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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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2. 人民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徇厚赂,坚决防止被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影响。

3. 独立行使权力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具有独立行使公权力的地位,不受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原则: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实行不放任、不放
纵的原则,同时也承担监督权力,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 法定职权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基本制度,包括:
1. 职权分工制度: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能,将工作分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监督三大
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和流程。

2. 内部管理制度: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严格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确保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并
制定了涉及人员选拔、晋升等事项的规定。

3. 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拥有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通过监察、检举、检查等方式,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4. 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规范,人民检察
院能够履行好职责,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检察院机关单位管理制度

检察院机关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机关单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院机关单位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制度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制度教育和监督检查。

三、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

3. 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四、工作制度1. 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职工作业务,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2. 工作人员应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3. 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4. 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代岗。

五、会议制度1. 严格执行会议制度,按时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2. 会议期间,应认真听讲,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3. 重大事项决策,应充分讨论,民主集中,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六、财务管理1.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加强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禁铺张浪费。

七、安全保卫1. 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机关单位安全稳定。

2.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3.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八、奖惩制度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对违法违纪的,依法予以追究。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院机关单位管理制度领导小组。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在诉讼模式上,美国实行抗辩式诉讼模式。

检察官在其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代,检察官签发指控的权力被广泛地认为是“美国刑事法律中最广泛和最少受限制的权力”。

较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检察制度有着自身独到之处:其一,检察机关存在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没有全国统一的、上下隶属的、独立的检察系统。

虽然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设有检察长一职,但是前者和后者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且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也都是相互独立的。

具体来讲,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

根据法院的划分,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其余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

除了上述联邦层面上的机构外,美国的551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各州任命各自的检察长,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

除了每个州检察署以外还有各地区检察署或称市级检察署。

这些市级检察署一般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在实践中,州检察署或州检察长并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

其二,检察官与警察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极其微妙的且重要的互相依赖的关系。

美国的检警关系以互相交换为特征:检察官依靠警察进行正当的逮捕和提供确切的证据,警察依靠检察官将他们的侦查转为有罪判决。

虽然,检警关系在美国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除某些微罪(如酗酒、流浪者、卖淫、违反交通规则等案件)和检察官自行侦察、处理的不履行抚养义务、企业欺诈等案件外,一般由警察履行侦查职能,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能。

检察官依靠警察收集到的证据,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

达到的,决定提起诉讼或建议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未达到的,可以要求警察继续侦察或者决定不提起诉讼。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规范检察工作秩序,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汇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部门设立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等内部机构。

第五条各内部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应的检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后勤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

(三)公诉处: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

(四)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工作。

(五)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察工作依法、公正、高效。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二)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办案;(三)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四)团结协作,共同推进检察工作。

第八条检察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推诿。

第九条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维护检察形象。

第十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内部资料。

第十四条检察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检察人员应当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检察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检察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人员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检察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完整、准确、及时;(三)安全、保密、高效;(四)便于利用,服务检察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检察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三)负责档案的保管、保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数字化工作;(五)负责档案的查询、借阅和利用工作;(六)负责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检察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二)检察人员的录用、晋升、考核、培训、奖惩等材料;(三)检察人员的职务、职级、岗位变动情况;(四)检察人员的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和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程序:(一)档案收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初步整理;(二)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归档;(三)档案编号: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四)档案归档登记: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登记,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二)方便快捷,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三)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

第十一条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按照规定的期限归还。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二条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检察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制度

检察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制度
是指对检察院领导干部进行廉洁从检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洁从检,加强对其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监督,促进其廉洁自律,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廉洁从检的频率和范围: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洁从检的频率和范围应当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年度、任期等进行廉洁从检。

2. 廉洁从检的内容:廉洁从检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个人收入来源等。

同时,也可以包括个人生活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

3. 廉洁从检的程序和方式:廉洁从检可以采取书面报告、资料审查、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具体的程序和方式应当明确规定,并保证廉洁从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廉洁从检的结果处理:对于廉洁从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如果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通过建立健全检察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制度,可以有效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确保检察机关的高效运行和公正执法。

同时,也可以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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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标考核制度范本

检察院指标考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科学评价检察人员的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员和其他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指标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案件质量、工作效率、法律监督能力、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全面评价检察人员的工作绩效。

第四条指标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主要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期目标考核。

二、考核指标第五条案件质量指标:(一)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规性、正确性;(二)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时效性;(三)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四)案件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六条工作效率指标:(一)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二)案件办理的进度和期限;(三)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四)工作效率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七条法律监督能力指标:(一)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公诉能力;(二)对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能力;(三)对行政案件的监督能力;(四)对公益诉讼的办理能力;(五)法律监督能力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八条群众满意度指标:(一)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二)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三)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四)群众满意度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三、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程序分为自评、互评、领导评价和群众评价四个环节。

(一)自评:检察人员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二)互评: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评价,互相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领导评价:检察长、副检察长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结合自评和互评结果,形成领导评价意见。

(四)群众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评价检察人员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运用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法学0903班王同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其本质而言,它是诉讼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制衡和监督思想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存在诸多差异,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又各具特色。

中国作为检察制度逐步成长的重要实体,比较中外检察制度,在世界法制发展大潮中求同存异,兼收并蓄是其成长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性质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被定性为公诉机关,或是被冠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名,却只有公诉机关之实。

具体表现在职权范围上相对狭窄,即代表国家作为刑事诉讼原告参与实施诉讼行为。

例如英国检察机关并无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而美国检察机关虽有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但在法庭上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不能有效监督判决执行,实质是附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

另外,俄罗斯检察制度有其独特性。

国家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

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

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比而言,中国检察制度则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但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并非行使完整的法律监督权。

我们更多的看到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而较少看到对立法、执法机关的监督,这也是我们说,从广义上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个表现。

检察办案流程规范制度范本

检察办案流程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的办案活动。

第三条检察办案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分工协作、全面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办案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并根据案件类型和办案需要,设立相应的办案组。

第五条办案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指定的副检察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其他办案人员。

第六条办案组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成员的调整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章办案程序第七条办案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审查案件证据,依法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监督权等职权。

第八条办案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办案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

第十条办案组应当依法办理案件,及时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组应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第四章办案纪律第十二条检察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三条检察办案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检察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办案流程监控制度,对办案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考核制度,对办案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办案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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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渊源 • (一)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版本) • 产生方式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 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 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 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 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 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 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3.检察业务 • 200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 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 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2008《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 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 合法实行监督;
• 《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
• 《法院编制法》(1909) • 《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19l0)
• 2.检察官法 •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 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 免
•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 第八章 考 核 第九章 培 训
• 第十章 奖 励 第十一章 惩 戒
•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 刑事职权 •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 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 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 的身体。
• 刑事职权之二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 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 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 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 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 庭。
• (3)行政诉讼法 • 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诉讼监督 •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
• 2.含义 • 检察制度——规定检察机关的组织、检察 官的任免以及检察职权运行的法律规范体 系。
• 检察组织法 • 检察官法 • 检察行为法
• (二)性质 • 1.制度与法律关系 • 检察制度与检察法律制度
• • • • •
2.实体与程序法 检察机关——实体法 检察行为——程序法 检察官——实体、程序 综合法??
•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 执行法律。
• (二)法律 •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 免
•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责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 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 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 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 字。
• 抗诉权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
• • • •
(三)司法解释 1.单独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 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 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 检察机关——实体 • 检察官——实体、程序 • 检察行为——实体、程序
• 3.检察法律制度作为部门法的不确定性 • 部门法的标准(调整对象、方法) • 检察制度≠检察法
• 4.检察制度与检察法律的悖论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检察规章制度)
•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 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 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 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3.法律监督制度
•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 • 检察职权——检察权、侦查权、起诉 • 检察行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
• • • • •
(三)特征 1.检察法律规范的汇集(表现形式) 广义检察法律 法典——检察法?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
• 检察机关——组织法 • 检察官——职业资格法 • 检察行为——职权、职责的设定法
• 国家赔偿职责
•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 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 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 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 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
•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 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 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 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 20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 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 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 工作机制。
历史沿革
• • • • • 三、历史沿革 (一)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源 1.背景 (1)起源地 西方
• 2.德国检察制度 • 机构重于个人
• (三)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历史 • 1.英国检察制度 • 单一制
• 2.美国检察制度 • 双轨制(联邦、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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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 1.御史制度 三公九卿 御史——行政监察
• 2.晚清修律
• 清政府开始陆续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6) • 第十二条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 均须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 内。检察官于刑事有提起公诉之责;检察 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 后正当施行。”
• (2)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是指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的, 有关国家检察机关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制度的总称。
• 赵晖,试论我国现行梭察制度豹进一步完 善,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 (3)法律监督制度 •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是由中国现行宪法和 法律所确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国家法 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 度。它是指在当代中国,除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统一适用的检察制度。 • 冯向辉,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理路及 改革历程,学术交流,2009年4月,总第 181期,第4期
• 2.联合解释 • 2010《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
• 2010《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 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 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 (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 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 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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