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2年关于最新的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物业管理

2022年关于最新的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物业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物业管理相关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七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物业服务区域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五)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提议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二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二)物业服务内容;(三)物业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的计取方法和标准;(五)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六)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七)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提供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实行自治管理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推动物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服务,建立老旧住宅公益性岗位补贴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区)主管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以下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职责分工,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层政府机关和自治组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2020年安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0年安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乌兰浩特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浩特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管理相结合,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用地等公共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管理的活动。
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标准版)
物业管理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要取得良好快速的发展,与成熟完善的物业管理立法是息息相关的。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的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和参考!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建发物业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发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发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应以业主需求为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四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 业主共用场地、绿化、环境卫生的维护;3. 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4. 业主停车管理;5. 业主公共活动组织;6. 物业安全管理;7.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8. 其他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热爱物业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物业服务标准第八条物业服务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安全管理: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2. 环境卫生:保持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整洁,定期进行垃圾清运;3. 设施设备维护: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共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4. 绿化养护:定期进行绿化养护,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和美观;5. 客户服务: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及时响应业主需求,提供优质服务;6. 停车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车辆有序停放,防止车辆丢失;7. 公共活动组织:定期组织业主活动,增进邻里关系,提高业主满意度。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日常管理:1. 工作时间:遵守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2. 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不得懈怠、推诿,不得收受贿赂;3. 保密原则:对业主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不得泄露;4. 应急处理: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5. 沟通协调:与业主、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8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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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应急预案与演练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提供参考。
2 本标准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服务。
3 术语和定义3.1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保障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3.2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物业或者承接业主大会(或委托业主委员会)移交的原有物业时,对物业本身的现存状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注1:承接查验除了需要核查物业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外,还需要查明整个物业环境、物业设施的使用与保养结果等,物业承接验收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不可或缺的工作程序。
3.3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2:本规范所指的特种设备除设备本身外,还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4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指对设备从进行可行性研究、选型决策、购置合同管理、安装调试、初期管理、设备运行、清扫、点检、保养(包含润滑、紧固、调整、对中、平衡、堵漏、防腐等细节)、修理、技术改造、直至淘汰的全过程管理以及备品备件管理。
设备全寿命周期始于设备的规划,终于设备的淘汰。
3.55S——质量管理类教材是指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五个项目,因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以"S"开头,简称5S。
3.6点检是指利用人的感观(“五感”:视、听、触、嗅、味觉)或用仪表、工具,按照一定的标准,定点、定人、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检查,以发现设备的异常、隐患,掌握设备故障的前兆信息,及时采取对策,将故障消灭在发生之前的一种管理方法。
3.74 共用设施设备制度管理4.1 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手册,建立设备长效管理机制。
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确立设备管理模式,推行信息化的设备管理体系。
提倡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的设备管理经验,了解设备管理的新趋势,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设备管理体系。
4.2 基本要求4.2.1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宜建立基于共用设施设备档案为基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的分类、分级和编号,在企业内或者一个特定的项目内,单台设备的编号是唯一的;——单机台账和设备管理卡,内容含括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厂商信息、生产日期和安装验收的信息等,并以项目为单位建立设施设备统计表;——与企业的VI体系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标示及其状态标示;——设施设备的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调试、验收资料;——设施设备运行使用中的运行、维修、保养、改造和更新记录。
4.2.2 编制作业指导书物业服务企业应编制与本企业技术水平相对应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以确保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满足合同要求,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用范围、依据和标准;——准备工作;——作业流程及作业人员的要求;——作业步骤;——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
注3:作业指导书宜针对不同类型的设施设备一一编制,且在编制时,应对作业流程一一推演,以适合企业的管理运作方式。
4.2.3 建立运行使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符合项目管理规约所约定的共用设备运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使用时间、故障处理、故障修复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明确运行使用管理责任人员的权责,明确运行时用的相关记录以及保存期限的要求。
提倡物业服务企业推行设备经济运行管理,结合物业项目的特点和各类型共用设施设备的作用,推广节能环保管理措施,如根据气候或时节变化,调整运行使用时间等。
4.2.4 设备维修保养、改造与更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项目的特点,制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改造和更新的管理制度,明确实施计划和要求。
维修保养制度中应明确不同类型设备的维保周期、保养等级、维保标准和相关记录与证据实施改造更新时,应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提倡物业服务企业以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的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且不应采购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的产品,应优先选用节能产品。
4.2.5 设备检查与评估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结果进行检查或验收,并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可能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的不便。
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设施设备点检工作(参见附录A点检工作系统图)。
物业服务企业宜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共用设施设备与服务提供标准相匹配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要求,提高设施设备的综合管理水平。
注4:设备管理的评价方式可参照目标管理的方法实施。
5 设备房管理5.1 设备房环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各类设备房的温度、湿度、通风、安全防护等基本要求,并制定超出环境条件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5.2 管理制度上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项目设备房悬挂有关设备安全操作、维修保养、应急处理的流程和制度,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的规范操作。
5.3 设备房钥匙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设专/兼职人员管理设备房钥匙,明确设备房钥匙使用管理制度,防止非授权人员未经许可进入设备房,以免发生设备或人身伤害。
5.4 设备房“5S”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宜制定设备房“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管理制度,延长设施设备使用寿命。
6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管理6.1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值班与巡查管理6.1.1 工作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24小时共用设备实施运行值班机制,运行值班与巡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巡查所在项目设备房环境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工作计划中安排的工作内容;——填写设备房巡查记录表;——及时汇报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发生的紧急情况;——填写值班记录——履行交接班手续。
6.1.2 交班管理交班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整填写当班各项记录;——整理各种工器具、钥匙和资料;——打扫干净值班室内外环境;——提醒接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及其他问题;——交班人在下班前除完成日常维护、巡查工作外,必须将本班设备运转情况、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情况、处理经过或故障维修情况等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上;并应主动向接班人口头介绍;——如交接班时间已到而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应迅速报告上级,并坚守岗位,等到接班人员或上级指派的代理人员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发现接班人员喝酒或精神异常时,应拒绝其接班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6.1.3 接班管理接班人员应提前进入交接地点,了解交班情况,交接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接班。
接班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值班记录和设备运行的有关记录;——检查设备状况和变更情况;——检查设备房和值班室清洁卫生情况;——检查各工器具、资料、钥匙和安全用具及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整;——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或异常现象,由交班人员负责,接班人配合处理;——交班时间以正点为准,一切交接班手续务必办理妥当,以签名为准。
6.1.4 巡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共用设施设备巡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巡查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巡查内容的规定;——对周期性检查时间间隔的规定和设备运行负荷高峰期的巡查规定。
对需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设备,可分别设置白昼与夜间(高峰期除外)巡查的频次要求;——设备运行故障的紧急处理;——交班与接班的规定;——值班及巡查记录。
6.2 共用设施设备故障紧急处置6.2.1 紧急处理流程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时的紧急处置制度,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工作流程,紧急处理事项主要是针对影响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工作和生活的停电(参考附录B停电应急处理流程图)、停水、停梯/或电梯困人、中央空调停止供冷等。
6.2.2 紧急响应物业项目一旦发生共用设施设备紧急情况,项目相关人员应启动紧急处置流程,积极应对,将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
6.2.3 善后事宜由于共用设施设备故障导致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或设备伤害的,物业管理处应积极采取措施施救,保留相关证据,如有管理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7.1 保养工作流程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共用设施设备保养工作流程(参见附录C)作,以确保按照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且保持企业服务水平的一致性。
7.2 保养计划物业管理项目的专业人员应编制本项目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月度保养维修计划,报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落实,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类型;——维保类别及周期;——作业人员和责任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及标准;——实施时间;——检查检验;——计划的编制、审核和审批。
注5:编制保养计划时,宜结合项目设备运行周期作不同保养等级的规划,如中央空调、游泳池设备在投运前和停运后的保养安排,排水设备在雨水季节来临前的保养安排等,以降低保养的整体人工成本和保养费用。
7.3 实施保养物业管理项目的专业管理人员应按照经批准的共用设施设备保养计划的要求,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作业人员,参照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対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保养工作,完成作业任务,且试车成功后清理场地,做到工完场清。
实施保养工作前,物业项目管理人员应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养工作内容;——起始工作时间;——可能的影响;——需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7.4 效果检查与验证物业项目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及时对实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管,注重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实施的效果,并在实施记录上签字确认。
8 设施设备管理统计分析8.1 统计分析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使用、维护维修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周期性(月、季、半年和年度)的分析报告,统计分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成本;——设施设备的能耗;——设施设备的故障率、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等;——设施设备监督检查不符合项;——从业人员能力状况;——其他检查评估数据。
8.2 统计方法物业服务企业宜灵活运用统计技术进行统计分析,推荐使用检查表、排列图、因果图、直方图、控制图等质量管理工具进行分析,并进行趋势比较。
8.3 统计分析的应用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改造更新等管理运作应依据其相关的统计分析结果来决策。
9 特种设备管理9.1 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物业项目内有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