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旅游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我国某市居民李先生通过某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
在行程中,李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住宿条件不达标、导游服务质量差、行程安排不合理等。
李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李先生在投诉中提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入住的酒店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如减少游览时间、强制购物等;此外,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
2. 旅行社回应: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对李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调查。
旅行社承认在住宿安排上存在失误,并表示愿意为李先生提供更好的住宿条件。
但对于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旅行社认为导游已按照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且导游的行为并未违反旅行社的规定。
3. 调解过程: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改进导游服务质量。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住宿安排上存在误导,未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构成违约。
2. 导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未履行其服务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同时,旅行社表示将加强对旅游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原告参加为期五天的云南旅游。
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交通、餐饮等各项服务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诸多质量问题。
如住宿条件差、导游服务不到位、景点游览时间不足等。
旅游结束后,原告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3.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四、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原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交通、餐饮等各项服务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如住宿条件差、导游服务不到位、景点游览时间不足等。
因此,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住宿条件差:原告入住的酒店卫生状况不佳,设施设备不齐全,与合同约定的三星级酒店存在较大差距。
2. 导游服务不到位:导游在行程安排、景点讲解、游客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满足原告的合理需求。
3. 景点游览时间不足:旅行社安排的游览时间过短,导致原告未能充分游览景点。
(三)旅行社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人身、财产权益受损。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李女士一家五口计划前往云南旅游。
通过网络搜索,他们找到了一家名为“云南风情旅行社”的旅游公司,并预订了一条为期七天的跟团游线路。
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李女士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他们遭遇了一系列欺诈行为,导致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李女士一家在云南旅游期间,发现以下问题:(1)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包括茶叶、玉石等,且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2)游览景点时间被缩短,导致游客无法充分体验当地文化。
(3)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脏乱差。
(4)旅游车辆未按时返回,导致游客被困异地。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2)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接受旅游者的咨询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案件处理李女士一家在旅游结束后,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云南风情旅行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强制推销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缩短游览时间,降低旅游服务质量。
(3)提供不合格的住宿条件。
(4)未按时返回旅游车辆,影响游客行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对云南风情旅行社进行了处罚,包括:(1)责令退还游客部分旅游费用。
(2)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3)处以罚款。
4. 案例启示(1)游客在出行前,应详细了解旅行社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正规旅行社。
(2)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3)旅游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旅行社或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4)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总结本案例反映了旅游市场存在的欺诈行为,对游客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旅游纠纷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以某旅行社与游客纠纷为例,旨在分析旅游纠纷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接到游客李某、张某等10人组成的旅游团。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行程为7天6晚,目的地为我国某热门旅游景点。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游客的住宿、餐饮、交通、导游等服务。
然而,在行程中,游客们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质量、导游服务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遂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游客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二、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1. 事实认定根据《旅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们反映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质量、导游服务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故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2. 法律依据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下列服务:(1)安排旅游行程;(2)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服务;(3)安排导游或者领队服务;(4)其他与旅游有关的必要服务。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经调查核实,旅行社确实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游客部分费用,并赔偿游客精神损失。
(二)游客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1. 事实认定在本次旅游过程中,游客李某、张某等10人违反旅游团队纪律,擅自离团,导致行程延误。
对此,游客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需进一步分析。
2. 法律依据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旅游团队纪律,服从导游或者领队的管理。
违反旅游团队纪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游客李某、张某等10人违反旅游团队纪律,擅自离团,导致行程延误,对旅行社造成了一定损失。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学习(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者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者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者法律纠纷案例,用以说明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侵权2018年,游客张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在游玩过程中,张先生在酒店门口被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推倒,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后,张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评析本案中,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1)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游客在酒店门口被推倒,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
(2)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游客的损失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在处理游客投诉时,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四、旅游者法律制度实践应用1. 旅行社的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在宣传、推广旅游产品时,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游客。
(2)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旅游合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旅游企业的形象。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旅游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游客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国内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先生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公平条款,如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门票自理等。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收到张先生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旅行社辩称,合同中的条款均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行为。
张先生则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部分信息,构成欺诈。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案件分析(1)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旅行社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游客景点门票自理,也未说明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旅游产品。
(2)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信息,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未履行此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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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1年7月,某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游客张某等15人的投诉,称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岛环岛观光8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的约定明显不相符合,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为二星级,在岛上游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的标准。
经旅游质监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家公司的几名业务员拼凑的,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并没收了全部非法所得,处以1万罚款。
思考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旅行社”与张某等15名游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假定该“旅行社”是合法旅行社,那么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种,违反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
案例2
2009年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
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思考题:
按照吴某的主张,S旅行社应按照第一次提出改期的时间承担团款80%的违约金,吴某的这项请求能否站得住脚呢?
案例3:
2009年7月13日到7月26日,港中旅国际旅行社受某教师进修学院委托,组织约60位老师赴西藏-拉萨-泽当-林芝-日喀则-西宁等地进行为期13日的游览。
但由于当时当地政府规定,布达拉宫每日最高只能接待2300人,其中每日只给旅游团队门票1600张,并规定每20人一组,每5分钟放行1组。
为此,港中旅将此团60人在7月22日分三批进入布达拉宫。
当日15点待全团参观完毕后立即乘车前往纳木错进行游览,由于当时突降大雨,山体滑坡,车辆无法前行,最终57名游客同意回撤,故造成纳木错未能成行。
团队回京后,港中旅即向游客道歉并赔付每位游客600元,全团55位游客接受了此方案。
另有5位游客坚持认为,由于旅行社变更了布达拉宫的参观时间,才造成了延误,从而赶上了路上的山体滑坡,要求更高的赔付。
案例4:
据北京质量协会(以下简称质量协会)相关人士介绍,该会定于2006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赴云南省召开北京市第49
次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会。
会议筹备之初,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有关人士多次与其协商,并于2006年7月24日同其签订了“DG20061105团”合同,全程安排这次的云南会议。
该合同约定,必须140人以上(最终按实际人数核算)才能独立组团,同时约定了相应费用标准。
2006年10月15日,质量协会确定参会人数为173人,通知招商国旅协商具体会议细节。
当时,招商国旅
远大路门市部没有提出异议。
同年10月20日,质量协会接到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电话,对方称机票和地接费用上涨,要求质量协会为其负担一部分费用。
因会议日期临近,重新选择旅行社已来不及,且在和该旅行社签订合同后,质量协会已将会议时间通知参会人员,为保证顺利成行,质量协会同意多支付1万元费用。
第二天上午,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再次提出至少要在合同基础上多支付3万元才能执行合同,否则无法操作。
为了保障参会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失,质量协会只得同意多支付3万元,并一再和对方确认。
同年10月28日,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电话通知质量协会航班时间,再次沟通会议细节。
此后,质量协会书面通知了所有参会人员集合时间及航班号。
同年10月31日上午10点,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将“解除DG20061105团合同的通知”送到质量协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提出“如愿意继续合作,请于当天下午2点前将全部团款付清,否则无法操作”。
这一做法让质量协会措手不及,质量协会回函拒绝其要求,要求其按照原合同及约定执行。
招商国旅取消了已定的机票,并以质量协会不及时付款为由拒绝执行合同。
此时距会议召开仅有4天,质量协会不得已只能另寻其他合作单位,致使会议推迟到2006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举行。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2007年初,质量协会将招商国旅及其远大路门市部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
万元。
思考题:
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约?
案例5:
2010年3月22日,丰都县三合镇居民秦女士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春之旅爸妈之南京无锡苏州上海杭州休闲六日游(老年团)”。
合同签订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将该合同义务全部转给了重庆春秋旅行社。
两旅行社分别为秦女士投保人身意外保险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8万元、意外医疗2万元)。
同年4月1日,秦女士在旅行中入住苏州恒青会展大酒店时,在卫生间滑倒受伤,先后到上海仁济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3天,花去治疗费51683.5元。
秦女士的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重庆春秋旅行社转付给了秦女士保险赔偿金35413.15元,对秦女士其余损失的赔偿问题,各方未能协商一致。
同年12月8日,秦女士将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重庆春秋旅行社起诉至丰都县法院,请求判令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68631.35元。
案例6: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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