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库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人民法院设有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而专门人民法院则不受理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种基本类型。
行政机关执行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必须以法律明确赋予其效力为前提,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皆有管辖权,其中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
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行政诉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法学理论把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
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具体化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理性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不申请撤销的,依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乱纪判决。
21.不服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如果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包括积极和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解决途径
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 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这是各 国行政法理论所主张和坚持的原则。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原则:
(1)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主 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 决定;
20
(二)职权行政主体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 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 事、计划、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机 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 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行政管理机关。
2021/11/12
26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 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 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 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021/11/12
27
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 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 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 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各 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 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行政主体被终止或撤销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届满
2021/11/12
公务行政主体有哪些

一、公务行政主体有哪些行政主体包括:1、中央机关及其机构。
2、地方机关及其机构。
3、非政府组织及个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公务行政主体有哪些二、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1、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2、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
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即纳税、不纳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题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尤其本身对外承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公权力组织。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制定法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和协定。
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立法行政司法),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行政法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双重性类型: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其他在社会权利组织类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一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他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有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司考】考点之行政机关(星考点)(1)

基本概念1.行政主体: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3.行为主体: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是代表行政主体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4.职权行政主体:指其行政职权随着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
5.授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是来自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的管理主体。
6.一般行政机关: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7.专门行政机关:指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县政府所属的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8.正式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9.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二)资格1.权: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2.名: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3.责: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关键性因素)4.权名分离: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1)如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标准,即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2)如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名义为标准,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除了有行政机关之外,还有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2)行政机关有三种身份,不一定都是行政主体。
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之间因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主要内容以及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包括纵向关系,如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包括横向关系,如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关系。
三、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特征1. 主体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基本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 权力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权力性,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其他行政主体具有权利和义务。
3. 义务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义务性,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4. 对等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即行政主体在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
5. 法律性: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1.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具有领导权,下级行政主体对上级行政主体具有服从义务。
2. 协作与配合关系:不同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相互之间需要协作与配合,以实现共同目标。
3.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行政主体对其他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被监督行政主体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4. 请求与答复关系: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其他行政主体提出请求,被请求行政主体有答复的义务。
5. 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行政主体对其他行政主体进行指导,被指导行政主体有接受指导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自治区——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章 其他行政主体
其他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公共管理基础社会化)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 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特征: 1.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基于法定授权而产生。 2.授权组织必须按照授权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授权组织对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4.授权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王某摸错门案)
公安派出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 格,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能够成为行政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法》 91条规定 警告、500元以下派出所可以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本案说 明司法解释突破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派出机构无论在授权范围内还是 外行使职权,产生争议,均以派出机构为被告,无须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 的职权。
第二节 行政机关职责与职权
职责与职权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职责是职权存在的依 据,职权是职责落实的保障。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统一。 (一)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发展;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政府职能定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 组织。 (二)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与特征 1. 一定的社会组织; 2. 享有行政权力(核心和本质特征); 3. 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4. 能独立承担法律效果。
(二)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物;(三权分立)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特有的下级 向上级负责和报告工作)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相对方打交道。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 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 档案局* 保密 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 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 下属机构。)
第五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机关职责和职权 一、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 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政党、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不是 国家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一)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执行机关;相对 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基本角色)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 (3)国务院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 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 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 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
(二)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并非惟一的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是行政主体,在其他法律关系、其他社会关系 中则具有其他法律地位,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作为民事主体)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 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以至于很多 情况下,行政机关成了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行政机关只是行政 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 其次,行政主体是行政法抽象创制的概念,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 律概念,指依法设立,享有一定权力与义务的法律组织。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第1款。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是行政组织法最重要的功能,行 政机关权限法定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行政主体合 法之一职权法定) (四)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实体法,但也规定有关程序问题。如行政设 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 (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全体会议制度、常务会议制度等
(三)与国家公务员的联系与区别 1.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2.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又是性质各异的两个不同概念。 国家公务员虽然直接行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 务的行为,但他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由其本身对外 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不构成一方主体,主体仍然是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公务员代 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 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二)职权: 1.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2.行政命令权;(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形式通告、通知、布告、
决定、命令和对特定相对人发出的各种责令等)
3.行政处理权; 4.行政监督权;(对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5.行政裁决权;(又称行政司法权) 6.行政强制权;(形式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及扣留等) 7.行政处罚权。(形式罚款、拘留、没收、吊扣证照等)
行政主体案例分析: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
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 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 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 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 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 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 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 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 行行政管理活动。(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 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 委托组织。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 ຫໍສະໝຸດ 权的组织行政机关 委托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一)与行政主体的联系与区别 (二)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三)与国家公务员的区别
(一)与行政主体的联系与区别 1.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 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 一方当事人。我国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行政 诉讼的被告。立法者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即已考虑到行政 诉讼法要适用的对象可能不只是具有行政机关之名的机构,也 可能包括不具有行政机关之名、而有行使行政权力之实的一些 组织。见第25条第4款。授权主体、委托主体 2.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1)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行政管理关 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 (2)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 (3)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
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15个)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新 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台办 新闻办 (* 国务院台 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 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 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二)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A.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B.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行业组织; 社会公权力组织(事关公共事务)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4.事业与企业组织;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 体,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 自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 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依据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律师协会、 消费者协会)章程报国家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国家审查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受委托组织的含义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 行政机关的组织。 1.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 2.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 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 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