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资质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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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建管[2002]368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管[2002]368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各市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将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厅建管处,以便今后《暂行办法》的修订。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我厅统一印制,有关证书及审报表的具体事宜,请各市与省建筑装饰协会联系。

安徽省建设厅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住宅装修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长令110号)、省人大颁布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五条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

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备案

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备案

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备案是指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备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备案范围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备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其中,工业厂房装修改造工程也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备案条件1.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 市区内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备案材料1. 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印鉴。

3. 建造师证书。

4. 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工程预算书。

5.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6. 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备案流程1. 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 验收合格的,装修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备案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4. 装修人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备案证明向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5. 其他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经装修人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装修人交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施工图。

五、注意事项1. 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备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黑建函〔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黑建函〔2020〕8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佳木斯住房保障局、相关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749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2020年1月19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上述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一并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一)获取方式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获取电子证书的路径有两种:一是按照业务申办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此次申报的资质(备案)电子证书;二是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资质(备案)电子证书。

(二)使用要求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样法律效力,其电子证书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和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信息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进行查验。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正文:----------------------------------------------------------------------------------------------------------------------------------------------------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3年2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2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内部以及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的指导。

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公安消防、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建筑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者企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嘉政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二○○六年九月九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农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住宅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饰装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显著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同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应当载明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内府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08〕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内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和《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为改善自己的环境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内江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并具体负责两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中区、东兴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消防、城管、环保和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体,下同)应当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备案,如辖区内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街道及社区申报登记备案,也可直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豫建[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物业装修方案备案模板范文

物业装修方案备案模板一、备案信息1.业主姓名/单位名称: .2.房产地址/具体位置:3.装修施工单位名称:4.装修施工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5.装修工程起止时间:二、装修内容概述1.室内装修部分:●墙面处理(涂料.壁纸等)●地面处理(地砖、木地板等)●天花板处理(吊顶灯具安装等)●门窗更换或维修●家具定制或购买2.室外装修部分:●外墙涂料或贴砖●阳台封闭或改造●花园景观改造●其他室外设施或装饰三、装修材料清单1.主要材料品牌及型号:●墙面涂料/壁纸●地面材料(地砖、木地板等)●门窗材料●家具材料●其他重要材料2.辅助材料清单:●胶水、腻子.埴缝剂等●电线开关.插座等●水管、水龙头、排水设施等●其他必要辅助材料四、装修安全及环保措施1.安全措施:●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2.环保措施:●使用环保材料,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噪音扰民●施工垃圾及时分类处理,回收利用五、装修期间对公共设施的影响及预防措施1.对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影响:●合理安排物料运输时间,避兔高峰期●保持公共区域清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2.对其他业主的影响:●提前通知相邻业主,做好沟通工作●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震动,避免影响他人休息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如有特殊装修需求或变更,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i 7报备并获得批准。

2.装修期间,业主及施I单位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七.附件1.装修设计图纸(如有)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请业主及施工单位认真填写本备案模板,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物业管理部门联系。

物业管理部门:备案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物业装修方案备案的模板范文,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的装修项目和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同时,确保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以便顺利通过备案审核。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成住建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8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现联合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8月9日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京建质[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9〕28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

区(县)建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

备案时应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8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检测项目及仪器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B的规定;(二)工作场所面积应满足其检测工作的要求且不小于200平方米;(三)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5人;(四)技术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五)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要求;(六)应建立检测工作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施检测数据计算机辅助管理,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检测数据信息监管系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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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对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市建发〔2010〕193号
各室内装饰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2009]26号)规定,原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已整建制划入我委市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能,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建筑、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

为尽快了解和掌握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的基本情况,并为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统一管理打下坚实基础,我委决定对原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的范围
凡持有2010年10月1日前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企业注册地址在西安市辖区内的企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属备案登记范围。

二、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时间、地点
本次备案登记工作实行一次性受理,各企业须在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到我委装饰办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备案登记。

办公地址: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00-9号陕西文化大厦A座8层装饰办(一)
(二)申请材料
1、《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室内装饰企业备案登记后,原资质证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11月30日,企业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正常生产经营。

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视同无资质经营,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等事宜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浩然电话:85579200
附件:《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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