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模板
民事案件法律监督(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民事案件的公正、合法、及时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民事案件法律监督体系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构成。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监督的意义、内容、途径和保障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监督的意义1. 保障民事案件的公正、合法、及时处理民事案件法律监督有助于确保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案件法律监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民事案件法律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 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民事案件法律监督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民事案件法律监督的内容1. 审判监督(1)对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审判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2)对民事案件的证据、事实认定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裁定合法、公正。
(3)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及时处理。
2. 执行监督(1)对民事案件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合法、公正。
(2)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防止财产转移、隐匿。
(3)对执行期限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及时执行。
3.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1)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错误,提出纠正意见。
(2)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依法提出抗诉。
4. 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1)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2)对违法、错误行为进行举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民事案件法律监督的途径1. 人民检察院监督(1)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错误,提出纠正意见。
(2)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依法提出抗诉。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冯嘉伟(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00)摘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并在民事“执行难”、“执行乱”中不断进行探索。
近几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获得了认可,但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
本文主要从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概念、发展历史、现状和建议进行阐述,以期引起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救济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但由于缺少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难以实现高效统一的开展。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指导具体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但该规定涉及的内容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是应有之义。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有如下四点:一是规范法院行使执行权,我国民事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是巨大又相对集中的权力,如不进行有效的监督,不但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反而更容易引发权力滥用的问题。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能达到了规范执行权行使的目的,同时可以促使法院在受到监督的压力下降低执行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和执行乱作为的风险。
二是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权力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起监督执行责任,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工作重心,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限制法院系统为了破解执行难题而产生的权力膨胀,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三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权益,民事执行活动中,法院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权力,当事人和案外人发起的救济途径有限,作用微弱,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用公权力来纠正执行中违法活动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作者:巩一丹任向楠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具有坚实的基础和正当性。
检察监督的范围及于整个诉讼过程,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必然全面介入民事诉讼。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施存在难以忽视的限制性条件和风险。
为了保障法律监督的科学实施,应当将以抗诉为核心的事后监督作为检察监督制度实施的重点。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09-03作者简介:巩一丹(1994-),女,满族,河北承德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任向楠(1991-),女,彝族,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基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基础。
与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理论相通,绝对的权力会导致恣意。
如果不对审判权加以约束,司法机器将不能有效运作。
在我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和依据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中欲寻求法律的统一适用,需要设立专门的机关来承担监督职能。
与英美法系中检察权从属于行政权不同,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如此一来,它既要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参与诉讼活动,还应须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及执行活动。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中的纠纷通常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为前提,大多涉及私权利。
而中国长久以来崇尚集体主义,强调以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
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休戚相关,在当代中国努力建设经济社会的背景下,客观上更加需要检察机关运用检察监督权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着坚实的现实基础。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其中,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结果灵活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中。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程序不公、结果不公等,使得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成为必要。
其中,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重要性首先,检察监督是保障调解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可能出现程序不公、暗箱操作等问题。
检察监督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检察监督有助于维护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均等原因导致结果不公。
检察监督可以通过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问题,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
由于缺乏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导致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检察监督的范围有限。
目前,检察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而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相对较少。
这使得一些程序不公的问题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再次,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有待理顺。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可能导致在实施检察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
建立健全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队伍,提高检察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其次,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
除了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价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与价值(一)内涵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既包括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其他涉及民事权益保障的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二)价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三是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形成体系,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了一定的发挥。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往往受制于人力、物力等资源限制,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全面覆盖所有执行活动。
2. 监督方式单一: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缺乏对执行活动的实时监控和预防性监督措施。
3. 制度不完善:我国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制度空白和法律冲突等问题。
4. 外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关注度不高,外部制约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四、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一)加强队伍建设1. 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检察机关的软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培养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民事检察监督实施方案

民事检察监督实施方案一、背景。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制定并实施民事检察监督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标。
1.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建立健全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三、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1)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2)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及时处理涉及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问题。
2.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抽查。
(1)加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力度,确保司法裁判符合法律规定;(2)对一般案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促进司法公正。
3.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1)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执行程序公开公正;(2)建立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推进信息化建设。
(1)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监督;(2)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案件审理情况,发现问题和趋势,为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工作保障。
1.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民事检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2)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2.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2)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
3.加强法律保障。
(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2)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

论民事虚假诉讼及其检察监督建议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以达到欺骗法院、对抗合法权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扰乱了法律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进一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需要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特点、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虚假诉讼的特点虚假诉讼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一,故意歪曲事实。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常常会故意隐瞒或者歪曲案件相关事实,以达到欺骗法院和对抗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
其三,造成不正当利益。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经济或者其他利益,对他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
二、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虚假诉讼的存在和蔓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一,损害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和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
虚假诉讼的存在和蔓延不仅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和混乱。
其三,损害社会经济。
虚假诉讼造成了不正当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鉴于虚假诉讼对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势在必行。
其一,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其二,保护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其三,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可以减少因虚假诉讼所带来的社会动荡和不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建议:其一,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定义和惩治标准,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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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检
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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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从诉讼监督的价值上看,有其存
在的必要性, 且当前中国司法现状也要求有相应的监督和约束。但
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 造成了中国司法实务中的检法冲突问题, 因
此在肯定检察监督这一制度的同时, 应对其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
检察监督的职能。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 检法冲突 监督方式
1991年中国新民事诉讼法施行, 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
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近几年来, 检法冲突问题严重, 由此而引起
对检察监督制度存与废的学术讨论, 并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改
进提出了合理的建议。本文拟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依据、 现存
问题略陈管见, 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一、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
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
展而建立和演变的。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
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刚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法国。18世纪法
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 把参与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在此之后, 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 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
事诉讼的制度。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即自
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为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自由竞争经济秩序
的形成, 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私权自由。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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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实行民事权利处分自由, 因此,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自然也
限于法律规定的很小的范围。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 为加强
对经济关系的控制, 资产阶段要求加强国家职能, 在民事诉讼领域,
随着民法三大原则的变化, 传统的处分原则也受到冲击。检察机关
对涉及所谓”集体性利益”或”扩散性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干预。
对此英、 美及法、 日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相关的规定。
如今, 西方各国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普遍不大, 远远没有充
分利用一些规范性文件正式赋予它的权利, 这表明资产阶级的不动
摇私法自治根基的理论, 限制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正如马克
思曾经指出的那样”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她们的私人利益, 资产
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她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
所必须的范围之内。”[2]
在社会主义国家, 率先实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是前苏
联。1923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检察
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源自列宁的法律监督理
论: ”使法律监督权从一般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 成为继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相对独立的权力。”[1]
中国法律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认识是随着政治、 经济的发展而
形成、 发展的, 其最早可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但从立法
上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则始于1954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 地方各级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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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
加诉讼。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9月制定的《民事审判程序
( 草稿) 》第1条也有”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
民事案件也能够提起诉讼的”规定, 在这一阶段, 中国各级检察机关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 对民事违法活动进行了积极主动的干预并取得
了初步成绩。据统计, 1956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诉讼
案件80余件。可是随着1957年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到来,
中国民事检察制度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文化大革命后, 1978
年重建了人民检察院, 恢复了检察机关的原有职能。1979年2月2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施
行) 》中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再次予以肯定和确认。
可是1979年7月1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民事检察制度予以彻底
废除。直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 》的颁布,
这一现状才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 该法第12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
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除此之外, 再
无一条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条文。因此, 民事检察监督实际
上形同虚设。1991年随着新民事诉讼的颁布, 上述局面得到些许
改变。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
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使检察机关能够经
过行使抗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从检察监督的发展
历史能够看出, 这一制度的存在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 且在中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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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的民事诉讼中是十分必要的。
二、 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 理论界及司法界不断有人从不同角度论
证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如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本身的角度,
从加强国家干预的角度, 从检察机关保护国家、 集体和公民利益
的角度[2]。但也有学者认为法院审判独立具有重要的内在价值与
外在价值, 为了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必须排斥外在监督和干预, 而现
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对审判权
的独立行使, 不利于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 从而主张民事诉讼检察
监督否定论或有限论[3]。笔者认为,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对
民事审判进行检察监督这一问题不应就某一方面单独论述, 任何一
项制度的存在都是由其特定的社会环境, 和其自身的价值所决定
的。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同样有其实践上与理论上
的依据。
( 一) 诉讼监督的价值
用”监督”来约束”诉讼”是”诉讼监督”的基本目的, 就严格的词语涵
义来说, 诉讼监督, 意即对诉讼活动的察看和督促。广义的诉讼监
督是指包含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在诉讼活
动中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诉讼监督仅指专门国家机关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从社会哲学的层面而论, 人类文明社会包蕴着一个十分重要而深刻
的逻辑悖论: 一方面, 社会生活由于自身的缺陷内在地要求政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