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检查管理制度

病历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诊所内进行的所有病历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病历检查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病历检查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并遵守本制度的教育培训,提高病历检查管理意识和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内容应当由医院/诊所依法制定,并向全体医务人员公示执行。
第七条医院/诊所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历检查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病历管理员,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历检查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领导对医务人员执行病历检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临床病历第九条临床病历是患者病情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临床诊疗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医院/诊所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病历档案,包括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临床病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临床病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史采集记录:包括患者主诉、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
(二)体格检查记录:包括患者体格检查的详细情况。
(三)辅助检查记录:包括患者各种辅助检查的详细情况。
(四)诊疗过程记录:包括患者的诊治详情和用药情况。
(五)医生和患者的沟通记录:包括医患之间的沟通记录。
(六)签名和审核:医生应当在临床病历中签名,并由上级医生审核。
第十三条临床病历应当记录日期,以确保病历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临床病历应当保存在专门的病历档案室,且依照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则保密。
第十五条临床病历应当在患者出院后归档,保管至少五年。
第十六条临床病历的更改和补充应当注明时间、原因,并由医生签字确认。
第三章病历检查管理第十七条病历检查是医院/诊所对临床病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医院/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的病历管理员,组织实施病历检查。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定义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水平,医院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制度1一、日常管理(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
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一级医院病历存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一级医院病历的存放与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存放与管理。
三、病历存放要求1. 病历编号:所有病历应统一编号,编号应清晰、连续,便于查找和管理。
2. 病历分类:病历应按照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分类存放,并设立相应的存放区域。
3. 病历保存:病历应妥善保存,避免受潮、受热、污染、损坏等。
4. 物理存放:病历存放柜应坚固、通风、干燥,防止鼠害、虫害等。
5. 安全措施:病历存放区域应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病历安全。
四、病历存放流程1. 病历收集:科室应在患者就诊结束后,及时将病历收集并送至病案室。
2. 病历核对:病案室接收病历后,应进行核对,确保病历完整、准确。
3. 病历归档:病案室将核对后的病历按照分类、编号进行归档。
4. 病历保管:病案室应定期检查病历存放情况,确保病历安全。
五、病历借阅管理1. 借阅对象:仅限于我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及医教部相关人员。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及有效证件,向病案室提出借阅申请。
3. 借阅期限:借阅病历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4. 病历归还:借阅者应在借阅期限到期后,将病历及时归还病案室。
六、病历销毁管理1. 病历销毁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后方可销毁。
2. 病历销毁程序:病案室应提前制定病历销毁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销毁。
3. 病历销毁记录:病案室应详细记录病历销毁情况,包括销毁时间、地点、原因等。
七、监督检查1. 病案室应定期对病历存放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院质控部门应定期对病历存放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另行规定。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8篇)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8篇〕篇1:病历管理制度〔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特殊情景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涉及对患者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效劳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
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分。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篇2:病历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
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展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的考评资料,进展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历、职责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确保病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病历管理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病历的编写与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每位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检验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医务人员在填写病历时必须如实记录患者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情况,不得删除、篡改病历内容。
对于病历中的错字、涂改,应及时更正并注明更正的日期和说明。
3.每一份病历必须由主治医生或经授权的医务人员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且签名应清晰可辨。
对于多科联合治疗的病历,各科医生均应签署并注明职称、科室。
4.病历的纸质备份应按时归档,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和转移病历。
5.病历的电子备份应存储在安全、可靠、隔离的系统中,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病历。
(二)病历的查询和使用1.严格按照患者的合法、合规授权进行病历查询和使用,未经患者同意,禁止查阅和使用患者的病历。
2.医务人员在查询和使用病历时应确保操作规范、合法、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患者的病历信息。
3.病历查询和使用记录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审查,对于违规操作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病历的保存和归档1.病历的纸质原件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分类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2.病历的纸质原件应保存至少15年,对于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的病历),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保存期限。
3.病历的电子备份应进行定期备份并存储在不同的位置,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4.病历档案的借阅应符合相关规定,借阅者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借阅申请,并承诺保密病历内容,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5.借阅人员应对所借阅的病历负责,严禁私自复印、摄影或泄露病历内容。
三、安全检查(一)定期组织对病历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病历管理制度(15篇)

病历管理制度(15篇)病历管理制度1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
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
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病历管理制度2一、住院病人病历应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强保管,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
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区,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
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31.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均应建立血液透析病历2.根据病人病情不同,血液透析病历分为临时透析病历和长期透析病历,其各自病历要求如下:1、临时透析病历:要求包括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已归入住院病历者除外)及血液透析治疗记录单2、长期透析病历:要求包括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病历首次病程日志、医嘱单、血液透析治疗记录单、所有化验检查及其它辅助检查报告单及血液透析月小结3.对于所有住院及急诊留观的透析患者,在每次血液透析结束后,应由透析中心的医生将患者的透析情况以透析记录单的形式记录于各自病历中4.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和/或其家属均应签署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及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5.对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均应详细采集相关病史,包括导致肾衰竭的原发病因、既往病史、用药史、药敏史、首次查体结果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医疗付费方式等,并记录到首次病程记录中6.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均应提供近期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相关病毒学检查结果,如近期未行上述检查者,应在血液透析开始前抽取血样做以上相关检查,并将结果归入透析病历中。
病历管理制度作用
病历管理制度作用一、病历管理制度的定义病历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了规范、管理病历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规章制度,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病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病历书写、病历整理、病历归档、病历使用及保护、病历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撑。
二、病历管理制度的内容1. 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时遵循统一的格式和规范,包括病历的基本部分(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诊断、治疗等),要求清楚、详实、准确,并注明书写者的姓名、职务和签名。
2. 病历整理和归档: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病历整理和归档制度,对病历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归档,确保病历的安全和便于查阅。
3. 病历保护和使用: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病历的保护,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保密,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和使用权限,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4. 病历质量评价: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病历质量评价系统,对病历的书写质量、完整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病历质量。
三、病历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1. 领导重视:医疗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病历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培训教育: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病历书写和管理的水平,确保病历的质量和安全。
3.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病历的书写、整理、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审查评估:医疗机构要建立病历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病历进行质量评价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高病历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病历管理制度的作用1. 规范病历书写:病历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病历的书写规范和格式,提高了医务人员病历书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减少了病历错误和遗漏。
2. 保护患者隐私信息:病历管理制度强调病历保密的重要性,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和使用权限,保护患者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病历的管理制度
病历的管理制度一、总则:本病历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隐私而制定的。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规范医院内病历的管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高医护人员对病历的合理运用。
二、病历的定义: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就诊、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文字、图像、数据等医疗信息记录的集合,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重要依据。
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等不同类型。
三、病历管理的内容:1. 病历的建立:医生应当在患者就诊后及时建立病历,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病历应包含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诉、既往史、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案等内容。
2. 病历的保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存制度,对病历进行分类、归档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病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保存时间进行归档处理。
3. 病历的查询:医护人员在治疗及交接班等过程中需要查询患者的病历信息,必须经过授权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询病历信息。
4. 病历的修改:病历存在错误或遗漏时,医生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并注明修改时间、原因及内容,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病历信息。
5. 病历的借阅:外科、病理科等需要借阅病历作为辅助诊断和治疗的科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病历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6. 病历的销毁:病历保存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销毁时,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销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四、病历管理的责任:1.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和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2. 各科室应当配备专门的病历管理人员,负责各自科室病历的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医生应当严格遵守病历管理制度,认真填写病历,做到言之有据、确有依据,确保患者的诊疗质量和安全。
4. 护士、文员等医护人员应当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5. 病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院内病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全病历管理追溯机制。
病历管理制度有哪些
病历管理制度有哪些一、病历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病历的完整性病历应当对患者的病情全面准确地记录,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既往病史、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病历应当在患者就诊后及时填写,不能出现漏填漏项的情况。
2. 病历的保密性病历是患者的隐私,医院及医护人员应当保护好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只有患者本人或经过患者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病历,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查阅。
3. 病历的准确性医院及医护人员在填写病历时应当认真细致,不得虚构信息或者漏报重要内容,保证病历的准确性。
对于不确定的信息应当注明,以便后续的医疗团队能够及时了解。
4. 病历的存档管理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存档管理制度,对病历进行分类存档、定期清理、定期归档等措施,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医院应当依法保存病历记录,保留一定的保管期限。
二、病历管理制度的实施1. 建立病历管理规范医院应当制定病历管理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建立病历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医院应当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其对病历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
2. 强化信息技术支持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医院应当引入信息技术来支持病历管理,建立电子病历系统,降低病历管理的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电子病历系统不仅能够减少纸质病历的存储和检索成本,还可以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强化审核和监督医院应当建立病历审核和监督制度,定期对病历进行审核,发现错误和不合规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医院还应当建立病历质控小组,对病历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病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加强沟通与协作医院内部不同科室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作,确保病历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医护人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病历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三、病历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医院应当对病历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审查,评估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通过不断地评估和改进,提高病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病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的全体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病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健全,及时完善。
第四条:病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对于患者的个人隐私应该做好保护。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病历的安全可靠,防止病历信息的泄露、丢失、篡改等风险。
第六条:病历管理工作应当与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写作培训,提高其病历写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和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每一位就诊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要求医生在患者就诊后48小时内完成病历的书写。
第十条:病历应当按照医疗行为的时间顺序,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医生应当在病历上签名,并注明姓名、职称和执业证书编号。
病历上记录的医学诊断和治疗建议应当由医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病历的保存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进行病历的数字化备份和存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病历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确保病历的查询、打印和传递安全可靠。
第三章:病历的保密和使用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密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全体医务人员在处理病历时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病历信息。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处理病历时应当注意保持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篡改、删除或造假。
第十八条:病历的使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的原则,不得超出医疗服务的需要无合理理由泄露患者的病历信息。
第十九条:病历的传递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病历不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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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篇一: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篇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篇三:住院病历管理制度】一、住院病历应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
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
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
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房。
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
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
【篇四:病历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
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
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
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
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
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在病案室由专人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