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

省基本养老保险

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

具体操作意见

黑劳社发[2007]93号

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一条)

本条适用于具有国有企业身份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及原国有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混岗的集体职工。

已参保的国有企业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对应年度的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参保企业所在地确定的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从2005年起,以省级统筹确定的缴费比例为准),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由企业为其代缴;对企业已破产、解散、关停等特殊原因,无法确定企业年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可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05年起,以

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60%或100%为基数。对企业无法代收代扣停薪留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职工明后,可由本人代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已参保国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人员,在企业及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对应年份,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历年个人记账利率为标准补缴利息,同时补建职工个人和补记利息。

对于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当地国有企业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止。补缴职工个人缴费应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补缴到当地“统帐结合”前,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对“统帐结合”前的个人缴费,按照黑政发[1995]74号文件规定,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但职工在离退休前死亡,原职工个人缴费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关停未参保国有企业职工从当地建立个体劳动者缴费制度起,以历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个体劳动者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从2005年起,以省确定的缴费比例为准),利息补缴应按同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记帐利率计算。

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国有、集体混岗职工的人事档案、劳动部门招工手续的原始凭证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与证明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将其纳入参保围,并按规定计算其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续缴费至不少于15年止。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有参保愿望的,在本人实际缴费年满15年时,参保人员年龄仍未满70周岁的,可以作为参保对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围。

上述人员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依据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对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已经一次性支付个人储存额和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在参保人员全额返还一次性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补缴利息后,重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利息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公布的个人记帐利率,从返还当期计算至符合领取

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原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的延续缴费业务,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参保愿望的人员,应向当地社会经办机构提供居民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已经一次性支付个人储存额和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人员,应提供一次性支付个人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返还时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三、关于部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三条) 本条适用于在省具有城镇户籍关系的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未参保人员:一是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的人员;二是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三是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以上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的原件或者加盖提供证明单位的印章的复印件:一是知识青年下乡登记表;二是上山下乡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迁出证明;三是返城后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迁入证明。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应按照黑劳社发

[2007]52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确定的计发办法核定,“统帐结合”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关于过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过商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四条)

本条适用于全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职工,原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体改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全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执行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意见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14号)精神,曾经参加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管的商业保险的人员。

以上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劳动部门招工手续及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参保缴费证明,并将在原参加商业保险时的缴费移交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上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统帐结合”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应从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照当地同期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加上之后符合规定的调整待遇部分作为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下月起开始发放,以前的部

分不予补发。

(二)“统帐结合”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应从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缴费基数是历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当地同期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执行。“统帐结合”以前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以下办法核定:

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或使用试点办法的基本养老金+本人退休后当地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按以上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时,减去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为以上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国家及省里出台新规定时按国家及省新规定执行。

五、关于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一条) 本条适用于具有城镇户籍关系、非城镇户籍关系,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临时工。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应当随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首次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为原已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六、关于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按照黑劳社发[2007]52号第二十九条“对在国外或、澳门、定居的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原件为依据确认其生存状况”。

七、关于“统帐结合”前按国家有关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确定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八条)

本条适用于“统帐结合”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当地个体劳动者政策,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这些人员“统帐结合”前按时足额缴费时间应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与“统帐结

合”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参保的个体劳动者“统帐结合”之前个体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但不计算利息。

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黑政发[2005]17号、黑劳社发[2004]67号、黑劳社发[2005]36号相关规定执行。但在试点过渡期,只使用国发[1997]26号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与黑劳社发[2004]67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对比,原办法与试点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组成。

省级统筹前,原计发办法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试点办法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年度至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八、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统帐结合”前个人缴费部分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九条)

“统帐结合”前个人缴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统帐结合”前按国发[1986]77号规定,原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二是“统帐结合”前按黑政办发[1993]65号规定,原参保的固定职工个人缴费;三是“统帐结合”前按国发[1991]33号规定,部分市县先实行固定职工个人

缴费试点期间,固定职工个人缴费;四是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

纳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原参保人员业务台帐记录的个人缴费为依据,当参保人员发生转移、继承等业务时,可随时办理,随时补录。

九、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条)

本条适用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缴费(含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人员。对于原为城镇企业职工身份期间的缴费,尚未领取个人储存额死亡的人员,个人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和按规定划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尚未领取完个人储存额死亡的人员,个人余额按比例继承,纳入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经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可以继承。原企业划入个人按比例部分的余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十、关于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一条) 收取滞纳金主要是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或代扣代缴”的一种处罚,收取滞纳金的欠费主要包括单位缴费部分的欠费(含划入统筹基金与划入个人部分的基金)、单位应当

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欠费部分。由于单位原因未代扣代缴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应由企业承担。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如果由于职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单位不能及时为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是指由于参保人员本人拒不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通知,或由于本人主观原因使单位及经办机构无法实现代扣代缴,由此所形成的欠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人员、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等。

滞纳金收缴办法按照2004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对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含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缴费期间的欠费,不收取滞纳金,但应按个人记帐利率补缴利息。

十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规定,破产

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破产企业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前的欠费企业,应由清算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清偿协议。之后,应当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协议。

签订缓缴协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为其补齐原企业及个人欠费;主管部门确实无力为其补齐的,应由地方政府为其补齐;如本人自愿,也可以由其个人补齐。补齐欠费之后,方可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金;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补齐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欠缴时间的长短在试点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即:欠费每满一年不计发一个百分点),原办法按每欠费一年2%的比例削减基础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养老金按实际个人储存额据实计发;在其后6个月补齐欠费的,可以重新核定其

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期间的差额部分;超过6个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重新核定申请。

十二、关于国有企业“并轨”人员替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四条)

本条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黑社保办发[2005]7号与黑社保办发[2005]13号两个文件规定并轨人员并轨前的欠费补缴的政策差问题,即:黑社保办发[2005]7号规定,“先补缴应由企业承担的划入职工个人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黑社保办发[2005]13号规定,“经同级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已完全没有补缴欠费能力的企业,所欠缴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和应由企业划入职工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采取挂帐处理”。2005年10月25日前,按黑社保办发[2005]7号由个人替企业补缴的欠费,应当由当地政府优先偿还。

国有并轨企业挂账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外省的,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11%部分必须由原并轨企业或改组、改制后的企业及个人分别全额补齐。企业确实无力补齐企业缴费部分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补齐;企业主管部门也确实无力补齐的,应由地方政府为其补齐。如本人自愿,也可以由个人补齐。企业及个人欠费全额补齐后,方可办理转出业务;在省转移的,对于挂账部分确实无力补

齐的,经本人同意,可以“挂账”转移。

并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补缴个人欠缴本息额,(指账户中挂账本息额),若不补齐,按实际缴费额计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十三、关于招用农民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较多的劳动力密集型微利民营私营企业参保缴费问题(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企业资格的确认,应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正式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

一次审批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为两年,两年后企业具备正常缴费能力时应当按照全省城镇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具备正常缴费能力的,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上报审批。

对于审批通过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精神向省厅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厅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变更相关程序。

十四、关于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六条) 本条主要适用于在省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条款容也适用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入我省后,跨省形成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合并。

对于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下发前,已按当地规定合并的个人,不再重新处理。

十五、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到外省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七条)

本条适用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到外省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核定缴费金额,并按规定记录个人。

十六、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省本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八条)

需要在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就业地就业证明、在新就业地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

十七、关于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及接续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九条)

本条款中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即基本退休费)指按国家、省规定的计发基数和计发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不含退休后保留的生活补贴)。

“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

本养老金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按照以上办法核定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12×5

原按《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黑财农[2003]1号)、《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黑财农[2003]39号)确定的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直农牧渔场,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规定重新核定,并从2008年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以前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退休人员原始档案记载的退休审批表中核定的基本退休费为依据核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八、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条) 本条适用于按黑劳社发[2005]105号规定的参保人员。对于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照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问题”相关容执行。

其中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的人员,均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按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关于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统一归口管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一条)

各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来按照黑劳社发[2005]105号规定办理的以流动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和以流动人员身份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在2008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给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属地化管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人事档案可以保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档案保管部门,也可以继续存放在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中心;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人事档案应移交给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具体移交工作由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全部相关资料要一并移交。

2、流动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全部移交。具体包括:

(1)流动人员在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前,已在原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前的个人缴费储存额;

(2)流动人员在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重新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参保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移交。

(3)始终未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但以个人身份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参保手续的(含大学毕业后待分配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移交。

3、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人事档案及有关资料,相关资料要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

4、流动人员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按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不移交。

2008年4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上述人员纳入全省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管理,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十、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二条)

撤销或解散的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缴费时,应由其单位留守机构或主管部门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

其办理参保缴费(含补缴)手续,并提供人事档案。

在国家及省里未出台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前,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成本应按以下办法核定:视同缴费年限成本=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从“统帐结合”年度至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年度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视同缴费成本原则上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承担。

国家或省里实行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整体下放到地方后缴费及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三条) 本条仅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企业整体下放到地方后的参保人员,不含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十二、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于单位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及

时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而继续缴费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期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期间符合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部分纳入核定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对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企业的参保人员或者按照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或者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起按规定补发。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员。财务科目处理按财政部下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财会[2003]19号)规定,从支出户退回多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冲减有关收入处理。退回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十三、关于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核定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

困难企业在签订缓缴协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企业应当优先为其补齐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相关部门方可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金。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补齐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欠缴时间的长短在试点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即欠费每满一年不计发一个百分点),原办法按欠费一年2%的比例削减基础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养老金按实际个人储存额据实计发;在其后6个月补齐欠费的,其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核定,并补发期间的差额部分;超过6个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重新核定申请。

缓缴协议的签订与欠费的补缴,应严格按照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办理。

二十四、关于部分县(市)建筑行业企业退休人员超出统筹项目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八条)

建筑行业企业已经退休人员超出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的御寒津贴等各项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予以冲减。

二十五、关于在国外或、澳门、定居的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资格认证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精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 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壹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壹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且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壹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俩分,其中壹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壹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和居民身份证壹致。 3、“社会保险号”应和居民身份证号壹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7、“出生年月”应按公历时间填写,不要填农历日期。 8、“户口性质”选择:本市城镇、本市非城镇、外埠城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 (2018年9月更新)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基础养老金(影响因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由月度缴费基数与缴费时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本文末尾附有计算公式】、本人缴费年限、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影响因素: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与月度缴费额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有关】、退休年龄) 3、过渡性养老金(只限1992年12月(含)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放,影响因素: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即1992年底之前的有效工龄) 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年度增资,影响因素:按人头调整额、按缴费年限调整、按年龄调整等) 附相关文件: 市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2017年9月30日) 沪府发〔2017〕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企业2017年1月1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

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的,按照计算【注:本处与2015年的发放不同】;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2)确定。 三、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四、为确保本通知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序衔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部分,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2015年、201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doc 8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doc 8页)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

办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第七条(缴费列支渠道)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个人账户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个人账户收益) 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

养老保险交满15年后,每月获得的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 以下是计算方法,你自己测算吧!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 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 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 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 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南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09-09 16:36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见表) 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参保人员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下同)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1、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a= Vn-1×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其视同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1、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养老待遇。 2、居民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国家规定养老待遇,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60元; 3、45周岁以上居民,按年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 限不少于实际年龄60周岁剩余年数,允许补缴,补缴累计年限不能 超过15年; 4、45岁以下城镇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12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备注:参保人按照自己的情况每年按照相应的档次进行缴费。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仅限缴费困难群体) 1、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元,补贴30元 2、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0元,补贴60元; 3、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400元,补贴70元; 4、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100元,补贴80元; 5、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000元,补贴90元;

6、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4000元,补贴100元。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群体 城镇居民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只需缴20元,由政府代缴80元,政府补贴30元。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 1、城镇居民上年度已经开始正常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城镇居民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5年; 3、城镇居民按月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 民养老保险待遇; 4、城镇居民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子女正常 按年参保缴费。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年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 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 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钱?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 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一)各县市明确个人缴费,参保个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 济状况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与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解答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解答 问题一:现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问题二:多缴多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和完善? 答: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 1.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2.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问题三:参保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适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 答:主要有三个条件: 1.2015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 举例1:孙某,男,1955年5月出生,1997年1月以个体工商 户身份参保,个人一直连续缴费,2015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在计算待遇时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按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20年。孙某连续缴费至2015年5月,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零4个月,不足20年,不符合该政策。

举例2:吴某,男,1955年12月出生,1973年2月参加工作, 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一直缴费,2015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办完退休手续,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企业职工吴某,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5年1月退休,累计 缴费年限42年,视同缴费年限为22年零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1月为19年零7个月,实际缴费 年限按照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的办法,确定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吴某符合增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条件。 问题四:如何解读“本人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这一原则? 答: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是为了更加清晰地体现出参保人员 长缴贡献率的认可,保障多作贡献参保人员的权益,只有超过这一 时间界限的参保人才能享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问题五:“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 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坚持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突出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实际缴费年限相 挂钩、缴费基数与个体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激励措施,进一步鼓励参 保缴费,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doc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 n/c n)/ N 其中:a1a2……a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 二、举例说明 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13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42175.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35329.77元。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2016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计算方 法 时间:2016-08-29 【导读】2016年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新政策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数/100+实际缴费工资累计额的8%/(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12月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怎么规定的?我们都知道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缴费多少与缴费的年限时间,但你知道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年限是怎么决定养老金的多少吗?其实,养老金领多少是由养老保险计算公式算出来的,那你知道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吗?一起来看看吧。 【养老保险在线计算工具】:? 一、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释】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释】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三、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示例】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2×15×1%=4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2×15×1%=6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2×15×1%=12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2×40×1%=12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2×40×1%=16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2×40×1%=3200元。平均缴费指数就是去年你按1000基数缴纳,而社会当年平均工资2000那你的当年指数就是,把每年的算出来平均,很容易,到时候你自己都可以计算多少养老退休金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高限为3。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

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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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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