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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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偶 权 的涵 义 : 其一 , 义中“ 妻双方 ” 出配 偶权 主体 的特 定性 : 定 夫 指 格所 必备 的 , 以人格利 益 为客体 的权 利 。 生命 、 如 名誉 、 隐私 。 而
其 二 , 义中 “ 于夫妻 身份 ”指 出配偶权乃 身份 权而非人 格权 、 定 基 ,
配偶权 是基于 夫妻 身份这种 特定身 份而产 生的 , 然 印上 了身份 显
配 偶权 是合 法夫 妻关 系存续 期 间双方 的基 本身份 权 , 不仅 它

定 社会 关 系的权 利 。配偶 权就 是夫妻 双方 基 于夫妻 身份 为维
关 系 到婚姻 的幸 福 、 家庭 的稳 定 , 关系 到和谐 社会 的建立 。为 还 护 正常 、 圆满的 婚姻关 系而 享有 的一种 典型 的身 份权 。 改 变配 偶权 受冷 落的 地位 , 障配 偶双 方的合 法权 益 , 保 追究 侵害
配 偶 身份 利益 的支配 。
有财 产权 、 格权 、 份权 无可 厚非 , 人 身 但对 于配 偶权而 言 , 其只 是
仅 配 偶权 的涵义应 展现其 基本特 征 , 认为可 以在 以上定义 的 夫妻 人身 关 系的一 个方面 , 仅表现 出 身份权 属性 。 我
基 础 上 , 当补 充进 配偶权 存在 的 目的 , 适 让其 概 念更 J 丰满 、周 J u 严 , 配偶 权 , 是指 在 合法 有效 的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 夫妻双方 基 最后 , 我们 可 以清楚 的发现 在 民法理论 的通 说上 , 也均是 把 配 偶权 列为三 大 身份权 之一 。。
两者 概念 前文 已作论 述 , 不 再赘述 ) 夫 此 。 民事权 利” 从 中可 知配偶 双方 地位 的平等 性 。尤其 是 “ , 互享 ” 二 关系 和配偶 权 的概念 ( 字 更 是点 出 了配偶 权权利 和义 务的相 互性 以及 主体 双方 共 同对 妻关 系包括 了夫妻 财产关 系和 夫妻人 身关系 , 以说 夫妻关系 具 所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而言 , 所谓 的配偶权显然并不具备这样两个特点 。”J 【 l 如果我 们 认真分析一 下配偶权 的权 利内容 ,就很难 认同上述 的观 点 。“ 根据 我们理解 , 配偶权是指夫妻问相互为配偶 的基本身 份权 。表明夫妻问互 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 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其 他任何人 均不 得侵犯 。”l [ 1 由此可见 , 配偶权显然是符合所
述 文字 中“ 权利” 的要求 的。其实该学者将配偶权不视 为“ 权 利” 的理 由, 其下文 中我们 可以清晰 的看 出 ,如果 我们一 在 “ 定要将夫妻平等 视为权利 , 如平等地使 用姓 氏, 平等地 决定 住所, 平等地请求或拒绝同居 , 平等地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等 ,
收 稿 日期 : o— O — 1 2 7 7 0 8
V0. . I No1 28
Ma .0 r2 08
论 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梁丛 武
( 南通 大学法 政学 院, 江苏 南 通 26 1) 20 9
提要: 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 。 为一种特殊 的身份权 , 作 其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 , 表现 出配偶权 的双 重特征。 这是 由于配偶权 的内容繁 杂的特性所决定的。 以侵害配偶权的主体 不仅是有配偶之 另一方, 所 还有配偶之外 的第三者。 作

配偶权的权利性质
而且仅限于形式上的平 等并 无实 际的保 障, 那将是对 ‘ 权利 ’
的严重亵渎 。”l l ・ 从上引文字的字 里行 间可以看出 , 该学 者认 为“ 配偶权 ” 就是“ 夫妻平等” 因而不是一种权利 。笔 者认 为 , “ 平等 ” 是配偶权 内容 的根本特征 , 而不是 配偶权 内容 本质 。 而且 , 配偶 权的内容除 了包括 引文中所说 的姓 氏权 、 决定 住 所权 、 请求 或拒绝 同居权 、 贞操权等之 外 , 还包括 夫妻 双方各 自拥有 职业 、 习和社会活动 的 自由权 、 学 日常事 务代理权 和 相互抚 养 、 扶助等。有些配偶权 的内容是不 能简单 的用“ 平 等” 来描述 的, 如相互抚养、 扶助权等 。其实 ,夫妻平等 ” “ 本身 就是权利的一种表现。谁能说美 国黑人取得 同白人平等的地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婚姻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而配偶权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也使得配偶权问题愈加复杂和多样化。

因此,深入研究配偶权问题,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配偶权问题的研究,探讨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实现以下目标:1.探索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配偶权的性质与特征。

2.分析配偶权保护现状,发现问题症结,深化对配偶权问题的认识。

3.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完善专门的法律和政策。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文献调研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法规、政策文件和经典案件,加深对配偶权相关内容的理解,为实证研究提供依据。

实证研究法:通过质性研究方法,分析调查数据,从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角度分析现有的配偶权问题,揭示问题的症结。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研究内容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内容及方法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2.1 配偶权的含义和性质2.2 配偶权的内容和特点2.3 配偶权的法律依据第三章:配偶权的现状与问题3.1 性别角色观的影响3.2 配偶特权的误解3.3 法律保护的缺陷第四章: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1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4.2 以婚姻法为核心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3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落实和完善第五章: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5.1 案例分析5.2 调查研究第六章:结论与展望6.1 研究结果分析6.2 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6.3 政策建议进度安排第一次进度汇报:完成文献调研,形成研究框架,编写绪论部分第二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部分,开始进行实证研究第三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现状与问题部分,开始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的研究第四次进度汇报:完成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部分,并进行数据分析第五次进度汇报:撰写结论部分,在结论和展望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丑恶的和不安定的社会现象也随之而起,如”包二爷”,”婚外恋”等问题的涌现,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笔者试图从配偶权性质分析,论论述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救济;侵权一、配偶权概念及性质再分析基于婚姻性质是一种契约的分析,我们应从配偶权的权利性与不可侵性的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身份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1、配偶权为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配偶权就是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

2、配偶权为相对权。

首先,配偶权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夫妻双方,与第三者无关。

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

人类古代社会的基础是身份关系,人因居于不同的等级而具有不同的身份,这时的身份权是一种纯粹的支配权。

夫妻关系也体现为一种夫权,妻子被视作丈夫的”财产”,即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

但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导致人身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格权得到了普遍确认和保护,身份权的人身支配性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人格权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而身份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的聚合体,它可看作是人格权的派生或延伸,其根源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契约关系。

享有或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相应的配偶权的性质也从绝对权转化成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相对权。

3、配偶权为请求权。

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其权利属性,我们应当注意到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原本具有权力因素和人身支配属性之身份权已成历史陈迹,对配偶权性质的认识也应当摆脱所谓支配权的传统看法。

第五编 人身权习题(含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名词解释题:1人身权2一般人格权(考研)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身权一律不能转让B人身权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和财产权益没有关系C人身权不能转让,但是可以继承D人身权是对世权(二)多项选择题甲将乙所画的自画像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的厅堂。

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人身权有()。

A隐私权B环境权C身体权D荣誉权简答题1比较人格权和身份权。

(考研)2简述配偶权的含义及内容。

(考研)论述题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人身权是指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答案:D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征。

人身权不能转让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特殊类型的人身权也可以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一律不能继承;人身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和财产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二)多项选择题答案:BD本题考查著作人身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标记姓名的权利。

本题中非著作权人在别人的作品上署名,则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而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

答案:CD本题考查现行民事法律上的人身权类型。

《民法通则》第102条明确规定了荣誉权,但是没有规定身体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身体权和荣誉权,但是仍然没有规定隐私权,只是规定了隐私利益,所以C、D项应选,A项不应选。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属于一种新生人格权,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环境权,B不应选。

配偶权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

配偶权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配偶权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配偶权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配偶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

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内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内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内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

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则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

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

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去认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在配偶权之外。

配偶权具有共同性。

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

配偶权利的共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偶权的所有内容均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二是配偶双方在配偶权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三是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权利即意味着向对方承担相同的义务。

配偶权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配偶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行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仅具有对应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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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那么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局部。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成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

三是根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根本身份权,说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那么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只是权利享受的根底,而并非权利本身。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容的两性结合。

从实质上看,婚姻关系是一种要式的身份性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容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就配偶权的性质而言,它既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也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一)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

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根底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

因此,配偶权的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

有人将配偶权的容限定在人身权围之,认为配偶权不包括法律明定的财产权利,如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等,理由是这些权利是由财产权法和继承权法调整的,不属于人身权法的容,而配偶权是根本的身份权,是确定夫妻配偶关系所表达的身份利益[4]。

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

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说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那么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

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

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去认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容,并将其排除在配偶权之外。

(二)配偶权具有共同性。

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

配偶权利的共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偶权的所有容均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二是配偶双方在配偶权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三是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权利即意味着向对方承当一样的义务。

(三)配偶权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配偶权产生的根底是婚姻,而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行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仅具有对应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畴。

配偶一方面只享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只有向对方履行的义务。

另一方面,配偶权是配偶之间共同享有的权利,作为共同权利主体的配偶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不仅不能与其成为配偶,而且也不能侵犯其所享有的配偶权,任何一种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同时,基于配偶间的特殊身份,在一定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直接处分配偶间的身份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配偶权又是一种身份利益支配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二、配偶权的容由于对配偶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因此在配偶权容的阐述上,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

比拟一致的有同居权、住所决定权、贞操请求权。

其他被提及的权利还有夫妻权、感情联络权、监护权、生活互助权(扶养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离婚权、继承权等[5]。

我们认为,作为在婚姻根底上产生的一项综合性权利,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两个方面。

(一)配偶人身权。

配偶人身权是指夫妻基于各自的独立人格和配偶的身份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别离的权利。

包括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

1、配偶人格权。

配偶人格权是指夫妻各方在婚姻共同体中,基于各自独立的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人格并非从来就是平等的。

在历史上,无论还是西方,妻子对丈夫而言,都不是一个平等对应的主体,妻子是丈夫的附属,与财产无异。

在古代中国,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一切以男子为中心,凡事“皆从男子〞,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夫妻关系那么实行“夫妻一体主义〞。

?仪礼·丧服传?上说:“夫妇,一体也。

〞?白虎通·三纲六纪?上也说:“妇者,伏也,以礼屈服〞。

妻子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为丈夫所吸收,在家庭中处于无权和屈从的地位,强调所谓的“妇道,顺也〞,把顺从看做是妻子的美德,把妻子当做是丈夫的附庸。

法律也把妻子看做是丈夫之卑幼,如?唐律疏义?明确指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也宣布:“无论在幼年、成年或者老年,女子即使在家里也不可自作主。

〞“女子必须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不得享有自主地位。

〞[6]在古罗马,作为市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夫权婚姻〞更是凸现着妻子人格附属性的特点。

在这种婚姻形式中,无论妻子在出嫁之前为他权人还是自权人,结婚后都要处于夫权或夫的家长权之下,受夫或夫的家长支配[7]。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民事立法强调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反映在夫妻关系方面那么推崇后期罗马法中表达出来的夫妻别体主义,从传统的夫权逐渐向夫妻平等演变,妻子的独立人格也日益得到重视。

从世界各国现行的婚姻立法情况看,尽管在夫妻人格权的规定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

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其人格并不因婚姻的成立而相互吸收。

配偶双方作为独立的主体,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权。

配偶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并无二致,毫无疑问,一个人结婚与否,对其人格权的享有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婚姻关系毕竟是一种特定的男女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不仅有它的目的,即永久共同生活,而且也会产生许多在其他人与人关系中所不具备的特殊情形,因此,配偶人格权中也有一些独具特色的容。

从各国立法来看,对配偶人格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容:一是夫妻姓氏权。

姓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局部,有无独立姓氏权,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

从各国的婚姻立法情况看,在夫妻姓氏权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体例:(1)规定妻从夫姓。

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规定:“妻从夫姓并取得夫的身份权。

〞有的国家在规定妻从夫姓的原那么下,另规定妻有保存本姓之权,如瑞典。

(2)规定从一约定,无约定时有权保存本姓。

?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1款规定:“婚姻双方应当确定一个共同的家庭姓氏(婚姻姓氏)。

婚姻双方使用由他们确定的共同姓氏。

如果婚姻双方未确定婚姻姓氏,那么他们在婚姻之后仍然使用其直至结婚之时所使用的姓氏。

〞(3)妻在前冠夫姓。

?民国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前冠以夫姓。

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4)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独立的权。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的权利。

〞在上述这些不同的立法中,应该说,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更能表达男女平等的原那么,真正反映了配偶之间具有的独立的人格权。

当然,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那么,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各用自己的姓氏的规定,并不阻碍双方就姓氏问题作出约定。

二是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婚后住所的权利。

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和根底,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宜。

国外的婚姻立法也多采用这一原那么,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家庭的住所应设在夫妻一致选定的处所。

〞也有的国家强调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而妻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1967年婚姻住房法和1970年婚姻程序及财产法规定,即使夫对婚姻住房并无产权,未经司法裁判,也不得强令妻迁徙。

在美国,妻子的住所应随丈夫的住所,并随之而一起变更。

妻子有随至丈夫所选定的家庭住所的义务,如果没有理由而拒绝时,便构成遗弃。

我国?婚姻法?对住所决定权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从?婚姻法?第9条关于“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规定的精神看,可以认为在我国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夫妻婚后住所的决定权。

三是选择职业自由权。

选择职业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它指配偶一方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职业,不受他人约束和干预的权利。

选择职业自由权,既是配偶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也是配偶平等行使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保障。

在古代,处于夫权统治下的妻子,根本无人身自由可言,当然更谈不上对职业的自由选择。

即使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自由、平等也不过是一种形式和宣言,法律为妻子设定的天职,仍然是顺从、满足丈夫的需要和操持家务。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妻子具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可以说只是近几年的事情。

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均规定了夫妻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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