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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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奖惩、辞退提供依据,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范围、对象是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单位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公开、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制度和方法第四条各科室必须建立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细则,并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要强化定量考核,逐步扩大定量考核的内容。

对确实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采用定性考核的办法。

凡能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均应采用量化考核的方法。

对每一考核内容或因素的量化,应充分考虑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赋分权重要大致平衡。

第六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及见习期满考核、试用期满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经常性记录,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完善和规范工作记录。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结合单位工作总结进行。

任职期满考核在聘约或任命书规定的任职期满时进行。

见习期满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分别在见习期满和试用期满时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的工作情况为主要内容,对政治条件、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

一、政治条件。

主要包括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的情况;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的情况;以及试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政治要求的情况。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 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 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 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 〔1996〕4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2008〕11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 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4号)
工教师;中 实习指导教师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版(释义归纳)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版(释义归纳)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释义总结三级医院设置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原卫生部2004颁布。

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卫生技术人员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开放床位:指医院目前实际开放的床位。

病房护士:指普通病房护士总数,不包括重症监护、手术室、门诊等。

在岗护士:全院在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在医院从事医疗设备维修、保养,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医院水电气管道维修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区域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起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地理环境、卫生与疾病状况、不同人群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区域卫生发展方向、发展模式与发展目标,合理配置和培植卫生资源,合理布局不同层次、不同功能、不同规模的卫生机构,使卫生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形成区域卫生的整体发展。

急诊科独立设置:依据:《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

重症医学科:依据:《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力医政发[2009]23号重症医学床位:是按照《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的规定,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提供及时、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的床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21日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准入类职业资格(27项)三、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项)。

山东医学晋升副高级加分明细

山东医学晋升副高级加分明细

山东医学晋升副高级加分明细一、申报评审卫生高级职称条件,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第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条件,按照《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19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128号)执行。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9号)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强化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办字125号)执行;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的,破格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15号)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发明电10号文件认定的“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享受以下一次性政策。

1、参加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2、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不含青岛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4、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5、免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6、对一线护理人员,增加1年护龄;7、选派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控和在本市定点医院隔离病房工作1个月以上的可视同完成一年基层工作经历。

六、鼓励、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组织地方经贸示范区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加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所在单位对中医治未病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推荐。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在本评审标准中,医疗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和医学科学研究六大类。

其资格名称分别为: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卫生检验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五、中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西医l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一)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积极适应药学服务转型,培养面向临床的药学专业人才,根据医院药学专业的特点,对不同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制定培养计划,做到人尽其才,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3.《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4.《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三、名词定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四、内容(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考核1.适当轮转,相对固定。

(1)对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的药师根据工作需要及专业特长,相对固定岗位,使其对各自的专业有长期的规划、担当起提高药剂科学术水平的重担,成为业务上的骨干。

(2)对高年资药师和药士,结合专业特长相对固定岗位,在药剂科日常工作中挑起重担,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科室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划发展方向。

(3)对年轻的药师和药士,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岗位轮转,使其逐步熟练掌握药学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打下坚实基础。

2.计划培养,择优任用。

(1)知识结构①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基本知识及科室的规章制度。

②掌握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化学和药物分析等药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③掌握主要药物的特殊用法、药物相互作用、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等基本内容。

④了解现代药学的发展动态及药学服务转型的职能转变。

⑤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2)能力结构①具有处方审核的能力。

②具有药品调剂的能力。

③具有判断用药适宜性的能力。

④具有药品入库验收、养护、贮存等药品管理能力。

⑤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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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总则
为了推进卫生技术人员职业规范化,加强卫生技术人员职业素养
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本条例所称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在医疗卫生系统中从事必要的卫
生技术服务的高等学历人士,包括医学检验、放射技术、药剂学、公
共卫生技术和其他类似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不包括医师和药剂师。

三、定义
本条例所称卫生技术服务,是指运用公共卫生、公共卫生技术和
其他有关技术,对涉及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家庭营养健康等提
供评估、分析、咨询和解决方案的服务。

四、职责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下履行职责;
2、及时处理从业过程中
的行政手续和法律问题;3、应对突发事件,保护和护理患者,按国家
规定执行抗疫任务;4、协助执行医疗卫生系统中存在的各类公共卫生
和检验检测工作;5、参与医疗机构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事务,组织协调
卫生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6、负责卫生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技术改革和引进;7、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任务。

五、义务
1、遵守卫生技术人员的道德规范,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2、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完善技术服务;3、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发展专业知识;4、严格遵守有关职务纪律,
自觉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监督检查;5、坚决抵制贪污受贿等不正当行为;
6、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公职人员操守,公共卫生和放射卫生有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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