合理规划社区公共空间,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加强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形成和谐、安全、有序的社区环境。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交通便利和公共交通建设、社区管理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因素,才能实现城市居住区的合理布局、便利生活、良好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的基本要求
• 安全性: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避免安全隐患 • 舒适性: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空气质量 • 可持续性: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居住区住宅设计的绿色与可持续发展
绿色住宅设计
• 提倡绿色建筑,降低能耗和污染 • 增加绿化景观和公共空间,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绿化景观的基本方法
• 分析居民休闲需求,确定绿化景观的规模和结构 • 结合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绿化景观形式 • 优化绿地系统、景观元素等布局,提高绿化景观效果
居住区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 考虑绿地类型、数量、位置等因素,满足居民休闲需求 • 优化绿地系统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布局 • 提高绿地系统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政策法规的执行
• 加强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 严格执行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政策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 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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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的手法
• 景观轴线:通过景观轴线连接各个景观元素,形成统一的景观体系 • 景观节点:设置景观节点,提高景观的吸引力和使用价值 • 景观视线:利用景观视线,创造丰富的景观类型与风格
住宅设计的类型
• 普通住宅: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 公寓:提供高品质居住环境的住宅类型 • 别墅: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可持续发展策略
• 优化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坚持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居住区可持续发展
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实施与管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相邻权的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相邻权的规范第一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相邻权的规范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5.4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对居住区规划范围内非属居住区自身功能要求安排或现状保留利用的其它建筑,则提出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为原则的要求。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线干扰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3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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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 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0.2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表3.0.3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5 住宅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