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章节案例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35岁,是一名热爱旅行的职业女性。
2019年,张某通过某知名旅游公司预订了一次前往泰国普吉岛的7日游。
在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后,张某满怀期待地开始了她的旅行。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张某遭遇了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了与旅游公司的纠纷。
二、案件经过1. 预订阶段:张某通过旅游公司的官方网站预订了普吉岛7日游,并按照要求支付了全部费用。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详细阅读了旅游合同,并确认了行程安排、住宿标准、景点门票等相关信息。
2. 出行阶段:2019年7月,张某按照行程安排前往普吉岛。
在抵达普吉岛后,张某发现以下问题:- 住宿问题:预订的酒店与实际入住的酒店不符,住宿条件远低于合同约定。
- 景点问题:部分景点门票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导致张某额外支付了门票费用。
- 导游服务:导游服务质量不佳,未能提供满意的讲解和引导。
3. 投诉阶段:在旅行结束后,张某向旅游公司提出了投诉,要求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游公司对此表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安排有所变动,但拒绝退还费用。
4. 诉讼阶段:张某认为旅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游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行程单、住宿证明、景点门票等相关证据。
2.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证据显示,旅游公司在住宿、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 关于住宿问题:法院认为,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旅游公司退还张某因住宿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
- 关于景点门票问题:法院认为,旅游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景点门票,导致张某额外支付费用,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旅游公司退还张某因景点门票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
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采取虚假宣传、虚假报价、强制消费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某旅行社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旅游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7月,某市居民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旅游团。
在报名时,旅行社宣传册上明确标注该团行程为“纯玩团”,行程中无任何购物环节。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旅行社安排了多个购物场所,并强制要求游客购买商品。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
旅行社则以“行程安排合理”为由拒绝退还。
张先生遂向当地旅游投诉中心投诉。
三、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游客购物费用?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旅行社在宣传册上明确标注“纯玩团”,但在实际行程中安排购物环节,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如实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作虚假宣传。
旅行社在宣传册上虚假标注“纯玩团”,违反了上述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宣传册上虚假标注“纯玩团”,导致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误解,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处理结果在当地旅游投诉中心的调解下,旅行社承认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同意退还张先生购物费用。
同时,旅行社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旅行社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旅游市场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游客强制购物、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景区乱收费等。
本案例以一起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在其中的适用。
二、案例经过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前往云南的旅游团。
在游览过程中,导游要求游客参观一家珠宝店,声称该珠宝店是政府指定的,具有极高的品质和价格优势。
游客在导游的劝说下,纷纷前往珠宝店参观购物。
然而,游客在购买珠宝时发现,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且珠宝品质也存在问题。
游客们纷纷要求导游赔偿,但导游以“政府指定”为由拒绝赔偿。
游客们无奈之下,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游法律法规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等内容明确告知游客,不得擅自更改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强制游客购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 导游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要求游客参观珠宝店,并强制游客购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同时,导游以“政府指定”为由拒绝赔偿游客,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 旅行社的责任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未能对导游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领队进行培训,确保其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四、案例启示1. 旅游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旅游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2. 旅行社应加强导游培训,确保导游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追求利益,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为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游客权益。
二、案例介绍某地旅游市场乱象整治案例是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的一个缩影。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1. 案例背景某地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了追求利益,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导游服务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景区还存在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等问题,给游客带来极大不便。
2. 政策法规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了旅游市场行为,为打击旅游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案例经过(1)排查阶段当地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排查。
通过暗访、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一批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的典型案例。
(2)整治阶段针对排查出的违规经营行为,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导游等,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景区,要求其进行整改,确保游客安全。
(3)长效机制为巩固整治成果,当地政府建立了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维权意识。
4. 案例效果通过此次旅游市场乱象整治,当地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旅游投诉数量大幅下降。
同时,旅游市场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旅游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行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答。
案例:某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游客要求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2019年8月,某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一次云南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游客到多个购物点购物。
游客在购物过程中,发现所购商品价格虚高,质量堪忧。
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2.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三)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
”3.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游客的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
本案中,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解答1. 游客的权益受损,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游客可要求旅行社赔偿因购物产生的损失,包括购物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等。
3. 游客可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
4. 游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总结旅游法律法规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违法行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此案例,我们应引起对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视,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游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李某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五日游活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某旅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李某遂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 2021年6月1日,原告李某通过某旅游公司官网预订了2021年7月15日至7月19日的五日游活动。
双方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住宿、餐饮、交通等事项。
2. 旅游过程: 2021年7月15日,李某按照约定时间抵达旅游目的地。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某旅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 第一天,未能按时安排入住酒店,导致李某等游客在酒店外等待超过2小时;- 第二天,导游未能提供专业的讲解服务,且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未能充分游览景点;- 第三天,旅游车晚点2小时,导致游客未能按时参加下一站行程;- 第四天,某旅游公司安排的餐厅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李某等游客出现肠胃不适;- 第五天,某旅游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返程机票,导致李某等游客滞留当地。
3. 协商未果:李某与某旅游公司就违约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某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某旅游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已构成违约。
具体表现在:- 未按时安排入住酒店;- 导游服务不到位,行程安排不合理;- 旅游车晚点,导致游客未能按时参加下一站行程;- 安排的餐厅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游客出现肠胃不适;- 未按约定提供返程机票,导致游客滞留当地。
2.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某旅游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向李某退还旅游费用;- 赔偿李某因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 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案例一:旅游景点安全管理案例
旅游景区的管理方在旅游高峰期将游客的安全管理置于次要位置,导
致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
该景区有一个高处观景台,景区管理方未在台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也没有铺设防滑地板,更没有设置安全护栏。
一名游客在观景台上走动时不慎滑倒,失去了平衡,最终从观景台坠落。
造成游客重伤。
受伤游客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该景区管理方。
案例二:旅行社欺诈消费者案例
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隐瞒旅游线路上存在的安全风险,
并通过虚假宣传将不安全的线路宣传为绝对安全的旅游景点。
一名消费者
在购买了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后,因为安全隐患导致意外事故受伤。
案例三:景区乱收费案例
旅游景区存在乱收费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该景区在门票、观光
车费用等方面乱收费,使得游客不能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增加了游客
的经济负担。
旅游法规案例的发生反映了旅游行业中的一些乱象和问题,同时也显
示了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旅游行业秩序的重要性。
相关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能够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公正、便利的旅游环境。
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某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包含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行程延误、变更、取消等,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但旅行社表示,此类条款为行业惯例,如不接受则无法预订行程。
张某在权衡利弊后,仍然签订了合同。
2019年8月,张某如期前往云南旅游。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因连续暴雨,部分景区关闭,导致行程延误。
张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但旅行社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退还。
张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2.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1. 旅行社应当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存在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免除责任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免除责任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
2.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因此,合同中其他有效条款仍然适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游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 旅行社应当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行程的安全、合理,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在本案中,因连续暴雨导致部分景区关闭,旅行社未能及时调整行程,导致行程延误。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
2.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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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
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
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
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
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
况且,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
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2-格式条款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
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
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
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
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
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因此,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3-格式条款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
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
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
肖某不同意,于2001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
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
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问题:(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成立。
因为,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条款以印制在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中(以冲印单为表现形式),原告肖某在订立该合同时并未就此表示异议,这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该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时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该市摄影协会的规定只从经营者的利益出发,单方面作出免除经营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彩扩部以此为据而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4—合同法陈某和邓某是好朋友,后陈某到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交由邓某保管和使用.半年后陈某在当地工作顺利,不再准备回原地,于是托邓某转卖那辆轿车.邓某得信后,想到自己的弟弟正在打工且工作很不顺意,便有意让弟弟买下此车跑出租。
但其弟只凑够了6000元。
邓某想让弟弟贱买此车,于是回电陈某,说车辆发动机有了毛病,恐怕只能以6000元出售。
陈某深知发动机的重要,说可以按此价处理。
邓某遂以陈某的名义与其弟签订了卖车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一个月后,陈某回来,从别的朋友处得知卖车的真相,遂要求邓某的弟弟返还轿车,邓某的弟弟不答应,并说该车已属他的名下,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题:(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邓某与其弟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此买卖合同无效,邓某与其弟弟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分析:(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
”本案例中,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种明示的授权行为,邓某获得了代理权,应维护陈某的正当利益。
然而,邓某与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通。
因此,邓某与其弟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所以,邓某的弟弟应立即返还陈某的汽车,并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合同变更某单位有20位职工打算出国旅游,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2月16日为出发日期,每人费用5800元。
2月16日,旅游者按要求在机场集合,在领队带领下办理出境手续。
这时,领队突然发现由于外国使馆人员的失误,签证的有效期为2月17日至3月17日,与该旅游团的行程不符,而旅行社未能及时审核,致使该团无法按期出境.为此,双方紧急协商,变更了行程。
旅行社重新办理出境手续,按新的行程安排活动,旅行社为此全额承担了因重新签证、变更行程等所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0元.旅游结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这次旅游活动安排确实存在纰漏,但旅行社进行了积极的补救,并为此付出了较高的代价,最后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旅游行程,因此不同意再给予赔偿。
协商未果,旅游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20位旅游者的全额旅游费116000元及误工费1600元.问题:法院将如何裁决?分析:(1)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旅游合同,因被告工作上的失误而无法按期履行,但之后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变更了原定行程,实际上原告也按照变更了的形成完成了旅游活动的内容,以上行为视为对原合同内容变更的认可。
(2)被告在实际当中已经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成了因变更合同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全额退赔旅游费用116000元于法无据.(3)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赔偿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本着解决双方纠纷的诚意,愿对原告作出一定的补偿,法院予以酌情考虑,做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600元;3-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6—不可抗力牛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成都、乐山、宜昌十五日游”,预交了全额旅游费用3200元。
按照行程计划,旅游团第二天将返回成都,然而晚饭时导游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发事件:由于山体塌方,返回成都的道路被阻,旅游团只能滞留九寨沟,等待交通恢复.一天后交通恢复,启程返回成都,由于从宜昌返回旅游出发地的火车票已经预定,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旅行社的导游与牛先生等旅游者商议,决定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按时赶赴重庆,衔接下一段的行程。
之后旅游活动顺利完成。
牛先生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乐山旅游活动取消,旅游费用应该退还。
旅行社认为,取消乐山旅游活动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费。
旅行社反过来要求旅游者牛先生支付滞留九寨沟期间发生的费用。
问题:(1)滞留九寨沟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2)乐山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分析:(1)滞留九寨沟系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山体塌方,造成道路阻隔、交通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117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旅行社不承担滞留九寨沟、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计划按时返回成都的责任,旅游者在九寨沟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如果旅行社先行垫支,旅游者应当退还此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