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案例一:河滩少女腐尸案的逻辑分析

[案情简介]: 4月4日凌晨,广东省×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林寨河滩发现一具腐尸。刑侦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并进行了检查。死者是一少女,十五六岁,左脚穿一只‚三七‛中筒式女黑色雨鞋,右脚的鞋已无踪影。颈部勒着一条白色的棉纱带子,带子陷入肌肉0.5厘米,皮下有因窒息留下的瘀血。经过仔细检查,刑侦人员发现,勒在死者脖颈上的那条白棉纱带子的结的打法很特别,绕着的第一圈是在颈部正面下颌处打一个死结,再绕第二圈,仍在原来位臵打着一个紧实的活结。这样打的第二个结绝不可能是死者自己打的。于是认定该案死者不是自杀而是他杀。要侦破该案,首先得查清死者是谁。刑侦人员一一查对失踪人员登记档案,发现死者的年龄、体貌特征、衣着等与登记在案的十五岁失踪少女麦××的情况完全吻合,经麦××的父母当场辨认,确定死者就是1月30日失踪的少女麦××。法医的尸检报告表明,死者胃里残存着明显可辨的芹菜叶、番薯片和胡萝卜等食物。据麦××的父母回忆,女孩失踪的1月30日下午六点半的晚餐吃的正是这几样东西。且从食物消化程度判断,被害时间是在晚饭后两小时左右。即1月30日晚上八点至九点。经法医解剖证实,死者已怀有四五个月的身孕,由此推断本案是一桩奸情杀人案。接下来,刑侦人员要推断本案的作案者是谁、何处是第一现场、作案者的作案动机及作案手段是什么等案情。调查得知,4月3日下午,那里下过一场暴雨,雨量多达49.5毫米,导致西江河水骤涨。刑侦人员结合各种情况,综合分析后认为,尸体发现之处不是作案的原始现场,尸体可能是随着洪水从上游即距离此地四十多公里的县城附近冲漂下来的。尸体上没有掩埋留下的痕迹,说明尸体不是掩埋以后被水冲下来的。尸体这么长时间未被路人发现,说明藏尸的地方一定是一个难以被路人所察觉而汇聚的雨水又能冲刷到的隐秘之处。于是,刑侦人员溯河而上,在沿途40公里的河道两旁查访。在离县城2公里的铁潭村走访时,有位村民告诉刑侦人员,他在4月3日黄昏时曾看见一具尸体顺流而下,冲入西江。县畜牧局一位职工也报告说,他曾在铁潭村旁引水发电的水沟的淤泥中,挖出了一只‚三七‛中筒式黑色右脚雨鞋。经对照,和尸体左脚上所穿的雨鞋属同一双鞋。种种迹象表明,行凶现场很可能就在铁潭村一带。刑侦人员在铁潭村一带展开仔细检查,一双双鹰隼似的眼睛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他们发现,离河不远处有一条废弃的公路,离发现雨鞋一百多米的地方,有一道水泥砌的陡坡,把水沟同公路涵洞连接起来。这个附近唯一的公路涵洞,引起了刑侦人员的密切注意。该涵洞长 14米,高 1.1米,宽80厘米。临沟这边因为是陡坡,从沟边往上看,无法望清洞内。傍山那边,是口字形的水平入水井,要跳下一米多深才能钻入涵洞。两边洞口都不容易看清洞里的情况。而且,下暴雨时,山上的洪水冲入涵洞,完全可以将洞里的东西顺陡坡冲入水沟,然后再泻入西江。如果被害者的尸体放在涵洞里,就既不会被人发觉,暴雨时又很容易被大水冲入江中。显然,这个涵洞就是杀人藏尸的第一现场。虽然这个涵洞是杀人藏尸的第一现场。可不幸的是,这里的一切痕迹都已被洪水冲刷得荡然无存,第一现场被彻底破坏了。破案陷入了困境。

难道这个案子真的就无法破了吗?不,虽然第一现场被破坏,但死者脖子上还留有一条白棉纱带子,突破口可以从这里打开。于是,刑侦人员围绕这条白棉纱带子作起了文章。

这条白棉纱带子的一端,有个杯口大小的空圈。显然,它对勒死被害者不起

作用。那么它是干什么用的?经多方面验证,表明它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

如果白棉纱带子上的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表明凶手没有预先准备凶器,而是临时起意,慌乱之中用手电筒上的带圈勒死被害人,可见该案不是蓄谋杀人。

那么杀人的动机是什么呢?联想到死者已怀有四五个月的身孕,法医的验尸报告还表明,死者的内脏出现了药物反应和子宫痉挛等堕胎迹象,作案者的第一动机可能是堕胎,由于堕胎不成,在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凶手才起杀心。那么只要找到与被害人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就会找到杀害麦××的凶手。

经过多方摸排和调查,最后锁定被害少女的邻居曾××有重大作案嫌疑。刑侦人员运用侦查策略,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将曾××缉拿归案。曾××到案后对杀害麦××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交代的作案现场和作案过程,完全与刑侦人员的推断一致。最后交代的作案工具即勒入死者脖颈的那条白棉纱带子果然是手电筒的带圈,这条带圈成了该案的关键证据。由于刑侦人员在整个破案过程中,对该案唯一的现场物证手电筒带以及带子的结法一直保密,没有向外界透露过任何信息,因而成为证实该案主要犯罪事实的铁证。不仅曾××的交代与物证的情况完全相符,而且,作为杀人凶器的留在死者身上的手电筒带与曾××家留下来的另一节带子正好是同一种带子,经过比对,两节带子的接口处完全吻合。这就充分证明了曾××的罪行交代完全属实。

[逻辑分析]:本案成功告破,固然有赖于刑侦人员丰富的侦查经验,但与经验相比,办案者环环相扣的逻辑推理更是功不可没。我们想通过对办案者逻辑推理的再现来重演破案全过程。

首先,要确定案情必须先弄清死者是谁。

刑侦人员对林寨河滩发现的一具已高度腐烂的女尸,凭借法医检验和家属辨认,认定为1月30日失踪的麦××。其具体推理过程可分析如下:(1)已登记失踪的某少女的年龄为15岁、穿着服装(上衣、裤子、鞋袜及内衣)具有m特征、叫麦××、于1月30日失踪,

林寨河滩发现的女尸年龄15岁左右、穿着服装(上衣、裤子、鞋袜及内衣)具有m特征,

所以,林寨河滩发现的女尸为1月30日失踪的麦××。

这是类比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其推理形式为:

A事物具有a、b、c、d属性,

B事物具有a、b、c属性,

所以B事物也具有d属性。

类比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其结论并不必然可靠。但是在侦查破案中类比推理却很有用。它不仅可以为下一步的侦查行动提供线索,而且随着类比属性的增加和越来越接近于事物的本质,其结论的可靠性也会有所提高。

就本案而言,由于已高度腐烂的女尸与已失踪的15岁少女麦××的特征相同,因而可以马上通知失踪少女麦××的父母前来辨认。由于父母对自己女儿失踪那天所穿的全身服装及细节很熟悉,而不是仅凭模糊不清的面部特征加以辨认,故辨认的准确性相当高。再加上尸体解剖表明胃部还有尚未消化掉的芹菜叶、番薯片和胡萝卜等食物,与麦××的父母所称1月30日失踪前的晚饭所吃食物完全吻合,这就使‚林寨河滩发现的女尸就是1月30日失踪的麦××‛这一结论具有令人信服的可靠性。

其次,要确定死者是不是自杀。若是自杀,该案就不需要进一步侦查;若不

是自杀而是他杀的话,该案就需要通过侦查,找出杀人者即犯罪嫌疑人,使其认罪伏法。

为了确定死亡的性质,刑侦人员仔细检查了勒入死者脖颈的那条白棉纱带子。这条白棉纱带子绑得很特别:绕着的第一圈是在颈部正面下颌处打一个死结,再绕第二圈,仍在原来位臵打着一个紧实的活结。刑侦人员用同样的带子在自己脖子上作了试验。绕完第一圈,打第一个紧结还勉强可以,再绕第二圈,就会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说明打第二个紧结是不可能的。进而确定,该案不是自杀而是他杀。这里刑侦人员运用了两个必然性推理:

(2)如果死者是自杀,她就不可能在脖子上打两个紧实的结;该死者脖子上打了两个紧实的结,所以,该死者不是自杀。

(3)死者要么是他杀而死,要么是自杀而死;死者不是自杀而死;所以,死者是他杀而死。

上面的推理(2)属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其形式为:

如果p,那么非q;q,所以,非p。

该推理前提真实、形式正确,所以结论是必真的。

上面的推理(3)属于不相容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其形式为:

要么p,要么q;非q,所以,p。

该选言推理的选言前提虽然没有穷尽所有可能,但在本案所交代的死亡背景中实际上只有这两种可能,故该推理的前提是真实可靠的,其推理形式又正确有效,因此推得的结论是真实的。

第三,要找出杀害死者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他抓捕归案。

既然失踪少女麦××是被他人杀害的,接下来就得运用逻辑推理,根据已掌握的案情,推断出杀害死者的犯罪嫌疑人。

刑侦人员先运用推理推断出该案的作案时间。

(4)如果死者的胃内还有少量没有消化掉的食物残渣,那么死者是在晚饭进食后两小时左右被害的,

死者的胃内还有少量没有消化掉的食物残渣(死者胃里残存着明显可辨的芹菜叶、番薯片和胡萝卜等食物),

所以,死者是在晚饭进食后两小时左右被害的(死者下午六点半吃晚饭,死亡时间在晚上八点到九点)。

通过上面这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可以推断出,被害人麦××死亡时间为1月30日晚上八点到九点。

接着运用推理推断出作案地点(即作案第一现场)。

(5)如果林寨河滩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那么,现场周围应有作案留下的痕迹或某些遗物,

经查,现场周围既无任何作案痕迹,又无任何遗物,

所以,林寨河滩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

(6)如果林寨河滩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那么尸体就是从上游被洪水冲漂下来的,

林寨河滩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

所以,尸体是从上游(相距四十多公里的县城方向)冲漂下来的。

(7)如果尸体是掩埋后被水冲出来的,那么尸体上必有掩埋留下的痕迹,经查,尸体上没有掩埋留下的痕迹,

所以,尸体不是掩埋以后被水冲出来的。

(8)如果杀人藏身之处是易被路人察觉的地方,那么麦××的尸体就不会在放臵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无人发觉,

麦××的尸体在放臵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无人发觉,

所以,杀人藏身之处是不易被路人察觉的隐秘之处。

(9)如果杀人藏身之处不是汇聚雨水能够冲刷到的隐秘之处,那么麦××的尸体就不会被洪水冲漂到下游的林寨河滩,

麦××的尸体就被洪水冲漂到了下游的林寨河滩,

所以,杀人藏身之处是汇聚雨水能够冲刷到的隐秘之处。

上面的推理(5)、(6)、(7)、(8)、(9)都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除了(6)是肯定前件式外,其余都是否定后件式。这几个假言推理都属于前提真实、形式正确的推理,推得的结论是可靠的。

(10)林寨河滩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

尸体是从上游(相距四十多公里的县城方向)冲漂下来的,

尸体不是掩埋以后被水冲出来的,

杀人藏身之处是不易被路人察觉的隐秘之处,

杀人藏身之处是汇聚雨水能够冲刷到的隐秘之处,

所以,林寨河滩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尸体未经掩埋放在能被汇聚雨水冲刷到且不易被路人察觉的隐秘之处。

上面的推理(10)是联言推理,其推理形式为:

p,q,r,s,所以,p∧q∧r∧s。

接下来,刑侦人员根据已经得出的推论进行查找。他们溯河而上,在沿途40公里的河道两旁仔细查访。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离县城两公里的铁潭村有位村民向他们反映,在4月3日黄昏时他曾看见一具尸体顺流而下,冲入西江。县畜牧局有位职工也报告说,他在铁潭村旁引水发电的水沟淤泥中挖出了一只‚三七‛中筒式黑色右脚雨鞋。经与尸体左脚上的雨鞋对照,发现水沟淤泥中挖出的雨鞋与尸体左脚上所穿的雨鞋属同一双鞋。显然,行凶现场很可能在铁潭村一带。

这里,刑侦人员运用了溯源推理:

(11)如果行凶和藏尸的第一现场在铁潭村一带,那么附近就会发现死者的尸体;如果行凶和藏尸的第一现场在铁潭村一带,那么附近就会发现死者的遗物;……

在铁潭村旁引水发电的水沟淤泥中挖出了死者的遗物(右脚雨鞋),

铁潭村有位村民在4月3日黄昏时曾在附近看见一具尸体(可能是死者)顺流而下,冲入西江,

所以,铁潭村一带可能就是行凶和藏尸的第一现场。

上面这个溯源推理的形式是:

如果A,那么B1;如果A,那么B2;……如果A,那么Bn,

事实B1∧B2∧……∧Bn,

所以,A。

虽然溯源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其推理结论具有猜测的性质,但溯源推理的结论可以为刑侦人员提供破案线索,并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同时,如果溯源推理组成推理系列,如这里从如果A那么B1一直到如果A那么Bn,随着Bn的数量越来越多,其与A的联系越来越趋于本质联系,则结论的可靠性也会越来越高,甚至可以高到逼近于完全真实的程度。

根据这一推断,刑侦人员在铁潭村一带展开了仔细搜查,一双双鹰隼似的眼

睛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他们发现,离河不远有一条废弃的公路,离发现雨鞋一百多米的地方,有一道水泥砌的陡坡,把水沟同公路涵洞连接起来。

这个附近唯一的公路涵洞,引起了刑侦人员的密切注意。经过仔细察看,他们发现从两边的洞口都不容易看清洞里的情况,而且,下暴雨时,山上的洪水冲入涵洞,完全可以将洞里的东西顺陡坡冲入水沟,然后再泻入西江。如果麦××的尸体在涵洞里,就会这样被冲入江中。显然,这个涵洞就是杀人藏尸的现场。

这里,刑侦人员也是运用了溯源推理:

(12)如果涵洞是杀人藏尸的第一现场,那么尸体不易被人察觉;如果涵洞是杀人藏尸的第一现场,那么在大暴雨时尸体就会被雨水冲入水沟再泻入西江;……

尸体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被人发觉,但在4月3日大暴雨后尸体被雨水冲入水沟再泻入西江,

所以,涵洞是杀人藏尸的第一现场。

找到了杀人藏尸的第一现场理应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可大家怎么也兴奋不起来,由于4月3日下午那场大暴雨所带来的洪水已将现场的一切痕迹都冲刷得荡然无存,就是说,第一现场已遭到彻底破坏!刑侦人员长时间艰苦跋涉和辛苦工作寻觅到的一条很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就此中断,破案工作暂时陷入了困境。

由于多日追踪至此的一条重要线索突然中断,一切又重新回到了出发点。面对困境刑侦人员不得不另辟蹊径。他们想起本案的唯一物证——勒入死者脖颈的那条白棉纱带子,并对带子重新进行仔细的检查。

重新检查果然有所发现。在这条白棉纱带子的一端,有个杯口大小的空圈。显然,这个空圈对勒死被害者不起作用。那么它到底是派什么用处的?经多方面验证,表明它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于是刑侦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预先准备好作案工具,而是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带子勒死被害人,可见,本案不是蓄谋杀人,而是临时起意,用手电筒带子勒死被害人。

这里先运用了假言连锁推理:

(13)如果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那么说明整个白棉纱带子是肩挎手电筒带;

如果整个白棉纱带子是肩挎手电筒带,那么说明凶手手中没有什么现成的凶器,而是随手解下手电筒带子作杀人工具;

如果凶手手中没有什么现成的凶器,而是随手解下手电筒带子作杀人工具,那么说明凶手不是蓄谋杀人,

所以,如果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那么,凶手不是蓄谋杀人。

其推理形式为:

如果p,那么q;如果q,那么r;如果r,那么s,所以,如果p,那么s。

再运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14)如果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那么,凶手不是蓄谋杀人;

现已知道,小空圈是绑在手电筒上的带圈,

所以,凶手不是蓄谋杀人。

既然凶手不是蓄谋杀人,那么他是出于何种动机,为什么要在晚上八、九点钟将被害人带至涵洞又用手电筒带子勒死被害人呢?尸检时在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暴力打击造成的内外伤,但发现死者已怀有四五个月的身孕,尸体解剖还发现,死者的内脏出现了药物反应和子宫痉挛等堕胎迹象。可见,本案不是流窜犯作案,也不是惯犯作案。凶手是一个非常害怕奸情暴露而损害自己声誉的人,

可能是在堕胎过程中发生意外而临时起意杀害了该少女。

这里的分析推断包含着如下形式正确的假言推理:

(15)如果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暴力打击造成的内外伤,那就说明被害人是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用带子轻易从容勒死的;

现已查明,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暴力打击造成的内外伤,

所以,被害人是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用带子轻易从容勒死的。

(16)如果凶手作案后连带子都没有解下就逃走了,留下了杀人的物证,那么说明凶手作案时极端恐惧,不是一个老练的惯犯,也不是流窜犯;

已知凶手作案后连带子都没有解下就逃走了,留下了杀人的物证,

所以,凶手作案时极端恐惧,不是一个老练的惯犯,也不是流窜犯。

(17)如果死者内脏出现药物反应和子宫痉挛等堕胎迹象,那么说明凶手不是预谋杀人,堕胎是第一动机,肯定是堕胎不成,在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凶手才起杀心;

验尸报告表明,死者的内脏出现了药物反应和子宫痉挛等堕胎迹象,

所以,凶手不是预谋杀人,堕胎是第一动机,肯定是堕胎不成,在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凶手才起杀心。

(18)如果凶手急不可待地堕胎,并且在堕胎不成的情况下,又慌忙杀死被害人,那就说明,凶手是一个非常害怕奸情暴露而损害自己声誉的人;

现已查明,被害人已怀孕四五个月,到了外露的极限,凶手在被害者放假的当天,就急不可待地进行堕胎,在堕胎不成的情况下,又匆忙杀掉被害者,所以,凶手是一个非常害怕奸情暴露而损害自己声誉的人。

这种人,不大可能是流窜于社会上的流氓,很可能是隐藏于机关内部,并且是正处在上升时期,得到组织信任的人。这就给查找杀人凶手指明了方向和范围。

为了进一步查明凶手情况,刑侦人员需要全面地了解被害人的性格、志趣、交往和生活习惯。

麦××是尚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勤劳、俭朴、沉静,也有些孤僻。家长、同学和街坊群众从来没有发现过她有要好的男朋友。学习、劳动之余,唯一的爱好是约几个同学打扑克,

所以,不可能是男朋友害怕奸情暴露而杀人。如果要同她发生奸情,就必须具备同她接近的条件,而且,这种接近必须是相当隐蔽的,被一种不为人们留意的合法手段所掩护。这样的人,只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教师,二是邻居。但经广泛调查,没有发现一个教师同她来往密切,所以,学校教师这个怀疑对象被否定了,只剩下邻居这唯一怀疑的对象了。

这里,刑侦人员进行了如下的选言推理:

(19)能同沉静且性格孤僻的未成年少女麦××接近进而发生奸情的人,或者是她的男朋友,或者是熟悉她的学校教师,或者是她的邻居;

经过调查没有发现麦××有要好的男朋友,也没有发现有教师同她来往密切,

所以,同麦××接近进而发生奸情的人一定是她的邻居。

该选言推理的形式如下:

或者p或者q或者r,既非p也非q,所以,r。

这个选言推理前提真实、形式正确,其结论是可靠的。

根据这个结论,刑侦人员对麦××的邻居进行了深刻调查。一个本来模糊的形象,在刑侦人员头脑中逐渐清晰起来。此人年纪23岁,与麦家对门,两家关

系很好。麦××的父亲是个理发工人,家庭生活较困难,这个人时常对麦家进行帮助。他家的剩饭剩汤,都让麦家挑去喂猪。

作为友好街坊,麦××经常出入他家,每隔两三天还进去挑一次喂猪的泔水。因为此人的妻子在电影院上班,晚上经常不在家,麦××还常去帮他照看小孩。麦××投考中专心切,他热心帮她补习功课。这种种正常往来,一般人都不会在意,很可能演化成诱奸的方便条件。

调查中得知,有好几次,街坊看见麦××从这家出来,里面的电灯过了一会儿才亮。她进去挑泔水的时间显得越来越长。

此人是谁?此人就是县委办公室的秘书曾××。显然,曾××有重大嫌疑,应该抓住不放。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他有作案动机、具备作案时间和其他作案条件。发生案件的1月30日晚上7点到9点,他去向不明。他原在教育局工作,曾住在铁潭村附近的师范学校,对那一带的地形相当熟悉,而且曾在那个公路涵洞里避过雨。只有他,才有可能和麦××发生奸情杀死她。除他之外,再无别人。所以,只有他,才有可能是杀死麦××的凶手。这一段侦破过程,包含着如下的溯源推理:

(20)如果这个人是杀死麦××的凶手,那么他应具备同麦××发生奸情的条件;如果这个人是杀死麦××的凶手,那么他应具备作案时间;如果这个人是杀死麦××的凶手,那么他应相当熟悉铁潭村那一带的地形,也非常了解那个公路涵洞;如果这个人是杀死麦××的凶手,那么他应是非常害怕奸情暴露而损害自己声誉的人;……

曾××具备同麦××发生奸情的条件(麦××经常出入曾家、23岁的曾××热心帮她

补习功课、曾的妻子在电影院上班晚上经常不在家、麦××晚上常去帮曾××照看小孩、街坊好几次看见麦××从曾家出来而里面的电灯要过一会儿才亮、麦××进去挑泔水的时间显得越来越长);

曾××具备作案时间(案发的1月30日晚上7点到9点,他去向不明);

曾××很熟悉铁潭村那一带的地形,也非常了解那个公路涵洞(他曾住在铁潭村附近的师范学校,对那一带的地形相当熟悉,而且曾在那个公路涵洞里避过雨);

曾××是非常害怕奸情暴露而损害自己声誉的人(他是县委办公室的秘书、工作一贯积极、不久前又被吸收为预备党员),

所以,曾××就是杀死麦××的凶手。

前面说过,随着符合假言前提‚如果A那么Bn‛后件Bn的条件数量不断增加,溯源推理结论A的可靠性也在不断增加,甚至可以达到很高的程度,也就是非常接近必然性的程度。

上面这些推断虽然接近真实的可能性非常高,但若没有确凿的证据,也就只能是一种怀疑或‚大胆假设‛,不仅不能在法庭审判中给曾××定罪,甚至也不能对他实施逮捕。事实上,当把曾××列为重大嫌疑对象进行侦查时,就受到一种‚潜在舆论‛的抵制。

有人质问办案人员:曾××是县里的干部,工作一贯积极,不久前又被吸收为预备党员,这样的‚红人‛能是杀人凶手吗?况且,他本人在发案后一直镇定自若,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表现,似乎工作更加埋头苦干,对被害人也表现出同情心,不时在熟人中间议论几句,好像一切都很正常。

‚红人‛就一定不是杀人凶犯?没有发现异常表现就一定没有异常表现?

这种推论不仅没有事实根据,而且还是一种逻辑谬误,通常称为‚轻率概括‛或‚以偏概全‛。从逻辑上说,这一错误结论是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得出的。但运用这种推理,必须小心谨慎才是。为了提高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其前提考察的范围要尽可能广、考察事物的数量要尽可能多,且要特别留心寻找可能出现的反例。只有满足上述这些要求,其结论才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只是根据表面上的现象而不注意寻找反例就贸然得出结论,那就会犯‚轻率概括‛或‚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上面这个人得出的‚红人不是杀人凶手‛就属于这样的错误结论。然后以这样的不真实的命题为大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其所得出的结论就不是必然可靠的,有可能是假的、不真实的。这个三段论推理是这样的:所有红人都不是杀人凶手,

曾××是红人,

所以,曾××不是杀人凶手。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作案者恰恰不是流窜于社会上的流氓,而是潜藏于机关内部,并且得到组织信任的人(即所谓的‚红人‛)。所以,刑侦人员不理会人们的舆论。他们根据案情的特殊性,决定采取一个非同寻常的侦查方案——有意地打草惊蛇。只有有意地打草惊蛇,蛇才能暴露出来。用逻辑的话来说,就是对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结论通过寻找反例进行证伪。

于是,接二连三地召开了几个座谈会。一个是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座谈会,直截了当地告诉大家,曾××和麦××一案有牵连,要求大家密切注意动向。

第二个座谈会,是召集县委机关住宿的同志,正面了解案发当晚曾××的活动时间。这两个座谈会,既是调查,又是放风。紧接着,召开了麦家邻居座谈会,座谈会有意安排在曾××家召开。由一名公安局副局长出面,请各人汇报自己1月30日晚上的行踪。轮到曾××,紧紧盯住不放,盘根究底,察言观色,捉摸反应,以摧毁曾××的精神防线,促使其露出蛇尾。这一招,对于表面镇定自若、不露声色的曾××,果然奏效,狐狸尾巴果然露出来了。在开邻居座谈会之前,刑誓队长曾去电影院找过曾××的爱人谈话。谈话将要结束时,碰巧曾××走过电影院。他爱人立即把他从窗口叫住,说:‚公安局的同志问你1月30日晚上做些啥,我弄不清楚,你自己进来讲吧。‛曾××一听,猛然一惊,脸色骤变,傻了一会儿才走进门来。刑警队长客气地递给他一根烟,他连划了三根火柴都没有点着。这个时候,并没有刮风,是他的手在颤抖。坐下后,他拿起茶壶给自己斟茶,倒不出来,才知是个空壶。谈话不到十分钟,这个斟空壶的动作,竟一连重复了三次。这些反常表现,没有逃脱公安人员的火眼金睛。

另一些异常情况,也被公安人员捕捉到了:表面上斯文镇定的曾××,已经难以掩盖内心的恐惧和惊慌,他急忙列出了一张1月30日晚活动的时间表,匆忙地奔走于领导与同志之间,到处寻找为他作证明的人,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显然,他用学历、表现、信任、入党、镇定等垒筑起来的精神防线,已经崩溃了。9月6日中午,听爱人说:‚麦××一案很快就要破了,还不是一般干部干的。一公布出来,会叫人大吃一惊。‛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他一下子慌了手脚。当夜,就带了钱款和衣服,星夜潜逃了。这就不打自招地等于承认了是他作的案。

这里包含着如下的假言推理:

(21)如果曾××没有问题,他就不必惊慌失措;如果曾××没有问题,他就不必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如果曾××没有问题,他就不必星夜潜逃;

曾××惊慌失措,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并且星夜潜逃,

所以,曾××并不是没有问题。

这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形式正确且前提真实,故结论是可靠的。根据这一推断,公安机关迅速将他缉拿归案。审问中,他不得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原来,自前年起,曾××就利用方便条件,对当时还是幼女的麦××进行调戏、猥亵,而从去年夏天开始便进行奸污。今年年初,曾××发现她已怀孕。由于害怕暴露,影响自己调级、升级、入党转正、组织信任和家庭关系,曾××就用中药为麦××堕胎,但是没有成功。后来,从书中翻见脑垂体后叶素注射液和少量农药有堕胎作用,就准备了脑垂体后叶素注射液、注射器和灭蝇用的‚敌敌畏‛。1月30日晚七点,曾××手挎手电筒,带了药品等,引麦××到公路涵洞堕胎。先注射了超过常量一倍的脑垂体后叶素注射液,但半小时后仍不见胎动,于是,就把‚敌敌畏‛倒入麦××的口中。但是,不但堕胎未成,人已奄奄一息了。曾××遂起杀人之念,解下手电筒带,乘其神志不清之时,将其勒死。

刑侦人员没有单纯听口供,而是通过物证进行查实。在整个破案过程中,对唯一的现场物证手电筒带以及带子的结法是一直保密的。但曾××的交代与物证的情况完全相同(尤其是结的特殊打法)。而且,作为杀人凶器的手电筒带与他家留下来的一节带子属于同一种带子,接口处也完全吻合。这就充分证明了曾犯的罪行交代完全属实。

这个验证,实际上是侦查假设的验证。

这个案件在侦破工作的后期,实际上提出了一个侦查假设,这就是:曾××是杀害麦××的凶手。刑侦人员采取的打草惊蛇方案,就是希望曾××自己暴露出来,以便让刑侦人员找到突破口,成功侦破此案。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来说,DNA鉴定、亲子鉴定等现代科技手段尚未得到广泛运用。因此刑侦人员便有意将该案的唯一证据也是关键证据,即勒死被害人的那条白棉纱带子以及带子的不同寻常的结法一直不对外公开,始终保守秘密。曾××的交代与带子的情况完全相符,而且,手电筒带与他留下的一节带子接口处也完全吻合。这就足以证明曾××的罪行交代是真实的。

这桩杀人案,尽管第一现场被破坏,留下的物证仅是一条棉纱带子,但由于刑侦人员能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能抓住本案的特点,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精彩推理,终于使疑案侦破获得了成功。

案例二:辛普森杀妻案的逻辑分析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一对夫妇在遛狗时发现邻居家的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便心生疑惑,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

洛杉矶市警署接警后赶到现场,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尼可,是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戈德曼,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几乎被割断,戈德曼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

尼可家的财产没有损失,辛普森与尼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

这可怕的场面。为了照顾他们俩,警署决定从第一犯罪现场直接调派警官前往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告噩耗并让辛普森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刑警中有一名叫福尔曼的白人自称熟悉路线,因为几年前他曾上门处理过辛普森殴打尼可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在驾驶员位臵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血迹。刑警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卡伦。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当刑警们把辛普森女儿从梦中敲醒后,瓦纳特焦急难耐地向她询问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芝加哥,参加一场赫兹公司很早就已经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警官当即打长途电话给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洛杉矶。

当瓦纳特等人询问辛普森女儿和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盘问卡伦,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卡伦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枪,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当即随口答应。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

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警署审问和抽取血样之后,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沦为头号嫌疑罪犯,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担任领队。还有著名黑人律师柯克伦、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舍克律师、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博士、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博士。

世纪大案开场后,面对辩方的豪华阵容,检方派出了最具实力的检察官出场应战。主持起诉的是‚常胜女将‚副检察长克拉克。她主持起诉过 20 多宗杀人重罪案,从未输过一场。洛杉矶市检察长亲自坐镇,在幕后协调指挥。他先后调集了50余名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刑事律师参加案情分析和起诉准备。联邦调查局以及洛杉矶和芝加哥警方调遣了数百名刑警和刑事检验专家参与破案和现场勘查。据专家估算,检方为了与‚梦幻律师队‚过招,至少破费了纳税人800多万美元巨款。

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辛普森是杀人凶手,并主要从三方面陈述指控的理由:一、辛普森有作案时间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

检方指控:6月12日10时15分左右辛普森驾驶他的白色野马越野车到南班迪街875号尼可的住宅杀死了尼可和戈德曼,而后赶回自己的住宅。在9时35至11时之间的1小时30分钟里,他又足够的作案时间和消除罪行痕迹的时间。检方让辛普森的食客朋友卡伦来作证。他作证时表示,在案发当天辛普森情绪很低落,他们曾一起去麦当劳买汉堡。但是在晚上9时30分到11时之间,他并不知道辛普森的去向,他感觉辛普森并不在家。

送辛普森去洛杉矶机场的轿车司机阿伦〃帕克证实,他10时25分到达辛普森住宅时,没有看见辛普森的野马越野车停在某个地方。除了一直按铃,10时56分到10时57分,帕克还看到屋内有一名白人持着手电筒走动,同时他还注意到一个体重在两百磅左右的黑人,穿着黑色衣服,背对着他从车道进入屋子里。司机再按电铃时,辛普森则在另一端应话了。帕克说,辛普森上车时,情绪焦躁,满脸是汗。

辛普森的邻居则作证称,在9时45分散步经过时并没有看到辛普森的白色越野车。

辛普森不愿透露他当天晚上10时到11时之间的行踪,声称当晚9点30到10点 50 分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还坚持说在司机按电铃时他可能在洗澡,没有听到电铃,再加上以前他有殴打妮可的纪录,以及他手上的伤口,刑警便锁定辛普森是惟一的嫌犯。

二、辛普森有作案动机黑人检察官克里斯托福〃达登在陈述中指出:辛普森是个两面派,公开的面孔总带着迷人的微笑,私下的面孔却是一个虐待狂,殴妻狂和嫉妒狂,他杀死尼可和戈德曼的动机是,他不能占有尼可,别人也别想占有她。

辛普森的一位朋友作证说,辛普森与尼可离婚之后,二人还经常接触,辛普森有意复婚,遭到尼可的断然拒绝。

辛普森的另一个朋友作证说,辛普森极度地嫉恨尼可的新恋情,他说:‚我梦见我杀死了尼可‛。

三、辛普森作案‚铁证如山‛在法庭上,检方陆续向提供100多件所谓铁证。从这些证据来看,没有任何目击证人或任何直接证据,他们所掌握的100

多件所谓铁证全都是间接证据。换言之,这是一个典型的‚旁证案件‛。

根据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刑事案中的证据一般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直接证据是一些能够以直接的方式而非推理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某证人说他亲眼看见被告开枪打死了受害者;间接证据是指一些不能以直接的方式而必须以推论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某证人说他看见被告走进了被害人的房间,听见里面传出一声枪响,被害人即遭开枪打死,这类间接证据又被称为旁证。在辛普森案中,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其中最主要的是:

1.血证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

2.皮手套在案发现场,被害人戈德曼脚下有一只左手皮手套;在辛普森住宅,警察又发现了一只右手皮手套,两只手套是配对的,手套上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尼可和戈德曼的头发、戈德曼衬衫的纤维。

检方指出两只皮手套是同一品牌,左右配对,与辛普森所戴的手套品牌相同,系尼可离婚前为辛普森购买,有尼可的信用卡购物记录为证。

3.鞋印在案发现场,警方收集到可疑的鞋印,据联邦调查局的鞋印专家作证称,该鞋印的鞋应当为意大利出产的布鲁诺.马格利名牌鞋,规格为 12 号,辛普森确有一双鞋号相同布鲁诺.马格利名牌鞋。而且该品牌12号规格的鞋在全世界只有299双。

4.袜子在辛普森卧室的地毯上,警方搜查到一双带有血迹的袜子。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 测试结果,与被害人血型相符。正如主控官克拉克女士所述:所有的数学、物理以及其他的科学的证据都指向辛普森。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辩方辩护策略是:采用‚合理怀疑‛规则,攻击检方证据中的薄弱环节,让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然后,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因此,律师对这些‚间接证据‛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找出证据链中的‚臭虫‛,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只要发现面碗有一个臭虫,人们不会再去找第二个,而是径直把整碗面条倒掉。由此比喻在整个相互印证的逻辑证据链中,只要有一个链接是被否定,控方的有罪推论就面临着土崩瓦解。这就是辛普森杀妻案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辛普森的‚梦之队‛律师团中,有个大名鼎鼎的刑法专家——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他曾经说过,在法庭论辩中‚进攻永远是最好的武器‛,因此,‚梦之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起‚进攻‛:

1.证据中有‚臭虫‛

1)警方有多张辛普森卧室的照片,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 点 35 分拍照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

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而这些照片的顺序也有出入,究竟这只血袜子是后来才有的还是原本就有的,一直都没有合理的解释。

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袜子当时并未被穿在脚上,血迹很有可能是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2)警方从辛普森身上抽走了8CC血液作为检验样本,根据检验记录,检方用了3CC的血液样本,这样试管还应当存留 5CC 血样,但是实际上现在试管中只有 3.5CC血样,那么还 1.5CC 跑到哪里去了呢?联想到血袜子上的血迹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很耐人寻味。

3) ……

4)在案发现场和被告家中搜查到的一副皮手套,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尼可和戈德曼的头发、戈德曼衬衫的纤维。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在陪审员面前让辛普森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皮手套。但是辛普森折腾了许久,都无法将皮手套戴上。辩护律师马上指出手套太小,根本不是辛普森的。后来检方再请来手套专家,证实皮手套在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了一些。但是在许多陪审员眼中,这一只血手套确实是太小了。

2.警察的品格有问题《美国联邦证据法》第608条规定:‚(a)证人的可信性得以意见或名声证据予以攻击或支持,但受以下限制:(1)证据只能针对倾向于真实性或不真实性的品性。(2)关于真实品性的证据,只在证人的倾向于真实性的品行遭到意见或名声证据或其他方式的攻击之后,才可以采纳。‛由此可见,质疑证人的品格被认为是与证言的真实性相关的。

抨击证人人格的可信性,实质上是在攻击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证人玛丽.安妮.格查斯声称在案发时见到4名男子从现场离开,其中没有黑人。但她却被揭露因欠债、开空头票、诈骗吃过34次官司,案底累累,因此她的人格可信性令人怀疑,当然,她的证言也就没有什么意义。

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梦之队‛把主要的抨击火力集中在刑警福尔曼身上。

白人刑警福尔曼是控方的重要证人,也是最早到达现场的刑警之一,由于他对辛普森住宅情况很熟悉,在案发后,福尔曼曾主动带其他警员前往辛普森家。据检方的证词,福尔曼曾走到停在后门的越野车旁,发现车上有血迹,然后爬墙开门进入辛普森住宅的前院。后来,他又在屋后的走道处发现一只血手套。还在二楼卧室里发现了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福尔曼自己也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

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辩方律师所聘请的私家侦探发现福尔曼一年多前曾与一位作家合作出书,在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中,他41次使用‚黑鬼‛这种歧视性的字眼来称呼所有黑人。他还在不同的场合讲出了许多仇恨黑人的话。福尔曼除歧视黑人外,他也严重的歧视犹太人和妇女。他曾在不同的场合以歧视的口气骂过洛杉矶警察局内部的女性同事,其中包括法官伊藤的太太(有色人种妇女)。

下面是辩方律师李贝利把福尔曼送上‚绞架‛的法庭质询:

李贝利: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

福尔曼:就我所记得,没用过。

李贝利: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

福尔曼: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

李贝利: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

福尔曼:‚不,不可能。

李贝利:你是否就此宣誓?

福尔曼:‚那正是我的意思。

李贝利: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

福尔曼:没错,他们是在撒谎。

福尔曼无奈的钻进了辩方的绞索,任由辩方收紧绞绳。

接着,辩方以大量的证词、录音,无情的揭穿了他的谎言,迫使福尔曼不得不承认他还是下列谬论的炮制者:

‚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愣说此人有盗窃嫌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在法庭上也知道该怎么说‛。

辩方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福尔曼不仅是一个劣迹斑斑的种族主义者,而且在法庭作证时也一再说谎。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乌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

福尔曼:‚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

乌尔曼: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福尔曼:‚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

乌尔曼: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

福尔曼:‚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在辩方的猛烈抨击下,福尔曼不得不援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保持沉默。

辩方攻击福尔曼的目的在于:证明福尔曼作为证人可信性极差,作为警察劣迹斑斑,由于他是个狂热的种族主义者,有栽赃陷害的前科,暗示辛普森也可能被种族主义者栽赃陷害。

这种欲擒故纵的策略,多见于法庭询质,最著名的是小阿姆斯特朗杀人案,美国前总统林肯早年曾是律师,他朋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人诬告杀人,陷害者收买证人,出庭作证,发誓说亲眼看见小阿姆斯特朗杀人。林肯受朋友之托出庭辩护。

林肯: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证人:是的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

证人:看得很清楚。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证人: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林肯:你肯定时间在十一点一刻吗?

证人: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正是十一点一刻。

林肯: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子,证人说案发时,尽管是深夜十一点一刻左右,而且两人相距二、三十米,但因为月光很亮,他看清了小阿姆斯特朗的脸。其实,案发当晚是上弦月,十一点一刻左右月亮已经下山,不可能‚月光很亮‛;即使有月光即使月亮还在西天,因为证人所处的位臵(草堆后)在东面,而小阿姆斯特朗所处的位臵(大树下)在西面。因此,月光只能照在小阿姆斯特朗的后脑勺,而不可能‚月光正照在他脸上‛。并且两处相距二、三十米,在这种光线下,证人不可能‚认清了他的脸蛋‛。

可见他们共同的策略是:首先诱导证人当众一再重复谎言,断绝他的退路,然后猛击一掌,揭穿他的谎言。

3.警察的信誉有问题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问题都存在。

警察是搜集这些证据的主要执行者,在勘察、搜集、保存和检验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而洛杉矶警方违反操作规程,漏洞百出,引起普遍的谴责。

1)警官丹尼斯〃冯是现场勘查的主要负责人,据勘查录像显示,他的助手安德丽〃玛祖拉女士在将现场的物证手套和帽子放入纸袋时没有更换手套。

2)据勘查录像显示,在6月13日上午7点半,尼可的尸体用毛毯盖着。警方说是为了防止窥淫癖偷看。可是此时验尸官和罪证专家都没有到场呀,如果控方要使用大量微量物证的话,这确实如冯警官所承认的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3)辩方在照片中发现,覆盖尼可的毛毯边缘有一块棕色物质,他们认为是曾经在尸体旁边的手套,也就是说手套不知为什么爬到了毛毯的顶端,那么手套的上的毛发、纤维还能证明什么呢?

4)对第二现场的辛普森的野马车,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不仅如此,该车在扣留两天之后被人移走,拖到警方的一块空地,那么当局日后取出的一切不是一塌糊涂吗?

5)警探把辛普森住宅发现的手套违规的带到了杀人现场。

6)预审作证时,福尔曼警官说辛普森汽车的车门台阶处发现了四滴血迹,他曾经嘱咐冯警官注意这些痕迹,冯警官也承认他至少看见了一两滴血迹,而冯警官的勘查笔记上没有这些情况的记载。

7)案发现场有戈德曼的随身物品,如一个信封、一堆钥匙、一张撕破的纸片、以及一只呼叫器,散落在不同的地方,李昌钰博士从照片里的纸片上看到一些血

痕,这些痕迹虽不明显,但经过放大可以隐约看出一段鞋印,如果收集到这张纸片,就可以找出清楚的纹路,也许还可以在纸片正面及背面找到指纹。那么这张纸片哪里去了呢?检方和警方却不知道其下落,不翼而飞了。

8)戈德曼尸体的照片显示出附近的沙土上有一些杂乱的可疑脚印,这些脚印在几个星期后李昌钰到达现场时,已经不可能找到了。而警方没有收集这些脚印了。

9)李昌钰展示出另一张警方所拍摄的照片,照片上显示出戈德曼的呼叫器面板上沾满了血,可以推论这些血如果不是戈德曼的,一定是凶手的。而警方没有化验了这些血迹。

10)李昌钰展示了尼可尸体的照片,尼可身穿黑色的无袖短洋装,肩膀露在外面,现场尸体照片上显示出肩膀上有七点血滴。

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及方向来看,这些血滴是在尼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滴落的,因此李昌钰向陪审员推论说,上面的血滴肯定不是戈德曼的就是凶手的,这样重要的证据,警方没有收集,妮可尸体解剖时已经清洗掉了。

11)李昌钰发现辛普森的手指有三处刀伤,可是警方的发现却是一处刀伤,这本来对辛普森是不利的,但是也令人怀疑警方的工作质量问题了。

12)有些警员还私藏一些血迹检体,甚至有些警员还将证据放在自己的车上开回家,忘了送到化验室去。

DNA鉴定血迹的可靠性虽然普遍得到法庭及社会大众的接受,但是检验结果是否可靠,仍要取决于检体是否遭到污染。在刑事侦查的现实中,由于搜集到的证据有限,血迹 DNA的检验机会往往只有一次,如果待验检体被污染,整个结果都没有意义。

由于警方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和规范的操作处理物证,致使许多证据都自相矛盾,因而辩方认为在如此严重的信誉危机下,如果警察内部还有可怕的黑幕,不能保证警察工作的混乱不为别人利用来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来嫁祸辛普森。因此,警察提供的证据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辛普森案结束后,主控官克拉克女士克拉克检察官辞去公职,成为小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她多次邀请,‚梦幻律师队‚的证人李昌钰博士以嘉宾身份,出席了她主持的一次谈话节目。节目一开始,她咄咄逼人地问道:‚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 DNA 检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辛普森作证?‛李昌钰回答:‚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 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他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发为何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由李昌钰的比喻,可以知道:为什么‚血证如山‛,仍然不能给辛普森定罪。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4.合理的怀疑和推论

1)被害人尼可尔和戈德曼是两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身中几十刀,辩方请来的法医专家波顿博士根据死者的解剖资料认为,他们经历过长时间的反抗,时间可能有 15分钟,凶手一定会受伤,而且很多伤痕。可是,辛普森除了手指处的三处小伤外(警察竟然只看出一处),身体经专家检验没有任何其他伤痕或者淤

痕。如果辛普森杀人,这种情况怎么设想呢?

2)辛普森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最愚蠢的谋杀犯,事情看起来非常不合逻辑:他丢掉了血衣,隐藏了凶器,但是他却把一只手套留在现场,把另一只手套留到自己的院子里;他扔了血鞋,可是带血的袜子却放在卧室里。这是杀人者正常的逻辑吗?

3)在法庭上,辛普森为什么戴不进那双皮手套?他最后勉强戴进手套,但是手指没有办法屈伸,据检方的手套专家说是手套受血液侵湿造成了缩水,但是陪审团的人看了还是觉得太小。

4)如果杀了两个人(几十处刀伤),杀手一定会满身都是血,被辛普森带到辛宅的手套,其周围应当有血迹,可是辛宅里除了手套,没有血迹;如果辛普森拿着血袜子到他的卧室,门外应有血滴,卧室内有血袜,卧室的白地毯也应当有血迹,然而从门外到卧室没有血迹。辛普森是怎么做到这一点呢?(注意,辛普森作案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

5)检方举出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杀人是有预谋的:夏天戴着皮手套,还戴帽子,携利刃,有野马车做逃脱工具。可是,如果这样狡猾,辛普森为什么要给自己找一个见证人呢?他预约的司机 10 时 25 分就到他的住宅,这距 9 点 35 分之间只有 50分钟,如果要杀人、更衣并毁灭证据,并且绝对不要有人证明自己可能在现场,那么他的安排还算有情理吗。

6)袜子的两边血迹形状一样脱了鞋,袜子是着地的,还是换了一双鞋?你们为什么不换袜子为什么扔在床上? 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10月2日星期一,4个小时后,陪审员宣布已达成裁决。

第二天上午10时才正式宣布判决:辛普森无罪。

一、填空题

1、模态逻辑是研究的逻辑科学。

2、通常将含有、这类模态词的命题称为狭义模态命题或真值模态命题。

3、按照模态词的不同,真值模态命题可分为两类,即命题和命题。

4、命题就是反映事物情况必然性的命题。根据它反映的是事物必然具有还是必然不具

有某种情况,它又可以分为命题和命题。

5、‚命题p是必然的‛为真,当且仅当。

‚命题p是可能的‛为真,当且仅当。

6、不包含模态词的命题通常叫做命题或命题。

二、单项选择题

1、‚必然P‛与‚不可能P‛之间具有()关系

①矛盾关系②差等关系③反对关系④下反对关系

2、‚可能p‛与‚不可能非p‛之间具有()关系。

①反对关系②矛盾关系③下反对关系④差等关系

3、‚不必然不P‛与‚可能非P‛之间具有()关系

①矛盾关系②差等关系③反对关系④下反对关系

4、‚必然非P‛与‚不可能P‛之间具有()关系

①矛盾关系②等值关系③反对关系④下反对关系

5、如A是一个正概念,B是一个负概念,则A与B的外延关系()

①必然是矛盾关系②必然不是矛盾关系③可能不是矛盾关系④不可能是矛盾关系

6、(a)‚某属概念具有的内涵,其种概念必然具有‛和(b)‚某种概念不具有的内涵,其属概

念必然不具有‛,这两个论断()

①都对②(a)对(b)错③都错④(a)错(b)对

三、双项选择题

1、从‚犯罪必然违法‛可推出()()

①并非犯罪必然违法②可能犯罪不违法③不可能犯罪不违法

④并非犯罪可能违法⑤并非犯罪必然不违法

2、从‚并非金属可能导电‛不能推出()()

①金属可能不导电②并非金属必然不导电③金属必然导电

④金属必然不导电⑤金属不可能导电

3、从‚可能明天下雪‛为假可必然推出()()

①明天不可能不下雪②并非明天可能下雪③明天可能下雪

④并非明天必然不下雪⑤明天必然不下雪

4、从‚逻辑必然不难学‛为假不能推出()()

①逻辑可能不难学②逻辑不必然不难学③逻辑可能难学

④并非逻辑必然不难学⑤逻辑必然不难学

5、若L¬p为假,则M¬p()()

①必然真②不可能假③可能真④必然假⑤不必然真

6、若Mp为假,则M¬p()()

①必然假②必然真③可能假④不可能真⑤不必然假

1.甲说乙讲假话,乙说丙讲假话,丙说甲乙都讲假话。请问甲乙丙三人中谁说假话,虽说真话,为什么?

答:假设:甲说真话。据甲说真话,可推知乙说假话,可推知丙说真话,可推知甲乙都讲假话,可推知甲说假话,与假设矛盾;

假设:甲说假话。据甲说假话,可推知乙说真话,可推知丙说假话,可推知并非‚甲乙都讲假话,‛可推知‚或者甲说真话,或者乙说真话。‛

结论:甲乙说假话,乙说真话。

2.甲、乙、丙三人同时参加高考,结果只有一人考上。老师让他们三人猜谁考上了。

甲猜:乙考上了。

乙猜:丙考上了。

丙猜:我没考上。

老师听后说,只有一人没猜对,两人猜对了。请问谁考上了?

答:乙和丙的猜测是矛盾的,必有一真,必有一假,可推知猜错的必是乙和丙中的一人,可推知甲猜对了,可推知乙考上了,可推知乙猜错了。

3.侦察员甲、乙、丙、丁通过调查了解,对某案件的嫌疑犯作了如下的断定:甲:我认为赵不是凶犯。

乙:或者李某是凶犯,或者赵某是凶犯。

丙:如果李某是凶犯,则赵某不是凶犯。

丁:"我看李某和赵都某是凶犯。

破案后证实上述断定中只有一句是假的,请问:谁是嫌疑犯?谁的断定错误?答:丙和丁的断定是矛盾的,必有一真,必有一假,可推知为假的必是丙和丁中的一人,可推知甲和乙的断定是真的,可推知赵不是凶犯,可推知李某是凶犯。(甲、乙两个断定的否定肯定式)可推知丁的断定是假的。

4. A、B、C三人从政法大学毕业后,一人当上了律师,一人当上了法官,另一人当上了检察官。但究竟谁担任什么司法工作,人们开始不清楚,于是猜测如下:甲:A当上了律师,B当上了法官。

乙:A当上了法官,C当上了律师。

丙:A当上了检察官,B当上了律师。

后来证实:甲、乙、丙三人的猜测都是只对了一半,请问:A、B、C个担任什么司法工作?写出推导过程。

答:甲:A当上了律师(p),B当上了法官(q)。

乙:A当上了法官(r),C当上了律师(s)。

丙:A当上了检察官(t),B当上了律师(u)。

根据题意,若p真则q假;若p假则q真。

设p真q假,可推知r假且s假,与题意矛盾。

设p假q真,可推知r假且s真,可推知u假t真。结论:A当上了检察官,B当上了法官,C当上了律师。

5.某届‚百花奖‛评造结果,甲电影制片厂拍摄的《黄河,中华民族的摇篮》获得最佳故年片奖,乙电影制片厂拍摄的《孙悟空和小猴予》获得最佳美术片奖,丙电影制片拍摄的《白娘子》,获得最佳戏曲片奖。授奖大会后,某电影制片厂邀请这几部片子的导演去介绍经验。

在火车上,甲厂的导演说:‚真是有趣得很,我们三个的姓分别是片名的第一个字。丙说.我们每个人的姓同自己所拍的片子的片名的第一个字不一样。”一个姓孙的导演笑一笑说;“真是这样!”

请问:这三部片子的导演各姓什么?写出推理过程。

答:据题意,甲厂导演要么姓孙,要么姓白。而甲厂导演说话后,一个姓孙的导演接了话,可推知甲厂导演不姓孙而姓白‛。

据题意,乙厂导演要么姓黄要么姓白,已知甲厂导演姓白,可推知乙导演不姓白而姓黄。可推知丙厂导演姓孙。结论:甲厂导演姓白,乙厂导演姓黄,丙厂导演姓孙。

6.在某校的一次春节联欢会上,老师让两个学生做了一个游戏。他对两个学生说;‚我手里有三块糖。两块软糖,一块硬糖、现在,我暗中分别给你们一人一块,我自己留一块。请你们根据自己手上的糖,来推测对方手里是什么糖。‛当这两个学生拿到糖时,起先都呆了一下,好像推测不出来。就在这时,其中一个学生兴备地喊了起来;‚我猜着了‛。

请问:这个学生推出对方手里拿的是什么糖?他是怎样推论的?

答:这个学生手里的糖要么是软糖,要么是硬糖。

如果是硬糖,他马上可以推知另一个学生手里的糖是软糖,由此可推知他手中的是软糖。由于有两颗软糖,因此他不能立刻推知另一个学生手中的糖是硬还是软。但当他发觉另一个学生也陷于同他一样的困惑,据此他推知:另一个学生手中的是软糖。

因为如果对方手里拿的是硬糖,那么对方能够立即断定我手里的是软糖;对方不能立即推断出我手里的是软糖,可见对方手里的不是硬糖,也是软糖。

7.一天早晨,王老头被害死在他的卧室里.公安人员调查现场时.听邻居反映,王老头的两个儿子都想独吞其家产。于是询问这两个儿子说:‚案前你们是否去过死者的卧室,如果你们不是罪犯的话,那么就应该说实话‛。大儿子说:‚我进去过,是想跟父亲要点钱用,可他睡得很沉,我只好出来了。当时的准确时间我已记不清了。‛小儿子说:‚我进去过,是给房里的老式挂钟上紧发条的,当时挂钟显示的时间是8点20分。‛

‚你拨没拨动指针?‛公安人员问。

‚没有必要,因为它走得很准确。‛小儿子不慌不忙地回答。

公安人员立刻拘留了小儿子。

请问:公安人员在认定小儿子可能是罪犯的过程中运用了什么推理?请将这个推理写出来。

答:公安人员着调查现场时得知,被害人的两个儿子都有犯罪嫌疑,同时在讯问过程中发现小儿子说谎:老式钟盘的‚4‛和‚8‛处各有一个孔,供上发条用。若指针压在‚4‛和‚8‛处,不拨动指针就无法上发条。而小儿子说他给钟上了发条而没拨动指针的时间正是 8 点20分,可推知小儿子在说谎。在认定‚小儿于可能是罪犯‛的过程中,运用了这样一个推理:‚如果你不是犯,那么你应该说实话。小儿子没有说实活,所以,‚小儿子可能是罪犯。‛8. A、B、C、D、E、F、G、H八个嫌疑犯的供词如下:

A:C是主犯。

B:D是主犯。

C:我是主犯。

D:我不是主犯。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

《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 赵志仁 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一、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 1侦查假设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侦查假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秘密和公开的调查手段,在收集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设想的一种逻辑方法。侦查员和指挥员常常以此制定侦查方案,不断地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达到破案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也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思维方法。侦查假设是查清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作案过程的一种假定性解释。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一个阶段。 侦查假设具有客观实践性、个案性、连续性三个主要特征。 (1)客观实践性。侦查假设的客观实践性是指它来源于侦查的客观实践。只有在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掌握了一定犯罪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侦查假设。例如,只有当巨额钱物被盗,发生了盗窃案,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内盗还是外盗的侦查假设。 如果根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当然谈不上侦查假设了。离开具体的客观的犯罪事实,仅凭主观臆想瞎猜测、乱分析,就不是侦查假设了。一个比较复杂案件的侦查假设,总是随着侦破工作的进展,不断推出新的假设。侦查假设是否正确,最后总是要受客观实践的检验。因此,侦查假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客观实践性。 (2)个案性。一般情况下,假设可分全称假设、特称假设和单称假设。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常常是某一类,甚至是整个事物的性质、结构、功能等的假设,因此,往往用全称或特称假设,又称为类似假设。而侦查活动绝大部分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对象、单个的犯罪人和事件进行,即使有并案侦

查的情况,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手段都是具有其个性特征的。因此,侦查对象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侦查假设的个案性质,如以人命名的案件:“张德刚案件”、“王利平案件”等,有以日期定名的案件:如“113案件”、“1120案件”(即指1月13日、11月20日)等,这些都是单称性的假设。因此,侦查假设必然是以单称、个案性进行的。 (3)连续性。侦查假设是一系列假设的提出→推动→再提出→完善、修改、补充→侦查实践证实的、连续的、动态的发展过程。这个假设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也正是侦查过程步入深入的过程。侦查假设也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一个问题弄清了,又会出现另一个新矛盾。例如某年某月,一列装满重要军事物资的火车被颠覆,排除意外事件以后,首先要看是责任事故,还是有意破坏,这可以相应地建立两个侦查假设,再进行收集材料,勘察等等,一旦发现是故意破坏所致,那么,就要寻找作案人,这又必须进行新的假设,即:是什么人?采取了什么手段?作案过程如何等等。再根据这些新的假设,重新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工作,直到破案为止。 2侦查假设的客观依据 侦查假设是建立在犯罪行为所改变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形态基础之上的,这些形态构成了犯罪信息。也就是说,任何犯罪行为必然是某种客体实施了精神的、或物质的侵犯行为或冲突,其结果一般都会改变物质的形态,并使有关信息储存在客体之中,例如:手印、脚印、刀痕、血迹、衣物、精斑、唾液等等。这种犯罪后留下的痕迹,就是犯罪信息。这些信息被侦查人员所接收、储存,经过筛选,并据此提出侦查假设,进行调查访问、摸底排队、获取证据等等。侦查假设决不是幻想或主观的虚构,而是根据犯罪信息,通过分析和推理的思维方法,而建立在已知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 3侦查假设的步骤和方法 侦查假设一般有三步,即:提出假设、否定假设和验证假设。 第一步,侦查假设的提出。提出侦查假设是侦查假设的起始环节。提出假设必须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勘察、

《逻辑学》案例

案例一、逻辑论证综合运用 分析“无罪推定”原则中包含的逻辑理论。为什么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可以被推翻吗?无罪推定会成为侦查人员的困境吗?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来一窥无罪推定的逻辑。 1、为什么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刑事诉讼体系下,无罪推定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的经典表述是:“被告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其起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将无罪推定作为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力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 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被告人采取刑讯的措施,实际上是承认刑讯以法律之外的刑罚的形式而存在的,这体现了古代落后的刑事证据和证明制度,一方面,古代的神示证据制度“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另一方面,随着神示证据制度的式微,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方法取得统治地位,“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便成了证明的主要依据。在刑事案件中,审讯问案成为主要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而刑讯也就成为重要的获得证据的手段。” 刑讯不但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对于发现案件真相并无益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严刑下屈打成招,一个无辜的人也可能变成刑事追诉的对象。正是源自于对刑讯的反对,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其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人权,衍生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禁止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即使一个人被列为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在法律上仍享有无罪的地位,有权获得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权利保障,不应遭受刑讯逼供之苦,也没有理由即当控告者,又当被告人,在控方的强迫下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经过审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无罪推定可以被推翻吗?

法律逻辑分析方法

法律逻辑分析方法 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原则等进行系统 性分析和推理,以解决法律问题并形成法律推理链的方法。法律逻辑分析 方法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旨在通过从法律文本中提取明确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理清各种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从而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 题和结论。 首先,规范性逻辑推理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进行推理。这种 方法将法律规则作为前提,通过逻辑法则进行推演,得出结论。例如,根 据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当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对方死亡时,可 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规范性逻辑推理中,需要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条文,避免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解释。 其次,实证性逻辑推理是指根据实际案例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推理。实 证性逻辑推理要求从案例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证人证言等进行推理,以确 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结论。例如,根据其中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可 以通过证据推定出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失,并据此认定其构成交通肇 事罪。在实证性逻辑推理中,需要准确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据 链的分析和推理。 在进行法律逻辑分析时,还可以运用辩证法、归纳法和演绎法等方法 予以辅助。 辩证法是指通过对法律问题的矛盾对立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找 出法律问题的本质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方式。例如,在刑事案例审理中,可 以通过对被告人的有利和不利证据进行矛盾分析,找出案件事实的真伪和 证据的可信度。

归纳法是指从具体的案例、事实和证据中归纳出一般性的规律或原则,以指导类似的案件和问题。例如,在刑法中,可以通过对多起故意伤害罪 定罪量刑标准的案例进行归纳,以指导类似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演绎法是指从总体原理到个别情况的推理过程。例如,在行政法中, 可以通过对行政法原则的演绎推理,将总体原则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从 而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是通过规范性推理和实证性推理等方法,运用辩证法、归纳法和演绎法等思维方式,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和 推理,以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通过运用这些方法,可以提高对法律规则 和案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准确地判断法律关系和解决法律问题。但需要 注意的是,在进行法律逻辑分析时,不仅要关注法律规定本身,还要考虑 到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法律制度的整体性。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 .一名 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 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 l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3 )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 .后屋人 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塞罗遂遭追杀,头颅、双手被割下,钉在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安东尼接着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仅凭其雄辩的口才。就可在他面前筑起许多不可途越的障碍.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安东尼等人的做法。 答:安东尼等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的要求。破坏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所颁布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的法令"不应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是:法律的概括性要求法体不针对其体的人或事.可以反复被适用。当时的执政者出于统治的需要,根本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是把法律希成为任意迫.与法治观念不相容。 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 因而作出决定,从 1996 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在 1996 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 l996 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此一举动受到部分媒休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答:( l )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消。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 3 )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律制裁的东西。(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维

法理学案例分析

新华网太原2006年8月4日报道,一个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缓刑3年,并于宣判当日释放。根据群众的举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展开调查,揭露出省高院审判法官以伪造证据等手段为“土霸王”抹掉或减轻罪行的行为。 由本案谈谈你对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的认识?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因甲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他的借款行为,故在借款合同上签了他的化名丙。合同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乙拒绝。甲诉诸法院,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上的丙就是甲本人。最终法院未支持甲的请求。 根据此案例分析法的作用有哪些局限性。 广州市某派出所迁入一对年仅一岁的双胞胎的户籍,孩子的名字一个叫“钟共”,一个叫“钟央”。据了解,孩子们的爸爸还被同事们戏称为“钟共钟央他爸”。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如此取名不合适,有人还建议抓紧出台《姓名法》或者《汉语姓名规范》。但也有人撰文《无权拒绝“钟共钟央”之正义》,认为取名“钟共钟央”并不违法,没必要横加指责。 双胞胎取名“钟共”、“钟央”是否违法?如何理解守法的范围?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因被控告犯有信奉异端邪说、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等罪行而被判处死刑,当时他完全有机会离开雅典而保全自己。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苏格拉底却不同意。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理由说明不应越狱:其一,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意味着和国家之间订立了一个契约。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赋予的义务,在双方契约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只享有权利而不服从和履行义务,即是毁约,而这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其二,法律本身也有公正的要求——社会秩序。如果人们动辄以法律规定背离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为理由,拒绝服从法律义务,甚至否定法律的效力和资格,则社会秩序便会受到威胁。经过慎重考虑,苏格拉底最后决定在狱中服毒自尽。 如何理解苏格拉底接受法律制裁的理由?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发生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作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 如何解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我国法律效力的等级规则有哪些?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 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 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 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 引宪法。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这是因为: 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 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 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 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 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 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 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 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 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 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 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

201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第二节简单命题 案例1 主谓项的周延性 【案情摘要】 小王在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李。两人在恋爱一年后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准备结婚。两人将房子和家具都准备好了之后,才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程记.,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却告知小王,因他的年龄还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男22岁的年龄标准,所以没能给他们登记注册:小王非常不理解,他回到家首先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条,他认为他是公民,因此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享有结婚的权利。他又看到该法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话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王根据这两条认为,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足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他已经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他就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就能行使结婚的权利。他又查看了《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他认为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发生了矛盾。 【逻辑问题】 小王的认识正确吗? 参考答案 本案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如下的命题: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4个命题都是全称肯定命题。它们的主项都是周延的,而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说,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或者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不能说,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外延进行陈述,没有排除其他的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一般说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就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情况。但是有例外。《婚姻法》就对行使婚姻缔结权的年龄进行了限制,就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缔结问题上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因

法律法规解读与实际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解读与实际案例分析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成员,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我们都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法律法规的内容常常很复杂,难以理解。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1. 为什么重要 1.1 保护权益 了解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实际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在购买商品时,如果了解相关的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纠纷。 1.2 避免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实际案例分析,也可以帮助我们避免从事违法行为。如果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实际案例了解违法行为的后果,就可以避免踩入法律的“雷区”。 2. 法律法规的解读 法律法规的解读,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读方法:

2.1 官方解读 官方解读是指法律法规制定机构或相关部门对法律条文进行的解读和说明。通常,这些解读会在相关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以便公众查询和了解。 2.2 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是指学者们对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这些研究成果会被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供有需要的人参考和借鉴。 2.3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向专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律师通过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 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读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和解释。 3.1 提供具体的情境 实际案例可以提供具体的情境,让我们更形象地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用意。 3.2 帮助理解法律原则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质和原则。案例中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条文的初衷和考虑的因素。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年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万元人民币.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地情况下,将万元人民币以口头地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地时间内总共归还万元,还剩万元.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地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地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地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地情况下签了字.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地钱.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地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地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为元,由二原告承担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元. 二、案情分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地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地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地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地收益,知识产权地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万元归

李民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地合同.因此,李民将万元借给李航地借贷合同是成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地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但由于李民购买地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地妻子张红地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地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地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则该赠与合同有效.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地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地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地判决,笔者可以理解,李民夫妇因缺少人证和物证而败诉是情有可原地.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深深地思考和感悟!法院地判决讲究地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并不是万能地,她有自身地局限,法院审判只能做到追求案件地法律真实,而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法律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使案件更趋向于公平,更趋向于公正,更趋向于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她地局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熟悉她,认知她,学会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地权利.法律地局限性随着当今快速发展地社会暴露地越来越明显,这有待于法律地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地不断完善和改进,那么法律地局限性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公平,越和谐. 三、案例分析地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地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地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地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地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地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地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地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地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地考察之外. .要分析法律关系地性质, .分析考察法律关系地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地主体、内容、客体. ()确定法律关系地主体. ()确定法律关系地内容. ()明确法律关系地客体. .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地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地原因何在. ()考察法律关系地变动 ()考察法律关系变动地原因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框架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框架 一、引言 在法学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常用的方法,通过对已决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能够帮助研究者深入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分析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原则和逻辑思维,从而提高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能力。本文旨在探讨法学案例分析的框架,帮助读者了解案例分析的步骤和要点。 二、案例描述 首先,需要对所分析的案例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身份和主张、涉及的法律条款等。通过清晰的案例描述,可以帮助读者对案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后续的分析提供基础。 三、问题提出 在案例描述的基础上,需要明确分析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问题可以是对案例争议点的研究,也可以是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等。通过明确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分析,避免陷入无谓的讨论。 四、法律分析 针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逐条分析和解释。首先,对法律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解读,理清其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然后,结合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分析法律条款的适用情况、涉及的关键要素和解释方式。最后,对于争议的法律问题,可以引入相关的先例和学说,对不同的法学观点进行比较和分析。 五、事实分析 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具体事实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与案例争议点相关的事实,通过查证和证据分析,对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同时,需要考虑事实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与法律的关联性。对于可能存在的事实争议,可以引入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比较和论证。 六、判决分析 在分析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首先,对法院的判断和解释进行评估,考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然后,分析判决结果的影响和意义,对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进行权衡。最后,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批判性思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法律案例分析【范本模板】

[案情介绍] 张某(女,45岁)与王某(男,48岁)于1984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太好,生育一女.2000年,王某结识李某(30岁,离异),不久后两人在一起生活。2004年4月,王某被查出患有肝癌住院。在王某住院期 间,一直是由李某全心照顾,张某也不时到医院照料,2005年6月王某去世。王某在住院期间立下书面 遗嘱并经公证,将其个人财产中的一套价值50万元85㎡的住房由李某继承,其他价值150万元的个人财产 未立遗嘱。王某去世后,张某一直占有该房拒不交付.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王某的遗嘱继承王某遗产。 张某辩称,王某将自己的部分遗产赠给第三者李某,违反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也违背了社会的道 德观念.如果认定王某遗嘱有效,李某获得遗产,其结果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 以本案应当确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 法本意和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应弘扬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以及遗嘱自由的精神.凡是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有自由地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及民法通则 中有关财产所有制中有明确的规定.遗赠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经 过公正,合法有效。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 定遗嘱执行人。该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尽管李某是第三者,也不影响遗赠的效力,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也有权获得遗赠。继承法并未规定“将 财产遗赠给第三者(非法同居关系)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人的遗嘱无效”。所以王某的遗赠行为符合民 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违反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能证明王某是以死后将其遗产 遗赠给李某作为李某与其同居的条件,才可以以所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德为由,确认遗赠无效)。因此,王 某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关的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

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 在法律领域,对于案例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 法律的应用和发展,并在实践中改善我们的法律技能。本文将介绍一 些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法律问题。 一、深入理解案例事实 要分析法律案例,首先要深入理解案例的事实。仔细阅读案例,理 解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主张和争议焦点等。通过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案例关键点,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二、审视法律问题 在分析法律案例时,要注意审视法律问题。法律问题通常是案例中 的争议点,需要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寻找相关法律文书和先例进行参考,以帮助解决问题。 三、寻找法律规则 在分析法律案例时,需要寻找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问 题的依据,是诉讼和解决争议的基础。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法学评 论和判例中找到适用的法律规则,并据此分析案例。 四、比较不同观点 在分析法律案例时,我们可以比较不同的法学观点。通过了解不同 观点的利弊,可以更客观地看待案例,并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合理性。

比较不同观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法律问题,并做出更合理的决策。 五、评估法院裁决 分析法律案例还需要评估法院的裁决。法院的裁决是案例的最终结果,也是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应用。我们可以分析法院的判断理由、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了解法院的观点和判断标准。 六、总结案例教训 最后,我们应该总结案例的教训。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获取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以免犯同样的错误。总结案例教训可以帮助我们提高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分析法律案例过程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技巧和方法。例如,注意案例的来源和权威性,分析案例的法律依据和逻辑关系,注重案例的细节和背景,以及进行合理的假设等。这些技巧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案例,并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之,分析法律案例是培养法律思维和提高法律能力的重要方法。通过深入理解案例事实、审视法律问题、寻找法律规则、比较不同观点、评估法院裁决和总结案例教训等方法与技巧,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法律案例,提升我们在法律领域的能力和素质。

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

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加深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理解,帮助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然而,对于很多法学学生和从业者来说,分析法律案例可能是一个挑战。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分析法律案例的方法与技巧,希望能为你提供有关如何有效分析法律案例的指导。 一、深入研读案例材料 首先,为了有效地分析法律案例,我们需要对案例进行深入研读。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仔细阅读案例的事实和背景,了解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研读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挑选和标记关键信息,例如关键事实、争议点和法律依据,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案例。 二、分析案例的结构和逻辑 在深入了解案例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分析案例的结构和逻辑。案例通常由事实、争议和决定组成,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事实描述:回顾案例中的事实描述,包括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时间顺序、相关证据等。这有助于我们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具体情况。 2.法律问题:明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同是否有效、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等等。

3.争议点:确定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即双方在法律问题上的不同 观点和主张。 4.决定或判决:了解法院最终的决定或判决,即对案件的裁决结果。 通过分析案例的结构和逻辑,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重点和核 心问题,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基础。 三、运用案例比较法 在分析案例时,我们可以借鉴案例比较法。案例比较法是通过对不 同案例的对比和比较,来寻找类似情况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通过比 较和对照不同案例中的类似情况和法律问题,我们可以找到相关的判 例和先例,为自己的分析提供参考。 四、运用法律推理 分析法律案例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法律推理是根据逻辑 和法律规则,从案例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中得出合理、准确的结论。在 进行法律推理时,我们可以运用以下几个技巧: 1.逻辑关系:注意分析案例中的因果关系、因果链条和相关性。这 有助于我们理清案例中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 2.法律规则:运用合适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类似案例的比较和 分析。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2023年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2023年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2023法学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名称:黄花获奖纠纷案基本理论: 1.学问产权法是调整在创建、运用、转让和爱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成创作的作品。 3.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法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爱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爱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时,向其交付财产并汇报账目。 6.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亲密关系。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需依法做出肯定行为。 分析: 1.黄花学画三年,参与全国幼儿园绘画竞赛,获奖金 5000 元,符合学问产权法,黄花的画属于艺术作品,所以属于著作权范畴,黄花的奖金 5000 元属于依法享有财产权。 2.黄花 6 岁,属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而黄花的父母是她的监护人,可以对黄花的财产及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爱护,但是黄花的父母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在黄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时,应像黄花交付这 5000 元奖金。 3.奖金是对黄花作品的一种确定,是嘉奖作者本人的,幼儿园作为一个教化机构,老师作为一个教化者,教书育人是他们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及张老师均无权要奖金。 分析结论: 奖金应归黄花全部,幼儿园、张老师及黄花父母均不应当得到奖金。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拓展:案例分析报告及其范本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篇一: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二、案情分析(一)《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 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 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 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 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 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 1、被害人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距 离拱桥下坡处较近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2、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桥下坡约5米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 3、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丁某造成损害的结果 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应 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的认定 1、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间接故意杀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 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 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丁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 有拉动,于是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丁某的逃离显然是明知自己的丢弃也许 会造成本已重伤的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却对这种危害结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重要,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 一、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案情】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结婚,2005年10月生有一子小明,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7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小明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女方李某无需支付小明的抚养费。2009年3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小明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小明的抚养费。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此充分予以尊重。但是,按照民法的相关法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小明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应支持小明的诉讼请求。 二、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2007年4月,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陈某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通知,多次敦促陈某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某均未理睬。在多次敦促无果的情形下,该开发公司向陈某现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对于该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陈某不服,提出要求该开发公司与之

法学专业法律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总结

法学专业法律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总结 在法学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方法,旨在通 过分析实际案例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将总结法学专业法律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 包括案例选择、案例分析步骤以及案例分析的重要价值。 一、案例选择 选择适当的案例是进行案例分析的第一步。在法学专业中,常常使 用实际发生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来研究和解决类似的法 律问题。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法律意义:选择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案例,能够体现当代法律问 题的热点和争议点。这样的案例更有学术价值,也能吸引读者的关注。 2. 具体性和典型性:选择具有充分具体性和代表性的案例,使得分 析更加具体和深入。典型案例能够体现普遍性问题,使得研究结果具 有普遍适用性。 3. 可获取性:选择能够获取足够信息的案例,如判决书、论文、法 律评论等。这些信息能够提供案例的事实和法律解释,有助于进行深 入分析和研究。 二、案例分析步骤 案例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案例阅读、事实把握、问题确定、法律分析和结论提出。

1. 案例阅读:仔细阅读和理解案例的内容,包括案例的背景、事实和争议问题。理解案例的全部情况是进行分析的基础。 2. 事实把握:对案例中的事实进行整理和把握。将相关事实提炼出来,形成清晰的事实描述。这有助于理清法律问题的核心。 3. 问题确定:根据案例的事实和背景,确定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这有助于明确分析的方向和目标。 4. 法律分析: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可以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判例和学说,借鉴先前的类似案例和研究成果。通过逻辑分析和推理,得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5. 结论提出:在进行全面分析后,根据法律规范和推理结果,给出合理的结论。结论应该简明扼要、明确具体,能够回答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三、案例分析的重要价值 案例分析在法学专业的法律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包括以下几点: 1. 培养法律思维:案例分析要求学生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深入思考和逻辑推理,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 连接理论和实践:案例分析使得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例联系起来,使得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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